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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事證據舉證責任的探索

2016-08-15 08:15施孝海
人間 2016年22期
關鍵詞:民事證據司法

施孝海

(寧波大學,浙江 寧波 315000)

關于民事證據舉證責任的探索

施孝海

(寧波大學,浙江 寧波 315000)

民事證據的舉證責任是影響司法工作質量的重要因素,本文從我國法律體系的現實出發,對民事證據舉證工作的責任分配情況進行了完整的分析研究,對提升民事舉證工作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事證據;舉證責任;探索

前言:民事證據的有效應用能夠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國司法活動的運行質量,因此,對民事舉證過程中的舉證責任進行完整的分析,并對相關舉證責任進行完整的探索處理,能夠有效保證相關舉證責任的運行質量。

一、民事證據舉證責任應用過程中的問題

(一)不具備較為穩定的方向性。

目前,我國民事證據的應用工作已經擁有了較為成熟的運行體系,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民事訴訟活動難以保證在運行的過程中具備分配機制合理運行的模式[1]。此外,很多民事訴訟活動對執行效率的重視程度較高,使得很多的民事證據應用工作難以保證對相關舉證工作進行時效性研究。還有一些民事證據的應用工作很難有效的增強相關問題的解決實效性,并不能有效的保證所有的民事證據應用活動能夠得到相關規定的指導。還有一些司法人員在常規的民事證據應用過程中,并不能對相關民事證據進行應用價值的提高,使得很多的民事證據應用過程不能對各項證據的舉證特點進行高水平的實現。在一些民事證據的舉證程序存在不足的情況下,很多裁量活動必須依照司法人員的需求進行自由裁量模式的構建,因此,很多的民事訴訟活動必須保證其可以在較為人性化的模式中運作[2]。但是,一些民事證據在具體應用的過程中,不能通過有效的渠道對司法人員的具體行為進行高水平的規范,造成很多的民事證據舉證活動難以充分順應現有司法體系的運轉要求。

(二)相關理論應用機制尚不成熟。

目前,我國整體的司法環境尚且不能保證諸多民事證據都能得到有效的處置,一些民事證據的管理活動雖然可以較為穩定的進行推進,卻難以有效的增強民事證據應用過程中的證據處理要求,導致很多的個別案件無法在應用的過程中實現應用價值的增強[3]。還有一些責任分配體系的運行只能簡單的憑借業務處理機制的特點進行司法體系的價值分析,無法從根本上保證理論的應用可以起到足夠的指導作用,最終使得一些司法活動在人力資源存在不足的情況下,不能保證民事證據的價值得到完整的實現。除此之外,很多民事證據在具體應用的過程中,必須同人性化處理模式保持適應,這就需要很多的民事證據處理團隊可以順應舉證責任的處理需要,并使全部的民事證據都能在司法體系的有效支持下實現應用機制的控制。但是,一些理論的指導作用并不能在當前的法制環境中得到較為有效的處置,造成很多的民事證據控制人員無法利用訴訟機制進行法律價值的實現,也難以有效的保證相關司法體系的價值可以實現舉證過程中的作用。

二、民事證據的應用策略

(一)提升民事證據舉證的方向科學性。

首先,所有的民事證據使用人員要加強對舉證責任因素的關注,并保證全部的舉證活動可以有效的適應民事證據的處理要求,使后續的民事活動操作人員能夠在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控制之下進行司法體系的調整,保證所有的司法體系都能在固定的案例影響下進行法系價值的實現[4]。此外,要結合當前法律因素應用人員的方向性控制特點,對全部的法律因素加以研究,保證全部的法律因素能夠在操作的過程中進行民事證據價值的有效判斷,以便全部的人性化處理意見可以順應舉證工作推動過程中的民事證據應用價值。除此之外,必須保證現有的責任配置方案能夠同民事證據的應用要求保持一致,使后續的人性化處理意見可以同較為成熟的司法環境體系保持適應,增強民事證據應用過程中的管理人員業務處理要求,并提升民事證據的應用價值要求??梢越Y合民事證據已經產生的實踐價值,對當前司法體系內部的舉證程序進行調整,保證民事證據的應用能夠在舉證責任的有效搭配之下進行案件價值的提升,使后續的責任機制價值可以在舉證方向方面適應民事證據的應用要求。

(二)完善相關理論應用機制。

提升民事證據的應用價值,必須保證全部的民事證據都可以在應用機制的保障之下實現有效的運行。此外,在很多司法領域人士具備較強的裁量權的情況下,一些司法領域的工作人員必須應用有效的判斷機制進行相關舉證活動的設計,并且使后續的裁量活動能夠在具備主觀性特點的情況下進行應用機制的完善,確保后續的理論應用活動可以具備更強的主觀價值。另外,如果當前的司法體系能夠保證司法團隊的全部成員具備操作民事證據的能力,則要加強對民事證據應用價值的分析,提升自由裁量業務開展過程中的基礎性應用價值,以便所有的民事證據應用團隊能夠適應固定案件的處理要求,并保證全部的法律活動可以在固有的體系運行過程中得到有效應用。此外,要結合全國范圍內的司法體系建設情況,對所有的司法體系運行策略加以分析,并且使全部的司法團隊成員可以結合相關案件處理活動的要求進行司法團隊素質的設計,以便全部的司法活動能夠在相關舉證機制難以得到完整運行的情況下進行民事證據應用價值的提升,確保所有的民事證據應用特點可以順應司法體系成員素質管理的要求。

結論:

民事證據的質量是影響證據舉證結論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國司法體系較為重視的因素之一,對民事證據舉證特點進行完整的研究分析,并對相關舉證責任進行設計,能夠有效保證司法體系的運行質量。

[1]楊路,鞠曉紅.法官分配舉證責任的實證性思考兼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J].法律適用(國家法官學院學報),2002,10:34-38.

[2]花育萍.淺談民事舉證責任——兼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J].學術論壇,2011,08:106-109.

[3]胡菁,羅春花.試論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性規定——兼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J].江西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02:114-116.

[4]胡菁.試論舉證責任的分配——兼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J].中共南昌市委黨校學報,2003,04:32-34.

D923

A

1671-864X(2016)08-0091-01

施孝海(1988-),男,漢, 籍貫:江蘇.金湖 ,碩士研究生,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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