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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處理的法律問題探討

2016-03-16 01:05李文暉
環球市場 2016年18期
關鍵詞:涉嫌犯罪卷煙公安機關

李文暉

河南省煙草職工培訓中心培訓研發科

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處理的法律問題探討

李文暉

河南省煙草職工培訓中心培訓研發科

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處理問題是一個存在較大爭議的法律問題,通過對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處理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進而提出相關法律完善建議,以推進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處理的規范化和法治化。

涉嫌犯罪;煙草專賣品;處理;法律問題;完善

一、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處理問題的提出

煙草專賣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指煙草專賣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涉煙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符合刑事追訴的標準、涉嫌構成犯罪,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必須移交給公安機關的案件。

在查處這類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執法機關同公安機關之間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相互制約,建立了聯席會議、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等機制,形成了彼此間的良性互動。

然而,針對這類案件中依法扣押的煙草專賣品的處理問題一直困擾著煙草專賣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即涉嫌犯罪案件中依法扣押的煙草專賣品是否移交;以什么形式移交扣押的這些煙草專賣品;基于涉嫌犯罪煙草專賣品所具有的自然屬性、法律屬性,哪個機關有權處理這些專賣品,這些機關做出的處理是何種性質。

主要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地方公安機關認為卷煙屬專賣品,即使是移送時接受了違法的卷煙,公安部門最后還得委托煙草公司進行變賣,沒有必要交來交去;二是公安機關以卷煙屬易腐爛、變質等不易或者不易保管的物品為由,只接受《涉案物品清單》,拒絕接受違法卷煙;有的地方法院只對案件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判決,對涉案的違法卷煙沒有作出任何判決和處理意見。

二、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處理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對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處理程序的忽略

這類處理主要是指煙草專賣執法機關依照《煙草專賣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將案件當事人和《涉案物品清單》一同移送公安部門,而違法卷煙沒有隨之移送,也沒有對違法卷煙進行任何的處罰或者處理。

這樣的做法留下了巨大的法律風險。因為煙草專賣執法機關沒有對涉案違法卷煙作出處理,因此針對違法卷煙的處理就無法留下法律痕跡,證據鏈條中就缺乏記錄,那么,進入司法程序后,就將導致法院判決中僅僅針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刑、財產刑作出處理,而忽視了對涉案非法卷煙的處分(或沒收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如果對涉案非法卷煙法院沒有作出處理,那么就意味著涉案非法卷煙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涉案人就有權利要求公安機關、煙草專賣執法機關返還扣押的非法卷煙。這樣就導致對非法卷煙處置的兩難境地:一方面依照《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卷煙已經處理完畢;一方面因為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涉案卷煙依法必須返還或折價返還。

(二)對涉嫌犯罪人員與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分別處理

這類處理方式主要是指針對同案的涉嫌犯罪人員及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處理程序:前者適用刑事案件處理程序,后者適用行政處罰程序。具體是指:依照相關法律將案件當事人及相關的資料移送給公安機關,進入刑事偵查階段;將涉案的非法卷煙采用行政處罰程序予以收繳和處分。

這樣處理似乎有效解決了前類案件處理過程中對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處置的忽略問題,但是又產生了新的悖論:即同樣一個案件,適用了不同的程序,由不同的機構,依據不同的法律,作出了兩個法律結論。

產生這樣結果的本質原因,在于煙草專賣機關超越了法律權限,依據《刑法》、《煙草專賣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相關規定,煙草專賣機關無權對此類涉嫌犯罪案件的煙草專賣品歸屬做出處理,而只有人民法院才能針對此類案件做出人身刑和財產刑的處理。

(三)由公安機關委托煙草專賣執法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這類處理方式主要是適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九條二款的規定,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煙草保管機關可以要求辦理此案的公安機關給煙草專賣機關出具委托書,在對扣押的煙草專賣品進行拍照或錄像后委托專賣部門進行變賣,然后將變賣的價款交給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9條主要是針對偵查過程中對公安機關扣押物證、書證的處理。但實踐中缺乏公安機關委托的是對非法卷煙制品所有權本身的處分還是對作為證據的非法卷煙制品在固定證據后對非法卷煙保存形式變換的思考。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處理的法律建議

(一)明確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法律屬性分析

針對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法律屬性的分析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的法律屬性;第二,基于煙草專賣品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的不同法律屬性,不同機關基于自身權限對煙草專賣品的處理性質。

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前期在煙草專賣機關是采用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在偵查階段,煙草專賣品稱為涉嫌犯罪的物證;只有在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處分煙草專賣品,決定其所有權的歸屬。

(二)涉嫌犯罪案件中煙草專賣品處理程序法建議

現場查獲的涉案貨值或者案件其他情節明顯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應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由公安機關針對涉嫌犯罪中煙草專賣品予以扣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扣押。

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案件,煙草專賣執法機關可以對涉案煙草專賣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然后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6條,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等相關涉案資料。公安機關同意立案后,煙草專賣執法機關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12條,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公安機關應當針對涉案的煙草專賣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辦理扣押手續。

基于涉案煙草專賣品的特殊的自然屬性即屬于容易腐爛、變質等不易或者不易保管的物品,以及法律屬性即專屬性。公安機關可以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19條的規定,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在證據已經固定的前提下委托煙草專賣機關對煙草制品予以變賣。變賣后的折合價款應交給公安機關。

[1]曾超:《涉煙犯罪問題研究》,中南大學2011屆碩士學位論文

[2]徐光明:《統一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的法律適用》,《人民法院報》2010年3月25日

[3]朱錫平:《行政執法與刑事追訴的交叉與邊界--談涉煙類非法經營案的法律適用》,《人民司法》2011年第19期

李文暉,女,(1969年01月-),河南許昌人,河南省煙草職工培訓中心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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