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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簡《廿七年質日》所附官吏履歷與三卷《質日》擁有者的身份

2016-10-17 09:26史達
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6年4期

[摘要] 岳麓書院藏秦簡《質日》的四枚漏簡的歸屬原來不清,現在透過分析簡背劃線等物質因素,可以確定它們應附于《廿七年質日》的末尾,是一位名叫“爽”的小吏的履歷。綜合履歷和三卷《質日》的內容,可知“爽”極有可能是《質日》擁有者的下屬;另外,《質日》的擁有者很可能曾任江陵縣丞。又因岳麓秦簡很有可能出自墓葬,所以擁有者應該就是墓主。

[關鍵詞] 岳麓秦簡;《質日》;官吏履歷;墓主;簡背劃線

[中圖分類號] H121;K877.5[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8—1763(2016)04—0010—08

Abstract:This paper discusses four slips that belong to the Yuelu Academy calendars but were not included in the respective edition. The reason for this is that it was formerly unclear to which of the manuscripts in the Yuelu Academy collection these slips should be assigned. Fortunately, an analysis of material factors such as verso lines has meanwhile made it possible to determine that they were originally attached at the end of the “Calendar of the 27th Year”. As it turns out, the four slips contain a concise curriculum vitae of an official named Shuang. From an analysis of this attachment and the three Yuelu Academy calendars it becomes clear that Shuang was very likely a subordinate of the owner and user of the calendars. Furthermore, that owner and user very likely once was the vice prefect of Jiangling and after his death became the occupant of the tomb, from which the Yuelu Academy Qin slips in all likelihood derive.

Key words:Yuelu Academy collection of Qin slips;calendar;curriculum vitae; tomb occupant; verso lines

在2009年發表的《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以下簡稱《綜述》)一文中,陳松長對岳麓秦簡作過初步介紹,并且提了三個很重要的問題:“這批秦簡是否出自同一個墓葬?墓主人到底是誰?墓主人與這批竹簡的關系如何?”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頁88。關于以上問題,學界至今還沒有充分的回答。本文將介紹四枚屬于岳麓秦簡《質日》的漏簡。這些簡《綜述》早已提到,但當時還不清楚它們的歸屬?,F在透過分析簡背劃線等物質因素,可以確定它們應附于《廿七年質日》的末尾。這為探討三卷《質日》的關系和它們擁有者的身份提供了新的數據。筆者在本文將利用這些新數據,嘗試對陳松長提出的問題提出一些初步的答案。

一岳麓秦簡到底出自墓葬還是官署遺址?

為方便討論,筆者先提一個更基本的問題,即岳麓秦簡到底出自墓葬還是官署遺址?因為岳麓秦簡不是通過正式考古發掘所得,而是岳麓書院收購自香港古玩市場,簡的來歷不詳。不過,整理者早已懷疑這批簡是從墓葬盜掘,此可從上引陳松長的問題,屢屢涉及“墓葬”和“墓主人”得知。筆者認為,不論從這批簡的內容,還是它們整理前的形態,都暗示它們極可能從墓葬盜掘。

第一,從內容而言

從內容看來,岳麓秦簡跟其它從墓葬發掘的文獻/寫本集(manuscript collections)非常類似。關于此點,張家山247號墓出土的漢簡可為我們提供一個比較好的例子。

關于張家山漢簡的信息來自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關于岳麓秦簡的信息來自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壹)、(貳)、(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2011、2013年。若對比岳麓秦簡、張家山漢簡,兩批簡的簡數雖然差得比較遠(張家山漢簡一共大概1200枚,岳麓秦簡一共大概2100枚),但兩者法律和數學文獻所占的比率基本一樣,即三分之二左右。另外,張家山漢簡和岳麓秦簡都包括至少一種日歷文獻。除此之外,張家山漢簡還包括醫學、兵學文獻和遣策,而岳麓秦簡則包括官箴、占卜文獻(參表1)。

其實,這兩批簡的組成部分(即不同內容的文獻)皆常見于墓葬出土簡牘,不算例外。

比如睡虎地77號漢墓出的竹簡。它們“主要可分為質日、日書、書籍、算數、法律五大類?!绷硗?,此墓也出了內容為司法文書與簿籍的竹、木牘。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云夢縣博物館:《湖北云夢睡虎地M77發掘簡報》,《江漢考古》2008年第4期,頁35。值得注意的是,具有類似成分的文獻/寫本集(manuscript collections)好像在墓葬以外的地方(古井、邊塞遺址等等)從沒發現。張家山漢簡的整理者從《歷譜》中的“病免”記載推論247號墓的墓主曾任官吏,懷疑“他可能是專精法律的學者”。

