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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農民工犯罪與第一代的比較研究

2016-12-01 18:15吳鵬森
犯罪研究 2016年5期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比較犯罪

吳鵬森

內容摘要:近年來新一代農民工犯罪問題受到各方關注,但他們在社會特征和犯罪特征上到底有何不同,缺乏實證研究。本文在較大樣本的問卷調查基礎上,通過與第一代的比較,發現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在成長背景、文化程度、進城動機、工作消費習慣以及所犯罪行、犯罪方式、重犯可能等方面都顯示出不同于第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新特點。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犯罪;比較

一、引言

隨著新生代農民工成長為中國城市最大的勞動力群體,新生代農民工的犯罪問題也日益引起國人的關注。由于國家統計部門沒有進城農民工犯罪的專門統計,要完全掌握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客觀情況是非常困難的。但全國各地的調查資料都顯示,進城農民已經成為中國最大的刑事犯罪主體,尤其是新生代農民工的犯罪更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據中國社會科學院2011年中國法治藍皮書提供的資料,新生代農民工犯罪案件約占全國城市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在外來工集中的珠三角地區,所占比例更為驚人。據警方資料,在以“砍手黨”聞名全國的溫江村打工者集中的深圳公明街道,98%以上的刑事犯罪都是以新生代農民工為主的外來人口所為。

但是,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到底有什么新的特點,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實務部門都沒有提供出令人信服的研究成果,有些研究結論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為了更清晰地反映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與犯罪特征,筆者利用自己2012年對某市多所監獄所進行的問卷調查數據,對新生代農民工犯罪與第一代農民工犯罪進行比較,力圖澄清有關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一些認識,進一步核實有關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某些研究結論的真實性與科學性,并希望通過這種比較能夠為如何解決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乃至整個進城農民的犯罪問題提供一些新思路、新對策。

(一)概念解釋

本次調查的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是指1980年以后出生的農村居民到城市后從事犯罪活動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在押人員。第一,這里的“新生代”,主要從年齡上區分,并以1980年及以后出生為準,這既考慮到學術界已經達成的共識,也為了調查資料的可比性。第二,“農民”身份的識別,主要是出生時的戶籍為準,進城后的戶籍轉移,如因買房或其他原因將戶籍安置在其他中小城市或城鎮,不影響其原始的“農民”身份。第三,犯罪行為發生在城市。第四,“農民工”只是一個習慣性稱謂,其實并不準確。因為很多進入城市的農民并未做工,他們中有的經商,有的還是外來民工子弟學校學生,有些人雖然不再是學生,但卻長期靠啃老生活,根本沒有任何經濟活動經歷。有些人甚至連真正的城市生活經歷都沒有,他們僅僅是某種因緣際會,臨時趕到城市卷入了某種犯罪活動。這些人嚴格來說都算不上“農民工”,但為了研究的方便,本次研究中,不論其是否在城市生活過或是否有過打工經歷,都納入統一的農民工范疇。第五,這里的“犯罪”,是指研究對象所犯的刑事犯罪,不包含社會學意義上的廣義犯罪,以是否被判處有期徒刑為標準。但在個別問題上,如要求當事人回憶第一次從事犯罪活動(不以是否被抓為標準),就以當事人的主觀理解為依據。

(二)調查方案

本次新生代農民工犯罪調查,主要分兩部分進行。一是對某市新收犯監獄的全部外來農民工犯罪在押人員進行全面調查。調查既包括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也包括第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主要為了對兩代農民工犯罪進行比較研究。由于中國監獄實施新收犯集中管理的監管制度,對新收犯監獄的外來農民工犯罪在押人員進行全面調查,既能保證調查對象的構成與外來農民工犯罪的實際構成的最大相似性,又不會導致調查對象的過多而在調查成本上不能承受。二是對女子監獄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抽樣調查。因為這兩類外來農民工犯罪人員比重相對較少,在一般的調查中可能得不到足夠的樣本。然而,這兩類犯罪人員在研究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中特別重要,通過在這兩所監獄的抽樣調查,可以彌補這方面的不足。

二、基本資料:文化背景、婚姻狀況與受教育程度

本次調查的有效樣本為1900人,男性占68%,女性占32%。以1980年前后出生為界進行世代劃分,第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為546人,占29%,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為1354人,占71%。

