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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2016-08-02 00:13解雅虹
卷宗 2016年6期
關鍵詞:法治

解雅虹

摘 要:本文在詳細闡述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含義的基礎上,對二者的關系進行了分析,認為在不同的實質合理性以及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不可兼得的情況下,法治是人類退而求其次的理性抉擇,在權衡、博弈的基礎上,得出了法治是人類秩序構建的最佳選擇的結論。

關鍵詞:法治;形式正義;實質正義

法治是人類退而求其次的選擇,其實更多的體現在它對一種“低層次”的形式正義——正當程序的不懈追求上,特別是當形式正義與“高層次”的實質正義發生非此即彼、無可調和的沖突時,法治寧可選擇和維護形式化的程序正義。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形呢?無疑,這還需要我們進一步地從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一般含義談起。

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又稱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前者是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在其名著《正義論》中所使用的概念;后者則是著名社會學家韋伯在其名著《經濟與社會》中所使用的概念。[5]前后兩者雖然名稱不同,但其實質并沒有差別。

實質正義是指對同樣的事物同樣地對待,對同樣的事實同樣地處理。換句話來講,實質正義所追求的是一種相同的狀態、相同的地位和相同的結果。這對生活于中國文化傳統中的我們而言并不陌生。追求實質的合理性是由我們的生活環境,或者從文化層面上來講,是由我們的文化環境所決定的。在我國古代大量的文獻中,我們可隨手獲知諸如“不患寡而患不均”,“均平富,等貴賤”、“有飯同吃,有衣同穿”、“無人不均平,無人不飽暖”之類的主張和口號。對包公之類的中國古代清官辦案的程序熟悉的人們,完全可以發現他們為了實質公正的實現,而忽視法律的形式要求的情形,比如通過裝神弄鬼威嚇嫌疑人來取得證據;再比如發現新證據以后,隨意改變已經在形式上生效的判決等等。同時,由于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們的制度設置和意識形態宣傳無不以追求實質合理為宗旨,從土地改革到人民公社,從“支邊運動”到“上山下鄉”,從“割掉資本主義尾巴”到“狠批私字一閃念”,甚至對“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社會”的深信不疑,都表現著現代中國公民對實質合理的強烈渴望,對結果公正的矢志不渝的追求。

形式正義則是指只追求條件和過程的公正,而不問結果究竟如何。關于形式正義的例證在我們的生活中并不陌生,例如在足球比賽前通過抓鬮來決定主場、客場;再比如酒場上的酒令基本遵循的都是形式正義的原則。最著名的形式正義的例證是羅爾斯提供給我們的一位母親分蛋糕的故事:兩個兒子總是因為母親分蛋糕不公平而爭吵不休,于是聰明的母親做出了一個規定,由其中一個兒子切蛋糕,另一個兒子優先選擇蛋糕。在此,母親并沒有給出兩個兒子一個公平的結果,但給了他們盡可能實現公正的形式規則。這種追求形式正義的規則,是現代西方法治中一個鮮明的標志。對此,習慣了對實質正義追求的中國人還明顯不適應。

在20世紀90年代前期,美國洛杉磯爆發了一場聲勢浩大的黑人暴動,其原因就在于黑人認為當地法院在處理一件有關黑人和白人之間糾紛的案件時,明顯偏袒白人。這如果發生在我們中國,無論是哪級法院、哪個法官,都會面臨著重新判決。而美國的法官竟然不理會由自己判決所帶來的麻煩,仍然堅持自己的判決。對此,他們的理由是:法院在程序上并沒有違法。對這種理由,我們可以表示一百個不贊同,但我們不得不反思的是,美國乃至整個西方國家就是靠這種形式正義的現代法治維持了他們的長治久安和持續發展。

當然,這并不是說形式正義就代表了一切,也不是說實質正義就無關緊要。恰恰相反,形式正義的設定,就是人類對實現實質正義的方法的關注,因此,和實質正義相比較,形式正義永遠是手段。人類總是免不了對終極問題的關注,在法律領域,終極問題總是與實質正義相關的。對形式正義,人們總是容易駕馭和掌握,但是在追求實質正義的時候,卻總是免不了顧此失彼。其原因就在于實質正義在人們意識和實踐選擇中的多元性。比如一位富翁和一位乞討者對溫飽的要求不可能完全一樣;一位商人和一位學者對個人收入的理解也會有重大差別……正是由于實質正義在人們意識和實踐選擇中具有如此的多元性和捉摸不定的不確定性,因此,人們才陷入了迷茫的選擇之中。例如,當我們選擇“最大多說人的最大利益”時,我們面臨的問題是:少數人的利益呢?最大利益是指什么?由誰來界定最大多數人及其最大利益?正是因為這樣,我們可以說,在實質問題上,人類永遠不可能找到找到一個相同的標準和答案,并且在實踐中,究竟在不同的實質正義要求中如何取舍?這也是一個難之又難的問題。于是,人類只能權衡利弊,以“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來解決問題。但不論如何,在實質正義范圍內的利益權衡,總是使實質正義在實踐中得失失衡。與其如此,還不如在法律上設定一種對任何人一視同仁的實現實質正義的標準,即設定形式正義的標準。從表面看來,這種對形式正義的法律設定,是對實質正義的降格,從而與我們文化中固有的“取法乎上,僅得其中;取法乎中,僅得其下”背道而馳。但是只要我們注重已經在西方法治國家取得的成績,就不難領會這種退而求其次的選擇具有造福于人類并克服實質正義的多元性給人們造成的麻煩和妨害等正當性。

從以上的論述,我們不難發現現代法治的隱喻,即現代法治總是與形式正義緊密相關的?!霸诜擅媲爸挥邢瘸姓J形式的合理才能承認實質的合理,這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盵6]如果缺乏對形式正義的深入理解,如果按照固有的實質正義觀來要求現代法治,現代法治也許永遠是我們的一個遙遠的夢。那么,追求形式正義的現代法治是不是在價值上對實質正義的要求嗤之以鼻呢?回答當然是否定的。我們知道任何偉大的目的,都需要輔之以必要的實現方式?,F代法治之所以追求形式正義,原因就在于它能夠在更高的層次、更寬的層面、更深的程度上實現實質合理,盡管有時“類似情況類似處理并不足以保證實質的正義”。[7]總之,法治是一種在不同的實質合理性以及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不可兼得時,人類退而求其次的選擇。選擇任何一種甚至多種實質合理,不可避免地會犧牲其他的實質合理。于是經過博弈、權衡,人們最終選擇了法治——形式正義。

通過對上述人治與法治權衡以及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權衡的論述,我們不難看出法治從來不是、也永遠不會是最理想的統治方式,它只是人類在尋求秩序過程中反復權衡的一個結果。但是,展望未來,法治仍是人類構建秩序的首選。

參考文獻

[1][英]柏拉圖:《理想國》,郭斌和、張竹明譯,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214—215頁。

[2][美]帕帕斯:《柏拉圖與理想國》,朱清華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頁。

[3][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67-169頁。

[4][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80頁。

[5] 岳麗:《法的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沖突與解決》,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2年4月。

[6]張文顯:《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7頁。

[7][美]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頁。

作者簡介

史素紅(1991-),女,河北省石家莊,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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