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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體育賽事與體育賽事節目

2016-11-11 17:38夏博惠
人間 2016年27期
關鍵詞:著作權體育賽事

摘要:在現代社會,體育賽事早已超越了競技比賽本身的概念范疇,而成為了一項伴隨著巨大資金投入與巨額利益回報的商業活動。而體育賽事節目更以其比賽結果的時效性在被實時播放的節目中占有很大比例。但由于我國現行法律,特別是《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不清,給法律的適用帶來了諸多現實難題。筆者將通過本文對體育賽事和體育賽事節目進行一定的闡述分析,希望可以進一步厘清它們的區別和性質。

關鍵詞:體育賽事;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

中圖分類號:G22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864X(2016)09-0291-01

一、研究背景

新浪網起訴鳳凰網一案引起了各界人士尤其是知識產權法領域內的熱議。在此案中設計體育賽事節目的定性問題,體育賽事節目是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體育賽事節目和體育賽事是不是同一個概念,對它們的性質定位有什么不同,體育比賽中運動員應該受到哪些權利保護,他們是否可以歸屬于演員,等等一些問題還沒有一個確切同一的答案。下面將是筆者對這些問題的一些研究和看法。

二、體育賽事的性質研究

體育賽事是指以體育競技為主題的,一次性或不經常發生的且具有一定期限的活動。對體育賽事是不是作品這一問題一直在學界是爭論不休的。

中國人民大學鎖福濤博士這樣認為:“判斷是不是作品,要根據作品的定義。我國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作品必須是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作品,至于體育賽事屬不屬于作品是有疑問的?!?/p>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博士分析認為:既然能夠把舞蹈作為一個作品,把雜技作為一個作品,體育賽事本身也是一個作品,它里面含有技巧,而且含有藝術,所以這個不管體育技藝的水平高低,本身是一個作品。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體育賽事顯然不是文學也不是科學,那是否可以歸為藝術呢?藝術是人的知識、情感、理想、意念綜合心理活動的有機產物,是人們現實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形象表現。在討論體育賽事是不是作品一問題上,可以通過這樣一種思路進行考慮,先討論體育運動員是不是表演者或者說是不是演員。很多人都說演員表演的是藝術,是有劇本或主題的,而運動員就是運動員,只是一種技巧和力量的展現,每一位運動員的技術動作即使有他們的美感也無法通過著作權去保護。

表演類型中有一種即興表演,是指沒有寫好的劇本、臺詞,也不經過排練就向觀眾演出的一種戲劇表演。那可不可以將運動員看作即興的表演者呢?比如在足球比賽中每一個運動員處理球的方式是不一樣的,當隊友把球傳給小羅,他嫻熟的用腳尖把球停在腳下,然后帶球前進,一個牛尾巴過人,接著兩個踩單車過掉后衛,輕輕一搓打出一記弧線挑射,皮球劃過門將手指應聲入網;當隊友把球傳給齊達內,他很冷靜,沒有選擇大部分球員會選擇的方式將球順勢傳給無人盯防的隊友,而是將球往回一拉,一個馬賽回旋,將防守球員撇在身后,接著另一名防守球員協助防守,又一個馬賽回旋,防守球員滑倒在地;當球在c羅腳下時他會左腳傳給右腳,右腳再傳給左腳,擺動小腿,突然爆發變速甩開后衛幾條街。

不同的球員對球的處理不同,這樣就能視為演員了嗎?他們還是在運動場,他們在表現的還是體育競技,這和藝術似乎還是差別很大。但如前面所述,其實體育運動也是有他們的主題的,一場足球賽就像是演一場電影,球隊主帥就是導演,賽前就對整場比賽進行安排部署,是要一場中規中矩的比賽還是華麗一些或者保守一些,都需要對每一個“演員”有詳細的要求,他們都在扮演自己的角色,唯一不同的是沒有寫好的劇本,靠的是即興的發揮和應變性表演。

可問題又來了,如果每一個運動員都看作演員,都有表演者權的話,那他們在場上的動作是不是需要受到保護,馬賽回旋是不是齊達內可以用別人不可以呢?這樣必將限制足球運動的發展,限制這項運動的觀賞性。顯然不能通過這種表演者權或者給與每一個運動員作品著作權來保護運動員權利。華東政法大學的教授王遷曾經說過這么一段話,“競技體育活動展現的運動力量和技巧,無論其是否為“獨創”的,由于其并非展示文學藝術或科學美感,其競技活動本身并非作品,對其技巧或比賽策略的設計也不是作品(因為思想無版權)。同時,即使競技體育活動也帶有一定美感,只要該美感與競技技巧無法分離,同樣不能予以保護。如果對競技體育活動或對比賽策略的設計作為作品加以保護,恐怕天下的比賽大多辦不起來,因為各類比賽涉及的技巧是相當有限的,一旦為某個人加以壟斷別人就用不成了。

我國的著作權管理組織有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我們完全可以建立這樣的一個中國運動員管理協會,當然一個組織的建立是一項很復雜很困難的事情,需要長時間的研究才能確立。

最后對于體育賽事到底是不是作品這個問題,經過很多思考我最終暫時贊成我起初的看法: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币獦嫵勺髌沸铦M足三個特性即智力成果、獨創性和可復制性。下面我從三個特性方面分析體育賽事屬不屬于作品:1、體育賽事不是智力成果,它僅僅是技術、力量的結合,是競技技巧和比賽策略的設計。2、體育賽事沒有獨創性,比賽是按照規則和程序進行的,整體來看并不具有獨創性。3、體育比賽不具有可復制性,而更多的是運動員現場的發揮,更伴隨有很多突發情況。足球界有這么一句俗語“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進球”就說明了體育比賽的復雜性和不可重復性。當然,本觀點只是對本案所稱體育比賽的論述,不排除花樣游泳、藝術體操等特殊類型的比賽。

三、體育賽事節目的性質研究

法院將新浪網轉播的體育賽事節目視為“畫面作品”,將鳳凰網的轉播行為視為對“應視為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的侵害。在著作權法規定權利客體的第三條中,并無畫面作品這一類別,所以這一描述我感覺有些不妥,因為法院沒有創造法律的權利。那可不可以看成匯編作品呢?

匯編作品是指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匯編作品要求在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上體現獨創性。顯然將體育賽事節目看作匯編作品不太合適。

而轉播畫面的形成是對多個鏡頭選擇、編排的結果,不同的機位設置、畫面選取和編排、剪切等手段,會導致不同的最終畫面。通過對錄制鏡頭的選取、編排,穿插加入了嘉賓解說,戰術回放分析和特效渲染,賽事數據即時統計和比較,賽后花絮剪輯和制作等諸多獨創性表達形成可供觀賞的畫面,是一種創造性勞動。故賽制錄制形成的畫面,應認定為作品。

作者簡介:夏博惠(1991.02-),男,漢族,山東濱州人,法律碩士,煙臺大學,研究方向: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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