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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現象應引起重視

2016-12-15 11:03邵士第鄭玲莉趙剛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瀆職侵權犯罪

邵士第 鄭玲莉 趙剛

摘 要 我國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現象應引起重視,它不利于反瀆職侵權工作的科學發展。其形成原因是非常復雜的,涉及當事人、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法制建設等諸多方面。需要立法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的多方努力,通過統一瀆職侵權犯罪的量刑標準,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檢察機關在偵捕訴和審判監督環節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社會公眾對瀆職侵權犯罪危害性的認識程序等方式進行綜合治理。近年來,我國瀆職侵權犯罪判處實刑少,量刑偏輕,緩刑多。本文以D基層院瀆職侵權案件判決情況為樣本,就此課題略陳管見,僅供領導參考。

關鍵詞 瀆職侵權 犯罪 輕刑化

作者簡介:邵士第、鄭玲莉、趙剛,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人民檢察院。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18

一、1998年至2008年D院辦理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判決基本情況

1998年至2008年D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共立案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瀆職侵權犯罪20件24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2件14人,重特大案件占立案總數的60%。其中起訴15件17人,做出有罪判決10件12人。在法院判決的這10件12人案件中,判處實刑的有3件3人(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緩刑的有6件8人,判處免于刑事處罰的有3件3人,無無罪判決案件。從中可以看出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量刑偏輕的傾向較明顯:一是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比例較大。瀆職侵權類職務犯罪案件的免刑、緩刑適用率高于貪污受賄類職務犯罪案件,如D院瀆職侵權類職務犯罪1998年至2008年免刑、緩刑適用率為70%,而D院同期貪污賄賂免刑、緩刑適用率為57%;二是法院在量刑時對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認定較多。認定具有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及認定自首情節和悔罪表現的被告人,都被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在判決的12人中有10人被法院均認定有“法定可酌定從輕量刑”情節;三是上訴比例低,抗訴率也低。已被有罪判決的10件12人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無上訴。而無抗訴則引人深思,可見在辦案人員中間對判決結果是否為畸輕存在較大爭議,對上級院支抗的確定性難以保證,因此也難以及時提起抗訴。

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輕刑化的主要成因

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的原因涉及當事人、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法制建設等諸多方面,非常復雜:

(一)刑法關于瀆職犯罪量刑偏輕,量刑標準的規定不夠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執法不統一、認識不一致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確定法定、酌定、從寬、從嚴等多種量刑情節,立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對“情節嚴重”、“悔罪表現”并沒有任何描述性或者列舉性的規定,一般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界限不明,標準不清,這樣規定過于粗疏、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很難準確地適用刑法。而最高檢與最高法對之的司法解釋又不盡一致。

(二)部分法官對寬嚴相濟政策理解片面,比較多地強調“寬”,導致自由裁量權濫用

審判實踐中有些法官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涉及坦白、自首、立功和其他悔罪表現的證據材料認定過于寬松,核查不細也是重要原因。如D院2004年提起公訴的楊某虐待被監管人員案,主審法官將其在監管工作中一貫工作積極、表現良好也做為從輕處罰的重要情節,自由裁量權的使用顯然過于輕縱。

(三)檢察機關在偵查、起訴和審判監督方面力度有待加強

D院在辦理瀆職侵權案件中,很少對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乃至逮捕強制措施,即使要采取此類強制措施,也要先請示有關領導,同意后方可。D院1998年至2008年立案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逮捕比例為38.5%,偵查機關對瀆職侵權犯罪嫌疑人較少采取逮捕的強制措施,極易給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提供機會,有利于指控被告人的證據被毀滅或滅失,法官即使判其有罪,當然也不太可能從重量刑。另外有些案件本身并不復雜,但因承辦單位時間拖的太長,事實及證據極易發生變化。而事實及證據的變化往往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人為造成的,這就給案件判決輕刑化提供了極好的環境和土壤;同時公訴部門針對瀆職侵權類案件在庭上很少提出量刑建議,而在法院從輕量刑化很少將之認定為畸輕,基本上不提出抗訴,對法院的輕刑化提不出有力的監督制約;同時輕刑化與反瀆部門的目標考評制度不科學也有關??己酥饕埸c在當年所立案件是否作出有罪判決,是否在較短時間內作出判決,而對作出有罪判決刑罰的輕重、量刑的高低等指標則不予考慮。

