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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控制權與國有企業高管腐敗

2016-01-31 03:26楊德明
財經研究 2015年5期
關鍵詞:行政權控制權國有企業

趙 璨,楊德明,曹 偉

(1.中國海洋大學 管理學院,山東 青島 266100;2.中國混合所有制與資本管理研究院,山東 青島 266100;

3.暨南大學 管理學院,廣東 廣州 510632)

行政權、控制權與國有企業高管腐敗

趙璨1,2,楊德明3,曹偉1

(1.中國海洋大學 管理學院,山東 青島 266100;2.中國混合所有制與資本管理研究院,山東 青島 266100;

3.暨南大學 管理學院,廣東 廣州 510632)

摘要:在國有企業改革的大背景下,國企高管的權力配置結構呈現出過度的控制權與殘缺的行政權并存的特點。那么,國企高管特殊的權力配置結構是否會影響腐敗行為呢?文章利用我國國有上市公司2007-2012年的相關數據,用高管是否被曝出腐敗行為和公款吃喝來度量高管腐敗,實證研究發現:控制權和行政權過大是誘發國企高管腐敗的重要因素,而且行政權與控制權之間存在互補效應,即一種權力的提高會強化另一種權力與腐敗的正相關關系。不難得出,國企改革的“半市場化”特征及由此派生的國企高管權力配置結構是誘發高管腐敗的重要因素。因此,要解決國有企業腐敗問題,須進行更加徹底的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逐步取消國有企業高管的行政級別,通過市場機制選聘、任免、監督和激勵國企高管。

關鍵詞:高管腐??;控制權;行政權;國有企業

中圖分類號:F276.1;F27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9952(2015)05-0078-12

收稿日期:2014-12-29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71172099,71372168,71372111)

作者簡介:趙璨(1985-),女,山東濟南人,中國海洋大學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混合所有制與資本管理研究院研究員;

通訊作者(三)穩健性檢驗*受篇幅限制,文中未報告穩健性檢驗結果,如有需要可與聯系。

Abstrac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OE reform, the power allocation structure of SOE executives presents excessive control power and scarce administrative power. So does the special power allocation structure of SOE executives affect corruption? Using the data of Chinese state-owned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07 to 2012, this paper takes the exposition of executives’ corruption and food & drink by using public funds as the indicator of management corruption and arrives at the empirical results as follows: excessive control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are the determinants of management corruption in SOEs, and there is a complementary relationship between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control power, namely the increase in one power strengthens the posi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ther power and corruption. 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emi-market” feature of SOE reform and resulting power allocation structure of SOE executive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causing management corruption. Therefore,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SOE corruption, China should make market-oriented reform thoroughly, further perfect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cancel administrative levels of SOE executives step by step; besides these, it should hire, appoint, remove, supervise and motivate SOE executives through the market mechanism.

楊德明(1975-),男,湖北鄂州人,暨南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管理學博士;

曹偉(1984-),男,山東淄博人,中國海洋大學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一、引言

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國有企業改革呈現出一定的“半市場化”特征(陸正飛等,2012)。這種“半市場化”特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市場化的改革方向是大勢所趨,政府逐漸意識到應當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第二,在市場化改革過程中,“政府干預之手”似乎總是“閑不住”,政企不分依然是絕大部分國有企業的普遍常態。

在此背景下,國企高管的權力配置結構自然也呈現出政企不分的“半市場化”特色。這些特色包括:(1)在制度轉型和治理弱化的條件下衍生出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使得國企高管權力可能凌駕于公司治理機制之上(權小鋒等,2010)。國企高管(尤其是“一把手”)對企業通常擁有過度的控制權。(2)國企主要高管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行政級別,但這種行政級別并不意味著高管一定擁有與該行政級別相匹配的行政資源配置權。*這種行政級別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轉換為相應的行政資源配置權,如某級別的高管調任政府部門擔任相應級別的職務時才擁有相應的行政資源配置權??梢哉f,國企高管雖然擁有行政級別,但與行政級別相匹配的行政權力卻是殘缺的。

