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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人格界定問題思考

2016-02-24 12:40張麗欣
人民論壇 2016年2期

張麗欣

【摘要】人格的量化和評估是人格刑法能否實施的關鍵。從心理學中的人格、刑法中的人格、人身危險性和犯罪人格等重要概念之間的聯系與區別的角度深入剖析,文章明確人格刑法中的人格界定。對人格進行準確的度量需要將靜態標準化的危險人格的測量工具和動態個性化的問卷調查相結合對人格的危險性進行評估。

【關鍵詞】人格刑法 犯罪人格 缺陷人格 反社會人格 危險人格

【中圖分類號】D917 【文獻標識碼】A

心理學中的人格概念

目前在心理學界對人格的探索已相當深入和廣泛,盡管如此,至今還沒有一個為所有心理學工作者共同接受的人格定義,但從眾多的人格定義中可以看出共同的傾向:第一,人格是個體在適應環境的過程中所表現出的能力、情緒、需要、動機、興趣、價值觀、氣質和體質等各方面整合的心理組織,人格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不是孤立的,而是一個有機整體。第二,研究者認為人格是內部的比較穩定的心理結構和過程。人格表現出的心理特征和行為方式及傾向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穩定性,即個體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表現出的思想、情感和行為具有連貫性或者說是風格或性質的相似性。正是這一穩定性使得可以通過個體的人格預測人的思想和行為。第三,黃希庭認為人格是個體在適應環境的過程中個體的心理特征、行為方式和行為傾向各方面綜合作用形成獨一無二整體的心身組織①。每個人都是獨特的,但這并不排除人們在心理和行為上的共同性。正是人格的穩定性使得人格得以測量,正是人格對人的思想和行為的預測性使得有了人格測量的必要。目前,人格心理學已經發展一套完備的方法對人格進行測量。刑法中人格測量與評估恰恰是為了對犯罪人的再次犯罪可能性進行預測,從而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對社會造成再次危害。

刑法中的人格概念

刑法中的人格和人身危險性的關系?!叭松砦kU性”一直以來備受關注,然而嚴格按照司法程序明確將人身危險性判斷運用到定罪、量刑、行刑的過程中卻不多見。目前,在司法過程中對人身危險性的判斷往往依賴經驗判斷,經驗判斷與規范刑法學的要求不相符,所以人身危險性理論的瓶頸就是如何科學評估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則人身危險性的理論難于付諸實踐,于是有學者提出將人格概念納入刑法視野②。

人身危險性這一提法始于刑事人類學派,最早主張定罪量刑考慮犯罪人個人情況的學者是龍勃羅梭,龍勃羅梭本人并沒有明確提出危險性這個概念,但他認為由生物學因素導致的生理上的異常進而產生的犯罪傾向是人的危險性所在。相反,加羅法洛認為犯罪人以道德情感缺乏為主要標志的心理異常是構成其危險性的主要原因。危險狀態一詞最早是由加羅法洛在《危險狀態的標準》一書中提出的,將其定義為“某些人變化無常的、內心所固有的犯罪傾向”③。菲利則認為犯罪人的生理因素、自然因素及社會因素三方面的綜合作用構成主體的“危險性”④。李斯特作為刑事社會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不僅強調社會的危險性還強調個人的反社會危險性⑤。作為李斯特的學生牧野英一認為犯罪行為是“惡性的征表”,應當重視犯罪主體的心理狀態⑥。曾經人身危險性的理論被法西斯惡意利用致使侵犯人權,最終使人身危險性理論一度成了禁忌性的話題,引起了學者的批判和反思。而后,作為激進的社會防衛論代表人物格拉馬蒂卡提出社會防衛更重要、更本質的目的是改善反社會的人,主張用“反社會性”概念來代替“犯罪”概念,摒棄犯罪和刑罰⑦。新社會防衛論的代表人物安賽爾對人身危險性理論重新審視并提出在對犯罪人定罪量刑時需要考慮兩個因素,不僅要考慮客觀的犯罪行為,還要根據與人格相關的主要因素。安賽爾認為行刑過程是為了讓罪犯更好地回歸社會,人格調查是必不可少的,人格調查不僅調查犯罪行為外部的諸特征和有關前科資料,而且還應該組織專家對被告人的生物學體質、心理學反應、生育遺傳史及社會等問題展開調查⑧??傊?,安賽爾對“人身危險性”沒有完全否定,他認為人身危險性與道義責任論二者不是完全對立的,而是可以在“行為人格”上統一,兩者都是人格的表現,與行為緊密相連,二者可以共同作為刑罰的依據,安賽爾發展了人身危險性理論。隨著刑法觀不斷演進,出現了以團藤重光為代表的人格行為論者,他認為行為是人格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基于行為人的主體性態度所實施的。團藤重光強調責任的基礎不僅僅是具體行動,而且是行為者內在的人格,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人格責任論的觀點⑨。在團藤重光的影響下,日本學者大塚仁采納了人格責任論,并受人格責任論的啟發,將這一理論發展深化構建了人格刑法學。作為一種新的刑法學說,其中的人格責任是人格刑法學的核心思想和理論基石⑩。

