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靜華
2012年《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偵訊制度改革和公安機關執法場所規范化建設初步形成了“監控式訊問機制”。加大了對訊問場所和訊問行為的監控力度,為訊問錄音錄像制度的全面實施創造了條件。
以A市為例的研究發現:被告人主張非法訊問行為的頻次有所減少,但涉及種類較多,刑訊逼供仍為主要形式。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訊問主張是否客觀,還需要審慎判斷。從時空形態看,非法訊問主要發生在刑事拘留之前在辦案機關的訊問,基本上發生在派出所而不是看守所內。非法訊問之所以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監控式訊問機制”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運用。
監控式訊問機制具有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是訊問人員可以利用錄音錄像或者電子監控系統記錄訊問過程及相關的情況,以促進偵查目的的實現;二是錄音錄像或電子監控系統對訊問人員及其行為監視、跟蹤與記錄,發揮著一種持續的、微妙的權力規訓作用。理想化的監控式訊問機制應包括如下內容:第一,監控的主體,包括訊問場所管理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和偵查行為監督者。第二,監控訊問的案件范圍和時空范圍。第三,監控訊問的手段體系。
隨著執法場所規范化建設的全面展開,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已開始習慣“鏡頭下的訊問”,但也產生刑訊逼供的外溢現象,其他形式的非法訊問則得到一定程度的容忍。為了有效抑制非法訊問,監控式訊問機制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重點完善:一是擴大訊問錄音錄像的案件適用范圍,二是實現訊問主體與訊問場所管理主體的分離,三是實現訊問主體與錄音錄像制作、保存、移送主體的分離,四是建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對非羈押性訊問的監督機制。
(摘自《法學家》,2015年第6期,第116-126頁。)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61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