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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革進程中養老保險問題探討

2016-05-19 13:38周廣飛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7期
關鍵詞:養老保險事業單位改革

周廣飛

摘要:在事業單位改革的進程中,許多新形勢、新情況都成為事業單位必須面臨和解決問題。其中,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就是一個重要方面,也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通過筆者寫作調查,我國各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中都存在一些新的問題,這些新問題有其較為突出的共性,對這些問題進行歸納整理,并有針對性的提出解決建議,對事業單位改革發展提供幫助。

關鍵詞:事業單位;改革;養老保險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7-0000-02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

2008年,國務院頒布并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國發〔2008〕10號),率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和重慶五省市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工作,開始探索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設計。此次改革試點中,首次提到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構建、提升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生活水平、提高事業單位人才競爭力、事業單位職工職業年金制度等內容。2011年,國務院頒發《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我國各省開始實施補償養老保險制度,職業年金只能由事業單位職工參與,作為事業單位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而存在。2015年《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 號)的頒布與實施后,職業年金制度的參與群體從事業單位職工擴展為機關單位職工,這也預示著我國事業單位社會保障改革的開始。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中的問題

1.參保范圍的界定問題

目前,《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已經明確,從人員數量層面看,編外人員使用量大,并且有些單位存在空編、超編情況。按照這個文件內容,“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該規定也帶來了新的矛盾,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2.繳費基數與待遇差距問題

改革前,很多科研類的公益事業單位,其員工工資項目中的科學研究費用占比較大,并通常以勞務費、專家費等形式體現,而根據《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規定,以上這些工資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在測算基礎上,假若十年的過渡期不予考慮,那么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前后期差距會拉大。根據調查研究,中央財政每年撥給各部委事業單位的資金中,基本工資約占工資1/3,假若以此基數對養老保險費進行繳交,那么職工在退休之后的工資待遇會存在過低的情況。此外,改革之后的養老保險如果不進行實賬戶運行,那么空賬計息方案怎么實行也是很大的難題,無法明確計賬利率方式。

3.過渡期與待遇調整問題

改革之前,只有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增加工資時,退休人員才相應地提高退休費。前 11 年企業退休人員退休金“十一連調”,年增加約10%的水平,而各地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僅普遍調整了兩三次,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蛾P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對“中人”特別規定了10 年過渡期,即在“新人”、“老人”各有一套計算方法的基礎上,“中人”在兩套方法中間進行過渡,與企業的有所不同?;A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有固定的算法,過渡性養老金的設置必須考慮充分。過渡性養老金中的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視同繳費年限是定數,而過渡系數與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一致,因此視同繳費指數各省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時應科學合理。

4.改革中的特殊群體

很多事業單位反映,如果事業單位要執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確實面臨著諸多壓力,如十年過渡期的“中人”,目前政府層面已經出臺相應待遇不會降低標準的政策,而10 年過渡期后立即面臨退休的人員,將會遭遇“斷崖式”風險,從而需要廣泛的關注,這部分人可能成為特殊群體。

5.職業年金相關問題

很多事業單位對職業年金還比較陌生,有的事業單位人力資源部門人員甚至不知道國家已出臺關于職業年金的相關政策。對于職業年金,事業單位中的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另外也對其的作用和意義有較強的懷疑度。另外,如何更好的進行經辦管理,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調研對象的社保經辦單位也表示,由于當前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尚缺乏專業能力的人員做好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如何確保經辦管理服務能力的問題也比較突出。

三、對策建議

(一)保障制度并軌,研究完善當前改革政策

1.應進一步合理界定參保范圍。對于那些還聘用數量龐大的編外人員的事業單位,應引導其恰當運用編制,從養老保險層面進行科學統一劃定,從編制內外兩個層面加強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與此同時,應將在職人員中沒有編制的也并入補充養老保險體系之中,允許其參加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從而順利享受到養老保險權利。

2.區別考慮“老人”“中人”“新人”。

從職業年金方面看,那些“老人”(目前已退休),職業年金實施之前工作并在之后退休的“中人”,實施之后工作的“新人”,因為他們繳費年限、基金運作方式、基金收益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所以這三類人在退休之后,個人所領取的相應職業年金也必然產生等級差異,這也必然會引起數額較低人群的不滿情緒。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對過渡系數等多項參數指標進行科學測算,從而更好建構“老人”“中人”和“新人”三者的關系,真正實現公平合理、效率的有序管理。

3.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含職業年金)單位繳費的經費來源。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3號),基本工資標準的提升,這是處理職業年金范圍個人繳納項目的辦法,然而法規還沒有對單位負責的繳納資金來源進行相應主體規定,調研對象(尤其高校、醫院)十分關注這方面內容,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制定一些詳細的規則來解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

(二)結合單位實際,制定職業年金過渡計劃

1.單位補貼法。對于那些正處于過渡時期的人員來說,還剩下不到十年工作期,職業年金積累較少,事業單位對相應的職業年金進行一定程度的資金扶持和補貼。仍然是劃定一定的時間段,作為將來的過渡時期(如過渡五年至 2029年9月30日)。在過渡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該從退休之后的下一個月開始,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先按照年限規定等額分月進行支取,支取完畢后,接著單位對其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補貼。而2029年9月30日之后進入退休狀態的職工,則依照個人賬戶相關額度按照月份對相關年金進行支取。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管理比較簡單,沒有復雜的公式,職工比較好理解。這種缺點是事業單位要在未來承擔較大的財務壓力。

2.提高繳費基數法。即在 2024 年 9月30日之后退休的“中人”按照距離 2024 年 9月30日退休時間的遠近來確定提高繳費基數的幅度,距離過渡期截止日期越遠退休,提高繳費基數的幅度越小,反之亦然。這樣能幫助距離過渡期近的“中人”快速積累職業年金賬戶資金,確保 2024 年 9月30日前后退休的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待遇基本保持一致,不出現職業年金待遇“斷崖式”下跌。

3.延長繳費年限法。對那些退休時間還有十年的員工,由于這部分人群已經接近退休狀態,那么在退休之后,可以繼續繳納職業年金,所需費用,事業單位應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資金積累規模,應該進行適當的提升,使得想要對職業年金相關費用進行領取的職工能夠不再繳費。這樣做的好處主要是相關配套資金量不高,而弱點也存在,這主要是職工自己需要繳納的量很高,從退休工資角度看,事業單位職工并沒有很高的工資,那么要在退休之后仍堅持繳納相關費用,那么退休之后的經濟情況壓力會很大。

(三)加強資金監管,提高經辦管理服務能力

首先,應對事業單位領域的養老保險金進行監督管理。如在職業年金方面,能夠進行相關管理工作的金融機構十分有限,對于那些并不合格的金融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應進行有效管理,從而使其全部退出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之外。作為職業年金的監管主體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使得投資運營更加開放,也更具有專業特色,使得職業年金能夠實現多元化投資。同時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等機構,也應該對托管人與投管人進行管理,承擔應有的監管的責任。

其次,從經辦管理層面看,應完善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工作。政府領域應進行全面把握和安排,當然也能夠進行專職機構的設置,優化相關社保經辦管理,也可依托當前企業相關保險經辦部門進行有效監管。此外還應進行有效統籌,將事業單位層面的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進行統一安排,適當管理。

參考文獻:

[1]山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五同步”[N].中國經濟導報,2015-8-12.

[2]馳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制約因素與策略選擇[J].理論探索,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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