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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海事強制令適用條件內涵的建議

2016-07-15 20:11曾彩麗
水運管理 2016年6期
關鍵詞:適用條件

曾彩麗

【摘 要】 為完善我國海事強制令,介紹英美法系中間禁令制度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對比我國海事強制令與英美法系中間禁令的異同點,提出建議:(1)明確具體的海事請求標準,規定申請人對其申請內容作出全面披露;(2)“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中的法律規定是指強制性法律規范;(3)對于損害的衡量可以借鑒中間禁令制度的便利平衡原則和考慮社會公共利益因素。

【關鍵詞】 海事強制令;中間禁令;適用條件

海事強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使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56條規定了作出海事強制令應當具備的條件:(1)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2)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3)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由于適用條件的規定過于抽象,又沒有相應的運用細則,給司法實踐中運用該條款造成困難。因此,本文以海事強制令的適用條件為切入點,首先對比分析我國海事強制令與英美法系中間禁令的異同之處,進而結合我國國情,對海事強制令適用條件內涵的完善提出建議。

1 英美法系的中間禁令制度

中間禁令制度屬于禁令制度的一種。中間禁令作為衡平法救濟措施,是指法院在對案件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之前,根據請求人的請求,可以要求案件一方當事人進行某項具體的行為或者禁止進行某項行為所采取的一項措施。

1.1 適用范圍

中間禁令的適用范圍包括不動產、環境損害、房屋租賃、商業交易等案件涉及的15種救濟請求。英國屬于判例法國家,在現行法律規定中的15項中間禁令制度的適用范圍會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積累而產生變化。因此,法官需要根據案情加以綜合考慮,如:案件雙方是否存在承擔損害賠償金保證義務;評估在案件經過審理后敗訴,請求人錯誤的申請禁令行為給被請求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能力;鑒于禁令給相關第三人或者社會所帶來的影響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中間禁令。

1.2 適用條件

請求人向法院申請中間禁令時,中間禁令的作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請求人必須有法律允許進行實質救濟的訴因,且必須是一個嚴肅、值得審理的案件訴求。中間禁令本身不屬于訴因,而只是一種救濟方式。對于“嚴肅”的理解,有學者認為:“請求人是否有真正和實質的勝訴機會,如果沒有或者勝訴概率極低,不符合嚴肅條件?!盵1] 其實質可理解為請求人提出的請求需要有表面良好的論據案情。在英國判例中,要求表面良好的論據案情不能僅限于有重大爭議的案子,也不能要求是法官從表面認為有超過50%勝訴機會的案子。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嚴肅”的理解應當為一旦請求人證明其提出的訴求后,涉案當事人的權利行使會受到限制,即使案件有爭議,不一定要求具有超過50%的勝訴率,是否具有良好的論據程度還需結合其他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在實踐中,某些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并不以請求人有超過50%的勝訴率為作出中間禁令的首要條件。法院在決定是否作出中間禁令時,應當從請求人提交的有關證據中審查該申請是否會影響涉案當事人的相關權利,從而考慮是否作出中間禁令。

(2)便利平衡原則的運用,要求法院在審查請求人申請時,需要衡量不作出禁令時請求人在判決前可能存在的損失以及作出禁令后被請求人可能遭受的損失。只有在請求人存在重大不可挽回的損失且如果作出禁令對被請求人不會造成實質相當的損失時,法院才考慮授予禁令。但也存在例外情況,如果被請求人對請求人的主張訴因是一個值得嚴肅審理的案件訴求沒有異議,則法院無須考慮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及便利平衡原則即可作出中間禁令。因為在程序上被請求人答辯時間很短,往往無法提供足夠相反證據要求拒絕作出禁令;而法院由于時間緊迫無法充分調查事實論證法律是否適用,不完全具備公正裁決的條件。[2]

(3)考慮社會公共利益因素。法院在作出中間禁令時,不僅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權益,而且難免會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如“環境損害情況下,限制噪聲、氣味以及污染所帶來的干擾”,在此情況下作出的禁止令不但保護了請求人免受干擾,而且對社會公共利益也有著重要影響。因此,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中間禁令時,需要考慮因中間禁令而受到影響的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紤]公共利益的影響在于審查作出或拒絕禁令對非當事人利益的影響,非當事人損害在認定上必須進行限制,即要求必須有事實上的損害并足以能通過訴訟獲得救濟。

綜上所述,法院必須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以上條件,運用自由裁量權作出中間禁令。但是,以上3個條件只是通常作出中間禁令需要考量的條件,有些案件在作出中間禁令時并不需要完全具備這3個條件,具備其一即可。

2 海事強制令與中間禁令的異同點

海事強制令與中間禁令存在許多異同點。相同點主要體現在:(1)兩者的法律性質都屬于行為訴訟保全措施,保護海事請求人的權益免受不法侵害或者是在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前,盡可能減少損害。(2)均要求請求人向法院提供合理的請求理由和證據。海事請求人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理由,并附相關證據。法院經過審查之后,認為符合海事強制令條件的,則會作出海事強制令的裁定;反之,駁回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兩者的不同點體現在:

(1)海事強制令只適用于海事糾紛案件,屬于海事糾紛案件訴訟程序中的行為保全措施。中間禁令屬于一種衡平救濟方式,可以適用于一般的民事糾紛案件,不限定于海事糾紛案件。因此,中間禁令的適用范圍要比海事強制令的適用范圍廣。

(2)中間禁令要求請求人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有法律允許其尋找法律實質救濟的訴因,且必須是一個嚴肅值得審理的案件訴求,請求人需要證明其在具體的案件審理中存在較大的勝訴可能性;而海事強制令只要求請求人證明存在具體的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而沒有明確請求人對證明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是否負有證明義務,且對于被請求人可能會提出的異議,并不要求予以充分說明,更沒有要求請求人對申請內容作出全面、真實的披露。

(3)中間禁令制度在案件進行實質審理和判決后,要求考慮被請求人是否有足夠的賠償能力承擔申請人的損失;而海事強制令并沒有考慮此項因素,因而在實踐中往往會給被請求人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根據中間禁令制度相關規定,法院會考慮在不作出中間禁令的情況下,如果在勝訴后被請求人有足夠的金錢賠償請求人遭受的損失,則法院會盡量避免作出中間禁令。

(4)中間禁令制度考慮運用便利平衡原則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在對請求人與被請求人的權益進行衡量后再作出中間禁令。法院是否作出海事強制令并沒有規定考慮此項因素,只需要考慮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在實際操作中會存在請求人因為很小的損失而申請海事強制令,以致被請求人遭受重大損失。如果請求人只是存在細微的損失,但該請求涉及到公共利益,法院也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中間禁令。

3 海事強制令適用條件的完善建議

海事強制令在海事司法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事先的預防措施,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不作為,維護請求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了我國的保全制度。但是,由于我國對此項制度沒有詳細的操作規定,增加了實踐運用的難度。因此,建議從以下3個方面完善我國的海事強制令。

3.1 明確具體的海事請求標準

(1)具體的海事請求標準可以借鑒中間禁令,即請求人必須有法律允許其尋找法律實質救濟的訴因,且必須是一個嚴肅且值得審理的案件訴求。海事請求是法律規定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要求被請求人作為或不作為以彌補或減少損害的請求。因此,請求人的訴求必須是法律法規所保護的法益,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途徑得到救濟。同時,請求人所遭受的法益損害必須與被請求人的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否則不能申請海事強制令。

(2)明確要求請求人對申請內容作出全面、真實的披露。此項規定可以借鑒瑪瑞瓦禁令,即在判決前,當債權人的權利或其權利實現因債務人的行為受到威脅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發布禁止令,通過扣押或凍結等強制措施,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以保證債權人的權益在法院判決后順利得以執行。請求人必須基于最大誠信原則,向法庭全面、真實地披露案件情況,充分列明涉案證據與被請求人可能存在的異議。只要請求人能證明其提出的請求,涉案當事人的權利行使就會受到限制,不要求請求人有超過50%的勝訴率。此外,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在作出海事強制令之前通知被請求人,給予被請求人舉證、質證的機會,再決定是否作出海事強制令的裁定。在特殊情況下,如不立即采取執行措施會給請求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時,可以直接作出海事強制令并立即執行。

3.2 法律規定應當是指法律的強制性法律規范

強制性法律規范指的是不允許行為人變更適用的法律規范。我國《海商法》中存在許多強制性法律規范,包括并不限于承運人未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提單;在目的港,承運人拒絕向收貨人交付貨物;光船承租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承租關系后,光船承租人拒不向出租人交船等。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法律規定”還包括其他法律中的強制性法律規范。此外,可以借鑒我國《合同法》中關于對合同無效情形之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司法解釋。其規定的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如果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任意性規定,合同依然有效。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56條提到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只限定于法律,并沒有提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因此,可以認為第56條所規定的第2項適用條件,只是限于違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不包括任意性法律規定以及國務院制定的強制性和任意性行政法規。

3.3 損害的衡量可以參考借鑒中間禁令的便利平衡原則和考慮社會公共利益因素

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56條第3項所規定的“損害”一般是指對請求人造成的損害,但要綜合考慮被請求人在作出海事強制令后的損害程度。如果作出海事強制令而使被請求人遭受重大損害,且損害程度遠遠高于在不授予海事強制令情況下請求人所遭受的損害程度,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請求人存在損失,法院也不能作出海事強制令。此時,請求人只能通過其他海事訴訟途徑尋求法律救濟。

此外,海事法院在緊急情況下考慮是否作出海事強制令時,針對造成的損害及損害擴大程度的判斷,不能僅僅考慮海事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的利益,更需要考慮社會公共利益因素,從而作出合理、公正的裁決。

參考文獻:

[1] 黃建群.海事強制令適用條件的缺陷及完善建議[J].水運管理,2012(10):34.

[2] 韓立新,袁紹春,尹偉民.海事訴訟與仲裁[M].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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