無論是新生代農民工還是老一代農民工,他們首先都是來自農村,是所謂的“農民”,是從農村流動到城市的“鄉下人”,都是在相對傳統的社會與文化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相同點。對于這種文化背景的相同性,我們可以通過宗教信仰來反映。表1顯示,兩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宗教信仰基本相同,無論是第一代,還是新生代,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沒有任何宗教信仰,有宗教信仰者也差不多,各占四分之一左右。

在婚姻狀態上,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與老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有顯著差別。表2顯示,第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中,只有11%的人未婚,其余人都有過婚姻,包括離婚與喪偶;新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中,有76.2%的人屬于未婚狀態,只有23.3%的人有過婚姻。但是,這種巨大的代際差異并不能說明什么,造成這種差異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年齡因素所起的作用,包括第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中16.4%的離婚者。在婚姻上的真正差別可能不在婚姻本身,而在婚姻觀念上。例如,未婚同居的比例,第一代只有4%,而新生代卻達到21%以上。

關于兩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差別一直有爭議,或者說是一個含混不清的問題。梳理以前的研究發現,對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學術界歷來有不同的說法,有的認為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征是文化程度低,另一些人又認為,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特點是文化程度高。其實,低與高都是比較的概念,看我們如何進行比較。

從理論上講,要了解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可以有幾種比較方法,一是和第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進行比較,二是和整個進城農民工進行比較,三是和城市犯罪人員進行比較,四是和全國人口普查的文化程度數據進行比較。從課題本身的性質以及概念的內在邏輯來說,只有前兩種比較對于我們認識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才有意義。

由表3可知,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和老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相比,受教育程度明顯有所提高。一是不識字或識字很少的比例從10.7%下降到3.9%,小學文化程度的從32.5%下降到26.2%;二是初中文化程度的比例從42.0上升到56.8%。這一變化應該是義務教育的結果。但高中以上的比例反而有所下降。這可能是因為高校擴招后,高考升學率比過去有很大提高,新生代的高中生大多數都能夠讀大學,因此,高中畢業出來打工的比例本來就較少。當然也不排除本次調查的樣本本身就沒有完整地反映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構成。從整體上看,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比第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有較大提高。

如果與全國外出農民工的文化程度相比,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情況怎樣?由表4可知,無論是和全國農民工、外出農民工還是本地農民工的文化程度相比,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都明顯偏低。僅和最具可比性的外出農民工相比較,未上過學的比例是全國外出農民工的4.3倍;小學是全國外出農民工的2.3倍。而初中文化程度的比例只有全國外出農民工的92%,高中的比例只有64%,大專以上的比例更是只有25.8%。

三、成長環境及與家庭的關系

要了解新生代農民工與第一代農民工的區別與聯系,有必要了解他們的成長環境及其與家庭的關系。這里我們將其成長環境設置為以下幾個方面:家庭經濟條件、家庭教育方式,與家庭的關系主要通過對小時候家庭的感受、對自己影響最大的家庭成員、離家出走的經歷、進城后是否給家里寄錢等來反映。

(一)家庭經濟條件

經濟是家庭的重要基礎,也是家庭子女成長的重要環境。不過這里的家庭經濟狀況是其本人的一種主觀認知。因而其所感覺的經濟條件好與不好,并不是完全客觀的。但是,這種主觀認知對于其成長來說仍然是非常重要的。表5告訴我們,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家庭經濟條件明顯好于第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雖然家庭經濟條件很好的家庭都不到4%(這是二元社會結構決定的),但家庭經濟條件還可以的家庭,新生代明顯高于第一代,而經濟條件較差和家庭經濟條件極差的比例,第一代明顯高于新生代。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家庭經濟條件明顯好于第一代,從宏觀上講,這是中國改革以來快速發展的結果,從微觀上講,正是有了第一代農民工的辛苦打拼,才使得新生代農民工有了比較好的經濟成長環境。

(二)家庭教育狀況

很多對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研究,都是建立在他們具有不同的成長環境的基礎上,尤其是被人們所強調和重視的是,新生代農民工的家庭教育模式與第一代有很大的不同。本次調查中,我們同樣關注了這個問題。主要通過家庭教育類型、教育方式、對子女需求的滿足程度等問題來看兩代農民工犯罪人員之間到底有多少不同。

