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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與美學之關系

2016-12-01 14:24安玉超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2期
關鍵詞:以人為本價值觀

摘 要 法學是嚴峻的,美學是浪漫的,法美學不是多學科的交叉,而是結晶;不是追求意趣,也不強調ideology, 卻追尋求知精神;法律美學不要唯美,卻要保留審慎的判斷,本文先將法律與美學作一個鏈接,再提出法治建設的以人為本價值觀。

關鍵詞 法美學 以人為本 價值觀 個性美 共性美

作者簡介:安玉超,北京政法職業學院,講師。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49

前蘇聯文學大師車爾尼雪夫斯基說過:“生活處處充滿了美。不管是什么事物,只要是按照人類的理解和人的天性去生活的,就應該是美的;不管是何樣東西,只要是讓我們心有所動并引發我們感情迸發的,就是美的?!边@表明,美是人類情感中所特有的,并且,只要我們用心去體驗,就能發現美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表露無遺,法也是我們人類所特有的,我們人類生活的諸多方面更是少不了法,美體現在人類生活的不同層面。法也是生活,我們的生活擯棄不了法,我們的國家和社會更是要依賴其走向成功與輝煌。所以,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的核心要素乃是全體人民的健康的法治精神、法治情懷、法治人格與法治情感的培育和成長。唯有懷著這樣的心態,法才會對我們產生持久的魅力,法也會贏得人們的真誠的尊重。如果全民不對法呈一種敬仰狀態,那么這個國家和民族就是無知和愚昧,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很容易懂得,在一個全面缺失法治情懷與法治審美的民族政治生活里,想要建立起真正的法治是極為艱難的。那么,我們的法治要有所建樹的話,應該走兩條路,一條是措施和方法,另一條是國民的法律意識。

一、 法律與美學

1750年鮑姆嘉通提出了美學概念,時隔不久,黑格爾寫成《美學》,但黑格爾卻是反對美學的,他說,“因為藝術美是與人的所有感官相聯系的,所以,美并不屬于思考的范圍,只要人的豐富的情愫與感覺就行了,也就是說,人類對于美的體驗的能力是不同于科學思考的一種天性與功能”。黑格爾反對美學是因為人有了思維方式,有可能破壞了美的天然,他實際要的人生的意境美,意境是要內涵的,而人的科學思考卻要外顯的,所以他提倡美學是要在心里去想的,不能放在嘴說的,更不能形之于文字,他卻有《美學》問世,這不矛盾嗎? 約二百年后,日耳曼民族最偉大的法學家之一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在他的名著《法哲學》一書中主張通過文學創作和藝術作品來認識法律的本質,并且積極要求建立一門法美學。他這是和黑格爾成心過不去,法要成文的表述,法要公布,法要“法無明文不為罪”,法要成為治世歷器……法這么張揚,還能美嗎?法的僵硬,法的無情,法則的直而不是彎的和不可更改,法總是黑著面孔皺著雙眉,——法能成為美學的研究對象嗎?但法能,法不是文學上的意識流,它要的是最簡單的表達,簡單卻又充分,難道立法者的對語言的凝練不是一種藝術創作?法以條文為唯一表現,法條無說理,象帶尖的刺,法的語言冷的象嚴冬的風,法沒有曲線的身體,沒有飄動的彩衣,沒有任何情調, 法時時刻刻讓人望而生威,讓人可遠觀而不可褻玩,——難道法的實踐者對法的真正本質追求造就不了一種人生的境界?當然能?

