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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使用法制化體系建設初探

2016-11-14 10:38邸方彬李思偉
法制博覽 2016年11期
關鍵詞:法制化體系建設

邸方彬 李思偉

摘要:隨著我國行政工作規范化、法制化程度的不斷加深,作為重要的刑偵工具的警犬在使用工作中也有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并且在此過程中各地使用警犬的狀況以及使用方法在實際工作中的作用參差不齊,法律存在碎片化以及臨時性的特點,以此有必要對警犬使用過程進行整體性法制化構建,使之融入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當中,一方面規范警犬使用,另一方面,提升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整體有效程度。

關鍵詞:警犬使用;法制化;體系建設

中圖分類號:D63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2-0175-01

作者簡介:邸方彬(1973-),男,漢族,安徽銅陵人,安徽省銅陵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四大隊,大隊長,研究方向:警犬使用。

一、現實條件的法律體系建設

(一)現實的法律文件

在現實狀況中,規范警犬使用的主要是《公安機關警犬技術工作規定》以及《警犬使用工作規則(試行)》,其中前一個文件在2011年頒布,而另一個文件于2001年頒布,同時這兩個文件都是以公安部的部級文件在這連個文件中主要規定了具體情況下警犬使用規則,以及使用條件與使用方法,例如在《公安機關警犬技術工作規定》中在其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五條面確表示“全國警犬技術工作由公安部形式偵查局統一負責”,一方面明確監管使用的責任單位,另一方面也說明在實際工作中警犬使用需要整體化規劃,并且在中央機構中有其必要的責任實現機構。

(二)執行體系中實際使用警犬狀況

在實際警犬使用過程中,警犬主要用來進行防爆、重要時期警備檢查以及在對于重要人犯的大規模搜查等工作。在這些工作中,警犬主要的用處協助公安人員進行危險排除,尤其在新式社會條件下,警犬使用日益碎片化,尤其是很多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對于犯罪現場周圍熟悉程度深的特點,往往逃入人口密集區,或者深入深山老林之中,力圖通過復雜的社會自然條件逃脫法律的制裁,在這樣的狀況下就需要警犬進行人員甄別,完成對犯罪嫌疑人的搜捕,尤其在大規模搜山過程中,警犬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隨著我國國際地位的提升,涉外活動日益增多,在此條件下,對于活動安全更加重視,而警犬作為維護活動安全的重要工具,在活動起著排查危險,檢查人員設備的重任,在剛剛過去的G20峰會中警犬在維護會產安全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不容忽視。

二、現實條件下法律建設的不足

(一)法律破碎化

在現在法律建設過程中,警犬使用法律規范碎片化,其典型就是在警犬使用規范制定過程中,主要是以部級文件的形式下發,換而言之,即為公安系統內部規范,其負責對象僅僅是公安部,而且就實際法律而言,這些法律雖然層級不高,但是往往面面俱到,導致僅僅可以提供理論性支持以及方向性指導,由此法律內部沒有核心的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精神不明顯,且無法進行該法律法規的整體歸類,其民法與行政法屬性的相互結合,導致在相應規范內部出現法律碎片化的傾向。

(二)法律執行差距出現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可能出現完全符合《規范》所列出的狀況的情況,所以在實際法律執行過程中會出現法律與實際情況沖突的狀況,尤其在進行類似于搜山的行動中,要求公安人員隨機應變,在一定情況下還要充分發揮警犬的積極性,但是在此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與規范相抵觸的情況,如在進行犯罪嫌疑人抓捕時,使用警犬可能會導致犯罪嫌疑人受傷,對于之后的刑偵工作帶來不僅可預測的后果。

三、整體化構建下的法律建設

(一)融入法律體系

首先,融入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最重要的就是從部級法規向正式人大立法過渡,通過人大司法委員會整體運作,將原本只是作為公安人員內部規范的部級條例轉化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有機融合的法律,進入到整個社會主義法系當中,完成自身法律適用范圍的轉化,由原來的內部規則向全國法律的轉變,提升警犬使用法律的有效作用范圍,為警犬有效使用打下基礎。

(二)充分調研,分門立法

原有的《規則》對于警犬使用中的事項,做了面面俱到的規定,但是在此《規則》中各方面規定卻不細致而且很多情況下無法與現實聯系,容易造成法律與現實的沖突,導致法律適用與現實條件的脫節,影響法律效能與法律實現條件,為此要進行充分的調研,充分了解各地警犬使用狀況,比如云南地區作為防毒的重點地區,在邊防過程中要大量使用警犬而山西則不必要,以實際情況為基礎進行配套法律建設,將原有的整體化規范作為此系列法律的總綱,將其中的具體條件下警犬飼養、使用進行條例式立法,通過人大分門別類進行,以此提升警犬使用規范水平克服在原有過程中的法律碎片化、無效化傾向。

四、小結

在本文中,筆者主要通過對《公安機關警犬技術工作規定》的分析指出,在現實條件下確實存在警犬使用“有法難依”,且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狀況,以至于出現了法律碎片化的傾向。筆者認為將原有的部級法規進行總綱條件下的分門立法,可以有效將警犬使用法制化,并以此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

[參考文獻]

[1]代翔.警犬使用中的立法規范探討[J].現代婦女:理論版,2015(2):263.

[2]付凱,扈立起.談如何處理好警犬的訓練與使用[J].中國工作犬業,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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