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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幼兒在幼兒園受到傷害的賠償問題

2016-05-30 02:54王瑩
小說月刊·下半月 2016年5期
關鍵詞:監護義務事故

王瑩

一、幼兒園與幼兒的法律關系

幼兒園和幼兒是怎樣一種法律關系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幼兒園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憋@然,幼兒園和幼兒之間主要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幼兒園的主要職責是教育;該法同時規定:“幼兒園應當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受教育者對幼兒園、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有提出申訴和依法起訴的權利?!庇纱丝梢?,幼兒園在組織教育活動中,同時負有管理之責,如對受教育者造成傷害,在一定情況下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些足以說明:幼兒園與幼兒之間又存在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一)一些家長對幼兒園與幼兒之間的關系持以下二種觀點

(1)一種觀點是:幼兒園與幼兒之間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是幼兒園與幼兒(或幼兒家長)之間成就的關于幼兒在園生活期間,有關幼兒教育、管理、保護和照料的協議關系。幼兒(或幼兒家長)向幼兒園交納了一定的費用,幼兒園收取了這筆費用,雙方各自就享有了權利和義務,也就成立了一個不成文的合同。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合同或監護關系已成立,幼兒園不僅要對幼兒的學習負責,而且要對幼兒的生活、安全負全責。幼兒在園一但受到傷害,幼兒園就應承擔全部責任;(2)第二種觀點是:幼兒園和幼兒之間是一種監護關系,家長把幼兒放在幼兒園,又交納了一定的費用,和幼兒園之間就成就了一種委托監護關系。這種觀點與教育法有明顯矛盾,有違教育部門教書育人之創辦宗旨,沒有區分幼兒交費的性質。

(二)有關資料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資料證明,幼兒和幼兒園的關系,應視幼兒園和幼兒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應當從幼兒年齡傷害原因來考慮。幼兒園的孩子都是接受學前教育的幼兒,都是二至七歲的幼兒,他(她)們沒有行為能力,不能自我管理、自我保護,他(她)們的安全完成依賴于成年人的監護,他(她)們來到幼兒園已經脫離了監護人的監護,應當有人接替起監護之責,幼兒園做為接收之人,自然也就應當承擔起監護之責。所以幼兒園不僅承擔教育之責,更應當承擔監護之責。當然應對在園幼兒負全責,對造成幼兒傷害應承擔責任。幼兒與幼兒園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確定,不但是解決目前幼兒園中幼兒傷害事件的法律基礎,也是保證幼兒園教育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

(三)歸納目前幼兒園與幼兒之間的法律關系,大致有這樣三種觀點

(1)監護關系;(2)準行政法律關系;(3)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

二、幼兒園對幼兒的法律義務

根據過錯責任的原則,幼兒園要避免在事故發生時承擔責任,就必須盡自己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按照教學常規進行教學

幼兒園要嚴格按照《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的規章制度對幼兒進行教育,不能以超出幼兒接受能力的方式進行教學。教師或保育員在正常的教學活動時間里,不能出現擅自調課、不請假而離崗、請人代崗的現象。教師如果在應在崗期間不在崗,未能了解事故發生的情況,出現事故沒有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搶救,不及時匯報,不按照教學常規來教學,都可能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外出活動時保證幼兒安全

幼兒園組織外出活動時,一定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組織者要配備足夠的教師,出發、集合、分散活動都要事先計劃好,確定好詳細的活動方案,確定具體的責任人?!段闯赡耆吮Wo法》第12條規定,幼兒園組織幼兒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要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三)了解幼兒健康狀況

幼兒園要檢查幼兒的身體狀況,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檔案,以防事故的發生。每天的晨檢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幼兒園要根據幼兒的身體狀況安排具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對體質特殊或有疾病的幼兒給予適當的照顧。

(四)定期檢查教育活動場所、安全設施,提供安全、衛生的學習環境

這是幼兒園的整個領導班子的管理到位的一個環節?!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6條、第73條,《末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第52條明確規定,幼兒園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要符合標準,保證幼兒在園內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園舍或其他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將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4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2條都要求幼兒園給幼兒提供安全的體育活動設施和衛生的幼兒園環境。幼兒園要保證幼兒的飲水、飲食衛生,防止食物中毒,預防各種疾病在園內傳播、流行。發現幼兒園的教學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匯報,讓幼兒遠離危險設施,避免幼兒在危險的環境中活動。

(五)發生事故后的義務

(1)事故發生后照顧及通知的義務。幼兒對于自己身體、健康的照顧,不具有充分的判斷能力。為了防止幼兒在發生事故后,因為疏于照料致所受到的損害,發生擴大或惡化的情形,教師應該在發生事故后,對幼兒進行必要的照顧保護并即刻通知幼兒家長或監護人;(2)主動與家長聯系,認真吸取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和配合,既是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也是教育法律的規定。在幼兒園的管理中,幼兒園應及時將學生走失,被他人接走,幼兒生病及受傷等情況及時通知其家長,疏于通知所引發的事故由誰承擔?從過錯責任來看,顯然是存在因果關系的,幼兒園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幼兒園事故類型及責任的劃分

近幾年來,幼兒園里幼兒傷害事故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這一方面是由于人們的法制意識增強了,另一方面是由于有關幼兒園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斷地發展和完善。幼教工作者不能單憑經驗從事教育工作,而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治園。

(一)先舉幾個幼兒園常見事故類型的例子

(1)幼兒游戲時受傷。這種情況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師在現場,幼兒的傷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幼兒在活動中很難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控制,活動時不小心絆倒、相互之間碰撞以及其他的傷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幼兒園如果沒有盡自己的義務,就很難證明自己是沒有過錯的;(2)因教學設施引起?;?、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等大型玩具年久失修,存在著安全隱患,一旦發生事故,幼兒園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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