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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時期邊區人民調解制度研究

2016-12-15 10:44劉芮杉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邊區差異

摘 要 本文基于歷史考察,指出人民調解制度是由于抗戰時期的政策需要以及司法調解功能的缺位而產生的,通過對抗戰時期邊區的人民調解制度的產生背景的梳理,將抗戰期間的邊區人民調解制度和傳統的調解制度比較,指出差異的存在。

關鍵詞 抗日時期 邊區 人民調解制度 差異

作者簡介:劉芮杉,西安石油大學思政部。

中圖分類號:D92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01

一、抗戰時期邊區人民調解制度的產生

(一)歷史文化背景

1.傳統社會調解制度的發展歷程:

調解制度在中國由來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那一時期沒有階級、沒有監獄、沒有警察、更不存在國家以及法律,但就在這樣一個自給自足,因血緣關系而維系成的“熟人社會”里,在解決紛爭時卻有著自己維持社會秩序的獨特方式。從奴隸制時代到封建時代,從西周到集封建制度之大成的清朝,調解無不繼續發展,但性質已經大不相同:由原始社會的氏族規則演變為具有豐富政治目的的手段,有自發的活動便為自覺地活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儒家思想對調解制度產生的影響:

(1)“無訟是求”的傳統觀。在古代,“訟”既是當時人們眼中的道德衰微,“興訟”也被標識為道德敗壞,“興訟之人”則更是被當時的人們視之為影響社會穩定的敵人。在“義重于利,崇義貶利”傳統思想的影響下,把追逐利益的人成為“小人”,把“訟”當作是一種追逐利益的手段,把“無訟”當作是一種高尚的德道標準。因此,古代的人們羞于“訟”,恥于“利”,以為“利”乃是最不祥之物,似乎一談及利益,人格就會從此渺小。而且,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家丑不可外揚”、“屈死不告狀”、“寧可‘私了不愿‘官了”,人們不愿更不敢訴訟,他們更希望選擇一種既能解決紛爭又不與傳統信條相抵觸的方式來化解矛盾。

(2)“以和為貴”的價值觀”。中國的傳統文化向來都是強調整體性和群體性,在看待人與自然、人與社會、自然與社會的關系時,主體的人,特別是個體融化在自然,社會整體之中,即使在講天、地、人的時候,此時的人也是群體的人,而非個體的人。個體人在自然與社會中是沒有地位的,且無所作為的。以中庸為主導思想的傳統思想文化,是以“以和為貴”作為傳統社會觀念運行的。這種傳統處世哲學,為人民調解制度提供了方法論基礎。因此,人民調解制度的“和為貴”更貼近于中國人的傳統處世哲學,從而賦予調解在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秩序方面以強大的生命力。

(3)“熟人社會”的秩序性。鄉里是中國古代鄉土社會基層公共管理行政組織,制度的建立與演變受兩方面因素的制約,一是以鄰里為主的地緣;二是以宗教和家庭為中心的血緣 。所有人的生活和家庭都沾親帶故,因此,構成了所謂的“熟人社會”。中國農村制度實施道德教育作為治理的重點,發生宗教意外沖突,宗族長老不是運用嚴厲的懲罰手段來解決糾紛,而是使村民轉移到理性與和平的方式來教育當事人解決糾紛。只有那些不能調解的矛盾交給縣級以上政府解決。因此,以平和及說服教育解決爭端的方式更受農民歡迎。

(二)現實客觀背景

抗戰時期邊區人民調解制度產生的政治基礎:

1.國民黨腐朽統治下的南京國民政府:

南京政府時期,繼承了民間傳統習慣,依法建立了調解制度。1929年,胡漢民提出《民事調解條例》草案原則,要求確立法定調解程序 。立法院根據胡漢民提出的原則,制定《民事調解法》,由國民政府于1930年1月20日公布實施。但由于內憂外患等等一系列原因,這些法規并未取得應有的效果。究其原因,除了新法律遠不如舊道德深入人心;法律的鐵面無情有違于中國傳統的儒家思想。此外,在筆者看來,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中國共產黨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民主政策,而非南京國民政府的“腐朽專斷”的統治。主要因為國民黨中央建立的立法院,并不是像西方國家那樣掌握立法大權,而只是一個單純的立法機構而已,雖然能夠建立一套法律體系,但起決定作用的是國民黨中央。因此,南京國民政府的統治是黨治,也就是國民黨的一黨專政。而司法也是如此,南京國民政府司法院院長居正公開提倡“司法黨化”。

2.共產黨民主管理下的邊區人民政府:

中國共產黨推行的人民調解制度,始于抗戰時期的陜甘寧邊區和各解放區人民政權的司法制度。由于邊區政治經濟利益和價值觀模式更加多樣化,情況是非常復雜和混亂的,也難于管理,因此建立新型的司法制度是必然的。也由此可以看出,中國共產黨大力推行和積極提倡解決民事糾紛的人民調解制度,而從另一角度也可以看出,推行人民調解制度的真正意義已遠遠超過了法律本身。筆者認為,最終的政權由中國共產黨來領導,除了國民黨的腐朽以外,其中國共產黨自身的群眾路線與民主政策,是擊敗國民黨的最重要的原因。在當時的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繼承并發展了中華民族“ 和為貴”的優良傳統, 創造性地建立了人民調解制度,尤其是在抗日戰爭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受到中國共產黨的廣泛推行,并且通過人民民主政權頒布的一系列調解制度的法規、條例等都使人民調解制度得到了充實和完善,為創建新型司法奠定了十分重要的基礎。1938年1月,在河北阜平成立了晉察冀邊區政府,為人民調解制度的開展拉開了序幕。

