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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立體商標顯著性認定分析與建議

2016-01-31 04:48
職工法律天地 2016年20期
關鍵詞:立體商家平面

張 琳

(730050 蘭州理工大學 甘肅 蘭州)

對我國立體商標顯著性認定分析與建議

張 琳

(730050蘭州理工大學甘肅 蘭州)

立體商標也叫做三維商標。與以往的平面商標不同,立體商標主要是采用立體標志、商品正外型或者實體包裝物等立體形象。商品立體商標的選定必須真是反映商品的質量特點,并且具有一定的顯著性,能夠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梢哉f,顯著性是立體商標最為重要的特征之一。本文將對我國立體商標的顯著性認定現狀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相關的建議。

立體商標;顯著性;商標認定

由于商品侵權問題越來越嚴重,現代商家都開始對商標的顯著性形成了重視。在當代社會,越來越多的立體商標取代了平面商標,成為了各商家和商品的獨特標識。但是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立體商標的顯著性認定標準,各大商家推出的立體商標設計方案經常會被國家工商局以顯著性不足為理由不予批準使用。這說明我國立體商標在顯著性認定上還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彌補。

一、立體商標及相關立法

立體商標,是相對于平面商標而言的。平面商標往往是文字、圖形或者二者組合的形式,而立體商標則是由長、寬、高三維所組成的立體實物。立體商標比起平面商標具有更加強烈的顯著性,一經產生就被各個商家所看重。立體商標具有三種形式:首先是一些與商品無關的裝飾性圖形,比如麥當勞的大寫“M”型標志,奧迪汽車的四環標志等等;其次是一些特殊形狀或者帶有文字、圖形的商品;最后是一些形狀特殊、帶有文字和圖形的商品包裝物。

我國在2001年修訂《商標法》的時候,首次出現了關于“立體商標”的規定。該修正案中的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區別開的顯著標志,比如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1]。隨著《商標法》的修訂,國家工商局對商標的認定和審查工作也要隨之發生調整,為立體商標的審查制定了專門的制度體系。但是,我國對立體商標的注冊、審查和使用仍然沿用了平面商標的相關規定,對商標顯著性的認定標準不夠明確,造成大量商家推出的商標設計方案不能通過工商部門的審批,投入到使用當中。

二、立體商標的顯著性認定當中存在的問題

1.出現爭議的立體商標類型

上文說過,立體商標主要包括三種形式:與商品和服務沒有任何關聯的裝飾性圖形;特殊形狀或者帶有文字、圖形的商品本身;形狀特殊、帶有文字和圖形的商品包裝物[2]。在這三種類型當中,第一種類型立體商標的注冊、申請往往比較順利,不會引起太大的爭議,其本身也具有相當強烈的顯著性,可以作為商品或服務的獨特標志。而后兩種立體商標類型以第一種不同,經常會在顯著性的認定上產生爭議。比如近年來可口可樂公司推出的芬達瓶立體商標和費列羅公司的外包裝立體商標,都因為在顯著性認定上出現了問題而未被工商局所批準。這些立體商標在顯著性上出現的爭端,焦點在于商標的顯著性與商品本身關聯不大,一些包裝物形式的商標甚至可以被其他商品所利用,損害行業的公共利益。

2.顯著性的認證具有主觀性

立體商標之所以在顯著性認證上會出現爭議,是因為顯著性認定這一活動本身具有極大的主觀性,工商管理部門與商家對于顯著性的判斷標準不同。從種種商標顯著性的爭議案件上總結出來的經驗表明:我國工商部門對于立體商標的認證,將大部分注意力放在了立體商標的內在顯著性上。立體商標的內在顯著性,就是商品自身具備的、能夠讓商品與其他商品區分開來的特征。消費者可以通過商品的內在顯著性了解商品的相關信息,比如生產廠家、質量特點、保質期等等。如果工商部門和商家對于內在顯著性的認定標準存在差異,就容易導致立體商標的注冊申請不被批準,這也是我國司法界所面臨的尷尬之一。

三、對我國立體商標顯著性認定的一些建議

1.以獲得顯著性為主

在立體商標的顯著性認證過程中以商品的內在顯著性為主,是一種本末倒置的行為。立體商標的顯著性組成有獲得顯著性和內在顯著性兩種,二者的區別在于顯著性的來源[3]。內在顯著性是商品本身具有的吸引消費者注意力,將自己與其他商品區分開的特性;而獲得顯著性則是通過其他手段額外獲取的。我國工商管理部門在對立體商標進行顯著性認證時,要在具備內在顯著性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獲得顯著性。但是,對于一些小型的企業,其生產出來的產品很難具有“獲得顯著性”。如果在這一問題上加以限制,就會導致小型企業的產品進入市場較晚,在競爭中占據不利地位。所以,顯著性認定要根據企業規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認證標準。

2.借鑒其他國家的認證經驗

我國關于立體商標的規章體系是從2001年開始形成的,總體來說還不夠完善,存在著一定的缺陷。而對于歐美的一些發達國家,早在上個世紀的八九十年代就開始形成立體商標的相關法律體系。這些國家關于立體商標的各項規章制度比我國要完善的多,我國可以從中吸取發展經驗,借鑒一些制度成果。以美國為例,在認定立體商標的顯著性時,對于商品本身類的商標和商品包裝類的商標,認定標準是不一樣的。但是也有共同點,就是首先要確定商品除了具有內在顯著性,還要申請人提供商品在市場當中具有“獲得顯著性”的證據,否則不予以注冊申請。如果是商品包裝類的商標,除了要具有內在顯著性,還要從外形上能夠判斷商品的一些信息,比如生產廠家、生產場地、保質期等內容。

四、結論

商品的商標是商品的獨特標志之一,具有吸引消費者注意力、與其他商品進行區分的重要作用。在現代商業中,越來越多的立體商標取代了平面商標,成為商品的獨特標識。但是,我國在立體商標的顯著性認證上還存在很多爭議,這是因為顯著性認證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觀性。我國應該在進行顯著性認證時,更多以獲得顯著性為主,內在顯著性為主,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完善我國立體商標的顯著性認證規章體系,加大商標顯著性認證的客觀性,避免侵權事件的發生,維護各個商家的利益。

[1]王小麗.立體商標實用功能性的認定標準[J].學術論壇,2015,12:63-67.

[2]趙一旭,徐浩男,梁波.商標顯著性判定法律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6,07:52-54.

[3]??』?如何判斷立體商標的顯著性[J].中華商標,2016,06: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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