通過對行為人刑法到人格刑法發展的歷史進行梳理發現人身危險性這一概念和人格的關系密切,由最初的危險狀態、危險性到個人的反社會危險性、惡性逐步演化為反社會性、主觀危險性,最后提出人格的概念。由此可見,刑法中人格的概念是在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使用人格概念來詮釋人身危險性既有理論基礎又切實可行。

刑法中人格的內涵。刑法學界人格一詞的涵義是建立在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演化而來的。當前關于人身危險性有代表性的表述主要有三種:一種觀點認為:“個體對社會造成侵害的可能性就是人身危險性?!钡诙N觀點認為:“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統一構成一個人的人身危險性?!边€有一種觀點認為,人身危險性指的是犯罪人存在的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刑法中人格的內涵與人身危險性的涵義一脈相承,故刑法中的人格內涵不同于心理學中關于人格的內涵,心理學中的人格比刑法中的人格外延廣泛。人格心理學是心理學中最具整合性的領域,它關注整體的人,主要從三個層面來研究人:“第一,人類本性的層面;第二,個體差異和群體差異的層面;第三,個人唯一性的層面?!比烁裥睦韺W研究的第一個層面不是刑法所關注的,刑法所關注的只是犯罪人群的人格特征。心理學研究的第三個層面強調個體的獨特性,而刑法作為部門法,其重要的特征就是權威性、高度統一性、普遍適用性,所以刑法中的人格不關注個體的唯一性、獨特性。人格心理學研究的第二個層面著重揭示人與人之間的共同點和異同點及某一群體成員的共同人格特征和不同群體成員間的差異性,這一層面的研究能夠滿足刑法的需要。根據人格刑法觀,在定罪量刑階段就要考慮犯罪人的人格,在行為人做出刑法所規定的行為后綜合行為人的人格做出行為人是否是犯罪人的判定活動。因此,刑法中的人格強調的是有社會危險性、傾向于再犯的一種人格類型。早期在系統的介紹人格刑法的過程中將這種人格類型界定為犯罪人格。

犯罪人格概念的提出與爭論

犯罪人格一直以來都是學者們關心和爭議的話題,爭論的焦點包括有無“犯罪人格”和“犯罪人格”的本質特征。目前主流的觀點認為犯罪人格確實存在的。張文、孫昌軍、顧婷、李玫瑾等分別為犯罪人格下了定義,對上述幾個定義進行分析發現反社會性是犯罪人格的典型特征,即使在沒有出現反社會一詞的定義中也均強調行為人對社會的規則和法律的無視與反抗。顧婷和李玫瑾二人在對犯罪人格定義的過程中著重強調犯罪人格的形成過程,認為犯罪人格是社會化作用的結果,甚至可以說是社會化失敗的結果。不同意“犯罪人格”存在說的研究者事實上是不同意“犯罪人格”這一提法,并非真正反對這一群體人格特征的存在。反對者更多地從刑法學這一規范學科的特點出發認為犯罪人格這一用詞容易造成歧義,對于一個沒有犯罪的人用犯罪人格來形容其自身的反社會心理特征會產生標簽效應,有侵犯人權之嫌。梅傳強用“缺陷人格”代替“犯罪人格”,缺陷人格這一稱謂同樣強調社會化的作用,是行為人社會化失敗的結果。然而,缺陷人格這一提法忽略了反社會性這一本質的特征,在健康心理學的視角下談缺陷人格更貼切。李玫瑾認為“犯罪人格即人在后天早年的社會化缺陷下造成的個人長期與違法生存方式相伴,或因違法犯罪而長期與監所為伍,在一種近犯罪化而非正常社會化的過程中形成的一種較穩定的犯罪傾向和犯罪個性特征”,這一定義尤其強調犯罪人格的動態形成過程,主要從家庭撫養狀況、早年經歷、生活方式、違法犯罪史等方面來定義犯罪人格的,是動態性犯罪人格的定義。人格的形成與個體的生活經歷息息相關,在對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評估時需要考慮犯罪人動態成長過程、重大生活事件等,因此,本文沿用動態的犯罪人格的定義。

