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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協議的法律性質認定分析

2016-12-15 11:06岳建民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法律性質案例

摘 要 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以物抵債的現象比較普遍,由此而產生的法律糾紛也日益增多。但在司法實務中,對于這一類型案件的處理卻形成了不同的判決結果,甚至一些涉嫌虛假訴訟的抵債案件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力和公信力。人民法院受理的疑難復雜案件、新類型案件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及時有效的指導。因此,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結合我國法律歷史傳統和司法實踐,在我國探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 以物抵債 案例 案例指導 法律性質

作者簡介:岳建民,四川博篤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22

一、緣起:一份“以物抵債”協議引發爭議

2006年7月26日,原告N市果城信用社與被告四川某房產公司以及第三人文某某(該第三人是本案被告申請追加)簽訂《以物抵債協議書》,用被告開發的價值5123760元房產抵償第三人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從1998年到2002年,第三人文某某先后從原告貸款本金共計325萬元,拖欠利息共計1873760元,本息拖欠共計5123760元)。同時,原被告還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在南充市房管局備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房款收據,該收據上注明以第三人拖欠的貸款本息抵償房款。2013年7月13日,原告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被告到N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辦理房產證并交付房產。

關于本案,爭議最大的一個焦點就是:本案到底是商品房買賣法律關系,還是以物抵債法律關系?

被告認為:雙方簽訂了《以物抵債協議書》,本案應屬于以物抵債法律關系。原告認為:本案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N市中院支持了該觀點。2016年2月15日,N市中院認為,“訴爭商品房不是履行債務的擔保物,事實上只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付款方式是以借款相抵,雙方實際上是轉化成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辈⒄J為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故認定雙方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從而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法院忽略了雙方是先簽訂了《以物抵債協議書》,后再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并沒有支付任何房款的事實。目前,該案已經上訴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被告認為,本案應屬于“以物抵債”的法律關系,但一審法院卻認定本案屬于商品房買賣法律關系,是屬于法律關系認定錯誤。首先,如果本案真如一審法院認定的屬于單純的商品房買賣法律關系,被上訴人就應該按照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支付購房款,但事實上被上訴人根本就沒有向上訴人支付任何房款,在長達八年之久的時間里,也沒有要求上訴人交付房產。既然被上訴人既沒有支付房款,也沒有要求交付房產的意愿表示,一個商品房買賣法律關系最基本的權利義務都沒有履行,怎么可能成立商品房買賣法律關系?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的商品房價款沒有支付,是用本案第三人拖欠被上訴人銀行貸款本息抵償的。既然是抵償房款,最終還是回到了《抵債協議書》上來,而從《抵債協議書》的約定來看,很明顯本案就是“以物抵債”的法律關系。故一審法律認定法律關系錯誤。其次,依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作為金融機構的被上訴人不能違法向被上訴人購買房產。故本案也不應該是商品房買賣法律關系。假設就按一審法院認定的商品房買賣關系,那么被上訴人的購買行為也屬于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行為。故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的法律關系屬于商品房買賣法律關系是錯誤的認定,本案應該是“以物抵債”的法律關系。

二、審視:最高院公布的指導案例在司法實務界的尷尬地位

在以上案件中,被告提出了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編寫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8輯中的有關案件為指導。如其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撰寫的《以物抵債若干問題研究》一文,對以物抵債定義、要件和類型,對以物抵債的識別以及其性質效力認定,從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和之后兩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研究與分析。 同時,《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8輯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當事人間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但未履行物權轉移手續,該協議效力如何確定》一文中,也明確認為,“對只有合意而未履行的代物清償,當事人要求法院承認并判決履行是否應當支持,我們認為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辈哪康?、公平、現實、訴權、法律依據、救濟成本等六個方面分析了以物抵債協議的實踐性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得出一致意見:“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在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前,債務人后悔不履行抵債協議,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抵債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的所有權歸自己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結合本案, 這是一個典型的“以物抵債”協議,其性質和效力的認定完全可以按照最高院公布的這兩篇指導案例進行。在以物抵債協議中,如擁有房產的一方在交付房產之前反悔了,不愿意再以物抵償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協議。但N市中級人民法院既沒有在判決書中予以說明,也未對被告的答辯理由進行充分反駁解釋,直接用三言兩語就作出了“不是以物抵債協議”的結論。

