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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轉出意愿與行為研究

2016-04-20 15:14王方舟
天津農業科學 2016年4期
關鍵詞:制約因素

王方舟

摘 要:土地流轉的速度和規模,對現代農業發展有著較大的影響。本研究以北房鎮土地流轉情況進行問卷調查,根據調查對象從戶主年齡、受教育程度、職業、眼界與經歷等進行特征分析。發現轉出年限、村組意見、約定形式、租金繳納是主要制約因素。根據制約因素追尋到土地流轉中存在流轉規模、土地性質、社會化服務、流轉行為、流轉機制和糾紛處理等諸多深層次問題,根據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化的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土地轉出;意愿與行為;制約因素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DOI 編碼:10.3969/j.issn.1006-6500.2016.04.014

Abstract: The speed and scale of land transfer has a great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agriculture. In this paper, a questionnaire survey was conducted to investigat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ge of the household, the degree of education, occupation, vision and experience. Further analysis of deep features, the author found it was the main restricting factors about years, village views, agreed to form, pay the rent. According to the limiting factor, many deep-seated problems in the land circulation were pursued in circulation scale, the land nature, social service, transfer behavior, transfer mechanism and dealing with disputes.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e author put forward reasonabl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 land transfer; willingness and behavior; restrictive factors

土地流轉的速度和規模,不僅影響了北房鎮土地的集中和規模收益,而且對北房鎮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有著較大的影響,因此,剖析北房鎮土地轉出現狀及存在問題,深層次探究農村土地流轉的制約因素,對推進北房鎮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也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1 制約土地轉出的戶主特征

對于一個農村家庭而言,戶主對于該家庭的各項決策具有絕對的話語權,戶主自身特征成為制約土地轉出的基本因素。

1.1 戶主年齡制約土地轉出

年齡較大的戶主不愿意輕易將土地流轉出去,持有土地對其心理是一個安全保證;這部分戶主由于年齡和技能關系,非農就業范圍相對受限。從調研數據看,總體上樣本區戶主年齡偏大,46歲以上戶主占到60.42%;25~45歲戶主占到37.85%;16~24歲戶主僅占1.74%,也就是說新生代農民占有率很低,這必然對土地流轉起到一定的阻礙作用。

1.2 戶主受教育程度制約土地轉出

戶主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已達54.86%;具有初中文化水平的已達37.15%;小學以下文化程度的戶主占到7.99%。對于年輕戶主而言,受教育程度普遍偏高,接受新生事物能力較強,土地流出比例都較大;同時,其受教育程度較高也決定了其非農就業渠道相對較寬,對土地的依賴性較低,更愿意流出土地。

1.3 戶主從事的職業制約土地轉出

2014年家庭收入4萬元以上的占18.41%,2萬~4萬元的家庭收入占47.57%,2萬元以下的家庭收入占34.03%,說明高收入家庭較少,中等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占大多數。如果戶主從事的主要是非農職業,且其非農收入也相對較高,農業收入并不是其收入的主要部分,那么這部分戶主更愿意流出土地。

1.4 戶主的眼界與經歷對制約土地轉出

戶主外出打工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另一方面外來文化的熏陶和專業技能的培訓,使得其具有創業或打工的沖動,從而成為農村土地轉出的活躍因素。同時一些基層干部出于各種原因,在工作方式上過于簡單、粗暴,甚至強迫命令,存在為流轉而流轉的現象,也挫傷了農民的積極性。

2 制約土地轉出的因素

在北房鎮農村現實的約束條件下,現階段農戶轉出土地的約束條件主要有4個方面。

2.1 土地轉出年限的約定

從土地轉出的年限約定看,流轉期限在30年的農戶占57.45%,主要是安各莊的農戶,他們的土地被雁西開發區征地;流轉期限在20年的農戶占4.26%;流轉期限在10~20年的農戶占9.57%;在調研中發現20年和10~20年流轉期的土地大多流轉給了規?;洜I的業主,由于農業生產的特點,這些業主必然會要求較長的土地流轉期限,與此同時,他們也會給予農戶相對高流轉期限的土地流轉租金,一般22 500~30 000元·hm-2不等。在5年以下的農戶占25.53%,這部分土地大多是流轉給了父母、姊妹、親戚、朋友和鄉鄰等,大多以出租或代耕的形式租賃,一般3 000元·hm-2,有的代耕不要錢,政府補貼600元·hm-2由出租方所得。

2.2 是否經過村組同意

10年以上的土地流轉一般經村組同意轉出土地的,5年以下土地流轉一般未經村組同意私下協商轉出的。據個案訪談得知,農戶未經村組同意私下協商轉出土地的,一般來說轉入方往往是親朋好友;農戶經村組同意轉出土地一般是與土地轉入戶無特殊社會關系的情況下,為確保附著在土地之上的收益和權利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在轉讓期間有更好的保障,會選擇讓村組介入。由于大多數農戶轉出土地數量較少,分散細碎,而開展農業規模經營的農戶要求轉入的土地連片集中,為解決這一矛盾,村組主要是適當調劑承包地,適度集中無勞戶的撂荒和缺少勞動力的農戶轉出的土地。

2.3 約定形式

農戶轉出土地以簽訂合同形式約定占流轉戶的74.47%,租期較短或租給親戚朋友的土地流轉戶多以口頭協議的方式約定,占24.47%,第三者證明的約定形式較少,占1.06%。在以口頭形式約定轉出的土地中,轉出年限較短,土地轉出農戶隨時都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權;以書面形式約定轉出的土地大多約定轉出年限,而且時間較長。以口頭形式約定的,主要是由于大多數農戶轉出的土地是由生活在同一社區的熟人轉入的。在交往中出現的糾紛一般也只需通過協商就能解決,因此,現階段仍然有不少農戶以口頭形式約定轉出土地。

