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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運行中的問題和應對

2016-01-31 03:57袁晶晶胡嘉璇
職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關鍵詞:審判權助理人民法院

袁晶晶 胡嘉璇

(224000 江蘇省濱??h人民法院 江蘇 濱海)

法官助理制度運行中的問題和應對

袁晶晶胡嘉璇

(224000江蘇省濱??h人民法院江蘇 濱海)

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實行法官與法官助理的分工模式,是審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趨勢,實現以法官獨立審判為中心的審判管理模式。但由于實現法官與法官助理分工模式與我國現行審判實踐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因此根據現實國情,積極穩妥地推進法官助理制度的試點與改革,探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助理審判員

關于法官助理制度我國十幾年來一直在構建,從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一次明確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到2004年9月的《關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確定在全國18個法院開始法官助理制度試點。再后來的2005年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年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及2014年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不斷掀起法官助理制度構建的熱潮。近年來幾乎每家法院都在試運行實施法官助理制度。

一、法官助理制度以及存在的問題

法官助理實質上是協助法官從事審判事務的司法輔助人員,可以把他們理解為法官的助手,[1]其設計的基礎在于為法官分憂解難,其承擔的職責也顯示了其自身獨特的價值所在。在原有的法官-書記員模式下,法官除了審判之外,還承擔了大量的其他程序性事務,設立法官助理,由法官助理協助法官從事不需要法官親自做的輔助性工作,可使法官集中精力行使審判權,實現司法公正效率,有利于塑造法官精英化、專業化。在面臨著案件數量上升、案件審理難度加大的情況下,一味增加法官數量極有可能影響到司法的統一性和連續性。因此,謹慎增加法官人數、大量配置輔助人員的人事政策,能夠有效分擔法官的工作壓力,保證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2]

二、法官助理性質和職責問題

我們也看到法官助理制度在司法改革中已成為必然的選擇,但具體如何實踐尚處于摸索階段,國家對法官助理的性質、職責等問題尚無明確界定。

關于法官助理的性質問題,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爭議:第一是法官與法官助理的關系問題。有些學者認為,法官與法官助理之間具有既相互協作又相互監督的關系;有些學者認為,法官助理與法官之間不僅存在協作與監督關系,還有“師徒式”的指導與服務關系。第二是法官助理是否具有審判權。學者中既有認為法官助理享有審判權,也有認為不享有審判權,還有人認為法官助理享有部分審判權比如庭前、庭后進行調解的權利。從目前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工作來看,多數法院均賦予了法官助理一定的審判權,例如賦予法官助理具有訴訟保全、調查取證、證據交換、調解等職權。第三是法官助理是否具有獨立性。部分學者認為法官助理是法官的輔助人員,對法官具有天然的依附性,還有些學者則提出法官助理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官助理在其職責范圍內作出的獨立認識和判斷,法官不能隨意干涉或者影響。筆者認為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間不僅存在因分工需要的配合關系,還存在師徒指導關系,這樣既能分擔工作量,達到法官減負的目的,同時也符合中國法官事業傳承的需要,使得法官助理能夠更快的成為法官預備隊伍的一員,但是我們也要看到法官助理的地位獨立性,對于其具有的部分審判職權應當予以尊重,法官不能隨意干涉。

對法官助理的職責問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做了嘗試,在其民一庭印發的《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工作流程(試行)》對法官助理的工作職責采取列舉方式。筆者認為,從江蘇省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法官助理承擔了案件審理過程中絕大部分的工作,確實解放了法官的時間,為法官減負扛起了重任,但是我們也不得不考慮,法官助理的職責是否過多,幾乎參與案件的全過程,原先由法官承擔的職責除了案件裁判的定奪權力,幾乎全部轉嫁跟法官助理,在目前形勢下,一個法官基本能夠配備一名法官助理,相同案件審理工作量,由原先的法官承擔,轉換成法官助理承擔大部分,由此可能引發法官減負呼聲變成法官助理減負訴求。

三、助理審判員的歸屬

本輪改革涉及審判人員分類改革和法官員額制,觸及助理審判員的重大利益,大部分助理審判員將會離開法官崗位,降級使用,成為法官助理。

審判員須經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被賦予審判職權后才能獨立行使審判權,但助理審判員經本院院長提名、審判委員會通過后即可代行審判員的職務。改革前助理審判員代行的全部法官職務,這使助理審判員明顯區別于享有部分審判權的審判輔助人員。在審判實踐中,助理審判員普遍視同于法官,助理審判員可以擔任獨任法官,全部由助理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也可以,差別只是在合議庭成員中有審判員時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助理審判員雖未經法官正式任命程序卻普遍行使與法官完全相同的權限,甚至在基層法院中助理審判員承擔著大量的案件審理數量任務。如果簡單的將助理審判員降為法官助理使用,將極大損害這部分的情感。但是由于個人閱歷、經驗和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在沒有資深法官指導下,助理審判員單獨應對復雜社會問題時往往作出一些不合常理的判斷和反應,造成一定數量案件的差錯和瑕疵。

一律將助理審判員降為法官助理,剝奪他們的裁判權,顯然不是很科學。江蘇省法院系統也正視這個問題,對擁有3年以上助理審判員經歷的人員給予參加考試爭奪入額機會,這是一個合理解決方式,但是我們要看到30%左右的入額數量限制下,他們中極少數有入額的希望,所以要給他們找到一條合適的出路。筆者認為真正的出路應該是將助理審判員改革為限權法官。如果將中國的助理審判員定位于限權法官,授權其在法官的監督下獨立行使各類案件的調解權和小額案件、非訟事件的裁判權,并不需要根本性改變目前審判人員的基本結構,需要改變的是通過法律規范將助理審判員的獨立權限與職責進行明確,并置于法官的監督、指導之下,同時將目前由助理審判員承擔的獨任簡易案件范圍縮小并取消法官助理對普通程序案件的最終裁判權。[3]

[1]趙小鎖.《中國法官制度構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吳永福.《法官助理制度的構建》.《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第28卷4期,2015年12月.

[3]傅郁林.《法官助理抑或限權法官》.《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123期.

袁晶晶,女,江蘇省濱??h人民法院見習代理審判員。

胡嘉璇,女,江蘇省濱??h人民法院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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