二、抗戰時期邊區人民調解制度的發展

抗戰時期邊區根據地的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不斷發展以及逐步完善的制度,通過當時的邊區政府和高等法院頒布的文件和整體發展來看??箲饡r期邊區的人民調解制度可以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一)抗戰時期邊區人民調解制度發展的第一階段(1937年-1941年)

1937年到1941年是制度發展的初級階段。由于這一時期的陜甘寧邊區、山東抗日民主根據地、晉察冀邊區等鄉村都借鑒了在鄉蘇維埃設立裁判委員會對人民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這個蘇維埃政權時期的經驗,在邊區政府的支持下,于1940年建立了調解組織。例如,由1937年成立的陜甘寧邊區政府,則創造性地將蘇維埃時期依靠裁判委員裁判群眾糾紛的制度與邊區政府的實際相結合 ,著手建立邊區的調解制度。這一時期對于人民調解制度的探索十分有意義,即穩定了社會秩序、減輕了法院的訟累,也為抗戰的平穩開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同時為后續的邊區根據地人民調解制度奠定了基礎。

(二)抗戰時期邊區人民調解制度發展的第二階段(1941年-1945年)

1941年以后,通過對前期邊區根據地人民調解制度的批判繼承,各邊區根據地也逐步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人民調解的條例和辦法。1941 年 4 月 18 日,山東抗日民主政府頒布了《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1942 年 3 月 1 日,晉西北行政公署頒布了《晉西北村調解暫行辦法、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頒布了《晉察冀邊區行政村調解工作條例》;1943 年6月11日,陜甘寧邊區人民政府頒布了《陜甘寧邊區民刑事件調解條例》;1944 年,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頒布了《晉冀魯豫邊區冀魯豫區調解委員會組織大綱》、陜甘寧邊區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普及調解、總結判例、清理監所指示信》、渤海區行政公署頒布了《山東勃海區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淮海區專員公署頒布《重訂淮海區調解委員會規程》;1945年,蘇中區行政公署頒發了《蘇中區人民糾紛調解暫行辦法》。

三、抗戰時期邊區人民調解制度與傳統的調解制度之間的差異

抗戰爭時期邊區的人民調解制度誕生于中國傳統的民間調解制度之中,與中國傳統的調解制度有著盤根錯節般的聯系,但由于其產生的社會意識形態較之過去已發生了巨大的改變, 這就決定了抗戰時期邊區的人民調解制度不可能是傳統的民間調解制度的延續, 而只能是在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繼承,所以二者存在著一些根本性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封建的倫理綱?!迸c“依法調解”

中國的傳統的民間調解受封建思想影響嚴重,認為訴訟為恥,極力排斥法律,由于不愿對簿公堂,家法宗規、鄉規民約便成為解決紛爭的理論依據,而自古以來息爭的傳統是,只要遇到紛爭,雙方當事人就要請出鄉親地鄰以及各種頭面人物進行調解,但由于調解人地位的特殊性,調解結果一律無原則的偏向尊長一方,很難得到公斷。而抗戰爭時期邊區的人民調解完全掙脫了封建倫理綱常的束縛,在解決糾紛時運用各邊區都頒布了條例、指示,且結合各邊區的善良風俗來化解矛盾。所以,人民調解必須遵守法規和政策,依法調解糾紛,而不是無原則的遷就封建迷信和落后習慣。

(二)“強制性原則”與“自愿原則”

首先,傳統的調解具有變相強制性的調解原則,在古代,雖然當事人具有選擇是否運用調處來解決糾紛的權利,但由于整個社會認為訴訟可恥,不經調解而起訴本身就承擔著社會輿論的壓力。而抗戰時期邊區的人民調解則體現的是當事人的自愿原則,抗戰時期邊區的人民調解制度是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的,也反映在其接受或是自愿達成協議的。而且,也不會刻板的規定必須先調解后上訴的規定;其次,傳統的調解制度對當事人具有不平等原則。由于受傳統習俗影響,人民調解是建立在封建等級制度的倫理,在糾紛的解決過程中,通常是不平等的。然而,在抗戰期間,邊區人民調解制度對于平等原則的創造性,有效的改進了傳統的民間調解制度的不能平等原則,在人民調解的人員管理系統方面,必須按照雙方在平等原則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息事寧人”與“解紛息爭”

中國傳統民間調解雖然也被賦予定紛止爭的使命,但是作為調解主持者的地方州縣官、基層小吏、宗族長等人都背負有宣傳綱常倫理教義的責任。并且在那個時代,主要是通過道德倫理來化解糾紛,因此,在調處過程中多是以息事寧人為目的,要求當事人犧牲個人權益來穩定社會秩序。而抗戰時期邊區的人民調解則與之不同,這一時期的人民調解主要是為了廣大人民群眾權益,人民調解制度的核心是大家共同關心的國家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人民調解的目的是幫助人民調解解決糾紛,保護人民的利益,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和維護社會的穩定。

注釋:

趙秀玲.中國鄉里制度.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88.181.

謝振民編著.中華民國立法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1033.

單靜.抗戰時期人民調解制度研究.河南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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