刑法中關于人格的界定

沿用動態性犯罪人格的定義同樣存在局限性,犯罪人格的群體范圍變得狹小了,仍有一些具有反社會特質且再犯可能性高的人群被忽略了,如反社會人格障礙者—變態心理學的研究范疇。在犯罪心理學中將其稱為反社會人格。反社會人格不同于犯罪人格之處在于反社會人格對他人或社會的擾亂或破壞行為是沒有理由的,是從小就顯現的,不是因為后天的家庭變故或生活環境的變化引起的,他們情感淡漠,不具有被情感牽制或被感化的現象,類似于龍勃羅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在犯罪人群中也不缺乏一些有健全的家庭和生活環境的人,他們缺乏是非觀念、自我為中心,缺乏生存能力,好逸惡勞,他們同樣為了自己的需要不擇手段,無視社會的法律,從而做出各種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將這種人格稱為缺陷人格。缺陷人格和犯罪人格的共同點是均是后天社會化失敗的結果。李玫瑾將這三種人格統稱為危險人格,有先天稟賦為主的危險人格,即反社會人格,還有后天養成為主的危險人格,包括犯罪人格和缺陷人格。研究表明:“這三種類型的犯罪人占總犯罪人群的少數,再犯率高,是重點防控的對象?!币虼?,刑法定罪量刑中人格評估的對象應該是危險人格,而不僅僅是犯罪人格。

余論

在系統介紹人格刑法的過程中,研究者認為:“犯罪危險性人格就是一些有可能導致犯罪的人格障礙?!币虼嗽趯Ψ缸镂kU性人格測量的過程中運用了人格障礙的量表作為量化工具。事實上,人格障礙和犯罪危險性人格是不對等的,分別來自不同學科的兩個術語—人格障礙屬于變態心理學的研究范疇,是從社會適應、個體與他人的關系及統計學的角度下的定義。犯罪危險人格是犯罪心理學的術語,更多從個體能否遵守社會規范或法律制度的視角來談的。另外,人格障礙的內涵不能揭示犯罪危險性人格的本質—反社會性,因為不是所有的人格障礙都是反社會的。只有反社會人格障礙最突出的特征是反社會性,所以是犯罪心理學研究者關注最多的,而其他類型的人格障礙與犯罪沒有必然的聯系。進一步說,如果人格障礙者所表現出的人格特征能夠代表犯罪危險性人格的本質特征,那么人格刑法中的“人格”測量與評估將不再是一個瓶頸,更不會出現那么多的爭論和分歧。目前關于人格障礙的測試方法,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已發展出相對成熟的系統的測試方法。

明確了人格刑法中的人格應界定為危險人格后,需要嚴格按照量表編制的程序和方法完成危險人格的靜態的標準化的量表編制。靜態化的量表可以對目標群體中的成員重復使用或對某一群體成員同時測量,可以極大程度地簡化司法人員的工作量,減少司法人員的主觀性。然而,使用靜態的標準化的量表也會忽略犯罪人的大量的個性化的信息,甚至是很有價值的信息。因此,在使用靜態危險人格測量工具的同時還需要輔以個性化的調查問卷包括年齡、性別、犯罪史、結婚狀態、居住狀況、家庭關系等,將靜態量表和動態因素協調統一起來實現對危險人格的精確評估。

(作者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研究生、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講師)

【注釋】

①黃希庭:《人格心理學》,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8頁。

②翟中東:《刑法中的人格問題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41頁。

③[意]加羅法洛:《犯罪學》,耿偉、王新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94頁。

④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第184頁。

⑤翁騰環:《世界刑法保安處分比較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年,第42~49頁。

⑥⑧⑨宋偉衛:“刑事一體化視野下的人身危險性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第13頁,第323頁,第382頁。

⑦鮮鐵可:“格拉馬蒂卡及其《社會防衛原理》”,《中國法學》,1993年第4期,第106~112頁。

⑩[日]大塚仁:《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55頁。

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改革與法制建設》,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第540頁。

陳興良:《刑法哲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36頁。

邱興隆,許章潤:《刑罰學》,北京:群眾出版社,1988年,第259頁。

郭永玉:《人格心理學:人性及其差異的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第11頁。

胡東平:“人格導入定罪研究”,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第25頁。

北京大學法學院編:《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518頁。

張文,劉艷紅,甘怡群:《人格刑法導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32頁,第156頁。

孫昌軍,凌輝:“犯罪人分類標準新探—以犯罪人格為視角”,《福建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5年第2期,第5~9頁。

顧婷,孫永新,汪明亮:“犯罪人格略論”,《鐵道警官高等??茖W院學報》,2005年第4期,第74~78頁。

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60頁,第60頁,第99頁,第20頁。

梅傳強:《西南刑法暨毒品犯罪研究文庫:犯罪心理生成機制研究》,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第18頁。

責編 /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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