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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學時問題

2016-12-06 12:26左斌鋒
中國市場 2016年32期
關鍵詞:駕校學時

左斌鋒

[摘 要]駕駛員培訓質量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一系列部門文件要求通過對駕駛員培訓學時嚴格把關來提高培訓質量,這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文章先提出問題,再結合實際分析單純強調培訓學時提高培訓質量的不合理之處,最后從以國家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為契機的角度提出改善建議。

[關鍵詞]駕校;駕駛員培訓;學時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2.192

1 駕校學員培訓中出現的問題

為確保駕校學員培訓質量,國務院、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部門出臺一系列文件要求駕校學員必須達到規定培訓學時,才能憑交通運管部門簽章的培訓記錄到公安交警部門預約報名參加駕駛證考試。為此,運管部門對駕培機構培訓質量的管理,很大一部分精力用在對學員培訓學時的審核把關上,對達到培訓學時的學員在其培訓記錄上簽章,同時也需花費較大精力與公安交警部門銜接溝通,請其在駕考約考時對培訓記錄(含培訓學時)進行檢查把關。通過近年來強化這方面的管理和部門協作,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駕校的培訓質量,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一是交警部門與運管部門的銜接配合問題。運管部門對駕駛學員培訓學時的管理離不開交警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只有交警部門對未達到學時的學員不予約考,學員的學時才能真正到位,這也就是培訓記錄在駕校、運管與交警部門間的作用。但在具體執行中卻頗顯尷尬。雖然部門文件要求公安部門受理駕駛證考試申請時要憑交通部門簽發的培訓記錄,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均未將駕校的培訓記錄作為駕駛員駕駛證考試許可的條件,因此公安部門認為,部門文件違反《行政許可法》增設許可前置條件,從而在執行培訓記錄的審核把關上不堅決,有顧慮,導致交通部門在培訓學時的管理上難度加大,并且單靠交通部門把關也難以奏效。據了解,湖北省部分地市公安部門受理駕駛證考試申請時不需要培訓記錄,有些地方雖然也審核培訓記錄,但也不嚴格,可有可無。

二是存在學時造假問題?!秶鴦赵宏P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見》(國發〔2012〕30號)、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客貨駕駛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公通字〔2012〕5號)要求全面推廣應用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督促落實培訓教學大綱和學時。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應用后,學員的培訓學時由計算機計時系統自動記錄,未達到規定學時的學員將無法由系統打印出培訓記錄,從而無法在交警部門預約考試。交警部門和運管部門通過這種科技手段對學時把關嚴格后,部分駕校、教練員和學員為能順利在交警部門約考,通過跑馬機、指紋套等各種手段作弊,破解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實行學時造假,甚至有的管理人員和計時系統運營商還通過修改計時系統后臺的學時數據來進行權錢交易,被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三是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學時不盡合理。駕校和學員普遍反映,絕大部分學員雖未達到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學時,但都能順利通過交警部門的考試。公安部、交通部、農業部《關于印發〈機動車駕駛員隊伍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號)中要求“在預約科目一、科目二考試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查驗培訓記錄后應將培訓記錄退還駕校,在預約科目三考試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查驗培訓記錄后,應收存歸檔?!?,但在實際工作中,交警并不是按要求在學員每個科目約考時都對學員的培訓記錄進行審核,而是先直接考科目一、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直到預約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時才一次性對科目一、二、三的學時進行審核,導致學員科目一、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都已通過,但學時卻仍未到位,無法參加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學員只有再回頭補不夠的學時。這樣引起了駕校和學員對教學大綱中學時政策的不滿,同時也促使駕校和學員通過一些不合規的手段實行學時造假。

2 強制執行固定培訓學時標準不合理

這些問題迫使我們反思培訓學時是否應該作為行業管理的重點?不可否認,機動車駕駛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通過高質量的培訓培養出合格的駕駛員也的確很有必要,雖然培訓學時與培訓質量之間有一定的正比關系,但增加培訓學時并不是提高培訓質量的唯一方式,筆者認為通過強制執行固定的培訓學時標準來提高培訓質量的方式有如下不合理之處。

一是培訓學時實行“一刀切”的做法不妥。教學大綱規定了各種車型的培訓學時,但每個學員的情況不一樣,學習所需的學時也就不一樣,因此行業管理部門在審查時嚴格要求達到規定的統一學時不合理。

二是不符合國家簡政放權政策。教學大綱的培訓學時本應僅是個參考,由各駕校根據實際情況可靈活掌握,而管理部門對學時進行嚴格核查,要求達到教學大綱規定的學時,實屬管理部門過多干預企業內部經營,管得過死、過細,手伸得太長,限制了企業經營的活力,與國家簡政放權的政策相悖。

三是駕校學員和自學直考學員的學時政策不一致。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試點的公告》中指出“隨車指導人員應當參照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的內容和學時要求,指導自學人員學習,真實記錄學習過程”,對自學直考人員只提出參照學時要求,并未作強制要求,并且也未要求任何部門對自學人員的學時進行監督管理,而通過駕校學習的學員的學時卻要強制達到大綱規定的學時,并接受交通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嚴格審查把關,造成自學直考和駕校學考的不公平競爭。

四是學時不合理導致收費的不合理。為促進駕校培訓服務質量的提升,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在《關于做好2016年交通運輸更貼近民生實事的通知》(交辦辦〔2016〕3號)中提出了“改革傳統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模式,2016年推行計時培訓、按學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服務模式的駕駛培訓機構覆蓋率50%以上,到2018年實現覆蓋率100%?!钡哪繕?,如果通過行政手段制定了固定的學時標準,并強制執行,學時的不合理自然會導致計時收費也不合理,從而影響學員的利益。

五是學時監管缺乏手段和依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交通部門督促駕校落實培訓教學大綱和學時,由于交通部門負責培訓管理,交警部門負責考試管理,學員的直接目的是想參加考試取得駕駛證,如果交警部門在約考時不對學時把關,學員就可繞過交通部門的監管直接參加交警部門的駕考,使得對學時的監管流于形式。而交警部門在約考時對學時把關也只是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法律法規并未將此事項設置為駕照許可的條件,使得交警部門在約考時審查學時依據不足,無法操作,從而不能真正對學時監管到位。

3 解決方法

鑒于以上情況,筆者認為應以國家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為契機,對現有的學時管理政策進行調整,提高培訓質量。一是建議對教學大綱的內容和學時進行科學合理修訂,將駕校培訓學員學時的管理調整為與自學直考一致,僅將教學大綱中的學時作為參照,不作硬性要求,建立公平競爭機制。將學時的自主權交給駕校和學員,有利于激發培訓市場活力和滿足學員個性化需求,由駕校根據學員不同情況,因材施教,創新教學方式,提高教學服務質量,實現充分競爭。同時對部門規章進行相應修改,取消對培訓學時監督管理的相關條款,真正將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重心從管學時轉到對駕駛培訓機構經營資質、服務質量、誠信經營等經營行為方面的管理上來,為駕校的合法經營營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二是建議進一步完善考試標準,增強考試的針對性和靈活性,特別是強化安全、法制、文明意識和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嚴格考試程序,嚴把考試關,以此倒逼培訓質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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