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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分例考

2016-08-29 15:26劉佳慧
人間 2016年23期
關鍵詞:判例發動機法律

劉佳慧

(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山東 濟南 250100)

元朝分例考

劉佳慧

(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山東 濟南 250100)

例是我國古代法律體系中一種基本形式,元朝產生了分例這種新例以保障龐大站赤系統有效運行。探索分例釋義、內容、特點及歷史作用有助于解讀其承載的行政體制及法律內涵,對當今法律法規制定和施行具有重要啟發意義。

元朝分例;古代法律

一、分例的釋義

律、令、格、式、例是我國古代法律體系中幾種基本的形式。例的地位雖低,但對于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詳細規定是其他法律形式所不可比及的。分例的釋義可從以下幾方面做簡單解釋。其一,漢典將“分例”解釋為按定例發放的錢物。元朝分例主要指對經過站赤的使臣、官吏、公差及隨從人員供應衣、食、住、行開支的量化標準,包括米、面、酒、肉、鹽、油、柴、碳、乘馬、草料等。其二,分例行文中“支取幾例”表示“例”有“份”的含義。其三,元朝的分例還是法律法規條目名稱,相當于當今的法規。

二、元朝分例的內容組成

從對象角度看。元朝分例從“出”的方向對關支分例者,如使臣、上任官員、肅政廉訪司、曳刺解子、專業司吏、軍官、動物等作出支取規定;從“入”的方向對祗應者作出規定,既規定協調站戶“自備首思”和“官供祗應”兩種祗應方式之間的關系,一定程度緩解站戶壓力,保障祗應長期來源,又規劃祗應之物按時節儲備,“省減官錢,百姓也得濟有”。

從來源角度看。元朝分例中定例是元朝中央機關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一般規范性的法律規定,是分例最原始和最基本的組成部分,具有制定法的功能,為常規性的支取分例事宜提供最基本的參考規定,具有較強的普遍適用性和穩定性,是處理案件的第一層憑證。分例中判例則是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形成的、后被整理歸檔成為了立法依據,構筑起判決分例案件的第二層憑證,使分例內容得以根據新對象、新情況不斷修改與補充。由此也可看出元朝分例有兩大基本形成路徑,自上而下即中央機構及最高統治者直接通過下行文制定定例部分,如圣旨及中書省的札付;自下而上即指在有關分例的司法活動遇到疑難案件時通過上行文將“現行之案”逐層上呈,經中書省及各部審議、批準后下達,下行文則可能被編入分例成為以后判決的依據。元朝分例這樣的內容組成和形成路徑是判例法法律體制所決定的。元朝曾存在過真正意義上的判例法。在當時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先例既是司法裁決依據的法律淵源,又是立法的依據。但由于存在制定法,判例有時只能作為對制定法的解釋與補充[1]。

三、元朝分例的特點

兼具行政與法律的性質。元朝的分例是一個法律范疇的概念,而我國古代法律和行政關系密切,在以皇權為中心的官僚體制下,分例的制定者是兼具最高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的皇權中央機構,分例形成和案件處理使用的文書類別與行政文書一致,所以它可以被看做是一種行政性質的法規。

用企業共享信息系統的總投入來度量信息系統的研發費用;用購買相應技術所需的硬件設施的投入來度量硬件設施費用;信息共享人員費用包括企業所有員工的薪酬和福利;系統安全維護成本即在信息共享過程中維護信息系統安全性、信息及時性以及準時性的總投入;管理組織結構的調整費用用組織管理費用來計算;庫存成本為企業庫存量的成本;品牌資產為企業所擁有品牌的評估價值;銷售額為企業產品和服務的銷售總額。

兼具抽象與實際的格式。受判例法司法體制的影響,分例中的定例部分是抽象出具有廣泛性、一般性的、法律效力性的規定,具有法律條款的意義,但并未形成嚴格意義上的條款格式;而分例中判例部分則缺乏系統性與精簡性,只是原始案件處理文書的摘取與選編。

