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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軟條款的成因及風險防范措施探討

2016-10-21 08:49黃金鳳
經營者 2016年12期
關鍵詞:措施探討風險防范成因

黃金鳳

摘 要 隨著全球經濟逐漸呈現出一體化的發展趨勢,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最為重要的支付方法,對相關貿易的結算起到重要作用。而當前信用證軟條款方面還存在很大的問題,給信用證當事人造成了極大的損失,嚴重危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給國際貿易帶來了一定程度上的影響。本文針對信用證軟條款所存在的問題產生原因進行分析,并針對常見的信用證軟條款風險形式,提出防范措施。

關鍵詞 信用證軟條款 成因 風險防范 措施探討

一、引言

在我國信用證中所存在的軟條款現象又被稱作“陷進條款”,這種條款是信用證中一種不能夠撤銷的外加條款。近年來,不法分子通過信用證軟條款這一條例進行相關詐騙活動,致使經濟損失已達數億。如若出口商沒有按照相關規定發貨,買方可以通過此條款或有關憑據解除需要付款的責任。這場交易的主動權完全掌握在買方手中,買方是否付款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軟條款在實際交易過程中是根本無法起到作用的信用證。由此可看出,這一條例所存在的問題已經不可再忽視,它對國際經濟貿易的正常發展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二、信用證軟條款的概念及特點

(一)信用證軟件條款的概念

目前,信用證軟條款已在我國實施運行。它是在無法撤回的信用證中新添的一類條例,指的是辦理信用證件的非法開戶人員在辦理該項證件業務時,故意制造出來的“陷阱”條例,從而方便在該項業務運行實施過程中,讓辦理該項業務的開戶行處于被動形式,此時提出申請的開戶人員就能隨時將“陷阱”條例搬出來使用(如開戶憑證有誤),從而不承擔信用證件當中的付款義務。換句話而言,這類信用證是一種能夠隨時取消或永遠都無法實現的信用證。一般來說,這是非法申請開戶人員為了逃脫付款義務而設置出來的陷阱,這就使得那些正常開戶人的合法權益及有效利益受到侵犯,同時無法進行正常的交易。

(二)信用證軟條款的特點

信用證軟條款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該條例不易被發現。這項條例的付款規章制度不夠明確,其中的一些條例條款不夠真實,有的甚至是偽造出來的。與此同時,付款義務的規定并沒有體現出來。因此,這類證件不容易被人看出端倪,它的使用權一律在開證申請人的手中。其次,這類條例的主動權完全在開證申請人的手中。該項業務運行實施過程使辦理該項業務的開戶行處于被動形式,而開證申請方卻能將這類信用證件隨時注銷,從而不承擔其中的付款義務,這是該項條例最基礎特點。最后,這項條例種類較多。隨著全球經濟的迅速發展,信用證軟條款逐漸增多,其種類也是多種多樣,經常會有所變動,有的條款內容還寫得比較專業,使得合法開證人無法看出其中的端倪,因此沒有采取防范措施。這時,就需考慮合法開證人是如何收取到軟條款信用證的。調查發現,開證人在辦理該項業務時是依照買賣合同來進行的,該合同中并不含有軟條款,開證行則是依照開證人的申請書來開戶的。由此可以看出,開證人拿到的信用證,應當與買賣合同的內容無差。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有許多外國信用證件與買賣合同不符。這就說明非法開證人有著不合法秘密,所以在申請時就設下陷阱,從而獲取其利益。這種軟條款讓合法開證人要支付更多的款額,利用軟條款的不法商人則從中受益,使得合法人的權益受到侵犯,并破壞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

三、信用證軟條款常見風險種類

(一)暫不生效條款

信用證包括兩種形式,一種為暫不生效,一種為必須要經過另外付出證性才可生效。而軟條款的作用存在不確定性,可以作用于其他條款。例如,裝船條款、商檢條款或是另外需確認或通知才可生效的條款,總而言之,軟條款決定信用證是否生效。簡單來說,就是買家可以通過軟條款使信用證不生效,使得出口商難以生產產品,或只有非常短的時間用于裝運貨物,從而使得出口商不能夠根據相關規定出貨,在這一期間,如若商品的市場價值有所下降或存在其他因素有損進口商利益的情況,進口商就能夠對出口商發出拒絕裝貨的通知,從而使得信用證不能起到效果,而受益人也無法按時把完成的出口單據提交給議付行寄單索匯。另外,開證行也能夠借此自行免除之前與其所簽訂的信用證的付款條例,而相關條例的高額履約金和傭金則早就被交易中介或開證人所收取,無法追回。