概括來說,過度的控制權與殘缺的行政權并存,*本文討論的“控制權”是指高管對企業的實際控制力,“行政權”是指派生于高管行政級別的相關權力?!八乒俜枪佟?、“亦官亦商”,是國企高管權力的主要特征。我們有理由相信,這種特殊的權力配置結構是國企高管滋生腐敗的最重要原因之一。這是因為:腐敗通常是指掌握公共權力的個體利用手中權力謀取私人利益的行為(Shleifer和Vishny,1993),其本質是一種權力尋租(Aidt,2003)。而過度的控制權意味著高管在企業內部的權力是不受或很少受到制約的,殘缺的行政權則意味著高管有動機通過在職消費等途徑來彌補其權力的缺失。

與以往關注高管權力的文獻(盧銳等,2008;權小鋒等,2010)不同,本文旨在研究高管權力(主要是行政權與控制權)對其腐敗行為的影響。我國特殊的制度背景決定了本文具有很強的創新性。放眼世界上的主要經濟體,很難找到官員在企業任職的大量樣本。我國國企高管“亦官亦商”的特征為研究腐敗問題提供了一個天然的微觀樣本。因此,本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有文獻對腐敗問題研究的不足(較少關注微觀層面),同時能夠為黨和政府的反腐工作(尤其是針對國企高管的腐敗問題)提供一定的政策建議。

二、制度背景與理論分析

(一)國企高管權力配置結構的形成

1.過度控制權的形成。1984 年以來,我國漸進式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1)政府之間的財政分權改革與分稅制改革。(2)以擴大企業自主經營權為主要特征的國有企業改革。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確定了中央稅、地方稅以及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對稅收體制進行了重新集權。在收入集權的同時,中央政府并沒有承擔相應的財政支出任務,地方政府面臨預算收入下滑和預算支出上升的嚴峻局面。在此過程中,由于信息不對稱,預算外收入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陳抗等,2002)。為了緩解轄區財政緊張,預算外收入和體制外收入成為地方政府追逐的目標。而這一目標直接影響了地方政府對待企業的態度。陳抗等(2002)的研究表明,地方政府開始伸出“掠奪之手”,企業承擔了政府強加的額外負擔。

不難得出,我國國有企業治理問題比較特殊的地方在于:一方面,作為所有者,政府需要對國有企業的管理者進行激勵和監督;另一方面,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本身也存在代理問題。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對企業進行干預,會直接影響其激勵和監督職能。在市場機制和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政府過多的干預會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政府很難在事前與高管簽訂有效的激勵契約,并在事后實施有效的監督(陳冬華等,2005),從而導致國有企業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管理層逐漸擁有了超越董事會和控股股東的絕對影響力(權小鋒等,2010)。與此同時,在國有企業改革中,“一把手”負責制和集權體制下長期孕育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權力文化使不少國企實行“黨政一肩挑”、“黨政成員交叉任職”等領導體制,導致企業的人、財、物大權時常集中在一人手中(徐細雄和劉星,2013)。

2.殘缺行政權的形成。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具有以下特征:(1)總體而言,市場化改革得到了一貫堅持。(2)管理層權力不斷擴大。與非國有企業相比,國有企業控股股東與董事會難以對管理層實施有效監督,導致國有企業管理層擁有超越董事會和控股股東的絕對影響力(權小鋒等,2010)。(3)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增強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控制力”?;蛘哒f,國企市場化改革的最終目的是激發國有企業的內在活力,增強國有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那么,如何在堅持市場化改革、不斷放權讓利的情況下更好地監督國有企業,使之更好地服務于“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大局呢?政府與主管部門之所以敢于放權,敢于把國企推向市場,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國企改革并未觸及行政層面的安排,政府可以通過行政人事安排來控制經營者的任免,進而控制國企高管(韓朝華,2003)。

隨著國企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逐漸意識到官員型高管并不利于激發國企活力,反而會加劇政企不分的問題。因此,中國共產黨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深化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對企業及企業人員不再確定行政級別”。但是十多年過去了,政企不分的問題依然存在,行政權力在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具有很強的粘性,主要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依然具有行政級別。截至2013年底,國資委網站上列出的112家中央國有企業“一把手”(董事長、黨委書記和CEO)都具有一定的行政級別。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一種合理的解釋是:國有企業高管擁有一定的行政級別是各個利益相關方博弈形成的一種均衡。這種安排既有利于政府與主管部門更好地監督國有企業,也為國有企業高管提供了一種隱性激勵,他們唯有創造出良好的業績,才能實現政治晉升。類似地,國有企業高管行政級別的殘缺也是各個利益相關方博弈形成的一種均衡。國企高管擁有對企業的控制權,其賬面薪酬也明顯高于同一行政級別的政府官員,從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其行政權的殘缺。

