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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會計制度與法律規范協調問題研究

2016-10-18 13:28李錚朱少卿
中國市場 2016年33期
關鍵詞:法律規范公司財務協調

李錚+朱少卿

[摘 要]自改革開放以來,歷經30多年的發展,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在遵守法律規范的框架下發展并完善??梢哉f,會計行為是否規范和會計信息質量是否可靠,對社會經濟秩序和人民日常生活產生巨大影響。文章首先闡述公司財務會計制度與法律規范不協調的現狀,其次分析造成兩者不協調的原因,最后提出促進公司財務會計制度與法律規范協調發展的建議。

[關鍵詞]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法律規范;協調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3.182

1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與法律規范不協調的現狀

1.1 會計與法律規范缺乏協調性

缺乏協調性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會計法規之間的有關規定相互重復、抵觸,如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與財務部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就有諸多不協調的地方。二是會計法規與其他法規之間缺乏協調性,表現為會計法律法規得不到其他法律法規的有效支持,如《會計法》僅規定對違法者構成犯罪的重要依據其刑事責任,但在《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卻找不到對應的法律依據,使《會計法》的規定成為無源之水,這也勢必令其威懾力大打折扣。

1.2 部分會計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強

會計制度在涉及法律規范方面,其概括性和綱領性特征比較明顯,較多地使用“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等模糊性的詞匯,而少有定量標準,并且缺乏配套的實施細則,使法律條文缺乏可操作性。如《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對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負責”,但會計資料涵蓋面廣、來源復雜,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不可能一一掌握。

1.3 會計法律法規更新滯后

實踐證明,法律規范建設必須隨著經濟社會及環境的發展而不斷更新。但是我國的《會計法》只做了兩次修訂,難以適應新形勢、滿足新需要,明顯落后于經濟現實,我們往往很難在現行會計法律規范中找到處理某些新事項、新業務的合理法律依據或者制度方法,從而使會計法律失去時效性。比如信息化技術在財務會計領域中的發展與運用,尤其是網絡財務或電子商務會計的出現,必將對現行的一系列會計法規的建設與完善產生深遠的影響。

1.4 地方會計法規建設薄弱

具體表現為:對地方跨級法律建設的理論研究不夠,基本上還處于空白,地方會計法規的制定、修改不及時,地方會計法規的內容缺乏針對性,沒有很好地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大多數地方會計法規基本上是國家有關會計法規的翻版或若干法規內容的簡單堆積。

1.5 會計法律制度的規定對責任的追究處罰偏松

在會計法律制度中對違法責任的追究往往偏松,只要沒有構成《刑法》中規定的那幾種經濟犯罪,大多對責任人員以罰款、行政處分作為處罰手段,而且在執法中存在諸多影響執法的因素,致使應受到追究、處罰的責任人員沒有受到應有的追究。由于沒有受到毀滅性的打擊,形成惡性循環,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危害也越來越大。

2 造成兩者不協調的原因分析

2.1 協調機制不健全

協調機制是指在會計法律規范之間達成的有關協調行動的一系列臨時性和制度性安排。由于沒有建立科學完善的協調聯動機制,產生分業監管與跨行業違規的矛盾。就目前現狀而言,財政、審計、證券三大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不健全,基本上處于分類把守、各自為政的情況,財政同其他部門如稅務、工商、監察之間也缺乏明確的分工和有效的協調,政策措施相互重疊或相互抵觸的現象時有發生,重復檢查、重復監督的情況也比較常見。

2.2 協調標準不明確

對會計法規之間相互不協調的、矛盾的或沖突的法律條文如何進行協調修改,應確定協調依據的問題,即法規之間發生抵觸以何法作為標準以修正其他法規。沒有明確依據的協調只是表面化的、不系統的,甚至是混亂的,也很難達到深層次科學合理的協調目的。

2.3 法律規范指導思想的不確定

會計立法機關在實際工作中,受“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傳統思想的影響,在會計法律制定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更缺乏科學合理可行的立法規劃。此外,我國當前經濟處于社會主義改革轉軌的重要時期,社會現實受到嚴重沖擊。由于不確定因素的增加,會計法律制定者無法預見新情況發生,容易導致立法指導思想缺乏連貫性和協調性。

2.4 法律規范部門的不一致性

由于不同領域的法律起草和制定主體不同,各會計法規部門只注重本領域的立法工作,相互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配合,導致法規之間的不統一,地方立法與中央立法、行業之間立法相抵觸的情況時有發生,往往使得會計主體無所適從。同時,即使在同一部門內部,會計法規文件的起草也是由不同的內設機構來完成,缺乏與有關部門的足夠溝通、協商,這樣勢必又增加了會計法規之間的不協調性。

2.5 法律規范程序的不完備性

我國現行會計法規的起草和制定,特別是會計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起草制定工作基本上是由財政部門完成,但是財政部門在具體會計法規和規章的規劃、選題、調研、起草、征求意見、修改、通過等環節往往缺乏嚴格而具有約束意義的操作規則,使得法規及規章在生成程序上缺乏科學保證。