1、家庭教育類型

所謂家庭教育類型是對家庭教育模式的一種總體認知,通常我們將其概括為粗暴型、溺愛型、放任不管型、相互尊重型等。由表6可知,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從小接受的家庭教育類型與第一代的確有了較大的變化。突出表現在溺愛型從16.9%上升到31.0%,增加了83%,放任不管型從13.5%上升到18.6%,增加了38%。而相互尊重型卻從54.7%下降到32.4%,減少了近六成。

2.家庭教育方式

家庭教育方式涉及內容很多,甚至家庭教育類型也可以歸結為家庭教育方式。但這里,我們只用小時候受到家長的打罵和父母對子女要求的滿足情況兩項指標來衡量。表7反映,無論是第一代農民工還是新生代,小時候被打罵都是普遍現象,經常被打罵和有時被打罵的比例,第一代農民工為66.3%,新生代為78.8%。但在兩代之間的確還是有一定的差別,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從小被打罵的比例要比第一代農民工高近兩成,而從未被打罵的比例卻要少六成。這與上面的教育類型和下面的要求被滿足情況有一定的矛盾。表8所示,父母對子女要求的滿足情況,第一代和新生代農民工的差別不是很大,新生代的待遇略為好過第一代??紤]到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生代的家庭經濟條件已經遠遠好于第一代的情況,這點滿足基本不能反映什么問題。聯系到前面的家庭教育類型,只能說明一點,老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是在一個穩定的家庭氛圍中成長的,其家庭教育模式是內在統一的,而新生代農民工由于從小是在一個變動的家庭環境中,尤其是父母可能外出打工的情況下成長,父母對于子女的教育往往是因情因景而異,心情好時要什么給什么,心情不好時簡單地以打罵代替耐心的教育,從而導致家庭教育缺乏內在統一性。

結合上面兩種情況來看,新生代農民工的家庭成長環境,雖然在經濟層面上要好于第一代,提出的要求也更容易得到滿足,但是就家庭教育的總體情況來看,新生代的家庭成長環境并不比第一代好。

(三)與家庭的關系

這里要了解的是新生代農民工與自己成長的家庭之間的關系。為了反映這一點,我們選擇了三個問題。一是對自己小時候生活的家庭的感受;二是說出家庭成員中對自己影響最大的人;三是進城后是否還給家里寄錢。

1.對小時候家庭的感受

無論是第一代,還是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與自己成長的家庭都有非常深厚的親情關系,非常好和還算好的比例相加起來,第一代達到85.5%,新生代達到81%。(表9)這說明,作為農村家庭的孩子,雖然在小時候受到父母的打罵,但畢竟整個家庭仍然屬于傳統的家庭文化環境,因而不會出現現代城市家庭中因父母態度不好就遷怒父母的現象。

2.對自己影響最大的家庭成員

在家庭成員的影響力上,兩代農民工犯罪人員既有共同點,又有不同點。共同點是父系家庭成員要遠遠大于母系家庭成員,具體地說,就是父母、爺爺奶奶、哥哥姐姐的影響比較大,而外公外婆的影響連哥哥姐姐也不如。不同點在于,爺爺奶奶對新生代農民工的影響遠遠大于第一代。在第一代,爺爺奶奶的影響只有3.4%,而在新生代,爺爺奶奶的影響達到14.4%,后者是前者的四倍多(表10)。這一現象的出現恰恰反映了大量留守兒童的存在,他們是和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并由爺爺奶奶帶大。本表是綜合表,如果更具體地說,在對第一代的影響中,母親(47.3)超過父親(39.8),奶奶(3.1)超過爺爺(0.3);在對新生代的影響中,雖然母親(44.5)仍然超過父親(31.1),但爺爺(7.8)卻超過了奶奶(6.6)。這一現象也間接反映了留守兒童的成長經歷中,作為家庭的“男子漢”的爺爺對于孫子女的巨大影響。