(二)權力配置結構與國企高管腐敗

國內外解釋腐敗成因的理論主要有代理理論和尋租理論。其中,代理理論將國企高管視為代理人,而最高級別的政府被視為委托人(Shleifer和Vishny,1993)。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由于外部所有者(委托人)無法跟蹤監督經營者(代理人)的行為,經營者可能會偏離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而選擇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營決策,由此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增加代理成本(Jensen和Mecking,1976)。作為代理人的經營者會計算個人成本與收益,當從事腐敗活動的收益大于成本時,他們具有腐敗的動機,甚至可能置法律于不顧。因此,要抑制官員的腐敗行為,須加強對腐敗行為的監督、加大對腐敗的處罰力度,還可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使代理人與委托人的利益趨于一致。當然,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是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代理人違背委托人意愿的行為很容易得到糾正與處罰。因此,建立更加完善的監督和激勵機制,提高信息透明度,應當可以抑制腐敗行為。

而尋租理論認為,尋租產生的條件是存在市場準入限制或某些管制制度,它往往與政府干預的特權有關。由于政府干預市場,理性的個體發現尋利有困難會轉而進行尋租活動,取得額外的收益,這種額外收益被稱為“租金”。為了獲得租金,官員會卷入尋租活動。在尋租過程中,政府官員并不是被動接受,而是會主動設租,謀求各種利益。因此,尋租性腐敗實際上是政府官員和政府以外的經濟主體利用制度漏洞雙向尋租的過程。這一過程通常會造成經濟資源配置的扭曲(逯進,2008),阻礙有效生產方式的實施,抑制地區經濟增長(Mauro,1995;陳艷瑩等,2012)。尋租理論認為,腐敗的根源是公共權力,是政府干預經濟的結果。一些實證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尋租理論。例如,Cai等(2011)、黃玖立和李坤望(2013)等研究發現,企業業務招待費是維系客戶關系、賄賂政府官員的一種支出;陳冬華等(2005)發現,薪酬管制誘發了國企高管的在職消費;陳信元等(2009)則發現,薪酬管制誘發了國企高管腐敗。

需要指出的是,代理理論和尋租理論實際上并不矛盾,而是側重點有所不同:代理理論強調的是信息不對稱情況下代理人(官員)與委托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代理人會謀求個人收益的最大化;而尋租理論則強調,官員在權力不受監控的情況下會去設租和尋租。

如果國有企業管理層擁有超越董事會和控股股東的絕對影響力,而公司治理機制不足以抑制高管(尤其是“一把手”)權力,則根據代理理論,高管控制權越大,越可能發生腐敗行為。同時,國企高管的行政級別越高,其行政權的殘缺應該越大,*通常來說,政府官員的行政級別越高,其擁有的行政資源配置權就越大,而國企高管并不擁有行政資源配置權,因此行政級別越高的高管行政權的缺失會越嚴重。從而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如腐敗)來彌補這種權力缺失。另外,國企高管控制著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如企業的采購、銷售、招標、投標等),由于缺乏外部競爭壓力和有效的內外部監管機制,國有企業在物資采購或工程招標過程中“舍賤買貴”、“以次充好”的現象不勝枚舉(黃玖立和李坤望,2013)。當然,行政級別高的國企高管擁有更多的人脈、關系和資源,有更多的機會接觸政府官員,方便利用職位便利獲得更多的行業壟斷、稀缺資源和發展機會。而這些通常是通過“院內活動”,*“院內活動”是指國有企業高層管理者通過游說行政官員來獲取利益的尋租活動。采取“部門立法”的形式實現的。*摘自《財經》2013年6月17日的報道。在此過程中,公款吃喝、宴請、送禮就成為其“拉關系”的常用手段,甚至可能采用行賄的方式。根據尋租理論,國企高管的行政級別越高,越可能發生腐敗行為。由此,我們提出以下兩個研究假設:

假設1:行政權越大,國企高管越可能發生腐敗行為。

假設2:控制權越大,國企高管越可能發生腐敗行為。

我們進一步分析行政權和控制權對高管腐敗是否存在交互效應。從理論上看,這兩種權力之間存在一定的互補效應,即一種權力會強化另一種權力與腐敗的正相關關系。這是因為:控制權過大意味著公司治理機制無法監督和約束企業高管,行政權過大則意味著高管掌握著更多的人脈、關系和資源,其腐敗的機會相對更多。一方面,我國自古以來就有“以官為本、以官為貴、以官為尊”的“官本位”思想,在這種傳統文化下容易形成“唯領導是從”的“權威-服從”機制。隨著行政權的增大,高管的身份、地位和威望相應提高,受到“官本位”思想的驅使,其權力進一步增強。因此,行政權的增大會加劇控制權過大導致的國企高管腐敗行為。另一方面,控制權的增大使高管以權謀私的動機更容易實現,從而會強化行政權與腐敗的正相關關系。由此,我們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假設3:行政權與控制權之間存在互補效應,即一種權力的增大會強化另一種權力與高管腐敗的正相關關系。

三、研究設計

(一)數據與樣本

本文選取了2007-2012年國有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數據主要包括兩部分:(1)高管腐敗數據,通過手工收集得到;(2)公司治理數據與財務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我們剔除了以下樣本:(1)金融類上市公司;(2)實際控制人缺失、無法確認和沒有實際控制人的上市公司;(3)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存在缺失的上市公司。為了消除極端值的影響,本文對主要連續變量進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處理。

(二)變量定義

1.高管腐敗。參考陳信元等(2009)、趙璨等(2013)以及楊德明和趙璨(2014)的研究,本文采用兩種方式來度量高管腐?。阂皇歉吖苁欠翊嬖谶`法違規的腐敗行為(Corrupt1);二是采用業務招待費來度量公款吃喝類型的高管腐敗(Corrupt2)。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和“六項禁令”,其中就有“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嚴禁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嚴禁超標準接待”等規定。這些花費在國有企業中往往反映在“業務招待費”上。需要指出的是,我們不否認公款吃喝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市場機制不完善的經濟體中,吃喝費用支出有助于獲得更好的政府服務,是企業建立良好的政企關系和客戶關系、獲取發展所需資源的必要手段(Cai等,2011)。而黎文靖和池勤偉(2014)對中國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在非國有企業中,“吃喝”有助于改善企業與政府的關系,提升企業效率;而在國有企業中,“吃喝”主要是高管的自利行為,屬于高管腐敗的一種手段。

(1)Corrupt1的度量。首先,通過百度搜索每一家國有企業,輸入“高管腐敗”、“高管貪污”、“高管受賄”、“高管犯罪”、“高管下馬”、“高管雙規”、“高管被調查”等關鍵字,逐條閱讀信息并整理。然后,將CSMAR數據庫中披露的因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占用公司資產、內幕交易、違規買賣公司股票、操縱股價或違規擔保而受到處罰的上市公司定義為腐敗樣本。腐敗行為被發現或被處罰具有滯后性,因此需要追溯到腐敗行為發生的年份。*如果某上市公司高管在2007年和2008年的腐敗行為在2010年被曝光或處罰,則2007年和2008年被定義為該公司發生腐敗的年份,而2010年不存在腐敗。最后,嚴格按照發生腐敗的公司的規模、所屬行業和發生腐敗的年份尋找1家配對公司。為了保證行業的相近性,我們先從三位行業代碼相同的上市公司中尋找配對樣本,如沒有則再從兩位行業代碼相同的公司中尋找。

另外,只有當腐敗行為被發現后才能被定義為腐敗,即沒有被定義為腐敗的樣本不能說明其不存在腐敗行為,有可能其腐敗行為暫時沒有被發現。為了盡量保證Corrupt1取0的樣本確實不存在腐敗行為,配對樣本要在前后三年內沒有受到違規處罰、沒有發生高管腐敗、沒有被出具非標審計意見以及沒有被媒體進行專門的負面報道。這是因為:相關研究表明,審計與媒體具有監督腐敗的作用,公司在被相關部門發現腐敗前往往會收到非標審計意見或被媒體進行專門的負面報道(Miller,2006;Ferraz和Finan,2011)。另外,為了避免外部環境對腐敗行為的影響,我們在選取配對樣本時盡量保證市場化進程得分相近。我們最終獲得302個國企高管腐敗樣本(具體的腐敗信息見表1),引入配對樣本后共604個樣本。如果上市公司高管存在表1中的任何一種腐敗行為,Corrupt1取1,否則取0。