一直以來,我國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對待案例的運用總是小心翼翼,生怕變成西方的判例法制度。事實上,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判例法制度,我國用于做指導的案例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嚴格的選用和推薦程序精挑細選而成的。早2010年我國就已經正式建立了案例指導制度,在我國,事實上大多數下級法院和法官都有遵循上級法院判決的傾向。但這種案例指導制度也還存在很多的不足之處,最高院公布的指導案例在司法實務界的尷尬地位。比如,下級法院更愿意遵循其直接上級法院的判決,而較間接上級法院或者是其他省份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基本上沒有影響,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撰寫的《以物抵債若干問題研究》一文,就提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制作的《會議紀要》,也僅僅是為江蘇省“全省法院正確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提供具體的參考依據”。另外,即使是最高法院判決的案件,其指導性太強,強制性太弱,導致司法實踐中很多法官依然對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不予理睬,從而無法實現案例指導制度的應有作用。全國法院每年都審判上千萬個案例,凝結了法官、律師、檢察官和當事人的共同智慧,這些案例經過仔細篩選和總結分析,作為指導性案例公布出來,是非常珍貴的司法資源。如果下級法院對這些典型的指導性案例不理不睬,一個本來很“美好的制度”卻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自娛自樂”項目,不僅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更是對司法公平的極大踐踏。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成文法國家,盡管在古代出現過案例法,但仍然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淵源?,F對于判例法而言,成文法本身具有穩定性不足,相對滯后等缺陷。特別是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新情況、新案列與日劇增,導致法官在適用較為抽象的法律規范時產生了不同的認識,最終導致“同案不同判”。為此,必須建立切實有效的案例指導制度以彌補制定法的不足,從而達到個案的公平正義,促進司法公正統一。

三、破題: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法官素質,為作出高質量案例提供人才基礎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近年來,為了進一步提高法官的職業素質和業務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在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方面下了不少功夫。據悉,21世紀以來,全國共有20多萬人次的基層法官接受了法官業務素質培訓,法律水平和業務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為我國案例指導制度在作出高質量的案例方面準備條件,提供人才基礎。

(二)判決書充分說理,增強案例指導制度的實效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規劃綱要(2009- 2013)》強調:“繼續推進審判和執行公開制度改革,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動司法民主化進程”。實踐證明,這些年來,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質量正在不斷提高,一份份充分體現法官裁判思路、司法智慧、司法理念、司法經驗的裁判文書不斷呈現在公眾面前,為我國建立和推行案例指導制度提供了基礎。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參照指導案例,但“類似”是指案件所爭議的法律問題的性質類似,而不是指案件的標的、數額、原被告等類似。如果辯護律師提出應參照某個案例,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充分論證予以回應??梢栽倜裨V制度中規定,如法官應參照某個指導性案例而沒有參照,并且未說明理由,此案件可以被發回重審或改判。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實效功能,否則就只能是“看起來很美好”的虛幻夢境而已。

(三)統一司法尺度,促進司法公正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然而制定法國家的法條都具有抽象、概況的特點,在我國,法官的水平又參差不齊,對同一法條的理解就難免出現偏差。當然這里所指的“同案”是最相類似的案件,而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相同,不能對“同案”作過于極端的理解?,F實生活中那也是不可能的,“同案同判”是在努力追求“相似案件”追求“相似結果”。再說,每一個司法判決都是法官甚至整個法院的集中智慧體現,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在積累總結司法經驗時,也會促使法官認真辦案,做出經得起歷史和人民檢驗的判決。

(四)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糾紛越來越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也隨之增多,然而國家司法資源卻十分有限,怎么讓有限的司法資源發揮最大的作用去化解糾紛是當下法律工作者首先要考慮的問題。為此,國家也在下大力氣解決這個問題,在民事、行政等訴訟領域設置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按照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無疑將會大大縮短審判時間,提高審判效率。當然,如果在我國建立了案例指導制度,將會雙管齊下解決司法資源緊張的問題。因為,按照我國法院一般審判程序,法院審理案件的一般模式為:給案件定性→尋找法律→判決。案例指導制度建立后,法官只需找出相似的案例就可以判案,更有一種駕輕就熟的感覺,許多案件就可以當庭宣判,大大節約了審判時間,也提高了審判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

注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以物抵債若干問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53-6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當事人間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但未履行物權轉移手續,該協議效力如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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