(二)信用證與合同兩個條款內容不同

在許多國際進出口貿易中,因信用證與合同兩個條款內容不同這項現象而造成嚴重損失的也較為常見。而這造成損失的原因多數都是商品的市場價值有所下滑,進口商有毀約,卻不愿承擔條例中的高額違約金,所以通過軟條款來達到目的,私自在條款中更改或添加違背之前合同所規定的條例。在條款中更改或添加違背合同之前所規定的條例,通常情況下,出口商方面無法與開證行取得聯系,而進口商方面則可以條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銀行在之前簽訂時有所筆誤而修改條例為由,達到目的,從而使得后續都按照進口商修改的合理執行,并且擔保不會有拒付情況出現,而如果出口方統一繼續執行合同并履約制單,則就已經中了進口商所設下的圈套,完成交易之后進口商指出之前所修改的單證,以不符合其自身利益的理由拒絕付款,從而減免商品的市場價值有所下滑給自身所損失的利益,或是從而設定出對自身更加有利的付款條件,而出口商就需要遵循其所要求條件,自身利益受損。[1]

四、信用證軟條款的原因分析

從多個角度來看,信用證軟條款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目前的信用證用于付款工作時,本身存在缺陷;二是信用證被開證人員非法操控。以下便是詳細說明:

(一)信用證用于付款工作時本身的缺陷

目前的信用證用于付款工作時,本身存在缺陷。這是軟條款信用證出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全球經濟貿易中,信用證的結款方法在買者與賣者之間的權益平衡不恰當。通常,買者的權益受法律保護更多。其主要原因是信用證制度在執行的過程中,買者往往要承擔較大風險,而賣者的風險明顯要更小。其中,賣者承擔的風險主要是由于出貨單與實際的出貨量不相符,使得貨款結算不準確。而買者需要承擔的是整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這可能使買者在最后時期只收到一些沒有用處的文件。因此,買者在付款之后,力圖掌控交易中的信息資料。但在實際的國際交易中,資金結算的過程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這就使得少部分的賣者欺騙買者,把較差的貨物冒充其中,有的甚至不放取任何貨物,隨之制造出假的憑證單據去銀行結算,買者則遭受了重大損失。此時,買者想在信用證上做手腳,從而制約賣者,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買者在信用結算中,其權益保護本身就高于賣者,所以買者制造出一些不易被人發現的陷阱條款。[2]

除此之外,在國際領域,有關信用證的法律保護條例較少,并且沒有相關的文獻信息明令禁止軟條款的施行使用。這也是促使信用證軟條款逐漸增多的重要因素。

(二)信用證操作人員方面的原因

信用證操作人員方面所出現的原因主要分為兩方面:一種是開證申請人有意想要詐騙對方,從而獲取高額利潤;另一種就是開證申請人為了掌握到交易的主動權,從而在交易過程中保障自身利益。

在第一方面通常存在三個現象,第一種現象就是開證申請人要求進口商在交易前提前交付履約保證金。而如若進口商在將保證金交付之后,申請人就可通過軟條例中的相關內容逃避付款的責任,最終達到自己的詐騙目的。這種現象近年來在我國出現比較頻繁。第二種現象是開證人對簽約合同進行修改之后,出口商受其修改后的相關條例所迫把貨物的價值降低賣出,開證人作為中介從中獲取利潤。這種情況是提前在合同中做好手腳,等待進口商進入圈套,出口商完成交貨之后,通過合同中的有關單據,從而使開證行無法完成付款,而貨物卻已經發出,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只能夠被迫接受其降價的條件。第三種現象是一些開證人以產品的市場價格不穩定作為借口,使得出口商利益受損。這些國際貿易,其商品都會存在市場價格不穩定的現象,特別是一些常用產品。這也造成貿易進口存在較大的風險。一些商人則利用這一特性,通過軟條款的相關內容,根據商品的市場價值變動,從中掌握交易的主動權。例如,通過信用證的相關條例指定商品的運輸線路,但是產品價值有所下滑,買家收益與初期產生較大差別,這些商人則以不是指定的船只或路線為由拒絕收貨,致使交易不能完成。[3]

而第二方面是較為正常的意愿,并非是存在詐騙的想法,而是為了達到目的通過軟條款來掌握交易的主動權。這種現象通常出現在開證人是作為交易的中介時才會發生。開證人一方面能夠控制貨物,而另一方面又擔心貨物無法在買家手中賣出或下家客戶存在毀約的行為。因此,通過軟條款的相關條例掌握交易的主動權,能夠保障交易順利進行,一旦違背自身利益,則通過軟條例來免除合同規定的付款責任。這能認定開證申請人制定軟條款是出于欺詐受益人的目的。

