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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審判為中心構建和諧檢律關系

2016-05-30 10:05卓瑞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關鍵詞:辯護權公訴人辯護人

卓瑞

近年來,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浙江張氏叔侄案等冤錯案件的產生,嚴重損害了被告人人權、使司法公正遭受了重大損害。如何在準確打擊犯罪的同時,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成為需要研究的問題。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與辯護人角度、分工雖然不同,但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方面是一致的。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要求探索構建新型的檢律關系。

一、新型檢律關系是審判中心主義的客觀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力圖破解偵查中心主義的訴訟模式。傳統的偵查中心主義以偵查卷宗為中心、過分重視、依賴偵查證據,導致偵查階段非法取證行為的易發、大量冤錯案件的產生。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強調法庭不再是偵查機關證據調取的被動檢驗者,強調事實認定在法庭、辯論在法庭、證據出示、質證在法庭,所有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接受控辯審三方,特別是辯護方的質證,要求偵查人員、公訴人應當以審判為標準約束自己的行為,切實防止非法證據進入訴訟程序,并有效排除非法證據,這就給審查起訴階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探索良性、和諧的檢律關系,讓辯護人更深入的參與審查起訴工作,才能有助于公訴部門更好的貫徹審判中心主義,以確保案件質量。

二、檢律關系現狀

1.分歧多于共識

從現狀來看,一些公訴部門和公訴人自覺是以國家名義提起公訴,自覺高辯護人一等,對待辯護人冷漠、橫硬,并未以平等的心態對待辯護人,想方設法限制辯護人辯護權行使,導致辯護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不能深入參與案件辦理過程。公訴部門與辯護人沖突多于共識,一些公訴人沒有與辯護人良性溝通的心態,而是以提防的心態對待辯護人,在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細化規定上,往往做出有利于自身、妨礙辯護權行使的解釋,以圖限制辯護權利的行使。辯護人對公訴機關也采取提防的心態,在掌握無罪、罪輕證據后,往往未及時提交給公訴部門而是提交法庭式??剞q雙方不能進行有效的量刑互動與溝通,導致審查起訴階段辯護淪于形式。

2.辯護權行使困難

由于公訴方的處處設限,辯護人辯護權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如在辯護人申請變更逮捕措施往往會遭到拒絕;在辯護人行使調查取證權時,很多檢察機關予以諸多限制,并以辯護人的證據未按照法定程序調取為由作為非法證據對待;在閱卷權上,對辯護人查閱、摘抄卷宗不能及時安排,并對閱卷范圍進行了盡可能的限制,如禁止查閱錄音錄像資料和電子數據、對技術偵查措施及獲取證據的過程拒不提供和說明。

3.辯護意見聽取流于形式

傳統辦案模式中,公訴人將最大精力花在審查偵查卷宗上,缺乏主證主罪復核意識,對聽取辯護人意見不熱心、不深入、流于形式。在辯護人提出意見后,不能引起重視,沒有從公正立場看待、核實辯護意見及辯方證據。

二、公訴階段構建和諧的檢律關系的建議

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提出,司法人員和律師之間構筑新型的良性互動關系的24字方針:“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監督,正當交往、良性互動?!边@是在審判中心主義下新型檢律關系的目標和任務。辯護人和公訴人、審判員一樣,都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和司法人員一樣有著共同的信仰和思維,其終極目的和公訴人一樣是打擊犯罪、保障人權。切實保障辯護人辯護權利,對確保案件正確辦理意義重大。檢察機關要在以下幾方面構建新型檢律做出努力。

1.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取辯護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是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前提,公訴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沒有辯護意識或無能力聘請律師。辦案人員要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取辯護的權利。如犯罪嫌疑人有辯護意向,應將其辯護意向轉交其親屬,如其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意向,要及時轉交相關法律援助機構,并督促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辯護人。

2.正確看待辯護人的作用

新型檢律關系要求檢察人員正確看待辯護人的作用。雖然極少部分的辯護人會引誘、妨礙作證,對案件處理上起到消極作用,但辯護律師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大多數都有著良好的職業素養,能夠正確、合法的履行辯護權,公訴人與辯護人應當相互信賴,彼此依托。

3.切實保障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利

因視角不同,辯護人更容易發現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及線索。公訴人應當切實保障辯護律師的閱卷權,以積極的心態對待辯護人的辯護權利。偵查部門的卷宗證據材料都是指控犯罪的基石,也是發現無罪、罪輕證據、非法證據的基礎。檢察人員應當切實保障辯護人能夠方便的查閱偵查卷宗的所有證據、包括相關的電子證據、視聽資料,不得拖延辯護人閱卷權、不得搞證據突襲,要尊重待辯護人會見權、調查取證權,以發現違法證據、無罪、罪輕證據。對待辯護人提供的證據,不能以公訴證據為標準強求達到“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只要辯護人提供的證據及證據線索能夠動搖偵查的有罪證據、能夠有線索指向無罪、罪輕證據即可。

4.高度重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公訴人往往傾向于從有罪角度審視案件,會無意的忽略證據瑕疵、無罪問題。公訴人要及時、認真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促使辯護人及時、準確、充分發表辯護意見。作為公訴人,應當以平等的心態,從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從公正辦案的職業操守的高度,促使辯護人放下顧慮充分表達自己的辯護意見,不能以應付、流程式的態度對待辯護人提出的問題,對辯護人提出的證據瑕疵,取證不到位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證據復核、復勘,及時取證。

三、結語

今天的辯護人可能是明天的公訴人,而今天的公訴人也可能是明日的辯護人,在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互動交流越來越頻繁的今日,公訴方與辯護人應當良性互動,對抗不對立,交鋒不交惡。相對于辯護方,檢察機關對構建和諧檢律關系起到主導性的作用。檢察機關、檢察人員應當以審判為中心審視執法辦案中存在的舊式思維、陳舊做法,以審判為標準,正確看待辯護人的作用,促使辯護人更多、更深的參與到審查起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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