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央行、銀監會日前發布了《關于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不足部分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解決: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
通知稱,各地區應當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行為。土地儲備工作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類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
同時,各地要合理確定土地儲備總體規模。土地儲備總體規模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當地財力狀況、年度土地供應量、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地方政府還款能力等因素確定?,F有土地儲備規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和供應進度,相應減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儲備規模,避免由于土地儲備規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資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債務壓力。
在調整土地儲備籌資方式上,通知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解決。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地方政府應在核定的債務限額內,根據本地區土地儲備相關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儲備的債券發行規模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