(四)社會大眾及相關職能部門對瀆職侵權犯罪的認知不夠

當前,社會上一些人甚至包括領導干部“不把職務不作為當違法,不把瀆職侵權當犯罪”,社會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社會共識度偏低及對瀆職侵權案件尚存在認識誤區,使法院重辦瀆職侵權案件面臨著較大的阻力。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判決輕重,實際上決定了涉案人員能否保留公職。如果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可以爭取宣告緩刑;判決了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就可以爭取保留公職。在“保飯碗”心態驅使下,當事人及其親友、甚至其所在單位領導會通過各種渠道、方式來爭取緩刑,保留公職。這就導致很多案件瀆職侵權案件辦不下去,即使最后辦下去,結果也是失職瀆職的官員被從輕處理,大量地適用緩刑、免刑,鮮見實刑。

三、瀆職侵權犯罪的治理對策

瀆職犯罪輕緩化削弱了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極大地挫傷公眾反腐敗的積極性,給反瀆職侵權犯罪工作的開展造成很多負面影響。因此相關部門特別是檢察機關對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要引起高度重視,并制定因應之策:

(一)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要統一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量刑從輕的適用標準

要通過立法來合理設置量刑的尺度,使各個刑種、刑度的設置布局合理、輕重協調,體現有嚴有寬、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如對具有多檔次量刑幅度的分則條文,盡可能詳列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較輕等具體情況,使之形成基本構成、加重構成、減輕構成的量刑單位;最高檢與最高法之間要通過協調來制定統一的量刑標準,節制和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相同的犯罪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和法官裁判中都能得到公平的處罰,實現量刑均衡;當前尤其要完善緩刑適用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在立法上,要設定具體統一的緩刑、免刑適用標準,對認定自首、立功等具體條件加以規范,具體細化犯罪數額的量刑標準。

(二)審判機關要正確理解與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使用

最高法要完善案例指導制度,用以規范法官自裁裁量權的使用。同時最高法要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改變有關法律規定過于寬泛的狀況。如把“重大情節”與“一般情節”、對“情節特別嚴重”等量刑情節予以明確,以縮小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三)檢察機關要在偵查、公訴、審判監督等環節加大工作力度

反瀆職侵權局在辦案時必須在提高證據質量上下狠功夫,以對案件高度負責的態度深挖細查,真正使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同時要提高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逮捕措施的適用比例,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堅決對其采取逮捕措施,這樣才能使案件得以順利辦成功;公訴人員在審查案卷時應當注意考察瀆職侵權案件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目的等因素,并要求偵查部門提供或自行搜集這方面的證據,在公訴意見中對貪污、受賄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進行分析和論證,并明確提出可否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四)增強社會公眾對瀆職犯罪危害性的認識

通過多種渠道積極宣傳瀆職犯罪的危害程度,凈化反瀆工作的辦案環境和執法環境。檢察機關、司法機關及發案單位可以有效結合媒體,舉辦警示教育和展覽會,對瀆職侵權案件進行高度曝光,讓全社會都切實感受到瀆職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審判機關可以考慮對職務犯罪的案件異地審判,避免受地方少數領導干部和發案單位的干擾。

參考文獻:

[1]梅放左青松.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之我見.黃石人民檢察院網站.http://www.huangs hi.jcy.gov.cn/Show.asp?id=3018.

[2]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檢察院.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應引起重視.檢察日報.201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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