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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二十世紀前期滇東漢村公家與會牌的職能

2015-11-07 08:25徐林平
黑龍江史志 2015年5期
關鍵詞:公家

徐林平

[摘 要]二十世紀前期,國民政府加強了對地方的統治,尤其是地處邊陲的滇省,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胡慶鈞先生調查的滇東漢村正處于現代政治權利與傳統地方私權的沖突與對抗中。傳統的公家與會牌作為地方最后的傳統威權,長期以來維護了地方的穩定與發展;但近代以來,地方政權在發生變化,很多地方紛紛建立了具有合法性正式的組織,這種自上而下由國民政府主導政治變革,試圖將地方權利納入近代化的軌跡,非正式的地方威權“公家、會牌”有被替代的跡象。

[關鍵詞]二十世紀前期;滇東漢村;公家;會牌

滇東漢村指:呈貢縣大河口村和晉寧縣的安江村,(可能是新街鄉的一個村莊)河村的位置便在滇池東岸的沖積盆地上。行政區劃上,河村原是云南呈貢縣的一個濱湖村落。它北距昆明27.5公里,由此西南行15公里可至晉寧縣城,東南行28公里可至澄江縣城。由呈貢到晉寧、澄江和昆明還有公路直達,是個交通便利的地帶。滇東漢村所包括的兩個自然漢族村落社區,雖然都處于滇池之畔,河村和安村的居民成分都較為復雜,不具備以村落為單位的統一家族組織,而是形成了公家與會牌一類的村落非正式的基層組織。

一、公家與會牌的職能

大小公家和會牌,擁有大小不同的權力,在村中履行著相應的職能。這種職能主要是:對村民而言的,有興辦教育,如義學等;水利建設,修橋補路及地方自治一切事項;對上級政府而言,則要承辦田賦、兵役一類的負擔。大小公家與各“會牌”都因其所有公產的多少不同而造成其職能上差異,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所辦理的事務和負擔的責任上,同時還有與各級組織(主要是上級的權力機構)相聯系。安村大村八“會”和小村二“會”,由于各“會”公產多少不一,但都是平均承辦或負擔一切事項,對于沒有公產的小村兩“會”有失公平,為了較為合理和公平的解決這一問題,公家首先將這種負擔落實到各家各戶,并且按各家各戶產業多少進行分等分攤,這點在前面的修橋補路上已闡述過。其次是在大公家與會牌履行的各職能中,教育擺在重要的地位,如:安村大公家的四百畝田產中,有一百畝專門被劃撥充做教育經費;又如河村所辦的村小,從修建校舍到彌補虧欠,均由大公家支付。一些公共費用支出,除了政府的付撥外,不夠的部分,凡是不能向各“會”各“牌”攤派的都得由大公家進行支付,一些虧欠和彌補也同樣是由大公家進行支付,由此可見,大公家因其職能的多樣性而成為村中最大的組織,同樣擁有較大的權力和較高的地位。

在安村,1915年由村中士紳發起建立的士紳組織,名曰“鄉規會”,主要發起人為:秦梓蕃、秦鳳池等人,他們同時還是承辦村中抽水機的人,這些人都是村中有地位有身份有權勢的紳士,“鄉規會”成立的初衷是:為調解村中一切是非口角。在農村這種事情的處理通常是找村中有權威有勢力的人士進行調解和主持。這種方式在滇東漢村又被稱為“吃講茶”。通常調解地點都選在村中茶館進行,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支付茶館中的費用;同時村中有典當田產的,典當類的,鄉規會按所得5%進行收費,田產類的按所得的1%收費,這些所收之錢款,名義上用作地方公益事項,實際上用作了每年農歷七月十五中元節的超度孤魂。典當之契約,須要蓋“鄉規會”之公章,否則會被視為無效。這一職能是從大公家管事與鄉約中分離出來,一方面緩解了二者的負擔,同時也是繼承了歷史上長期的紳士在村中的傳統權力,對良好村風的建設和維持有一定的作用,但也加重了農民的負擔,使得二者之間的矛盾和對立加劇。

二、公家與會牌的公產

公家與會牌作為村落基層組織,均擁有一定的公產,以安村為例,大村八“會”都占有一部分田地,以此作為自己的公共財產。地藏寺與土主廟兩會各自有公產達三百余工約等于260多畝,較小的清真寺會只有公產八十余工約等于110畝,在所有權上,這些公產有的部分屬于“會”下分之“牌”所有。除此之外,作為最大的公家也擁有四百畝左右的公產,這樣一來,安村全村公有財產達到八百畝左右,足以維持日常的開支和貼補。

滇東漢村共計擁有上千畝的公產,如此多的公產他們是怎么來的,又為什么會成為公產呢?這些都是急需要解決的問題。根據資料,安村和河村的公產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

第一,各條河流注入滇池時所形成的沖積田,主要聚集于滇池邊。這是公產最初的來源,也是公產來源的主要渠道,這種沖積田地占據了公產的大半部分。滇東漢村的田地在變大的同時,滇池面積日益縮小,即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由此可見當時滇池周圍的環境破壞還是嚴重,滇池的面積也就不會從五百里變成今天的這個樣子。村中的父老紳士借辦義學之名將其變成公共財產,并作了很細的財產收益分配,這也充分的說明傳統的士紳在村中所處的地位和擁有的權力。

