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擴充條款,目前符合特定要求的香港會計師已經可以成為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根據之前的協定,香港會計師只可以擔任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F在,只要香港會計師獲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資格;在內地有固定居所,每年在內地居留超過六個月;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由內地合伙人控制,則香港會計師可擔任該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財政部概括了這次CEPA新措施的規定:已在香港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于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具有中國國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可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唯內地居民合伙人在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決策中占有大多數的表決權;受理申請人受內地法律和規定所限。香港會計師公會已就新規定向會員發出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