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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銀行影響幾何

2016-09-28 00:37董希淼
大眾理財顧問 2016年7期
關鍵詞:稅基利息收入利息

董希淼

李克強總理強調,“營改增”要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關鍵問題在于,對貸款類業務征稅仍是以毛利息為基礎,未來應以凈利息作為征稅基礎。當下,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更多細則,將總理的承諾進一步落到實處。

自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全面實施,金融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但目前看來,對銀行業而言,“營改增”后整體稅負不降反升,需要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根據財政部和國稅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行業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盡管有進項稅可做抵扣,銀行業的整體稅負仍有上升的趨勢,主要有3方面原因:一是稅基拓寬,征稅業務范圍變廣,以往營業稅的免稅范圍變窄;二是稅率提升,由營業稅時代的5%提升到增值稅的6%;三是稅種變化,從地方稅變為國稅,導致稅收征管的“彈性”可能降低。其中,前兩點對稅負提升的影響最為直觀,而實際上,對銀行業稅負影響最大的是第三點。

“營改增”后銀行業稅基的變化

“營改增”試點全面實施后,銀行業稅基的變化主要有兩方面。

一是貸款業務的定義范圍大幅擴大。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性質的收入,均需按照貸款服務以利息收入的全額繳納增值稅。

二是金融機構同業往來業務免稅范圍大幅縮小。在營業稅時代,金融機構同業往來業務暫不征繳營業稅,而《通知》將規定收窄為僅線上的同業交易才能免稅,這意味著,占比在90%左右的線下同業業務利息收入無法免稅。部分后來興起的金融市場創新業務,如非標投資、買入返售、同業投資等,在地方上往往事實免稅,在《通知》中則被直接認定成為貸款業務而可能要全額征繳增值稅。

銀行業“營改增”后稅率提升的影響

在營業稅時代,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是5%,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縣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均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營改增”后,統一按照6%的增值稅稅率征稅。

“營改增”前,我國銀行業實際稅負占營業收入的6%以上。央行國庫局“營改增”課題組曾在2014年進行過測算,“營改增”后,在稅基不變的情況下,銀行業實際稅負較“營改增”前加重1.6%。如果考慮稅基擴大等因素,銀行業實際增加的稅負可能會遠超這個數字。

稅種變化對銀行業產生的沖擊

在以往營業稅體系下,有諸多業務收入本屬于營業稅的納稅范圍。但由于營業稅是地方稅種,稅收征管的彈性較大,在銀行對地方貢獻已經足夠大的背景下,很多地方稅務是不征收或者象征性征收的,主要包括:

第一,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除國債和地方債本來就免稅以外,企業債和政策性金融債此前均未被征收營業稅。

第二,同業投資利息收入。這屬于近年來的金融創新,在營業稅時代,多數銀行都將其劃分至金融同業往來收入中,因而得以豁免政稅。

第三,買入返售利息收入。這塊業務在營業稅時代與同業投資利息收入一樣被納入金融同業往來中,而《通知》直接將其定義為貸款業務范圍,需按照全額繳納增值稅。

金融行業如何避免說服增加轉嫁實體經濟

當前,我國銀行業的稅負本已較重,且近年來多數銀行凈利潤增速不斷放緩,少數銀行盈利甚至出現負增長。若本次“營改增”后銀行業稅負大幅提升,邏輯上既不符合國務院的要求,也不符合今年政府工作目標關于“降成本”的要求。

商業銀行畢竟是營利性機構,如果稅負大幅增加,最終還是可能會通過各種方式轉嫁給實體經濟。更進一步講,這也不符合“防風險”的底線思維。此外,稅負增加將降低銀行業通過利潤補充資本金的能力,削弱銀行業競爭力。

4月29日,財政部與國稅總局共同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確定了政策性金融債及質押式回購的免稅地位,邁出了積極的一步。5月23日,李克強總理在湖北調研農商行,詳詢“營改增”后金融機構稅負變化。他重申,“營改增”要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金融行業尤其要力戒稅負增加轉嫁實體經濟。

關鍵問題在于,目前對貸款類業務征稅仍是以毛利息為基礎,未來應選擇以凈利息作為征稅基礎。當下,要落實總理這一要求,解決好銀行業稅負上升及轉嫁等問題,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更多的細則,將總理的承諾進一步落到實處。

第一,進一步明確“與貸款服務相關的直接金融服務”的界定。建議除必須列入的與貸款服務相關的直接金融服務手續費與咨詢費以外,其他管理費、服務費等均不列入此類費用,以減少該類費用的名目,增加可抵扣的費用。

第二,對于怎樣區分金融商品轉讓與股權投資轉讓業務需做出更詳細的說明。建議將介于兩者之間的業務更多地歸屬于股權投資轉讓業務,從未獲得更多的免稅可能。關于不同類型金融商品買入價如何確定及金融商品轉讓的含稅或不含稅銷售額如何確定的問題,出臺具體的計價和計算方法。

除此之外,對于銀行信托計劃和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如何征收增值稅等問題,也應進一步明確。對農村金融機構,建議延續此前營業稅時代稅率上的優惠。在實際稅收征管的操作中,建議繼續保留營業稅時代的較大彈性。

值得注意的是,“營改增”的實施給銀行業系統和流程改造帶來較大挑戰,對銀行業的財力、人力等方面都提出較高要求。因此,后續相關政策應對于銀行業加以一定扶持,并給予適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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