法當然是美,法也必然是美學,她自己不美,怎么給我們這個世界帶來安全和寧靜,怎么能帶來和諧和平衡,公平與正義,安全和寧靜是生活的美,和諧和平衡是秩序的美,公平和正義是價值的美。

我們先對法學與美學的論著作一個大致的了解:

1871年歷史法學派關鍵性學者奧托·馮·祁克的《德意志法上的幽默》問世;1904年齊特爾曼著成《作為藝術的法學》;1912年巴拉赫著成《法律和想象》;1919年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的倡導者約瑟夫·柯勒著成《在法學舞臺前的莎士比亞》;1923年漢斯.費爾著成《繪畫上的法》;1924年繆勒著成《我們民族詩歌中的法與國家》;1932年施托克哈默著成《作為科學的美學和法學》;1938年施泰因貝格著成《法律中的笑話》; 1945年Cyril Hare著成《法律上的悲劇》; 1947年特里佩爾著成《論法的風格:法美學文集》;1952年爾庫斯著成《法的世界與美學》 ……

還有一部是意大利思想家維科的在當時震驚世界的《新科學》,他在那個科學的力量充斥整個世界的時候寫下這部著作,卻以一種戀舊的筆觸把我們的思維帶到遙遠的過去——已經逝去的那個令人夢想和向往的感官世界,使我們感受到先祖與歷史上偉大的智者那種不同于技術理性和邏輯方法之“詩性智慧”的思想的火花?!霸娦缘慕洕?、“詩性的倫理”、“詩性的政治”、“詩性的宇宙”,如此等等的語言背后的意義空間所展示的美麗圖景,至今,依舊在猛烈的震顫著我們受技術宰制的心靈。

維科以其獨特的描述,讓我們在閱讀之后,就對“法”起源的自然意象記錄下朦朧的印記。他關于古羅馬“法”一詞的詩歌化的推理,自然的向我們展示著他對法律的一種審美情感。他說:“古代法學的語言心幾乎全部屬于詩性的,……尤其是羅馬法,簡直是一篇嚴肅認真的詩作,是由羅馬人在羅馬廣場表演的,而古代先哲的立法工作是一種嚴峻的詩歌創作?!?/p>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人的工作,并非是機械、古板而冷靜地“操作法律,而且是要把至誠的博愛精神、人文關懷、美學原則和正義情感以專業化的、理性而又藝術的方式表達在外。正是在此意義上,也可以說,法律人應當同時是工匠、詩人與藝術家,是法律藝術與法美學的創造者。 我們的法律人是否能以此種心胸去對待法治進程呢?

二、法治建設對美學的要求

客觀地講,我們的法治建設有不少的成績,但是,我們的法治建設一直以來有個錯覺,以為法治是單一的法律實務的事,與其它無干,筆者認為是國情、人文、人性、民族性等等, 這些東西太過,是不可能短時間內都給予驅役的。郝鐵川老師說過:“目前法學界操作在現行法律方面顯然過了,而忘記了對未來理想法的憧憬……——現行法是未來法的實現,一部人類法史,就是理想法不斷向實然法轉化的歷史?!薄霸O計理想法模式是法學界知識分子不可推卸的責任……知識分子就是社會道德良心的承擔者和社會制度的完善者,而不是社會現實的尾隨者?!薄徽Z道破天機。

(一)法治建設應是對價值追求的各要素之間的精確布局

法治是對秩序井然的和制度明朗的再度追求,就象我們對面前生活的又一次選擇,這個選擇我們建構起理性維度和精神經度的網,而選擇和重構就勢必嵌入我們的法律人或者說人類的心智需求,人類的大需求是真,善,美,這個世界到目前還呼吁法治,就是因為真善美的殘缺,法治要有自己的審美標準,要有自己特有的真善美,這個標準不要只以現在的困境的解決為目的,要考慮整個事情的來龍和去脈,要把民族性,歷史問題統統放在天平上過稱,要把補充的,尋覓的,正在和將要實現的布局都標在這個網上。法治的審美立場所要展示的既有對現實的法治生活積淀的批判,又有對將來的預料和向往,這兩個首先是平行的,象兩根鐵軌,沿著它們,法治的列車方能開到遠方,從這個角度來看,法治的審美立場也就體現了現實中的法律人所需要的這些要素的關鍵是與人性相合,相對于法條和制度,這些要素當然的蘊于其中,是純粹的人的本質層面上的東西,按黑格爾的說法,美也是這么的一種存在,而正是這種天然美的存在卻是人類自身不斷向前發展的內在動力要素,也就是說人類一切的活動都是對美的渴求,因為,人是現實的存在,但生活中的現實的人卻總是不滿足于人的當下的現實生活,總是妄想使當下的現實進一步變成對想象中的未來的一種樣子。生產勞動、技術發明、工藝改進、道德實踐、觀念更新、政治變革,都是生活中的現實的人對人的現狀的企圖超越。