表1 高管腐敗分類型統計

注:上述案件合計359件,因為存在一人多項犯罪的情況。

(2)Corrupt2的度量。業務招待費的數據通過查閱上市公司報表附注中“管理費用明細”這一項目手工收集得到,在管理費用明細科目中與“吃喝腐敗”相關的科目包括:業務招待費、行政招待費、招待費、協調周邊關系費、交際應酬費、應酬費等(以下統稱為“業務招待費”)。最終我們僅保留了單獨披露業務招待費的樣本。*某些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是與管理費用的其他明細(如董事會費、差旅費等)一起披露的,我們剔除了這樣的樣本。為了消除量綱的差異,我們采用“業務招待費/總資產”來度量。在剔除了主要變量缺失的樣本后,我們最終得到3 358個樣本。

2.行政權(Power_xz)。我們以行政級別作為行政權力的代理變量。如果為國資委網站上列出的112家中央國有企業,或者控股股東為國務院國資委、部級單位或部屬院校,則Power_xz取3;如果控股股東為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國資委、政府機關或省屬院校,則取2;如果控股股東為市國資委或市政府機關,則取1;如果控股股東為區、縣國資委或政府機關,則取0;如果控股股東為企業,則其行政級別比控股股東的行政級別低一級。行政級別越高,行政權力越大。

3.控制權(Power_con)。根據國有企業的特殊性,本文借鑒現有文獻(Grinstei和Hribar,2004;Fan等,2013;權小鋒等,2010;徐細雄和劉星,2013),選擇以下5個指標來度量高管控制權:(1)兩職合一情況(Same),公司董事長兼任CEO時Same取1,否則取0。(2)CEO在外兼職情況(Prestige),如果CEO在其他單位兼職,則Prestige取1,否則為0。(3)CEO任期(Tenure),等于CEO在該職位上的任職年限,年限越久,控制權越大。(4)董事會規模(Director),等于每屆董事會的人數,人數越多,管理層權力越大。(5)股權分散程度(Disp),如果股權分散,就會出現搭便車現象,股東缺乏足夠的監督動力,導致管理層權力過大(盧銳等,2008;徐細雄和劉星,2013)。用第二至第十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比值來度量,*盧銳等(2008)采用“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第二至第十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的比值”來度量股權分散度。他們采用的這一指標值越小,股權越分散,管理層權力越大。本文則取這一指標的倒數,指標值越大,管理層權力越大。數值越大,股權越分散,控制權越大。以上5個指標從不同角度描述了管理層權力特征,我們將以上5個指標按照主成分分析法合成為管理層權力綜合指標(Power_con),指標值越大,管理層權力越大。

(三)回歸模型

模型(1)用來檢驗假設1和假設2。被解釋變量為高管腐敗,包括Corrupt1和Corrupt2。解釋變量包括行政權(Power_xz)和控制權(Power_con)。如果假設1和假設2成立,則β1和β2應顯著為正。模型(2)是用來檢驗假設3,如果假設3成立,則β3應顯著為正。

Corrupt=α+β1Power_xz+β2Power_con+β3Size+β4ROA+β5Lev+β6No1

+β7Compen+β8MHold+β9Market+∑Industry+∑year+ε

(1)

Corrupt=α+β1Power_xz+β2Power_con+β3Power_xz×Power_con+β4Size

+β5ROA+β6Lev+β7No1+β8Compen+β9MHold

+β10Market+∑Industry+∑Year+ε

(2)

參考陳信元等(2009)、徐細雄和劉星(2013)以及趙璨等(2013)的研究,本文選取了以下控制變量:公司規模(Size)、總資產收益率(ROA)、資產負債率(Lev)、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No1)、薪酬管制(Compen)、管理層持股比例(MHold)和市場化指數(Market)。

(四)描述性統計

表2報告了全樣本的描述性統計結果??梢钥闯?,平均而言,在每萬元總資產中,業務招待費約為17.99元,最小值為1.25元,最大值為128.20元,標準差為17.83元,說明樣本之間的差異非常大。其他變量的統計結果均處在合理范圍內。