3.離家出走的經歷

在少年時代是否有離家出走的經歷,常常是研究青少年犯罪非常關注的問題。在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中,我們發現,他們同樣有比較多的離家出走現象。即使是第一代,也有12.7%的人有離家出走經歷。但新生代顯然離家出走的比例更大,達到32.1%,是第一代的離家出走比例的2.5倍(表11)。在具體的離家出走年齡和次數上,兩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情況相差不大。第一次離家出走的年齡都在13歲,而離家出走的次數平均都在2次以上,新生代(2.36次)略比第一代(2.27次)多。

4.進城后是否給家里寄錢

是否給家里寄錢,是反映當事人與家庭關系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表12顯示,在是否給家里寄錢這個問題上,新生代與第一代有巨大差別。第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中,定期給家里寄錢的有32.2%,而新生代只有19.4%,比第一代少了40%。從來不給家里寄錢的比例,第一代有18.3%,而新生代則達到36.6%,差不多是前者的兩倍。這一正一反,正好說明新生代農民工與第一代相比,家庭環境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他們進城不再是簡單地掙錢養家糊口。

四、城市生活經歷:工作、收入與消費

(一)進城后的工作情況

所謂進城后的工作情況,是指當事人進城后是否處于某種就業狀態,以及這種就業的性質與特征。通常情況下,可以將其進城后的工作狀態區分為以下幾種類型:長期從事一份穩定的工作,不停地更換工作或先后從事過好幾種工作,從未做過任何正式的工作。表13顯示,兩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進城后的工作狀態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共同點是主要的。大約三分之一強的人是有一份穩定的工作的。另有七分之一的人是從未進行過任何工作的。這兩點,在第一代和新生代身上表現幾乎相同。但是,在工作的變動性方面,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表現更突出,先后更換過好多次工作的人,新生代的比例要比第一代高出五分之一。這可能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新生代比第一代更不安分,因而也必然會對其犯罪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案發前的職業身份

所謂案發前的職業身份,是指當事人在案發被捕前一段時間內的就業狀態與職業身份。如果說前面一個問題反映的是其進城后的整個過程中的就業狀況,這個問題主要反映是其被捕前的就業狀況。表14顯示,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與第一代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別。第一,沒有正式工作的比例更高,第一代是20.3%,新生代是30.8%,超過50%。第二,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在工廠做工的比例差不多是第一代的兩倍。這說明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在就業方面與第一代相比具有更突出的被動性,要么什么事都不干,要么就去工廠做工,自己創業的動力顯然不如第一代。

(三)案發前的上網習慣

許多研究者都發現,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沉湎于網絡,具有嚴重的網癮。本次調查也證實了這一點。從表15可知,與第一代相比,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中,從不上網的比例只占7.7%,與第一代的47.8%相比,只有前者的七分之一。其他幾項上網的指標中,新生代都比第一代高出很多。偶爾上網的比例提高了35%,每天都上網的比例提高了一點七倍,連續幾天不下網的比例提高了四倍。

(四)案發前的正常收入

從兩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案發前的正常月收入來看,二者相差不大。在有收入的這一部分,第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月收入為3061元,新生代為3099元,新生代略多,如果加上無任何收入這一部分,新生代的平均收入收入只有2716元,比第一代的2785元還要少68元。因為在無任何正常收入這一塊,新生代的比例要比第一代多出近四成。但是,在低收入中,新生代的比例要明顯少于第一代,收入不到1000元的比例只有第一代的43.7%,收入在1000-2000元之間的,新生代只有第一代的81%。在2000-4000元的收入區間,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比例要明顯高出第一代,這既是新生代比第一代文化水平高在收入上的反映,也與新生代主要從事現代產業工人的職業構成相一致(參見表16)。

(五)案發前的正常消費

從消費情況來看,第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平均消費水平為每月1939元,而新生代的平均消費水平為2378元,后者比前者多出23%。尤其是在高消費(每月平均消費超過5000元以上)方面,新生代要比第一代高出近五成(表17)。據表16可知,在月收入超過5000元的收入組,新生代比第一代要低三成以上。兩相比較,更反映出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消費水平嚴重超過了其收入水平。

