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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鎖定”困境成因分析及國外破解“碳鎖定”困境對我國的啟示

2016-06-17 13:27劉禹宏朱永威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13期

劉禹宏+朱永威

摘要: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對高碳化石能源的依賴日益加劇,“碳鎖定”狀態日趨顯著。本文追溯了“碳鎖定”概念的基本內涵,基于技術和制度的視角,分析認為技術系統的路徑依賴、制度系統的介入、技術與制度的雙重演化助推了“碳鎖定”困境的形成。同時,借鑒于國外在破解“碳鎖定”困境方面的歷史經驗,我國在破解“碳鎖定”困境,發展低碳經濟過程中應該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完善立法體系、強化市場機制、增強財稅支持、發揮本國優勢。

關鍵詞:碳鎖定;碳鎖定困境;碳解鎖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3-00000-02

一、“碳鎖定”的基本內涵

“碳鎖定”的概念是在技術鎖定的概念基礎之上發展起來的。著名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在《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指出經濟上的適用性總是優先于技術上的適用性;技術讓位于經濟目的,只是為了滿足經濟制度和目標。其后,一些經濟學家開始借助于“技術鎖定”來描述這樣一種現象:技術沿著特定的路徑發展,這就使得擺脫該路徑越來越困難,成本也會越來越高,結果它們在更長的時間里趨于維持現存狀態,而抵制潛在的更加優越的技術的競爭。

西班牙學者格利高里·烏恩魯首次在《理解碳鎖定》一文中提出了“碳鎖定”的概念。烏恩魯認為,路徑依賴產生的規模報酬遞增推動了技術和制度的共同演化,進而使得產業經濟鎖定在了以化石燃料為基礎的能源體系中,這種狀態就叫做“碳鎖定”。在“碳鎖定”形成之后,即使相對于主導技術更具有環境和經濟雙重優勢的低碳技術的出現,基于規模報酬遞增因素產生的市場失靈和政策失靈也將阻礙低碳技術的應用和擴散。

二、“碳鎖定”困境成因分析

1.技術系統路徑依賴

在分析之前,我們有必要對技術、路徑依賴做一個簡單的說明。通常情況下,我們會認為技術孤立存在的,但這忽略了技術之間的系統關聯性。從技術的視角去理解“碳鎖定”問題時,應該將技術看作是一種技術系統,技術鎖定也就可以理解為一種技術系統的鎖定。古典經濟學通常認為規模報酬會呈現遞減的效應,但技術系統卻常常呈現出規模報酬遞增的效應。技術的生產成本隨著技術產量的增加逐步降低,就會吸引更多的人來使用該技術,從而加速該技術的擴散,這就是所謂的技術的規模報酬遞增效應。而“路徑依賴”類似于物理學中的“慣性”,在初期如果技術沿著某種路徑發展,之后技術就會在原來的發展路徑下不斷的自我強化,擺脫該路徑的成本也就會越來越高,從而形成“技術鎖定”。

技術鎖定主要從微觀層面和宏觀層面展開。首先,技術鎖定會先從微觀的企業層面開始。在規模報酬遞增機制的作用下,在通過競爭脫穎而出的技術會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此后,企業會不斷的投資來降低生產成本并逐步完善現有產品工藝。為了保證對現有技術投資的高額收益,企業的投資會更多的建立在對原有技術的改進之上。這將導致投資擴大再生產的過程就會形成一個特定的技術軌道,企業的技術投資會不斷重復地鎖定于該軌道,從而缺乏推出新產品技術創新的動力。其次,技術鎖定會擴大到整個產業。企業在獲得技術壟斷地位的同時,也會被該技術所“俘獲”。網絡的外部性會使得技術的使用者越來越依賴該技術,促使該技術鎖定擴散到整個產業。一方面,一個產業內技術系統的發展,必然會產生與之相關產業、技術的配套協同發展,利益聯盟便會應用而生。另一方面,我們從融資的角度加以考慮,金融機構也不愿意為尚未顯現經濟效益的技術提供資金支持,這就進一步鞏固了該技術系統的壟斷地位。

綜上所述,經濟社會如果為一種技術系統所“俘獲”,在規模報酬遞增的作用下,該項技術會通過企業、產業進行自我強化,并進入技術鎖定的軌道。對于化石能源技術來說,最初由于些原因,該技術得到了市場的認可,并很快形成了寡頭市場;隨后,整個化石能源產業與其他產業逐步建立了緊密的關系,影響力不斷擴大,促使整個社會經濟對其形成依賴。而其它的新能源技術的出現卻很難在與其競爭,這樣就形成了化石能源技術系統的鎖定現象。