表3報告了不同腐敗程度下行政權(Power_xz)和控制權(Power_con)的分組統計結果。首先,我們根據Corrupt1進行分組,可以看出,腐敗樣本中國企高管的行政權和控制權顯著較大。然后,我們根據Corrupt2的中位數進行分組,可以看出,當腐敗較嚴重時,國企高管的行政權和控制權較大。這說明行政權、控制權與國企高管腐敗程度呈正相關關系,為假設1和假設2提供了初步證據。

表2 變量描述性統計

表3 不同腐敗程度下行政權與控制權分組統計結果

注:***、**和*分別表示1%、5%和10%的顯著性水平。下表同。

四、實證分析結果

(一)行政權、控制權與國企高管腐敗

表4和表5報告了假設1和假設2的檢驗結果。表4中被解釋變量為Corrupt1,采用Logit回歸;表5中被解釋變量為Corrupt2,采用OLS回歸。我們首先看行政權的回歸結果。表4中Power_xz的系數為正,且至少通過了5%水平的顯著性檢驗;表5中也有類似的結果,Power_xz的系數也為正,且通過了1%水平的顯著性檢驗。這一結果表明,行政權越大,國企高管腐敗越嚴重。假設1得到了驗證。

我們再看控制權的回歸結果。從表4中列(2)至列(6)可以看出,兩職合一(Same)、CEO兼職(Prestige)、CEO任期(Tenure)、董事會規模(Director)、股權分散度(Disp)均與高管腐敗正相關,且通過了1%水平的顯著性檢驗。表5中也有類似的結果,除了Same和Tenure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外,其他3個指標至少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上與高管腐敗正相關。此外,表4和表5中列(7)的回歸結果顯示,控制權綜合指數Power_con的系數為正,且通過了1%水平的顯著性檢驗。綜上分析,國企高管的控制權越大,越可能發生腐敗,假設2得到了驗證。

表4和表5中控制變量的估計結果表明:(1)企業規模(Size)越大,高管腐敗程度越低,這是因為大企業往往更容易受到媒體與公眾的關注,媒體關注可以發揮公司治理作用(楊德明和趙璨,2012),有助于企業改正腐敗和濫用職權的行為(Dyck等,2008)。(2)總資產收益率(ROA)與“吃喝腐敗”正相關,因為公司的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與內部人行為存在密切聯系(Johnson等,2000),盈利能力較強的公司內部人侵占的機會主義動機較強(Jensen和Meckling,1976)。(3)資產負債率(Lev)與腐敗正相關,負債水平越高的企業越可能發生腐敗,這與陳信元等(2009)的研究結果一致。根據債務契約假說,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股東和管理層有可能從債權人手中轉移收益。(4)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No1)與腐敗負相關,這與徐細雄和劉星(2012)的研究結果一致。(5)管理層持股能夠抑制國企高管腐敗。(6)市場化指數(Market)的系數顯著為正,可能的原因是: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是東南沿海地區,這些地區的經濟發達,資金融通較便利,企業現金流較充裕,業務招待費也較多。

表4 行政權、控制權與國企高管腐敗(被解釋變量:Corrupt1)

注:括號內為P值,回歸結果經White異方差處理。下表同。

(二)行政權與控制權對國企高管腐敗的交互影響

表6報告了行政權和控制權對國企高管腐敗交互影響的檢驗結果。從中可以看出,Power_xz×Power_con的系數為正,且通過了5%水平的顯著性檢驗,表明行政權與控制權存在互補效應,一種權力的增大會強化另一種權力與高管腐敗的正相關關系。這說明“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假設3得到了驗證。

表5 行政權、控制權與國企高管腐敗(被解釋變量:Corrupt2)

本文進一步采取分組回歸的方式對假設3進行了檢驗,分組回歸結果見表7。我們分別按照行政權(Power_xz)和控制權(Power_con)的中位數將樣本分為低行政權組、高行政權組和低控制權組、高控制權組??梢钥闯?,在高行政權組(列(2)和列(6)),Power_con的系數大于低行政權組(列(1)和列(5))的相應系數,系數差異的Chi2檢驗也表明應拒絕“兩個樣本組Power_con的系數無差異”的原假設。這說明行政權的增大會強化控制權與高管腐敗的正相關關系。根據控制權中位數分組后的回歸結果也有類似的結論,控制權的增大也會強化行政權與高管腐敗的正相關關系。綜合表6和表7,一種權力的增大會強化另一種權力與國企高管腐敗的正相關關系。假設3得到了進一步驗證。

