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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銷方式下銷售業務會計處理探析

2016-11-25 10:02李翠玉
經營者 2016年15期

李翠玉

摘 要 本文主要通過代銷方式的銷售行為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和計量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和評價,試圖探討出針對同一會計業務不同銷售模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賬務處理的差異。

關鍵詞 代銷 委托方 受托方

銷售是工業企業重要的交易環節,銷售行為的出現,對企業是一個極大的利好信息,它會帶來收入、利潤的增加及現金流量的涌入。所以正確界定銷售及客觀計量銷售收入成為工業企業一個艱巨的計量任務。

企業的銷售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存在商業折扣、現金折扣、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的,也有預收款方式的,更有較為繁瑣的委托代銷方式的,本文研究重點是委托代銷商品會計處理環節的相關問題。

代銷屬于企業銷售行為中的特殊業務,根據是否買斷可以分為兩種形式:收取手續費和視同買斷。這兩種形式在經濟活動中是比較常見的。下面將逐一對兩種形式下的會計處理進行剖析和評價。

首先第一種是收取手續費形式。這種形式下委托方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的實現。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有明確的協議約定,當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約定的價格實現銷售的時候,委托方需要按照約定向其支付一定的手續費,在此過程中委托方實際借助了受托方的平臺和資源,擴大了銷售,提高了市場占有率,所以真正實現銷售的還是委托方,受托方僅僅擔任了橋梁的作用,這種銷售模式會計處理比較單一,受托方只需獲得手續費收入,它的主要目標及任務就已實現。因此這種代銷屬于沒有自主權的代銷。實務中其具體業務流程是怎樣的呢?首先由委托方按照協議要求向受托方發貨,受托方收到托收物品后按照委托方要求的價格實現對外銷售,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后開具發票給受托方,受托方接收發票完成,雙方進行手續費結算,最終受托代銷任務完成。在此過程中受托方取得了手續費收入,委托方承擔了一筆手續費支出,所以從實質上來講,受托方幫助委托方擴大了銷售量,委托方通過支付一定的手續費對接收勞務給予一定的價格補償,最終雙方圓滿完成了委托受托任務。

第二種是視同買斷方式。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是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簽訂協議或合同,委托方按照協議或合同收取代銷貨款,受托方實際對外銷售價格由其自行決定,為此實際銷售價格與合同協議價格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這種方式下,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事先有約定,只要受托方收到了商品,無論其是否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沒有任何關系,那么受托方收貨付款后就相當于完成了購買行為,委托方在發貨收款后可以根據產品銷售收入確認的條件確定收入的實現。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另有約定:受托方沒有將商品賣出可以將產品退還給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給予一定的補償,那么這種情況下委托方并沒有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受托方,委托方不能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只有在受托方將產品銷售后并給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才可以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現舉例說明兩種代銷方式會計處理的差異:

第一種方式以收取手續費方式為例。A企業委托B企業銷售商品300件,商品已經發出,每件的成本為80元,合同約定B企業實際對外銷售價格為100元/件,A企業按照不含稅售價的10%收取手續費,B企業實際對外銷售1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為11700元,貨款已經收到。A公司收到代銷清單后向B公司開具了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假定A企業發貨后納稅義務并未產生。不考慮其他因素。

委托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委托方發貨時,借記委托代銷商品24000貸記庫存商品24000;當收到代銷清單時,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則借記應收賬款 11700貸記主營業務收入10000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8000貸記委托代銷商品8000;當收到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 10700借記銷售費用 1000貸記應收賬款11700。

受托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收到代銷商品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 30000 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款 30000;當受托方完成對外銷售時,借記銀行存款11700貸記受托代銷商品 10000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當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候,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貸記應付賬款 1700,同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10000貸記應付賬款10000;向委托方支付貨款并計算手續費時,借記應付賬款11700貸記銀行存款 10700 貸記其他業務收入 1000。

第二種方式以視同買斷為例。A企業委托B企業銷售商品300件,協議價格為100元/件,該商品的成本為8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假定商品已經發出,根據代銷協議,B企業不能將沒有代銷出去的商品退回A企業。A企業將該批商品交付給B企業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金額為5100元。B企業對外銷售該批商品的售價為130元/件,并收到款項存入銀行。

委托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委托方發貨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借記應收賬款35100貸記主營業務收入30000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 24000貸記庫存商品24000。委托方收到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35100貸記應收賬款35100。

受托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受托方收到貨物時確定購買行為的產生,借記庫存商品 30000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00貸記應付賬款 35100;當受托方將貨物實際對外銷售時,則銷售行為成立,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為,借記銀行存款45630貸記主營業務收入39000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630,結轉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30000貸記庫存商品30000。

所以委托代銷方式下雙方賬務處理的差異主要體現在:

首先,對于委托方來講,在收取手續費的代銷行為中,委托方發貨時不應該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只有當受托方真正完成對外銷售并給予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時,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則可以確認收入的實現。而在視同買斷的方式下,如果雙方有合同或協議約定,無論受托方收貨后是否賣出,是否盈利或虧損均與委托方沒有任何關系,則意味著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受托方,那么委托方需要在發貨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并結轉銷售成本。

其次,對于受托方來講,在收取手續費的代銷行為中,受托方僅僅是接收了一個委托代銷的任務,所有銷售收入的實現和成本的結轉均與受托方沒有任何關系。受托方唯一的收入來源是委托方支付的手續費。而在視同買斷的方式下,受托方實現了身份的真正改變,它不再是單純地接受任務,而是充當了真正的購買方,并且如果雙方預先有協議約定,受托方收貨后無論增值抑或貶值均與委托方沒有任何關系,則意味著商品發出后委托方已將該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此時受托方實現了第一次購買行為,之后受托方會根據市場行情合理定價并投入市場銷售,當受托方將商品真正銷售出去,銷售行為成立,則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和結轉銷售成本。

(作者單位為濰坊工程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中級會計實務[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5.

[2] 王碧秀.財務會計實務[M].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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