(二)法治建設的以人為本價值觀

法治建設的在理念層面上是否是以人為本?而法的領域內的以人為本到底是什么意思,我們作為法律人應該對其作何種理解?如何理解法治建設的真正客體?很可能的是,我們的一直在幼稚的認為法治建設的對象是具體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這就完全錯了,因為,法治建設的真正客體永遠是人類自身,法治建設在以人為客體的時候,最核心的是要把人和法治建設等同起來,這二者之間是對立和平等的地位, 因為,法治和人都是社會和自然的因子,法治建設在有所“動”的時候,第一,要關注的是法治環境的開放和容許程度,第二,要注重的作為客體的人的力量,以人作為最醒目的參照物,把法治建設當成是對美的實現,當成是對人的一次承諾的兌現。

法是僵硬和缺少溫暖的,但作為法治建設的主體的法律人不是如此,這就好辦,法治建設先要有精神,象一顆啟明星,閃爍在那兒,法治建設把作為客體的人照耀清楚,把無序和有序狀態嚴格的區別,把沖突和矛盾狀態也嚴格區別,有時做這種區別的時候,要換位思考,這個過程是個蛻變和生成的過程,要把法的理性和人的感性進行多層次的整合和剝離,再整合再剝離,把人性與法治建設的機械性進行整合,把法的張力與人的容忍度進行整合。我們知道法是以靜態美向人們展示的,而我們要的法治建設的生動美,那么在這些個融合過程中,法律人本身不能以職業和人格的刻板來行事,要把手中的法看成是“活法”,要自己心中的美的觀照去理解和善待法。

(三) 法治是個性美與共性美的統一

人的多彩生活,人的多種生存之道,還有人的性格和人格的多重性,這一切都有一個共同的折射,法律有時與這些折射相互輝映,有時不得不躲在這些折射的背光部分里暗自絞盡腦汁,與其說是法在制衡人,不如說是人在縱容法,但人類一旦與法達成那怕是暫時的相互默契,那就是法律的新生,以及由此導致的社會的大同,而法治應該要的是永恒的這種默契。人性有性善和性惡之分,這二者對法治都無利,性善導至泛道德主義,性惡產生破壞的欲望,漢董仲舒認為善與性有一定距離,他承認人人一生當中都會有善舉,且善舉一般會多于惡念:“人受命于天,有善善惡惡之性,可養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柏拉圖卻不太相信人性,他覺得人性的靠不住的原因是因為性惡和性善有時不僅難以區分,且表現形式與內在實質常處于游離狀態,那么,法治建設應多考慮人性惡,但決不能置人性善于不顧,要“防惡”,也要“揚善”。

法與美學,與人性中的真善美在當下要有一個相互接受的時間跨度,還要有此長彼消的空間維度,我們要認識到法治是一個偉岸堅固的大廈,這個大廈,不僅美天然的蘊于其中,更要真切的表現其外,而且美應當成法治建設整體工程的最先感觸者和感受者。法治與法治建設引入美學思維,只是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前所未有的理念與角度,一種全新的認識與理解,這對于我們在更為廣大的范囿里反思與省察法的精神實質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所以,法治與美學的聯袂不但可以抬升法治的生態環境。

三、結語

“法律總是接近一貫性,但永遠達不到一貫性”,這話是美國的霍姆斯說的,他說這句話的時候,口里含著煙斗,一雙小而有神的眼睛凝視著美利堅繁星滿天的夜空,近100多年前的美國也正經歷著的法治的重新選擇與構建,那時的他充滿自信與驕傲,這種滿足感不是基于他自身的學問,而是對他的國家和民族。他說的一貫性,就是經過分析和過濾了的日常,是法律原理、法律原則、法律精神與現實生活的一致。他眼中的法不僅只有靜止,而動態才是法的經常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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