表6 行政權與控制權對國企高管腐敗的交互影響

注:為了減輕引入交叉項后的多重共線性問題,Power_xz和Power_con均做了中心化處理。受篇幅限制,表中未報告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下表同。

表7 行政權與控制權交互影響的分組回歸

注:Chi2為檢驗兩個樣本組系數差異的卡方值。

1.參考盧銳等(2008)的研究,本文對高管控制權各個指標按照是否大于中位數設置虛擬變量,采用相加的方法來構建控制權綜合指數,研究結論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2.我們使用營業收入和企業人數對業務招待費進行了單位化處理,研究結論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3.用超額業務招待費來度量公款吃喝。我們利用模型(3)估計出超額業務招待費,以此作為公款吃喝的代理變量。其中,ENT表示業務招待費總額,Size表示資產總額,ΔSale表示主營業務收入的變動額,Single表示注冊地在北京、上?;驈V州,East表示注冊地在東部沿海地區,Middle表示注冊地在中部地區。分行業分年度回歸得到的殘差即為超額業務招待費。研究結論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3)

4.樣本自選擇問題。業務招待費采取自愿披露的方式,并不是所有企業都披露了業務招待費的使用情況。根據我們的統計,2007-2012年,披露業務招待費的企業占國有企業樣本總數的59.28%,2012年的披露比例最高,有72.01%的企業單獨披露了業務招待費情況,這不可避免地存在樣本自選擇問題。為此,我們采用Heckman兩階段方法重新進行了估計。我們構建了模型(4)作為第一階段模型。其中,被解釋變量為Disclose,如果上市公司單獨披露了業務招待費,則取值為1,否則為0;解釋變量主要包括企業規模(Size)、資產負債率(Lev)、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No1)、營業收入增長率(Growth)、是否中央國企(Centre)、董事長是否兼任總經理(Same)、審計質量(Big4)以及是否屬于滬市(HM)。估計結果顯示,逆米爾斯比率顯著異于0,說明樣本存在一定程度的自選擇問題。在考慮了自選擇問題后,研究結論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Disclosei,t=α0+α1Sizei,t+α2Levi.t+α3No1i,t+α4Growthi,t+α5Centrei,t

+α6Samei,t+α7Big4i,t+α8HMi,t+∑Year+∑Industry+εi,t

(4)

五、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利用2007-2012年國有上市公司數據,實證檢驗了國企高管的行政權與控制權對其腐敗行為的影響。研究發現,過度的控制權和殘缺的行政權對國企高管腐敗行為產生了系統性影響。第一,高管的控制權和行政權過大是誘發腐敗的重要原因??刂茩噙^大意味著公司治理機制無法有效監督和約束國企高管,從而為高管腐敗行為提供了必要條件;行政權過大則強化了高管腐敗的動機,增加了高管腐敗的機會。第二,行政權與控制權之間存在互補效應,證明了“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的觀點。當高管既在企業內部擁有強勢的權力,又在企業外部擁有很高的行政級別時,權力被控制和約束的可能性很小,高管腐敗的概率會提高。

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與政策含義。第一,在推進國有企業放權式改革和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必須約束國有企業“一把手”的權力。通過完善股權結構、董事會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審計委員會制度、信息披露以及高管人員的市場化任免等公司治理手段,真正做到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牢籠里”。第二,在現階段的國企改革中,可以考慮通過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非公資本。政府相關部門需要從“管資產、管人和管事相結合”向“管資本”轉變,競爭性行業可以考慮通過參股的方式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這樣有利于實現國企高管行政級別的退出,進而通過市場機制選聘、任免、監督和激勵企業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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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e Power, Control Power and Management

Corrup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Zhao Can1,2, Yang Deming3, Cao Wei1

(1.SchoolofManagement,OceanUniversityofChina,Qingdao266100,China;

2.ChinaAcademyofMixedOwnershipandCapitalManagement,Qingdao266100,China;

3.SchoolofManagement,JinanUniversity,Guangzhou510632,China)

Key words:management corruption;control power;administrative power;state-owned enterprise

(責任編輯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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