(六)花費的來源

掙錢少而花費多,必然導致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經常陷入入不敷出的窘境。表18表明,第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只有八成是靠自己的合法收入維持自己的消費,新生代這一比例更是只有三分之二。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是啃老,靠父母給錢供自己消費,另一方面就是靠自己非法掙錢來維持自己的消費。這兩個方面,新生代都比第一代更突出一些。新生代依靠父母來維持自己的花費的比例達到12%,比第一代的4%高出8個百分點,靠非法掙錢的方式來維持自己的消費的比例也達到12.6%,比第一代多出5個百分點。

五、犯罪與未來預期

(一)犯罪的罪名

從犯罪的罪名來看,無論是第一代還是新生代,涉及罪名都非常廣泛,幾乎在各個罪名上都有一定的犯罪比例。但兩代農民工所犯罪行又有各自的特點。在搶劫、搶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強奸、聚眾斗毆等暴力犯罪中,第一代比例為24.6%,而新生代達到49.3%,說明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暴力傾向和嚴重性都遠遠大于第一代。尤其是在搶劫、搶奪、尋釁滋事、強奸、聚眾斗毆等方面更加突出。而第一代在故意殺人、詐騙、毒品犯罪等方面明顯多于新生代(參見表19)。

(二)是否團伙作案

在具體的作案方式上,人們非常關注新生代與第一代相比,是否更喜歡團伙作案?從表20可以看出,這個特點是存在的。第一代農民工作案時更喜歡自己單獨作案,比例高達43.3%,而新生代的這一比例只有27.6%,下降了近16個百分點。而通過固定團伙或臨時糾集起來的團伙進行作案的,第一代占46.9%,新生代更是達到65.4%,比第一代高出近20個百分點。

(三)犯罪的直接原因

在導致犯罪的直接原因上,第一代突出表現為經濟原因,由于生活陷入困境沒有辦法而犯罪的比例約占四分之一強,而新生代的這一比例為17.8%,比第一代要低40%以上。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原因更突出的表現為臨時性、沖動性和情感性。朋友喊就跟著去的比例達到25.8%,比第一代多出四成以上;為小事鬧矛盾而演變成刑事犯罪的比例也比第一代多出一半;替朋友幫忙的比例也比第一代多近三成(表21)。

(四)出獄后的打算

對于出獄后的打算,兩代農民工犯罪人員并無重大差別,但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希望出獄后能學一門手藝以便謀生的比例要大大高于第一代,反映了新生代因年輕而愿意學習的特征(參見表22)。

(五))對出獄后的收入預期

與熱衷于出獄后學一門手藝相一致,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對出獄后的收入預期也遠遠高于第一代。他們中很少有人愿意接受低工資的就業機會,能夠接受2000元以下工資收入的人不到7%,40%以上的人都希望自己的收入能夠達到每月5000元以上,這一比例比第一代高出四分之一。接受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比例,第一代是57.6%,而新生代是76%,比第一代高出近20個百分點(表23)。

(六)重犯的可能

對于出獄后如果長時間找不到工作,自己還會不會重新犯罪,新生代給出了更高的可能性。在肯定不會和應該不會的答案下,第一代是92%,而新生代只有86%,低了六個百分點。而講不清、可能會和肯定會這三個模糊答案中,第一代是8%,新生代則接近14%,說明新生代今后重犯的可能性遠遠大于第一代(表24)。

六、幾點結論

(一)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社會特征

第一,新生代犯罪農民工的文化程度比第一代犯罪農民工要高,但在整個農民工隊伍中,文化程度仍然偏低,因而他們總體上屬于社會底層的底層。近年來,學術界和一些實務部門研究水平發表了大量的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研究論文和調研報告,在新生代農民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上卻有不同的說法,有的認為新生代農民工的文化程度低,有的認為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高。本次調查表明,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的確比第一代農民工犯罪人員高,這是農村改革以來義務教育發展的結果。但是,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仍然是一個文化程度較低的社會群體。與全國農民工整體文化程度相比明顯偏低,其文盲率大約在全國外出農民工的四倍以上,小學文化程度是全國外出農民工的2.5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不到全國外出農民工的65%。因此說他們是全國農民工中素質更低的一群并不為過,如果說進城農民工是中國城市的底層群體的話,那么城市犯罪農民工就是城市底層的底層。認識這一點,對于我們認識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問題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