第二,私人捐贈所得,這里的私人為捐贈者以個人名義將其所擁有的田地的一部分或全部捐贈給公家或“會牌”,成為公家或“會牌”的公產。這種來源方式較為特別,捐贈者一般都是有錢有勢或者有地位之人,不是一般的村民能為之,偶有者也是甚少。由此可見:私人捐獻之公田除了對于自己永久免除門差外,還是對村民最好的幫助,對村落社區的穩定和居民的生活起到了很大作用。這樣一種捐贈對于村民是大有益處,對于捐贈者也是可以享受到相應的特權,但是捐贈不是公產的主要來源渠道,其只是作為一種補充,捐贈的特權也是被一定的階層人士所擁有。

第三,絕戶田地歸入村中成為公產。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傳統的父系繼承所致,田產通常被稱為祖業,通常采用的都是父死子繼之原則,即由父系尊親屬傳給卑親屬;同時也是多子進行分家析產的主要資源。這里所說絕戶就是傳統上所講的在直系卑親屬中沒有子輩以下合法的男性繼承人,有女無子者亦稱為絕戶。因為在傳統的父系繼承中,女兒沒有在父姓之內繼承田產的權力。通常如果沒有兒子非要傳給女兒的,只有采取入贅婚,否則都會受到氏族人的干涉和處罰。在滇東漢村氏族雖說不是很強大,但對于這種田產的干涉仍舊很有影響。說明了絕戶田也是公產來源之一,同時還說明了滇池在這一時期因為河流的沖積,在日益萎縮,速度遠遠超過以前,對于村中來說,沖積田地每年的增加,公產也在不斷的擴大,滇池水位的降低勢必會給當地的農田灌溉帶來影響,只是這種影響現在還沒表現出來罷了。

此外絕戶田地歸公還有另一種形式,可以稱之為活立嗣,即本家人無兒無女,其親房旁系之人便來掙立嗣,因爭奪激烈,遂將田產歸入大公家。這樣的情況在滇東漢村也是常見之事。安村的城隍廟,有一立于光緒十年(1884年)的石碑記載了:“邑始于元代,而廟蓋于明初。自吳壟有祈官設而廟斯有焉,曾與地藏寺以紅山產業發生爭執,后與九會紳耆踏勘立石。施主王,施松山一塊,施田壹分七會,銀陸兩。田壹丘四升,壹丘一斗。海一百五十索、三兩、一丘糧一升、六兩、山一分、豆升四合墾田一分、二畝五分、九升八合三勺,田一分九升、田五升,山地一丘五升八合”。此碑文清晰的記錄了安村城隍廟一王姓施主,因無兒女即沒有合法繼承人,形成絕戶,其產業被歸入“會牌”的事實;還例出歸牌產業的若干項目,記錄的較為詳細。與上面一種絕戶田來源不同之處,這個王姓施主由于無子繼承,其本家親房人就前來爭做合法產業繼承人,由于人多復雜爭執較大,很難達成一致。小公家因威望和能力有限,無法解決之。在這種情況下,此戶人家只能將產業歸入大公家,利用大公家的權威來進行處理。這一種情況是絕戶無合法繼承人之后,本族人爭執不下,又因小公家無力解決,才歸入大公家的情況,借用大公家的地位和權力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第四,其他渠道,如公家和會牌買進土地,新入會牌的捐獻等。胡先生的調查資料中也都相應的有記載,主要是公家或“會牌”利用公共錢財購買田產,以作公產。按照規定,外地遷入本村的人,如不加入某個會牌就不能獲得大家的公認,新入會牌的人照例要捐獻田地給公家,每戶捐獻7工約為6.16畝。然而,會牌不是嚴密組織,新遷入戶也可以不加入,盡管會遭到大家的不承認,但也不能強迫。

三、小結

綜上筆者認為,公家與會牌作為滇東漢村的傳統社會組織,他們隨著時間的發展成為了地方基層權力組織,在村落社區中主管著與權力相對應的事務。這種事務主要有:一是主管村中的教育,辦義學,提供辦學所需的經費;二是維持村中的正常秩序,主要是利用他們在村中的地位和權力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約束村民;三是負責本地方的公共設施修建和管理等,如修橋鋪路、后面所要論述的建立水利生產合作社等;四是協同保甲長和鄉約辦理村中所承擔的各項征賦和相關的費用等;最后還有村子因為附近駐軍而形成一些其所要承擔的事項也是由各“會牌”分擔負責。這些職能在分擔上主要還是看各“會牌”擁有公產的多少,如同的上面所說的分攤到各家各戶,按產業的多少再進行分攤。實際上這個也很難做到平均和公平,欺壓現象長期存在。

從公產的來源和公產在大公家和“會牌”中所起的作用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大小公家和“會牌”之所以能在村中長期存在,這和其所擁有一定數量的公產有一定的關系,除此之外也因其在村中扮演了較為重要的角色有關。作為一種社會組織的存在,它具備了狹義社會組織一些要素,主要表現為;第一:有一定的規則或規章(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要求村戶或者這些組織應如何去思考與信仰等,使鄉村社會生活中的互動行為標準化。第二是在村中都有相應的地位,主要是指這些組織或個人在社會關系空間中所處的位置。在前面的論述中已明確提到,小公家處理不了交由大公家,在這些事務處理中,各“會”地位相應不平等就早已有之,處于地位低下的如小村二“會”,有的只是不滿和抱怨,但很難得到改善。第三是角色,指按照一定的社會規范表現的,特定社會地位的行為模式,是其地位的動態表現。第四是權威,指一種合法化的權力,是維持組織運行的必要手段。安村的大小公家各“會”各“牌”,在村民中的權威應當從他們處理村中事務中體現出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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