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江陵張家山漢簡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頁15。假設這個推論是對的,岳麓秦簡很可能也來自一個官吏的墓葬。事實上,與張家山漢簡《歷譜》類似,岳麓秦簡的三卷《質日》同樣涉及官吏活動的記載,比如“視事”

岳麓秦簡《廿七年質日》簡10.4;《卅四年質日》簡4.2、5.3、22.3、31.4(《岳麓書院藏秦簡(壹)》,頁50、68、74、77)。、“具事”

岳麓秦簡《廿七年質日》簡49.6;《卅四年質日》簡20.3(《岳麓書院藏秦簡(壹)》,頁63、74)。、“治”

岳麓秦簡《卅四年質日》簡33.4/5;《卅五年私質日》簡16.4、33.4、34.4、41.3、42.3、43.3、44.3(《岳麓書院藏秦簡(壹)》,頁78、96、102、105、106)。,因此它們的擁有者應該也是官吏。

第二,從竹簡整理前的物質形態而言

岳麓秦簡整理前的物質形態顯示,竹簡原來好像存放于竹笥。整理者在《綜述》提到岳麓秦簡入藏時分成8捆,其中“一捆竹簡的最外面,還殘存有一大塊原包裹簡的竹篾……因此,我們推測這批簡可能是用某種竹笥盛放的?!?/p>

《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頁75?!绑印笔且环N“外形像帶蓋的扁箱子”。

孫機:《漢代物質文化資料圖說(增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頁395,圖87-1。簡冊被盛放于竹笥的習慣在很多戰國、秦和漢時期的墓葬中可以找到例子,比如說五里牌406號楚墓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長沙發掘報告》,科學出版社,1957年,頁54。據報告406號墓發現的竹簡“也許是曾放在竹篋里面的”?!绑印迸c“篋”有形狀上的區別:前者像“扁箱子”,后者“呈長而近橢之形”,見《漢代物質文化資料圖說(增訂本)》,頁395,圖87-1、87-2。、周家臺30號秦墓

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頁65,圖1、2;頁154。、張家山247號漢墓

按同墓發掘的遣策(簡34)記:“書一笥”,可見竹簡原保存在笥中(《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頁304)。參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張家山三座漢墓出土大批竹簡》,《文物》1985年第1期,頁3。、印臺60號漢墓

鄭忠華:《印臺墓地出土大批西漢簡牘》,頁207,載《荊州重要考古發現》,荊州博物館編,文物出版社,2009年。、定縣40號漢墓

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河北定縣40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81年第5期,頁3。等。當然,使用竹笥盛放簡冊這種保存方法,很可能不限于墓葬環境

比如說,秦漢簡牘偶爾提到盛放或者運送“課”、“券”、“名籍”等官文書的“笥”。見里耶秦簡8-906:丗四年遷陵課笥;8-1200:丗三年當計券出入笥具此中;8-1201:倉曹廿九年當計出入券甲笥(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文物出版社,2012年,圖版頁127、153,釋文頁54、63)。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18簡129也提到“御史下書別居它笥”,又簡136記“名籍、副并居一笥中”(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頁364)。,但現在發現的例子好像都屬于墓葬。

那么,既然岳麓秦簡來自墓葬,為什么其中沒有遣策呢?上文提到的張家山247號墓或許能為此問題帶來啟示。張家山247號墓中雖發現了遣策,但遣策和別的竹簡出自墓中不同的位置:遣策原來位于頭箱內緊貼槨室西部擋板的底部;別的竹簡放在竹笥內,位于頭箱內緊靠南壁板的底部。

《江陵張家山三座漢墓出土大批竹簡》,頁3。這種將遣策和其它文獻分開放置的方式,應屬當時比較流行的習慣。比如說,張家山136號漢墓的遣策也是分開放置的。

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張家山兩座漢墓出土大批竹簡》,《文物》1992年第9期,頁4。此外,也有不少出土了簡牘文獻的墓葬(尤其是秦墓)并沒有發現遣策,比如周家臺30號秦墓

《關沮秦漢墓簡牘》。、睡虎地11號秦墓

云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云夢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根據考古報告,兩座墓的墓主都是下層官吏

《關沮秦漢墓簡牘》,頁158;《云夢睡虎地秦墓》,頁70。,可證秦官吏的墓葬不一定必出遣策。因此,岳麓秦簡的情況基本上有兩種可能:第一,盜墓者盜取將來被岳麓書院收購的簡時,沒有發現或者沒有拿走放置在不同位置的遣策;第二,墓中原來就沒有遣策。所以,沒有遣策不意味著岳麓秦簡并非出自古墓。綜上所述,岳麓秦簡出自墓葬的可能性至少比較大。

二岳麓秦簡是否出自同一個墓葬?

