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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證券法的修改透視經濟法理念

2016-04-20 08:54張挺
2016年7期
關鍵詞:安全公平效率

張挺

摘 要:現行證券法是2014年新修訂的,但在此之前2006年證券法也經歷了一輪修改。在本次的修訂中,不少法規的修改都體現了證券法作為經濟法所蘊含的理念。從經濟法公平、效率、安全的理念看待本次的證券法修改,證券法在2006年的修改中充分體現了經濟法的理念。同時,證券法修改更多的體現的是效率原則。

關鍵詞:證券法修改;經濟法理念;效率;公平;安全

一、引言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中,2014年初次審議的法律案包括《證券法》(修改),初次審議時間定在12月。[1]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日前經過調整后的公布情況表明,證券法修改草案已經提請審議,其中期貨法需要抓緊制定。[2]在現代社會法治建設過程中,作為經濟法代表之一的證券法的修改得到了眾多關注。

2006年證券法的修訂工作歷時近兩年,修訂涉及原證券法40%的條款。新的證券法共12章240條,在原證券法214條的基礎上,新增53條,刪除27條,還有一些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還包括從公司法中并入的8條。 [3]

本文將從2006年的證券法修改中研究2006年證券法修改是如何體現經濟法原則與理念的。

二、經濟法價值在證券法修改中的體現

經濟法作為部門法,有其特別的價值。經濟法的公平、效率、秩序和安全原則是經濟法基本的價值,證券法的修改是順應潮流而進行的,但在證券法的修改中我們也無時無刻不發現經濟法的價值體現其中。

(一)效率原則在證券法修改中的體現

經濟法的效率理念主要是指社會總體經濟效率,包括勞動生產效率、經營效率、資源利用效率、利潤率等各種效率之和,但這不是效率之間簡單的加法之和,而是指社會總體經濟效率,是一個總體的概念,不是數字的概念。即在考慮經濟效率之時需要從大方面考慮效率問題,多重考慮,不能簡單地認為利潤率高或者利用效率高即是經濟法總體效率就高了。而社會總體經濟效率,其雖然由個體和團體經濟效率構成,為了總體效率,必須重視各個體和團體效率;但某些個體和團體效率也會妨害社會總體效率,因此為了總體效率,有時需要限制、犧牲某些個體和團體效率。[4]

證券法的修改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效率的理念。

1、為混業經營預留改革空間(見表1)

2006年證券法的修改,對證券、銀行、信托和保險業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進行了重新規定,不再將分業經營管理作為一個“定死”的規則,反而放權給國務院。雖然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是為了限制資金為銀行業所大量吸收可能導致最后產生風險或壟斷,但修改其實也是為了更好適應金融發展中出現的實際情況。其實在2006年以前就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了,2006年證券法的修改其實也是對這種已經存在的現象給予法律層面的寬容對待。

對混業經營放松管制,其實也是在社會發展中發現混業經營不能準確地充分發揮資金利用的效率從而進行的調整。在各國金融發展中,德國等歐洲大陸國家金融業一直采用混業經營,而英美等大部分國家經歷的則是“混業——分業——混業”的過程。[5]放松管制、順應金融業潮流的發展,正是經濟法效率原則的體現。在資本市場機構完善后,主要經營方有較好的風險控制能力時,就可以進行混業經營。而混業經營為了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使得資本市場能夠更好地發展。

2、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見表2)

以上,證券法已不再限制券商的融資融券行為。證券公司為客戶的融資融券性質是讓客戶能夠有更多的資金或證券參與到證券市場中來,更好地博弈,其最大的效能就是加大了客戶投機的風險和利潤比例。[6]

3、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空間(見表3)

2013年12月1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是對新三板擴容做出了初步部署。其實早在2006年的證券法的修改中,修訂者就預見到我們會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不會只局限在上海、深圳兩大交易所。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使得資金不是局限在主板市場流通,拓展流通面,盤活資金。

從上述一些證券法的修改可以看出為了使得資金的利用效率更高,證券法的修訂者在修訂時都會盡量不再限制對資金的使用方法、使用場所、使用者,這是經濟法效率理念在證券法修改中的體現。資金的使用率是證券市場重要的因素,資金的使用率提高了,那么證券市場也會更加地活躍。

(二)公平原則在證券法修改中的體現

公平原則也是經濟法的原則之一,其基本含義是指經濟生活的公平,而公平是相對的、變動的;絕對公平是不存在的,靜止的公平意味著停滯和落后。經濟法首先也重視機會公平,但要顧及各主體的不同情況和不同起點,要區別對待;不顧情況和起點,號稱機會公平,實質不公平。在證券法啊的修改中,也體現了公平原則,對待不同的投資者不再區別對待。

