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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無人繼承制度的完善

2016-11-24 17:32宋超李大嶺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0期
關鍵詞:債權債權人債務

宋超+李大嶺

摘 要 我國現有的繼承制度只解決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后,債權、債務如何處理的問題。對于無人繼承、被繼承人留下的大量債權、債務,此時審執程序應中止,待確定繼承人后再行重啟。但是無人繼承時,此時債權人如何讓救濟?現行理論及法律的空白,給債權人的保護造成極大的困擾,被繼承人死亡,所負債務明顯大于其所有的財產,此時被繼承人的財產理論是債權人整體的財產,債權人自我保護是最佳的保護路徑,而債權人會議無疑是債權人參與自我保護的最優選擇。

關鍵詞 債權 債務 無人繼承 債權人

作者簡介:宋超、李大嶺,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圖分類號:D923.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05

甲為一個從事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個人,個人名下登記有數套房產及數輛汽車,不幸死亡后,留下大量的財產及債務。甲的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此時甲在法院所涉訴訟、執行案件眾多。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何繼續訴訟程序?執行過程中,如何確定被執行人?如何最大程度第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成為我國理論界及實務界函待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無人繼承制度的困境

(一)我國無人繼承制度的理論困境

各國關于無人繼承的理論,都停留在關于無人繼承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上。世界上大致有兩種關于無人繼承財產所有權的學說,一種學說是“特殊繼承人理論”,該學說認為,國家應以特殊的繼承人的資格取得無人繼承財產。這一學說由薩維尼創造,該學說認為國家和地方團體可以假定為最后繼承人,在發生財產無人繼承并且無人接受遺贈的情況下,不問財產位于何處,都應由死者所屬國家以特殊繼承人的資格取得這一財產。 德國、意大利、瑞士、匈牙利的立法都支持這一學說。 另外一種學說是“先占權理論” 這種學說認為,國家是以無主物占有者的資格取得無人繼承財產。國家是最早的無主物占有者。英國、美國、法國、日本、奧地利等國的立法支持這一理論。

我國的立法并沒有明確是以何種學說作為理論基礎,但是明確規定無人繼承財產后,被繼承人的財產歸于國家或者集體。我國立法解決了無人繼承財產的所有權問題,但是無法解決無人繼承時,在訴訟、執行過程中債權人及法院面臨的困境。關于在無人繼承情形下,審理、執行面臨的問題,我國的理論界很少涉及。

(二)我國無人繼承制度的現實困境

1.審理的困境:

在無人繼承的案件中,一旦發生無人繼承的情況下,案件就審、執進入中止程序。由于無人繼承,很多問題并沒有解決,標的上千萬的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如何保護?都是刻不容緩要解決的問題。

此時當事人的訴權從某種程度上將就是消失了。雖然自然債務還存在,但是由于繼承人放棄繼承,債權人無法主張權利,以至于向誰主張權利都不知道。此時遺產處于動態中,可能被一部分債權人侵害,也可能被債務人或者遺產保管人侵害。由于對遺產缺乏必要的支配,因此債權人很難保護自己的權利。

2.執行的困境:

《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并且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屬于國家所有,如果被繼承人是集體組織的成員,該財產歸屬于集體。繼承的財產應該首先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清償上述債務以被繼承人繼承的實際價值為準,超過該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是繼承人自愿清償不受上述繼承財產實際份額限制。在強制執行環節,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無人繼承的遺產,此時出現無人繼承?執行程序如何確定被執行人?哪一國家集團代表國家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所有權?哪一組織代表集體行使被繼承人的所有權?此時法律歸屬于空白。

二、完善無人繼承制度——引入債權人管理制度

無人繼承遺產是指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繼承遺產。包括無繼承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權利、遺贈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表示接受遺贈、以及遺贈扶養人未履行扶養義務時。繼承人有無不明時, 若將遺產放置不管, 難免有損毀滅失的可能, 對日后可能出現并承認繼承的繼承人而言會極為不利;如果繼承人始終不出現, 那么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也會造成損害; 遺產在清償債權,交付遺贈后尚有剩余歸屬國庫時如不加以管理, 也會造成國庫財產收益的損害 。

在無人繼承的前提下,遺產始終處于動態的變化之中,可能會發生遺產貶值或者遺產被侵害的可能。此時,遺產實際上是債權人的財產,因此有必要建立債權人對于遺產的絕對控制的制度。

對比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對于無人繼承所帶來的問題,建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設立遺產管理人可以有效保護遺產,如《法國民法典》第 796 條、第 814 條規定。不過,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可以很好地解決遺產貶值、保護的問題,但是解決不了遺產的分配。在無人繼承的情形下,遺產此時是債權人的財產即使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也很難解決遺產的分配問題。因此有必要引入債權人管理遺產制度,建立債權人對于遺產絕對控制。債權人一方面可以行使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對遺產進行必要處分,使遺產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可以提出遺產分配的方案,盡快地處理遺產,了解債權債務。