陳松長提這個問題主要可能有兩個原因。第一,岳麓秦簡入藏時分成大小8捆,已不是出土時原來的狀態。

《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頁75。第二,岳麓秦簡中有三卷《質日》(原來稱為《日志》),按照形制、書體、出現的人名可以大致分為兩種。

《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頁76-79。所以,這批簡不出自同一墓葬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不過,若仔細分析8捆簡中簡的分布情況,以及《質日》簡的內容,應可排除以上兩點疑問。

先講第一點。岳麓秦簡入藏時分成8捆,如果各捆分別出自不同墓葬,應該會反映在簡的分布形態。比如說,假設捆1-4出自墓A,捆5-8出自墓B的話,復原簡冊之后,一個簡冊應該全屬墓A或者墓B出的簡,不可能兼有兩座墓出的簡?!对缆磿翰厍睾啠ㄙE)》、《岳麓書院藏秦簡(叁)》附錄中的“揭取前的簡序位置圖”和“揭取位置示意圖”對此問題很有參考價值。它們證明屬于岳麓秦簡《數》的簡分布于捆1至4、6至8,大部分簡原來屬于捆4,只有捆5完全不包含屬于《數》的簡。

《岳麓書院藏秦簡(貳)》,頁189-196。對岳麓秦簡《為獄等狀四種》的四類簡來說,屬于第一類的簡分布于捆1至5;第二類的簡分布于捆2、3與7;第三類的簡分布于捆2、4、7與8;第四類的簡分布于捆2與4。捆6好像不包含屬于《為獄等狀四種》的簡。

《岳麓書院藏秦簡(叁)》,頁337-343。參《岳麓書院藏秦簡(壹)》,頁203-219。筆者以前也分析過《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中的《為吏治官及黔首》,發現此簡冊的簡分布于捆1、2、4、5與6。

史達(黃海 譯):《岳麓書院藏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的編聯修訂——以簡背劃線與反印字跡為依據》,頁99,載《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王沛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如果只看岳麓秦簡《數》的話,尚可懷疑捆1至4與6至8的簡出自墓A而捆5的簡出自墓B,但從《為獄等狀四種》第一類簡和《為吏治官及黔首》的例子可知,捆5與其它捆從簡的分布形態仍有一定關系。也就是說,岳麓秦簡入藏時分成8捆不支持竹簡出自不同墓的假設。

關于第二點,從其它墓葬出土簡牘的內容看來,一座墓出土幾卷《質日》不乏其例。比如說,睡虎地77號墓中甚至發現了十卷《質日》。①從內證而言,陳偉通過仔細分析岳麓秦簡《質日》的內容,指出從三卷《質日》出現的人名來看,它們之間有一定的相互關系。比如說,“爽”與“亡尸”這兩個人名同見于《卅四年質日》和《卅五年私質日》。②如果將三卷《質日》中出現多于一次的人名收集起來,他們的分布將如下表:

從上表來看,不難發現“騰”只見于《卅四年質日》,“爽”和“亡尸”見于《卅四年質日》和《卅五年私質日》。因為《卅四年質日》與《卅五年私質日》之間有人名上的關系,所以很可能屬于同一個擁有者(或出土自同一個墓葬)。不過,《廿七年質日》中既不見“騰”、“爽”也不見“亡尸”,似乎表示其與別的兩卷《質日》沒有關系。

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廿七年質日》和其它兩卷《質日》也有人名上的聯系。未正式發表的岳麓秦簡中,有四枚(編號0687,0625,0552,0415③)屬于《廿七年質日》末尾的漏簡。整理者雖然早已提到過這些簡,也發表了釋文,但簡的歸屬當時仍然待考。④按照筆者的分析,這四枚簡應屬于《廿七年質日》,理由有三:

第一,就形制而論,四枚簡的形制與《廿七年質日》簡完全一致,長約27厘米,寬約6毫米,同有上中下三道編繩,繩的位置也相同(參圖1)。⑤

第二,就簡背劃線而論,四枚簡的簡背劃線與《廿七年質日》最后一枚簡(編號54)背面的劃線相連(參圖2)。從劃線推斷,簡0625與0552之間應有一枚缺簡,所以原則上可能簡文也有缺漏。然而,也有可能是這枚簡早在書寫之前已被排除。比如,《廿七年質日》簡9與10、簡38與39之間,據背劃線也應有缺簡,但正面內容卻顯示簡文肯定完整。⑥因此簡0625與0552的簡文之間是否有缺簡,尚未能定讞。