2.制度系統介入

就目前來看,高碳的化石能源技術在當前能源系統中占據主導地位。依據前文的分析,我們可知這種技術系統的鎖定會造成政策惰性和市場失靈,從而阻礙了新技術的擴散。由于處于占優地位的高碳技術會帶來規模報酬遞增效應,進而形成一種路徑依賴。此時,制度的進入將會導致能源技術和制度的協同演化,從而進一步加劇了對高碳技術系統的依賴程度。技術系統與制度的聯合將形成一個大型的 “技術-制度復合體”。該復合體由技術系統和制度組成,其中制度包括私人制度和公共制度。在技術系統形成之后,適應性的制度會相繼出現,從而影響技術系統的演化路徑。

首先,從私人制度的角度來看,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技術系統的擴大,無論是消費者還是生產者,他們會產生共同的需求。他們會通過各種途徑締結利益聯盟,各種非市場力量便應用而生。為了各自的利益,他們會組成強大的政治集團,形成“規制的俘獲”,改變了人們的預期、偏好,影響人們的觀念和文化,技術系統的優勢便得到了進一步的鞏固。期望值與偏好的相互協同演化,然后通過一種內生路徑依賴的方式逐漸適應占優技術系統。

其次,從社會公共制度的角度來看,一方面社會公共制度主要通過政策和法律給予技術系統支持,政策和法律上的力量常常會主導技術系統發展方向。另一方面社會制度的設立者也可能是技術系統的利益集團,他們會通過尋租的方式來實現其自身的利益??梢?,社會制度對技術系統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私人制度常常借助于社會公共制度達到維護其利益的目的。

3.技術與制度雙重演化

綜上所述,技術與制度之間相互作用,會形成一個強有力的技術-制度復合體。在技術與制度相互演化的過程中,會逐步形成利益集團。從技術系統與制度的演化過程來看,在能源技術系統發展初期,某些高碳化石能源技術得到了人們的認可。到了發展中期,技術-制度復合體便會逐步形成,將技術系統與制度鎖定在特定的發展軌道上,從而減緩甚至是阻礙替代能源技術的發展。隨著時間的推移,鎖定的程度會越來越深,阻礙的力量會越來越大,此時的經濟社會也被這技術-制度復合體所俘獲。越晚采取行動,破解技術-制度復合體就越難。同時,技術-制度復合體還會產生一種社會惰性,它使得有能力采取行動的決策者缺乏耐性和魄力去主動實施強硬行為,即使他們明白這樣做會獲得長期收益,但是短期所面臨的巨大阻力會迫使他們去順應這種社會惰性,寧愿沿著“毀滅”的道路走下去。這也就是我們長期陷于“碳鎖定”困境之中而無法自拔的原因。

三、國外破解“碳鎖定”困境的歷史經驗及啟示

(一)國外破解“碳鎖定”困境的歷史經驗

1.丹麥經驗

近30年以來,丹麥經濟增長了45%,能源消耗只增長了7%,CO2排放量卻減少了13%,創造了經濟增長和碳減排不矛盾的“丹麥模式”。

(1)推動綠色能源戰略。丹麥是一個資源比較匱乏的國家,石油進口量占消費總量的90%,能源對外依存度較高。丹麥政府具體采取了以下幾點措施:第一,建立能源署。石油危機的爆發讓丹麥政府認識到了能源安全的重要性,為此丹麥政府成立了專門的機構來統籌國家能源安全從國家層面制定了能源發展戰略并監督其具體實施情況。第二,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開發。丹麥政府結合本國基本國情重點發展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風能。除此之外,丹麥政府與高度重視對沼氣、太陽能等其它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

(2)降低建筑能耗。建筑業是丹麥各行業中消耗能源最多的行業,因此丹麥政府高度重視開發新技術來降低建筑業的能源消耗。從20世紀70年代中后期開始,丹麥政府相繼頒布了多個建筑節能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建筑窗口區域的限制、圍護結構的允許隔熱數值和建筑中能源計算的方法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3)建立政策激勵機制。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丹麥政府就開始對風能行業實施了優惠貸款、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到20世紀90年代,丹麥政府開始多種工業廢棄物征收環境稅,逐步形成了以能源稅為中心的環境稅收體制。與此同時,丹麥政府還制定了和市場相適應的價格調節機制,促使綠色能源的發展與市場規律接軌,讓消費者積極接受新能源技術。