分例實施過程中人為可操作性強,在身份、數量、時間、物品等方面作假進而多索分例、空要分例、濫取分例等支取混亂的現象頻繁出現,嚴重擾亂了站赤系統運行的正常秩序。如出使臣人依仗身份位高權重而“不分正從,一概作正,濫取分例”[2][566];“停住數月,取要分例”[2][563];更有在公物種“夾帶梯己馬匹、狗只極多,於內枉費系官錢糧”[2][569]。所以分例效力必須有相關保障措施才不會淪為一紙空文。其一,元朝通過刑法來提高分例的效力,如專門設有“公差于官船夾帶從人冒支分例”刑罰名稱,《元史·刑法志》載,諸公差,于官船夾帶從人,冒支分例者,笞17,記過,支過分例米,追征還官。[3]其二,元朝通過“驗憑給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弄虛作假現象。衙門差去使臣、官吏人員先擬定印信差札文憑這種業務性文書,途中“官司辨驗官所受宣命敕牒”[2][567],“所在官司驗差札”[2][568],從而“革去泛濫之弊,誠為省惜官錢,優恤站赤”[2][566]。

四、元朝分例的實施

兼具全面與具體的內容。分例對路經驛站不同身份的群體作出了關于衣、食、住、行非常全面而具體的綜合規定。量化是分例內容具體的一個非常獨特的表現,“關支分例”量化到天等時間單位以及斤、升、錢、分、束、匹等計量單位。

其一,分例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元朝站赤系統的有效運轉。元朝分例與站赤系統相伴而生,相互依存,對站赤支給物資的來源、過程、種類、對象、數量、憑證等各個方面都做了細致規定,具備專門法的性質。

五、元朝分例的歷史作用

在水利工程中存在農田面積大和水資源短缺的矛盾,使得很多地區的水資源不能更好的滿足于農田灌溉的自身需求。

其二,分例是元代行政法規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古代律典以成文法的形式實現國家法制一統,但卻無法伸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靈活的分例為元朝站赤系統提供了較為詳細的法律規范,這是國家大法難以觸及的微觀領域,這種靈活性還體現為在分例實施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而做出的自我調整與修改,即“修例不宜修法”的法制傳統。分例是元朝應對國家社會層出不窮的新問題和新情況而制定的法律規范,彰顯了判例法優勢,是順應社會管理和法制建設趨勢的生成物。

如果是長直陡坡,緩速器可完全滿足需要,但若坡大彎急,考慮轉彎速度不宜過快,就需使用發動機制動,首次使用發動機制動應保證發動機已預熱(1 000 r/min下運行了3~5 min,機油溫度應高于300 ℃),打開發動機制動開關,依據坡度大小開啟發動機制動高低檔開關,變速箱為低檔時最有效。當發動機轉速高于850 r/min時且不給油門的行駛狀態下,發動機控制模塊ECM將自動執行發動機制動功能。如果發動機的轉速過高并超過了限定值,變速箱將自動升至下一較高檔位,此時須先用行車制動器對車輛進行減速,降至較低速度后,變速箱控制模塊TCM同時使變速箱自動降檔,發動機制動繼續作用。

其三,分例的生命線反映了我國古代法制的不斷完善與發展。分例根生于元朝特殊的國情土壤并顯示出蓬勃的生命力,到明清時期逐漸萎縮,至清朝甚至衍變為皇室后宮人員的生活待遇規定。如果將故事和決事比看做例的前身,那么例從秦漢至元的發展歷程中一直處于補充法的地位,到了明朝,國家調整條目繁雜和內容混亂的例系統,直到中后期律例并重局面形成。雖然分例在明清逐漸萎縮,但例這種法律形式的地位卻是不斷上升的,這是法律體系中律例關系、刑法與行政法規不斷協調的結果,更是我國例的體系以及古代法律體系不斷完整、科學、精簡、有序的歷史性選擇。

[1]胡興東.元代司法中判例適用問題研究[J].司法,2009:135.

[2]陳高華,張帆等點校.元典章[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

[3]王俊良.中國歷代國家管理辭典[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197.

K247

A

1671-864X(2016)08-01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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