第三,就編繩而論,《廿七年質日》最后十枚簡,于正面第二和第三編繩之間,還有一組連貫的編繩痕跡。無獨有偶,四枚簡中的簡0687,正面也有類似痕跡,并可以與簡54的繩痕連接起來(參圖3)。筆者懷疑,這條編繩的原來作用是在簡冊卷上時,用以將它捆在一起,但最終好像在簡冊卷起時被卷入冊中,結果在簡冊正面留下痕跡。

為方便下文的討論,此處先依照簡背劃線提示的順序,迻錄整理小組新修訂的四枚簡的釋文如下:

0687:廿四年十二月丁丑,初為司空史。

0625:廿五年十一

原釋文為“五”字(《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頁77)。月壬子,徙為令史。

0552:爽初書年十三歲

原釋文缺“歲”字(《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頁77)。,盡廿六年,年廿三歲。

0415:卅年十一月爽盈五歲。

陳松長指出這四枚簡如果都與爽有關,則爽“是一位曾做過‘司空史、‘令史的官?!?/p>

《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頁77。陳偉也討論過這些簡,認為它們“實際上記有兩個人的事跡:記錄者與爽?!彼€指出,爽在秦始皇廿六年(公元前221)二十三歲的話,應該在秦王政三年(公元前244)出生,在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十三歲的時候“初書”。不過,陳偉也提示了一個問題,即簡

0552與0415的簡文似乎成為矛盾:爽如果在秦始皇廿六年(公元前221)二十三歲的話,他在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不可能只有五歲。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陳偉懷疑簡0415上的“卅年”用秦國以外的紀年。

《岳麓書院秦簡“質日”初步研究》。參陳偉:《岳麓書院秦簡考?!?,《文物》2009年第10期,頁86。誠然,陳先生解釋“卅年十一月爽盈五歲”為“三十年十一月爽成五歲”之意,初讀之下確有其理,但筆者在此希望提出一個相對簡單的解釋:以上四枚簡其實都與爽有關,所謂“盈五歲”是“任令史五年”的意思。此用法在秦漢簡中屢見,可以參看: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效律》162-163/《效律》20: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頁57、72。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效律》347-348:唯(雖)不免、送(徙),居官盈三歲,亦輒遣都吏案效之。效案官而不備,其故吏不效新吏,新吏居之不盈歲,新吏弗坐。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頁228。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482-483:史、卜受調書大(太)史、大(太)卜而逋留,及亶(擅)不視事盈三月,斥勿以為史、卜。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頁302。

《居延漢簡》210.29:視事盈三[歲]

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照:《居延漢簡釋文合?!?,文物出版社,1987年,頁325。

《敦煌漢簡》244B:視事盈歲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頁229。

從簡0625得知爽二十五年十一月為令史。那么,三十年十一月他任令史正好五年了。雖然簡0415的簡文似乎省略“為令史”、“居官”、“視事”等說法,但據簡0625的簡文,可以推測簡0415應該理解為“三十年十一月爽任令史五年”。

據上文物質因素的分析,可見簡0415屬于《廿七年質日》,但這卷《質日》被編寫的時候,三十年還算未來,何以會附于廿七年的《質日》呢?筆者猜測,《質日》這種文獻最可能的編寫過程應該是:先書寫干支部分,再將簡編在一起,然后書寫記事部分;又或者先編后寫干支部分,再書寫記事部分。但不管是哪一個編寫方法,對《廿七年質日》來說,前兩階段應該在二十七年之前完成,最后階段應該是二十七年中漸漸作成。

《廿七年質日》中有不少簡的第一或者第四欄的干支部分簡文被編繩痕跡覆蓋,比如簡3、16、30、31等的第一欄,簡17、18、28、36等的第四欄(《岳麓書院藏秦簡(壹)》,頁48、52-53、56-57、59)。這好像意味《廿七年質日》是先寫后編。不過,筆者懷疑有時候編繩痕跡不反映編繩原來的位置。比如,簡49第六欄的“事”字下部被編繩痕跡覆蓋(《岳麓書院藏秦簡(壹)》,頁63)。這個簡文屬于記事部分,但很難想象《廿七年質日》簡是書寫記事部分之后才編的。更可能,編好之后編繩有所移動,之后才覆蓋了“事”字的下半部分。這種移動的存在也可見于簡11、12(《岳麓書院藏秦簡(壹)》,頁50-51)。竹簡剛編在一起時,編繩在兩枚簡上應該處于相等的位置,面貌也應該類似。然而,現在編繩痕跡的位置、面貌已有比較大的區別,似表示編繩的位置已經跟新編時存在一定的變化。因為覆蓋現象在干支部分比較常見,干支部分應該是編前書寫;而就記事部分而言,筆者還是認為應該是先編后寫的。筆者認為,因為四枚漏簡背面的劃線與《廿七年質日》最后一枚簡54背面的劃線連貫,這些簡應該不是后來補編,很有可能一開始就與別的簡同時被編在一起。漏簡的簡文究竟在什么時候書寫,因為沒有明顯的“編繩覆蓋簡文”現象,比較難說。然而,從字跡看來,簡0687、0625、0552的簡文與《廿七年質日》的干支部分可能是同一人所書。相反,簡0415的簡文好像是另一人或者同一人在另一時候書寫。這可以從“年”和“歲”字的不同寫法得知(參表3)。