例如修改后的證券法取消了禁止銀行資金入市規定,原法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新法則規定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證券法沒有必要對銀行資金進行歧視對待,如果按照2004年修改的證券法的規定,銀行資金被排除在了證券法的資金之外,那么對銀行資金而言是不公平的。雖然可能銀監會今后會對銀行資金進入證券領域進行干預,但作為一個開放式的資金投資領域,證券法如果進行了干預就不能對所有資金一視同仁的對待。雖然公平原則也申明不是絕對的公平,要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但是在資金的來源上如果限制,那么是不公平的。

(三)安全原則在證券法修改中的體現

經濟安全包括宏觀經濟安全運行,同時也包括微觀經濟活動即市場交易的安全。狹義上的經濟安全則僅指宏觀經濟方面而言。市場交易安全的保障雖不排除其他法律部門的責任,但主要還是應由民法提供。[7]保障經濟安全在證券法中體現之一就是防范證券市場的風險。

證券市場是具有高風險的市場,具有內在不穩定性,極易產生動蕩。因為證券市場交換的證券產品是虛擬資本,本身并沒有價值,其價值來自于它所具有的交換價值,但是如果證券市場的證券價格長期嚴重地背離其內在投資價值,市場上多數投資者的主導行為傾向于短期操作,證券市場固有功能就無法正常發揮,這種狀態就形成了過度投機。2006年證券法的修改原因之一就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護,由于內幕交易、為及時公布信息導致中小投資者消息的閉塞,中小投資者往往在證券市場虧損嚴重。因此注重防范風險,使得經濟安全在證券法中得到更好的實施也是證券法修改的目的之一。

在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方面,建立投資者保護,不是簡單的為了自高資金的利用率而使證券市場更活躍,同時也考慮到了證券市場需要穩定,需要規避風險。再如增加發行失敗制度的規定、股評誤導投資者需賠償都是安全原則在證券法修改中的體現。

三、結語

(一)經濟法理念在證券法的修改貫穿其中

在2006年的證券法的修改中,經濟法的理念一直貫穿其中。效率理念的體現就是提高資金的利用率,減少對資金的限制,放權給機構。公平理念則是不歧視對待,但是正如漆多俊老師所言的,法律上的公平都不是指絕對公平,不同情況還是需要不同的對待方式。所以公平理念也是實質的公平,使得每個證券市場的參與者都有權利進入市場買賣證券,證券市場不加以排斥。而安全理念則是保障證券市場能夠長久活躍的護衛者。

(二)效率理念在證券法修改的巨大影響

證券法的修改也體現了效率理念。

1、放權給中介機構

作為中介機構的券商,其在證券市場有一定的權利,但是由于其既有市場參與者的身份,又有市場監督者的雙重身份,所以也會對它有很多限制。但在2006年的證券法修改中,券商增加了很多權利。這種放權給券商的行為就體現了經濟法的理念,尤其是效率的理念。

2、放松管制,鼓勵進入市場

另一方面,2006年證券法的修改也放松了對一些非國企上市公司的管制。我國證券市場的設立初衷是為了國企改革籌建資金,助其走出困境。但是在本次的修改中,對一些非國企的上市公司也不在設立特殊的管制,證券監管部門也站在統一整個證券市場的角度,鼓勵上市公司進入市場,鼓勵中小投資者投資市場,力爭把市場搞活。

證券法只是經濟法的一個部門法,但是在其修改過程中無不體現經濟法的原則、理念、價值。正是有了經濟法的基本理論,才讓這些具體的法律在實際操作實施時有根本性原則去遵守。經濟法的理念不可不謂功勞重大。

參考文獻:

[1] 法制網:http://www.legaldaily.com.cn/rdlf/content/2014-04/20/content_5465023.htm node=34015,2015-08-10.

[2] 新華財經網: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08/06/c_128098885.htm,2015-08-12.

[3] 中國證券網:http://www.cnstock.com/ssnews/2005-10-28/touban/t20051028_914292.htm,2015-08-12.

[4] 漆多俊.經濟法價值、理念與原則[J],經濟法論叢,1999(2):71.

[5] 陳麗.基于商業銀行視角的金融業混業經營模式研究[D],河南大學碩士論文,2013.1.

[6] 劉云亮.論我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的法律制度[J],行政與法,2009(1):74.

[7] 戴鳳岐.經濟安全與經濟法[J],法學雜志,2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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