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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就是“誓死捍衛你的說話權”
——“幸福中國”八大創建要素之私權保護篇

2016-04-02 09:41單一良
21世紀 2016年3期
關鍵詞:私權公權公民

文/單一良

幸福就是“誓死捍衛你的說話權”
——“幸福中國”八大創建要素之私權保護篇

文/單一良

“我反對你說的話,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盡管這個被認為出自法國啟蒙思想家、哲學家伏爾泰之口的經典名句系誤傳,但這一理念仍然代表了他對言論自由私權的執著追求。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私權是憲法賦予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此外,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還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財產權、人身權等諸多基本權利。憲法和法律確認并保護公民的私權,因為這是老百姓幸福生活的基本底線,也是增進百姓福祉進而實現“幸福中國”的基本底線。但是現實不盡如人意:重慶市民彭洪轉發重慶打黑漫畫《保護傘》加了個人點評被以誹謗罪處勞教兩年;遼寧西豐、甘肅武威警方以各種名義抓捕記者;重慶“最牛釘子戶”被強制拆遷。如此侵犯公民私權的事件仍是屢見不鮮,而處于強勢地位的公權機關往往成為這一行為的“施暴者”。

公權與私權的沖突,從根本上來講,是一種為爭奪利益的社會沖突,其實質就是官民爭利。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打著“經營城市”的名義,出賣土地來獲得利益,卻以低價補償拆遷戶;拆遷戶一旦上訪,一些地方政府則以“維護社會穩定”的名義對其進行截訪、壓制。這些為社會所詬病的非法征地、暴力執法、強制拆遷等現象都展現出公權與私權相沖突的情形,不僅使私權受到侵害,也使公權的公信力大打折扣,還造成諸多群體性事件,成為觸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導火索。因此,如果公權被濫用,私權不僅得不到保護,甚至會給公民帶來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這樣的社會環境是無法讓公民感受到幸福的。

在社會治理領域,公權與私權是兩個相對的概念。公權是指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政府機構及其責任人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所具有的強制力量,也可以理解為國家權力或公共權力;私權是指以滿足個人需要為目的的個人權利,主要表現為公眾的政治參與、經濟收入、財產安全、人身安全、環境質量以及基本生活資料的獲取與保障等方面的權利。

從西方法治文明的發展來看,法治的基本責任就是對王權的約束和對公權的規范。日本學者滋賀秀三認為,法律是“閥門”,可以有效規范政府的權力;“你有權保持沉默”的“米蘭達”規則就是源于西方社會對于政府權力膨脹的擔憂。對此,近代西方法治理論的首創者英國的詹姆斯·哈林頓提出必須實行權力制衡,“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洛克認為對個人自由權利的最大危害是政治權力的濫用;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更是提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而公權力一旦失控,國家權力很可能隨意侵犯個人自由。所以說,規范公權、保障私權已經成為現代社會重要的法治理念。

但是,在中國傳統文化中,“重公輕私”、“大公無私”、“崇公抑私”等核心價值一直以來較為盛行,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私權文化的發展?!渡袝吩唬骸耙怨珳缢?,民其允懷”;法家稱“強公室、杜私門”;老子更是主張“少私寡欲”。近代以來,參與維新變法的梁啟超也認為“團體之公益與個人之私利,時時枘鑿而不可得兼也,則不可不犧牲個人之私利,以保持團體之公益”;革命先行者孫中山更是把“天下為公”作為座右銘。不可否認,我國傳統的重公輕私的思想理念具有一定積極因素,有利于公民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從而形成較強的社會凝聚力,“集中力量辦大事”。但社會發展終究是為了人的發展,“以人為本”應該成為現代國家和清明政府的執政理念。但是,由于強公弱私觀念的根深蒂固,加之公權監督機制不到位,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行使公權時有一種“我行我素”的態勢,公權侵蝕私權自然也就成為一種常態,甚至很可能會出現霍布斯所說的“利維坦”現象。

公權和私權是一對辯證統一的社會關系。從來源和性質上講,公權應是保障和促進私權的,是私權得以實現的工具,而私權又是公權的具體體現形式,是公權得以存在的基礎,二者統一于社會治理的實踐中。同時,公權與私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具體的形式和內容上并不完全一致,有時也會發生沖突。但是,由于公權往往占據強勢地位,在沖突發生時如果得不到相應的權力制約,就會對私權產生侵蝕。受傳統政府本位、權力本位思想的影響,一些地方政府在做行政決策時長官意識濃厚,較少顧及甚至忽略公眾意愿,習慣于“為民做主”,加之公權具有支配性和易腐蝕性的特征,公權的行使者就很容易蛻化變質,甚至出現以公權名義獲取個體利益的腐敗行為。

社會契約論和人民主權論認為,公權來源于公眾權力的轉讓與委托,是處理社會公共事務不可缺少的強制力量,獲得公權的同時就應該承擔相應義務。但公權存在的必要并不意味著對公權行為的放縱,公權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邊界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黨的十八大以來的一系列限制公權力的舉措已經初顯成效。

“誓死捍衛你的說話權”無疑是公權進行社會治理的基本職責。為此,首先要在法律層面加大力度保護私權。實際上,法律好比一根繩子,一端系的是公權力,另一端系的是私權利。公權和私權會發生碰撞,但只要有一個公正的司法體系和制度,它就會在法治軌道內得以解決。如今,諸多民事法律在保護公民私權:如出門就餐或購物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到公司上班涉及《合同法》,買房買車涉及《物權法》,和他人交往時可能牽涉到《侵權責任法》,等等,但是這些民事單行法律缺乏整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等現象。為此,《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發出了編纂民法典、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信號,意味著我國將開啟私權保護的新時代。民法典將統一司法裁判依據、確保司法部門正確使用法律,壓縮司法彈性空間,最大限度避免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并為公民提供更為明確的監督依據,從而更有效地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同時,在社會治理上還要通過民主協商、參與合作和公平補償等途徑實現公權與私權關系的調適。凱特指出:“治理是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合作方式組成的網絡管理系統?!?/p>

法治遵循的是“主權在民”的原則,通過法治規范公權力實際上也就是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當家做主的權力真正獲得實現。人民群眾當家做主,需要通過其選舉出來的代表制定法律,設定并規范公權力行使的邊界。徐銅柱認為,傳統的政府管理方式是以政府為中心的模式,政府做什么、如何做、由誰去做都由政府說了算,公眾處于“被安置”、“被組織”、“被解決”、“被就業”的狀態。新時期社會治理要從“政府本位”轉向“公眾本位”,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權與私權的協調統一。比如,在平等的多元社會治理主體之間,必須突破統治話語下自上而下的以政府權威和強制力為核心的單向度的政府命令,通過民主協商和參與合作的方式,在以自愿為主的公民認同和共識的基礎上,國家與公民社會、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都參與其中,建立一個多元主體互動且有效合作的管理方式,而在現實中如果無法回避公權侵犯私權現象的發生,那么就應該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

“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看起來是一個極端化的私權觀念,卻道出了幸福的基本底線,那就是:給我一個私權空間,獨享我的小幸福!而“幸福中國”的宏偉愿景不正是由這些“小幸?!蹦鬯M成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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