五、信用證軟條款的防范措施

隨著信用證的不斷發展,因軟條款而造成的相關貿易損失問題日益受到各界學者的認識,而在相關國際貿易中,仍有許多企業還是會受到軟條例這一商業陷阱的干擾。因此,出口商在相關貿易過程中應對信用證的相關條例多加嚴防,如若發現進口商所設問題,應保持理性從容應對,通過合同所規定與法律等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在具體的貿易過程中,負責的業務人員應具有較強的觀察能力,自身專業素養較高,熟練掌握好相關貿易知識與相關法律方面的條例。進口商應在具體實踐過程中應注重對外貿、銀行與各個環節的人員有密切聯系,傾力合作,通過合法手段維護好國際貿易的合法權益,避免出口商有機可乘。[4]

(一)選擇可靠的貿易對象

對于出口商而言,選擇可靠的貿易對象是避免被騙或是掌握主動權的最好方法。在挑選貿易對象時,應首先選擇一些在國際貿易上具有良好聲譽的國家和地區,盡量避免經常出現詐騙事件的國家、對于外匯管制方面較為缺乏管理的國家、沒有良好聲譽的作為擔保銀行的國家。對于簽訂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買賣合同貿易對象,必須要在交易之前提前掌握對象的相關資料、國際信譽等。特別是對方是作為貿易的中介時,必須要先對其經濟實力與履約情況有較多的了解。而在貿易前,想要了解對象的相關信息狀況,可以直接通過進口商所在的當地銀行戶進行了解,或是和一些之前與其交易過的企業進行咨詢,在進行足夠的了解之后分析其信譽,最后作出是否合作的決定。

(二)選擇口碑好的開證行

開證行的口碑是否良好對于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款起到重要影響,因此出口商應保持認真嚴謹的態度選擇開證行。雖然出口商不能夠直接就決定開證行的選擇,但出口商有與進口商商討的權利,選取一些在國際上具有高度信譽的銀行作為開證行。往往這種銀行都會特別注重自己的聲譽,相關操作較為規范,服務意識強,通常對于軟條款問題都會著重處理,選擇這種銀行作為開證行能夠很大程度上降低出口商的風險概率。[5]

(三)注意出口合同條款的擬訂

通常情況下,信用證軟條款都是按照合理條款的相關內容而設定。如若合同的相關內容均設定嚴謹,也可以很大程度上減少信用證出現問題的概率。如若交易過程中出現合同與實際不符的狀況,出口商也可以根據合同中事先所表明的相關條例進行更改。

近年來,我國進出口貿易發展迅猛,而一些外國商人則利用我國企業著急進口的心理,在貿易過程中開出豐厚的條件,誘使我方簽訂合約。往往在這種情形下,我方的負責人員都會對合同內容有所疏忽,甚至出口商還以此為由讓我方提前交保證金。因此,進行國際貿易期間,應加強對合同各項條款的防范意識,切記不可輕易簽訂合同,對于各種可能發生的爭議問題要考慮周全,這樣出現信用證軟條款的機率就會降低。[6]

(四)嚴格審核,理性對待

單據完全相符開證行才能夠付款,如若單據內容不符,開證行可以將此為據拒絕付款給出口商。對于交易信用證,必須要嚴格審核,認真細致審核每一條例、每個細節,做好防范工作,以免特殊情況出現,防患于未然。如果發現單據中的條例與自身利益有所沖突,應找交易方商討,然后根據合同的相關內容修改,在雙方利益都不受損的前提下進行修改。如若修改條例會較大地違背賣方利益,可以通過商談滿足雙方提出的條件。對于合同之中敘述模糊的條例,必須指出澄清,防止一切漏洞的產生,為貿易安全做好全面的準備。銀行收到單據之后,相關負責人員應對信用證中的內容進行全面分析,不能放過絲毫細微之處,把其中的漏洞與不足之處全部找出。

六、結語

本文對信用證軟條款的成因作出分析,并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注意遵循相關規定,熟練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對于風險的防范措施應有所加強,熟練掌握國際慣例和信用證軟條款的詐騙方法,才能據理力爭,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作者單位為中國燕山聯合對外貿易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田萍萍,陳宜卿.信用證軟條款詐騙及其風險防范淺析[J].特區經濟,2013,09(16):104-105.

[2] 謝晶,董慧玲.信用證的軟條款及其防范[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3,11(22):132-134.

[3] 王媛媛.信用證軟條款的識別與風險防范[J].對外經貿,2013,04(14):48-50.

[4] 朱佩珍.信用證軟條款的常見形式及其風險防范[J].上海商學院學報,2015,01(07):198-199.

[5] 李軒.信用證軟條款淺析[J].法制與社會,2013,12(25):213-215.

[6] 王曉燕.信用證軟條款的識別與防范[J].經貿論壇,2013,05(10):26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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