2.4 租金繳納形式

69.15%的租金是分年度現金支付,19.15%的租金是一次性現金支付,5.32%的租金是按糧食支付,6.38%的租金是按照其他方式支付的(如:土地入股的方式)。分年度現金支付是租金的繳納主要方式,也是租期較長的土地流入戶最佳選擇,這樣業主可以讓更多的資金投入到生產中,減輕前期的投入;一次性現金支付一般是租期較短的土地流轉,一般每公頃租金相對分年度現金支付的租金低;糧食支付由于受每年收成的影響,已經不是主流了,主要是親戚、姊妹和朋友間還存在,一般是代耕運作方式,沒有租金,象征性的給些糧食。

3 農村土地轉出中存在的問題

3.1 農戶間小規模流轉現象較多

根據調查,集體征地被調查戶數占42.01%;農戶之間小規模流轉調查戶數占25.69%,僅次于集體征地。其實集體征地是有地域限制的,北房鎮一共16個村莊,被集體大規模征地的村有3個,分別為北房、駙馬莊和安各莊村,主要為雁西開發區提供土地。如果拋開這3個村,農戶之間小規模流轉在其他13個村中占有主導地位。農戶之間小規模流轉的土地轉包期期限較短,一般在5年以內,轉包期限在5年以上的極少。而農戶希望流轉的合理年限大多要求在5~10年,還有部分農戶要求的流轉期限更長。由于這種流轉時間較短,農戶就不能在租來的土地上放心地進行投資,只會注重短期收益。

3.2 有些土地在流轉之后其農用性質被改變

由于缺少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管。一些土地流入方在獲得土地后改變其農業用途,進行非農生產或者進行居住房屋的建設等。據走訪調查,一些養殖場所被蓋起了住房,租給了來城打工的民工,還有一些設施類農業沒有按照標準去建或者把標準設施農業改建,以供周末從城里來這度假。

3.3 土地流轉社會化服務不到位

依靠政府或村委會發布的信息占79.17%,說明土地流轉信息獲取途徑主要是政府或村委會發布的信息;經他人介紹、自己主動聯系和其他途徑分別占8.33%,3.47%和9.72%。因此,土地流轉缺乏流轉平臺、流轉信息不暢,造成土地轉入轉出困難;缺乏土地交易的中介機構,出讓方與受讓方很難在較大范圍內實現供求平衡,導致土地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

3.4 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流轉機制不完善

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法律意識淺薄,對土地流轉的內容理解不夠。對土地流轉認為流轉的是承包權的調查戶占28.47%;對土地流轉認為流轉的是使用權的占52.08%;對土地流轉不清楚具體流轉的是什么的占19.45%。土地流轉在鄉情和親情之間的流轉,多數采取口頭協議,缺乏法律約束來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即使簽訂合同也存在手續不規范、條款內容不完備等問題,這些使得當前的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土地流轉市場沒有形成,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服務職能作用沒得到發揮,尤其是對協調流轉,指導簽訂合同等服務不能及時跟上,制約著土地流轉。

3.5 對土地流轉發生糾紛的處理顯出“情大于法”

在問卷調查和訪談中發現,受訪者不愿因為土地問題與承包方發生沖突。但是,一旦發生沖突,首先是當事人之間協調的占23.61%,如果協調不能使雙方都滿意,那么村委會或鎮人民政府調解的占71.53%,以此為最重要的解決問題的途徑,算上愿意自行協商解決的農戶,共計95.14%的農戶不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端。訪談中發現,農民具有鄉村社會中“情大于法”的觀念。一旦上升到法律層面,鄰里關系大大降低,而對通過村委會、鎮人民政府和協商方式解決的雖然對鄰里有短期傷害,但是事情一旦解決以后,鄉情很容易恢復如初。

4 農村土地轉出的對策與建議

4.1 制定并執行科學合理的流轉程序

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已經發生的,鎮政府應該通過調查核實,分類處置。該簽訂協議的須補簽協議,該完善條款的應完善條款;新發生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政府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細化,并進行規范的指導和管理。

4.2 加強對合同的指導和管理

農戶法律意識和知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在土地使用權流轉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相關政府部門應當通過中介機構進行具體指導,監督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履行,負責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鑒證、檔案資料的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鑒證仲裁體系。

4.3 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

在資金方面,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支持其加快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擴大服務領域,增加貸款額度,放寬貸款期限,優化農村的融資環境。同時,建立農民自己的金融合作組織。此舉既有利于促進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也有利于中低產田的改造,增加糧食產量,保障糧食需求。

4.4 合理配置和使用農村勞動力

各級政府應盡快出臺一系列鼓勵和支持流轉土地的農民進城打工的相關政策,為農民合理流動提供政策支持。簡化農民跨地區就業和進城打工的各種手續,降低農民工的就業成本和風險。建立健全勞務輸出網絡,規范勞動力中介組織,全面搜集和及時反饋各地務工信息,為農民提供準確快捷的勞務信息,使農民“外流”由自發松散狀態向有序狀態轉變。

4.5 因地制宜開展土地流轉

在流轉實施過程中,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不違背農民意愿流轉,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一些經營能力不強的農戶,可以將承包的小范圍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種田能手或合作社,同時,自己又可以被雇傭身份繼續從事耕作經營,這樣既獲得轉讓收入,又可獲得工資性收入,遠高于自己承包經營土地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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