三、債權人介入無人繼承遺產的管理的條件

(一)債權人介入遺產處置的時間——無人繼承時

無人繼承遺產是指繼承開始后,無人繼承遺產。主要情形包括:繼承人主動放棄繼承的權利、遺贈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接受遺贈、遺贈扶養人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扶養義務。

(二)債權人介入遺產處置的形式——債權人會議

對于被繼承人來說,,其可能所負巨大債務,應該包括很多不同種類的債權人,包括:有擔保債權的債權人、普通債權人、侵權責任債權人、合同之債的債權人等。債權人的種類也不一樣,其代表的種類也不一樣。有的債權人是企業法人、機關法人,有的是個體工商戶或者是個人抑或其他主體等等,此時如何處分被繼承人的財產?要實現債權人整體利益的平衡,必須是要確定整體、統一的目標,不在同一整體目標追求下的單個債權人是無法取得良好效果的。

實現這一整體目標,所有的債權人勢必要相互協作,提供一個最優的平衡方案。如果沒有最優的方案。雖然每一個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但是該方案能代表最大多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要提供一個債權人相互協商、表達意愿的平臺,而債權人會議是“實現債權人破產程序參與權的機構” 那么,債權人會議理應是處理無人繼承遺產時債權人集體協商的最佳平臺。

1.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人員:

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包括普通債權人、有擔保債權的債權人。按照我國《破產法》規定,具有擔保債權的債權人明確是破產法中的債權人會議成員,但是他們不具有表決權,如果其放棄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會議可以賦予其表決權。無人繼承制度下的債權人會議理應和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人員相似。

2.債權人會議的組織機構、職責:

無人繼承制度中的債權人會議主要職責是遺產分配方案的表決,以及各種遺產分配方案的協商。債權人會議機構可設置債權人會議主席一職,負責債權人會議召開的程序性事項。債權人會議的主席代表無擔保債權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債權人都可以擔任。

3.債權人會議的成功召開的法定要件:

按照破產法的相關理論,債權人會議的工作形式是通過決議。普通決議比如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確定債權人的債權等。特殊的決議即遺產分配方案。對于普通決議的表決,由出席債權人會議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表決即可,但是其所代表的債權總額要占無擔保財產總額的一半以上。

規定債權人會議的出席人數沒有意義,對于無人繼承制度下的債權人會議來說,只要不損害小額債權人的利益,主要是以債權額所占比例來行使表決權。因此以后出的制度設計應該這樣規定,出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數為必須兩人以上,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視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功舉行。

四、債權人介入無人繼承遺產的管理的具體程序構建

(一)遺產的控制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發生。被繼承人可能有很多的財產處于其他人手中,或者正是某個案件的當事人,此時債權人會議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遺產的保管人發出公告,公告其在一定期限內將遺產交予債權人委員會控制。未來在我國無人繼承制度設計中,可以規定債權人委員會可以發出公告,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務人需要將遺產交予債權委員會控制。此時,債權人委員會享有對遺產的控制權利,必要時可以給與處分。其處分的權限相比于域外的及我國臺灣地區的遺產管理人的權限。

在審理階段可以將債權人委員會列為被告,在執行階段可以將債權人列為被執行人,債權人委員會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主張被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權利。

(二)遺產的分配

遺產處于債權人委員會控制以后,剩下的就是遺產的分配。在無人繼承的情況下,一般都是資產小于債務,所以公平分配財產至關重要?!镀飘a法》是解決法人在資不抵債的情形下,如何分配財產。因此在無人繼承財產的情形下,可以很好地借鑒破產法的規定。

1.遺產分配方案的提出:

遺產分配方案由誰提出,代表著法律不同的價值取向。 在遺產分配程序中,遺產分配方案理應由債權人提出。當然遺產分配方案也可以由國家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提出,但是事實上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一直是缺位的。當然在執行程序中,法院也可以提出遺產分配方案供債權人會議表決。

2.遺產分配方案的表決:

債權人會議應該由全體債權人參加,普通債權的債權人具有表決權,享有優先權的債權人不具有表決權,我國《破產法》規定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對于特殊決議的通過,如破產法中和解方案、需要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總額必須要占無擔保財產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因此在遺產分配方案的表決過程中,也應該采用雙重標準。遺產分配方案的通過需要有出席債權人會議過半數,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也占所代表的債權的過半數以上。

3.債權人會議的表決結果:

債權人會議的主要職責既是表決遺產分配方案,遺產分配方案通過,那么債權人會議負責遺產分配方案的實施。同時為了考慮成本問題,如果債權人會議連續三次通不過遺產分配方案,那么由法院提出遺產分配方案,供債權人會議執行。

五、結語

對于法人的“死亡“,我國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但是對于自然人死亡后,債權債務的處理,我國的制度顯得比較滯后。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自然人的財富日益增長,未來無人繼承情形下,債權債務糾紛會日益增多,因此有必要從制度方面加以完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注釋:

錢驊主編.國際私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535.

See Martin wolf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50.2nd);See 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E76.

戴炎輝、 戴東雄.繼承法.臺北:順清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4.312.

韓長印.債權人會議制度的若干問題.法律科學.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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