2.英國經驗

在經歷了1953年的倫敦煙霧事件后,英國政府充分地認識到了能源安全對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到2011年英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相比于1990年消減了近30%,英國政府成功地做到了保持經濟穩步發展的同時大大降低了排放量。

(1)制定發展戰略目標。2003年的英國能源白皮書中明確要求英國在2050年前全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在現有水平的基礎上減少60%左右,并在2020年前取得實質性進展。為此,英國政府在全國形成一個有競爭力的新能源市場,同時也在積極探索傳統產業的低碳化轉型之路。一系列具體措施的出臺和實施標志著英國已從總體戰略上制定了一個向低碳國家轉型的發展路徑,并使低碳發展了理念成為全國上下的統一意志和共同行動。

(2)完善法律體系。自2003年以來,英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關于低碳的法律。2008年頒布的《氣候變化法案》,2004-2010年期間每兩年就頒布一個新的《能源法案》,2012年又發布了新的能源議案,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為低碳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

(3)制定低碳經濟政策。在財政政策方面,實現嚴格的碳預算制度。在稅收調節方面,對使用高碳化石能源主體征收不同比例的能源稅。在融資政策方面,通過多種途徑為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了綠色融資渠道。在低碳技術創新方面,成立國家級的能源技術研發機構以攻克重大技術難題,加大對低碳技術研發的財政支持,為英國發展低碳經濟奠定了堅實的技術基礎。

3.日本經驗

從1970年起,資源匱乏的日本政府就非常重視發展循環經濟,逐步開展開發新能源來代替傳統化石能源。與歐盟相比,日本在發展低碳經濟方面的措施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首先,相同之處有:第一,高度重視低碳技術的研發,大力開發新能源。在低碳技術和新能源領域的投資一直占據著比較大的份額。第二,強大的財政支持。日本政府出臺了環境稅、特別會計制度等多種財稅政策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

其次,不同之處有:第一,日本政府大都是通過制定低碳政策來鼓勵和推動低碳經濟的發展,并沒有像歐盟各國看中法律的強制作用。第二,日本的碳金融、碳排放交易制度相對比較落后,更加關注對資源的循環利用。第三,日本政府實施了一列環保積分項目,通過鼓勵消費者消費新能源,提高民眾的環保意識來倒逼市場進行低碳化改革。

(二)國外破解“碳鎖定”困境對我國的啟示

借鑒于國外在破解“碳鎖定”困境方面的歷史經驗,我國在破解“碳鎖定”困境,發展低碳經濟過程中應該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完善立法體系、強化市場機制、增強財稅支持、發揮本國優勢。

第一,完善立法體系。破解“碳鎖定”困境,發展低碳經濟是一項長期的系統性工程,勢必會對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帶來沖擊,對高碳技術系統的既得利益集團提出挑戰。因此,必須將這項工程上升到立法的高度,通過法律措施強制規范各經濟主體發展理念,指引他們發展低碳經濟。與此同時,通過立法來保障低碳經濟的發展也表明了政府對發展低碳經濟的決心和態度。在立法的過程中,既要有綱領性的法律條文,也要有具體的執行性法規,還需要政府的行政性法令作為有效補充。

第二,強化市場機制。低碳經濟發展的早期必須依賴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要想推動低碳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必須強化市場機制,激發市場內部活力。這就需要政府在金融工具的開發、碳交易市場的建立等方面應該有所作為,通過金融工具來調節企業間碳排放權的盈余和緊缺,一方面可以是低碳水平較高的企業盈利,使低碳水平較低的企業逐漸減少碳排放,另一方面也可刺激低碳技術的開發與應用。

第三,增強財稅支持。推動經濟發展的低碳化轉型,離不開大量的資金投入,僅僅依靠市場的自身機制很難解決資金不足問題。因此,政府應該重視財稅制度的改革,加大低碳產業的財稅支持力度。同時,財稅政策必須是一項長期的、可持續的政策,還要與時俱進,根據不同發展時期的特征進行不斷的改革創新。

第四,發揮本國優勢。各國在發展低碳經濟時都應該結合本國的具體國情,充分發揮本國優勢。例如,丹麥重視發展新能源技術和建筑節能技術;英國著重制定低碳發展戰略;日本擅長發展循環經濟。因此,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在發展低碳經濟過程中要結合本國的基本國情來制定相關的政策,不能一味的照搬國外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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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劉禹宏,天津商業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研究方向:區域經濟。

朱永威,天津商業大學經濟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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