因為干支部分應該在二十七年之前寫成,所以簡0687、0625和0552的簡文可能也書寫于那個時候。三枚簡里,時間最晚的記事是簡0552的“盡廿六年,(爽)年廿三歲”?!氨M廿六年”的意思就是“到二十六年”

《岳麓書院秦簡考?!?,頁86。,這大概就是《廿七年質日》干支部分被書寫的時候;甚至可以說,有可能簡0687、0625和0552的簡文,是與干支部分同時書寫于二十七年之前的。至于簡0415上的“卅年十一月爽盈五歲”,是三十年才補寫的可能性比較大。換言之,它被書寫時不太可能涉及未來。

從以上討論得知,《廿七年質日》最后附有一名叫“爽”的官吏的簡略履歷。由于“爽”這個名字也出現于其它兩卷《質日》,說明岳麓秦簡三卷《質日》之間有著內容上的聯系。而《質日》的例子也側面說明岳麓秦簡不出自同一個墓葬的可能性很低。

三墓主到底是誰?

岳麓秦簡三卷《質日》基本存在兩種記事方式:一種提及行動者之名(比如騰、爽、亡尸等),另一種單單記述行為,不提行動者之名。蘇俊林已指出,后一種行動者應該是《質日》的擁有者。

蘇俊林:《關于“質日”簡的名稱與性質》,《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4期,頁19-20。因為三卷《質日》中都出現“爽”,很有可能說明它們的擁有者也是同一人。又前文既述,岳麓秦簡很可能出自墓葬,所以《質日》的擁有者應該就是墓主。陳偉認為三卷《質日》“雖然有陳松長先生所指出的竹簡形制方面的差異,但其記事部分卻很有可能是同一人所書?!?/p>

《岳麓書院秦簡“質日”初步研究》。按照筆者的分析,三卷《質日》的記事部分的書體還是有一定的差別。不過,這種差別是由于不同人書寫還是同一個人在不同時候書寫所造成,很難確定。

事實上,涉及《質日》擁有者的記事也不一定是他自己寫的,有可能是他讓一個下屬寫的(就等于向秘書的口授)。解決這種問題可能需要綜合分析所有岳麓秦簡的書體,此恐怕遠遠超過小文的范圍。那墓主跟《質日》中提及的騰、爽、亡尸等人物有什么關系呢?陳偉懷疑墓主是爽的父親,主要論據是按照他對簡0415的分析,認為墓主記錄了爽哪一年成五歲,意味著他們很可能是父子。

《岳麓書院秦簡“質日”初步研究》。不過,據以上討論爽是墓主的兒子的可能性好像不大。從與爽、騰有關的記事來說,他們應該是官吏,而被稱為“走”

岳麓秦簡《卅四年質日》簡34、53(《岳麓書院藏秦簡(壹)》,頁79、85)。的亡尸地位好像比前兩個人低。亡尸可能是負責文書傳遞的隸臣。

參里耶秦簡8-133背、8-135背、8-373背等的“走”(《里耶秦簡》,圖版頁30、61,釋文頁16-17)。筆者估計這些人都是墓主的下屬。

于洪濤也已提出類似的看法,參于洪濤:《秦簡牘“質日”考釋三則》,《魯東大學學報》2013年第4期,頁72。周家臺30號秦墓出土的《秦始皇三十四年歷譜》也有不少類似的記載,部分人物可能是墓主的下屬,也有一些人物可能是墓主地位相等的同事或者長官。

比如 “守丞登”、“史豎”(簡19.2)、“史但”(簡28.2)等。參《關沮秦漢墓簡牘》,頁94。

筆者認為爽最有可能是墓主的下屬,理由是《廿七年質日》上附著他的履歷。類似的履歷,也發現于里耶1號井,其自名為“伐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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