3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與法律規范協調的原則

3.1 統一性原則

從形式上看,我國的會計制度和法律規范都是由全國人大等政府部門統一制定和發布的。但從制度的實際來看,政府部門只是牽頭起草制度制定事宜,由于制度制定過程中對專業性要求很高,所以在會計制度與法律規范的協調性方面則往往難以保證。例如,《會計法》由財政部制定、《銀行法》由人民銀行制定、《證券法》由證監會制定等。同時,上述各部門或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或對于其他部門業務不了解而導致視野狹窄,使得這些法律在實踐上或具體內容上產生差異甚至沖突。

3.2 層次性原則

由于我國對會計立法的協調性認識不夠以及“法出多門”,使得會計立法體系比較混亂。按照系統論的觀點,系統的穩定性和協調性首先在于它的層次性。因此,應在我國眾多的有關會計法律、法規、規章、準則、制度等會計法律規范當中建立一個比較清晰、嚴格、合理的層次架構,明確規范各種會計法規之間的“君臣”關系,形成一個金字塔形的建構。否則,會計法規的權威性、協調性將無從談起。

3.3 對等性原則

《公司法》《銀行法》《證券法》《稅法》等相關會計法律規范,在涉及有關會計的立法方面應具有一定的平行性,這一般需要通過明確這些法律規范的適用主體、權限和規范的范圍,來實現它們相互之間的對等性。

3.4 對接性原則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接軌步伐的加快,國內會計法律規范迫切需要和國外對接。這就要求按照國際的通用規則來制定國內的會計法律規范,逐漸實現國內與國際會計法律規范的兼容和協調。

3.5 動態協調原則

改革是漸進的、長期的,在這個過程中,會計法律規范的不協調、不規范、不合理是客觀存在的,且會隨著改革的深入逐漸走向協調、規范和合理,因而協調也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同時,在這個漸進的過程中要根據會計實踐的要求,不斷調整會計法律規范中不適應會計實踐的內容,在動態協調中使會計法律規范得到發展。

4 促進公司財務會計制度與法律規范協調發展

4.1 加快會計法律規范建設步伐

隨著形勢的發展,環境的變化,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必須與時俱進,把握發展規律,只有及時改進會計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還要抓緊對現有會計法規的清理工作,對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需要的有關法規,該廢除的要及時廢除。同時要加快相關會計法規的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的制訂。

4.2 制定制度要結合中國特色并與國際慣例接軌

我國在制定會計準則的過程中,一方面應充分考慮國情,使會計準則盡量能為我國企業的良性發展服務,并要加快無形資產、人力資源、國際業務等方面的具體會計準則的研究步伐。另一方面,我國已經加入WTO,WTO要求各個成員國的內立法要與相關規則和成員國自己的承諾相一致,當前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將WTO規則轉換為國內法律,而不是直接應用。并且要在體現我國特色的基礎上,借鑒和吸收西方發達國家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中的有用成分,使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協調起來。

4.3 會計法律規范建立程序

堅持以現代博弈理論為指導思想,會計法律制度的最終落實過程也變得復雜多變。從經濟學角度上看,必須經過反復多次“博弈”,最終達到“納什均衡”狀態的社會契約。針對現階段我國博弈主體不到位的問題,應在會計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訂過程中,充分征求各方意見,進行反復討論和論證,最終被博弈各方所接受。由此引申出“博弈主體應當由哪些利益主體組成”的問題。

4.4 做好我國會計法律規范體系的內在協調

進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在立法上,盡量防止和減少會計相關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應做到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立法主體的權限,避免立法權限上的過多交叉與重疊;二是進一步理順會計法律規范的效力層次;三是進一步嚴格立法程序。目前,我國的立法主體雖然就各自的立法活動各自制定了相應程序和規則,但這些程序和規則各具特色、不盡相同,而且對于這些程序和規則因是自己制定、自己執行而很難發揮其應具有的作用;四是進一步完善立法的標準。統一立法的名稱和術語,使會計法律規范的立、改、廢更加及時、協調。

4.5 凸顯法律規范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為了防止會計人員利用會計法律制度內容方面的不足而提供質量不高甚至虛假的會計信息,應重點規范以下四方面內容:一是對《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必要的修訂,加緊具體會計準則的研究和出臺步伐,使得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具體業務盡量能夠從具體法律制度上找到反映方法;二是減少對同類業務處理方法的多樣性和可選擇性,使會計人員的主觀估計判斷因素盡量減少到最低限度;三是對會計法律制度中特別是《企業會計準則》的某些釋義和定義要有精確的分析和解釋,盡量增強會計人員的可操作性;四是對于未來會計環境的變化,要進行科學的超前分析和預測,盡量使會計法律制度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持續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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