第二,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家庭背景與第一代農民工相比有較大差異。雖然他們成長的經濟條件略好于第一代,但在非經濟環境方面要差很多。特別在家庭教育上,物質條件的無原則滿足與教育方式的簡單粗暴,導致新生代犯罪農民工的成長環境整體質量下降。家庭作為人生的第一所學校,是由許多因素組合而成的。在傳統的農村家庭里,雖然經濟條件較差,但家庭結構完整,家庭文化氛圍濃厚,這對于子女的成長和人格健全是有利的。但在新生代犯罪農民工的家庭里,家庭結構不完整,或形式完整而實質不完整,許多新生代農民工從小不是“留守兒童”就是“城中村兒童”,他們無法享受傳統家庭中嚴父慈母的教育與影響,即使在父母身邊,也由于父母忙于打工,疏于子女教育,只知道在物質條件上的無原則滿足,這種既溺愛又粗暴的教育模式更容易導致新生代農民工教育的失敗。

第三,新生代犯罪農民工的人格特征是傳統性與反叛性并存,兼具鄉村青少年城市青少年的雙重人格特質。新生代犯罪農民工畢竟來自農村,從小受到傳統農村文化的熏淘濡化,如熱愛家庭,孝順父母等。但因時代影響,特別是父母外出打工的具體影響,他們更渴望及早進城,感受現代城市文化。在他們身上,可以明顯看出兼具鄉村青少年與城市青少年的雙重人格特質。和城市犯罪青少年相比,他們有大致相同比例的離家出走經歷,尤其是上網習慣上,95%左右的新生代未成年犯罪農民工都有上網的習慣,而城市未成年犯罪人員中的比例與此差不多(96%)。而第一代犯罪農民工的上網比例只有50%左右。

第四,新生代犯罪農民工的外出動機超出了生存理性范疇,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他們進城的動機不再是為了養家糊口,“生存理性”已經不是新生代農民工的主要進城原因和行為動力。盡管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都與家庭保持著良好的關系,但從不給家里寄錢的比例增加了一倍。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會找一份工作,但找工作不再只考慮收入的高低,更看重工作的性質。如果工作不如意,他們更愿意選擇離開。在收入與消費方面,明顯存在收入不穩定與消費高要求之間的矛盾。

(二)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的犯罪特征

關于新生代農民工的犯罪特征,學術界和實務部門也做過大量的調查研究,提出過各種不同的觀點。這些觀點在本次調查中有的得到印證,有的沒有得到支持。通過統計分析和比較分析,發現下面一些犯罪特征在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中比較明顯。

第一,侵財性。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罪名排在第一位的是盜竊,這和第一代農民工犯罪以及整個中國刑事犯罪并沒有太大的區別。這是中國社會的大環境和農民進城的小環境決定的。因此,侵財性嚴格說來算不得一個特征,只能說是他們的共同特征。

第二,暴力性。與第一代相比,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暴力性特征比較明顯,尤其是搶劫犯罪差不多是第一代的四倍,搶奪是第一代的三倍半,強奸是第一代的2.7倍,聚眾斗毆是第一代的2.4倍,尋釁滋事是第一代的2.3倍,故意傷害是第一代的1.3倍。

第三,團伙性。與第一代農民工更喜歡單獨作案相比,新生代農民工犯罪更喜歡團伙作案,其比例高出50%。但這些犯罪團伙都還是一種小群體性質,并沒有達到黑幫的程度。

第四,沖動性。也許是年齡的因素,新生代農民工犯罪與第一代相比,沖動性特征很明顯。許多人作案都是“朋友喊就跟著去”、“替朋友幫忙”或為一些小事,“偶然鬧矛盾,不知怎么就把事情鬧大了”。這種沖動性犯罪比第一代犯罪農民工的比例要高出四成以上。

第五,易重犯性。新生代農民工犯罪與第一代相比,出獄后更容易重新犯罪。調查數據顯示,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對出獄后的收入預期更高,因而失望的可能更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更大。四成以上的新生代犯罪農民工希望自己出獄后的月收入能夠達到5000元以上,遠遠高出第一代。對于自己出獄后如果一直找不到工作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持明確肯定的態度接近5%,持可能會和不否定的態度的達到17%,三者合計達到22%,遠遠超出目前中國的重新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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