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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刑訴法背景下受賄案中行賄人翻證問題的探究

2016-01-31 15:38何明發鄭楠德
職工法律天地 2016年12期
關鍵詞:受賄案行賄人刑訴法

何明發 鄭楠德

(363500 詔安縣檢察院 福建 漳州)

對新刑訴法背景下受賄案中行賄人翻證問題的探究

何明發 鄭楠德

(363500 詔安縣檢察院 福建 漳州)

在行賄案件中,行賄人所講述的每一個字或者每一句話都是整個行賄案件中重要的證據,但是出于人際關系的維護、個人情感以及避開危險等因素的考慮,行賄人的證言具有不穩定的特征。在新刑訴法中已經加強這方面的完善工作,但是這也給工作人員處理行賄人進行翻證的問題提出另一種挑戰,本文將分析行賄案中,行賄人進行翻證的原因以及內容,然后提出應對的對策,希望對處理這類問題提供良好地參考。

新刑訴法背景;受賄案;行賄人;翻證;探究

行賄行為本身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因為涉及行賄的犯罪現場缺乏固定性,只要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共同商議決定即可,所以在行賄的案件中,相對地缺乏具有物理屬性的證據,與其他類型的案件進行對比,在偵破行賄案件中,更多地需要依賴證人的言詞[1];而另一方面是在受賄案中,許多證人經常就是直接的行賄人,其自身要受到刑法的制裁,這就使得其證言具有十分弱的穩固性。在新刑訴法背景中,對行賄的證據制度以及辯護制度作出一定地調整,這對制約行賄人的翻案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對促進我國的廉政建設帶來益處。

一、分析行賄人進行翻證的原因和內容

1.行賄人希望避免受到懲處

在我國的刑法中,受賄犯罪被歸入對合犯的范疇中。對合犯亦可以成稱之為對向犯或者對行犯,具體是指在具有對應的關系中,雙方共同實施對應性的行為,同時至少存在一方的行為是受到我國刑法的否定評價。正是這一對應性的行為關系,使得對合犯中存在一方主體如果在證實對方的犯罪行為時,也證明自身所存在的犯罪事實。因此在行賄案件中,如果有一方面出庭作證指認另一方的行為觸犯法律,那么就意味著自身的行為也是犯法的,所以要根據情節的嚴重情況接受一定的處罰,盡管能夠主動的交代一切的行賄行為,可以為其爭取減輕或免除處罰[2],但是司法機關對于該種權力的實施受到一定的限制與約束,并非可以一律地避免處罰,所以這就使得行賄人處于避免懲罰的考慮而實施翻案。

2.出于維護正常的人際關系考慮

在受賄案中,其實施行賄的人員大多數屬于市場經濟中活動主體或者是企業經營者,對于他們而言,人際關系能夠為其經營、獲利帶來良好的效果,因此出于這方面因素的考慮,他們會選擇維護自己的形象、聲譽以及社會地位,所以他們在行賄案件的審查中,選擇翻證進而便于自身能夠脫離我國刑法制裁,重新獲得合法的公民狀態,從而確保他們在人際關系中的正?;?。

3.平衡自己的個人情感

在辦理受賄案件中,會遇到行賄人受到情感因素的影響而翻證,一種是同情之心,在行賄與受賄人帶有朋友、同學或者是親情等,另一種是自責,由于行賄人沒有理性的分析受賄人犯法的原因,一味地責怪自己指證受賄人才導致其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希望通過自己翻證的方式幫助受賄人減輕罪名,從而盡量的彌補受賄人所受到的傷害。

二、應對行賄人翻轉的問題的對策

1.正確處理翻證前后的證言

翻證現象基本是基于主觀與客觀的多方的因素所產生的,在翻證中,既有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目的而進行的合理化翻證,也有一些人是故意為案件提供虛假的證言而進行惡意的翻證。盡管在辦理此類案件中,翻證現象并不是必然出現的局面,但在實際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卻是難以避免發生的現象,因此從這個層面來理解,盡管是非正常翻證的行為也可以將其作為正常訴訟進行處理,而在偵辦受賄案件的實踐方面分析,行賄人在翻證后,其證言中虛假的成分居多,但這種情況也并不是絕對的,因此對于行賄人翻證行為,不能主觀臆斷或者是先入為主認定翻證后證言失真性[3],應該具體的分析行賄人翻證的動機、理由以及內容等,再結合具體的案件中其他的證據,進行全面、客觀化的分析和判斷。

2.查證事實,印證證言

依照我國新刑訴訟法對行賄的相關修訂條款,對于證言首先必須要經過實際地查證是否屬實,然后才能將其作為定案依據。在司法實際的實踐中,當證言與犯罪的構成要件內容相符,那么該證言視為“查證屬實”。但是在受賄案件的處理中,鑒于實施賄賂的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需要提高標準進行“查證屬實”。在受賄案中,通常的行賄人證言都會呈現出賄賂整體的圖景,主要包括行賄對象、時間、地點以及數額,這些內容與犯罪事實之間具有緊密聯系。此外,還可以對行賄人證言的邊緣事實進行證實,譬如行賄物品在包裝方面的具體描述以及閑談內容,盡管這些邊緣的信息與事實的犯罪之間沒有緊密的關系,但它們具有較高的感知現場行為的細節,因此這類事實需要進行查實,進而可以印證證言的真實性。

3.進一步嚴格地規范翻案的程序

在處理行賄案件的實踐中,行賄人如果因故意提供一些虛假的證言,而導致翻證的發生,將根據我國新刑法的相關規定將其視為作偽證罪處理。但司法工作中,行賄人被認定為偽證罪是極為罕見的,由此先從理論上分析,行賄人自身也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案件的處理中,他是居于被追訴的位置,而基于我國刑法中期待可能性原理可以將其作為虛假陳述,但立法方式對行賄人處刑給予一定的優待,所以出于法律公平原則,行賄人承擔期待可能性的責任(屬于相對責任)。在受賄案中,當處理行賄人做偽證的情況時,應視實際地情形分析處理這一不當行為,避免加大不當的翻證而帶來的刑罰風險。

三、結束語

行賄人實施翻案,不僅會影響我國的訴訟程序得以順利地進行,而且還在很大的程度上造成國家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因此,在新的刑訴法背景之下,不斷地修改相關的法律條文,通過調整后的刑訴法律條文,在受賄案件中增加行賄人進行翻證時所有承擔的風險,這就使得行賄人實施翻證的行為需要考慮承擔一定的后果,從而遏制行賄人任意翻案的行為,這為我國開展廉政建設工作發揮良好的作用。

[1]胡波.賄賂類案證人出庭問題探究[J].人民檢察,2015,10:62-65.

[2]蔡福華,嚴義挺.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自偵案件中的正確運用[J].福建法學,2013,03:79-86.

[3]郝肖天,柳立新,梁國武等.賄賂案件訊問筆錄的制作[J].中國檢察官,2014,(15):60-61.

何明發(1979.5~),福建東山人,現為詔安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教導員;

鄭楠德(1989.3~),福建云霄人,現為詔安縣人民檢察院助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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