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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出資人權益保護初探

2016-12-15 11:23杜楠楠田堯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出資人眾籌維權

杜楠楠 田堯

摘 要 眾籌作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彌補了傳統融資方式門檻高、覆蓋面窄等方面的不足,發展潛力不容小覷,但實踐中出現的出資人維權難問題,卻制約著眾籌行業的健康發展。本文從法律視角解讀眾籌融資模式,對眾籌出資人維權難問題現狀及其原因進行分析,構建本土化的眾籌出資人法律保護體系,將會使眾籌融資模式煥發出新的活力。

關鍵詞 眾籌 出資人 維權 融資

基金項目:本文為山東師范大學(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眾籌融資風險的法律防控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1510445020。

作者簡介:杜楠楠,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2013級本科生;田堯,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經濟法。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37

一、法律視角下的眾籌融資模式

(一)眾籌融資法律關系界定

“眾籌”之名最早起源于英語“crowdfunding”,即融資者于眾籌平臺向廣泛的投資者展示其項目,每位出資人通過投入少量的資金幫助融資者在一定期限內達到其預設金額的融資方式。作為一種處于發展和革新中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眾籌在實際運作中涉及的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在此僅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梳理,明晰權利義務分配。眾籌法律關系主要包括三方當事人:項目發起人、眾籌平臺和項目支持者。項目發起人,即融資方,是指初創者為了募集資金而在眾籌網站上發布信息的主體。眾籌平臺,由專門從事眾籌中介的機構和特定的網絡平臺構成,負責展示和審核項目,通常在項目成功募集資金后向發起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項目支持者,即投資方,是指擁有資金的主體對自己感興趣的眾籌項目進行投資或者捐贈的人。從法律層面上講,眾籌平臺符合《合同法》關于居間人的規定,具有為委托人(即項目發起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并收取報酬的特性,應當視為居間商,出資人為居間合同中的第三方。另外,融資者在眾籌平臺上發布項目信息的行為可視為要約,支持者將資金支付給眾籌平臺時,合同因承諾的做出而成立。但眾籌要求項目成功后才能給與回報,否則退還項目投資資金,故該合同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二)眾籌融資的類型及特點

對于眾籌融資模式的分類,學界通常根據項目的融資模式、回報形式等因素的不同,將眾籌分為四種類型,即公益眾籌、獎勵眾籌、債券眾籌和股權眾籌。其中,公益眾籌出資人通常不以獲得物質回報為目的。獎勵眾籌的支持者與消費者相似,獲得紀念性禮品或服務等非金融類回報。債券眾籌的出資人,以追求資金的利息回報為目的,此種模式大多轉化為專門的P2P網貸。股權眾籌的投資者,一般可在項目成功后獲得初創企業的股權份額,進而得到公司未來經營所獲收入或者利潤,此類眾籌是該行業發展的主要方向,也是眾籌模式帶來融資方式革新的主要原因,同時也是出資人權益保護的重點領域。

二、眾籌出資人權益受損現狀

在我國的投融資體系中,以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業往往傾向于將資金貸給知名度高、發展成熟、信用等級較高的大型企業,以降低不良貸款的形成率。然而,中小企業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卻囿于融資難、融資貴的難題,相比其為社會創造的價值,所獲資金明顯不足。尤其是在我國實施一系列鼓勵創業的舉措后,一部分技術含量高、前景廣闊的初創企業卻因缺少項目孵化資金而擱淺,實在令人惋惜。某些已經成立的中小企業,因為缺少資金支持,或吸收大量的民間資本,或轉向小額貸款公司融資,這種融資方式不僅成本高,又游離于監管之外,違規違法案件頻發,最終總以企業盈利尚不足以支付虛高的利息慘淡收場。如此以往,融資渠道的壁壘將會嚴重制約我國的經濟發展與金融創新。

在這一背景下,發源于美國Kickstarter網站的眾籌融資模式,2011年由追夢網率先引入中國,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和探索,國內眾籌平臺從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到如今眾多網站的相繼倒閉和轉型,野蠻生長得到了遏制,但卻出現了眾籌平臺和融資方頻頻“跑路”的現象,數以萬計的出資人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取得回報或退款,訴諸無門,只得掛起條幅、走上街頭,為自己的權益做最后一次爭取,而這顯然不利于我國經濟的平穩運行與社會的和諧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國在眾籌出資人權益保護方面的不足,如不在此方面加以完善,必將阻礙眾籌行業的良性發展。

三、眾籌出資人維權困境成因分析

眾籌出資人權益保護是一個系統性問題。遺憾的是,根據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現狀,出資人維權不僅難以擺脫傳統訴訟所具有的程序繁雜、執行難等問題,在損失的舉證、計算和認定方面都相當困難,維權成本高昂。具體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從救濟渠道方面來看。一般維權途徑可分為以下幾類:一是與利益侵害方直接協商解決;二是訴諸侵害方監管部門;三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四是到法院起訴。通常,眾籌出資人個人無法與具有專門法務部門的眾籌融資平臺達成有利于自身的維權方案,而眾籌行業又無法律明文規定的監管機構,簽訂仲裁協議的也屈指可數,法院訴訟程序相對來說是比較好的選擇,但出資人實體權利維護又無專門立法,裁判要點難以掌握,存在著較大的敗訴風險??偟恼f來,眾籌出資人維權的途徑存在著諸多障礙。

其次,從舉證能力方面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相對于眾籌平臺和融資方,出資人雖然具有與他們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不可否認的是,眾籌行業財務審核、信息披露的缺位,導致處于交易行為相對弱勢一方的出資人很難獲得自身權益受損的證據,并直接對后續損失的計算和認定產生不利影響。

最后,從維權成本方面來看。傳統意義上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證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有法可依,維權事實上損失的只是時間成本。但現代眾籌模式的出資往往兼具預購、投資和資助三重屬性,一旦出現違約,法律適用方面就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再加上眾籌模式所特有的單人出資金額少、損失小的特點,出資人一般只會自認倒霉,而不會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訴諸法律。

四、 眾籌出資人法律保護方法探析

在整個眾籌出資人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構建上,首先應當掌握好法律整治和市場調整的平衡點。從本質上講,眾籌融資是投融資雙方借助眾籌平臺達成某種合意的過程,其風險只有可能被減少而不可能被消滅,法律僅僅是市場失靈后的一種救濟途徑。其次,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滯后性和不周延性,使得其在規制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新問題時,根據新事物發展的不同階段,通常遵循的規律為:新興事物發展,新型法律關系初現——對現行法進行解釋解決——發展逐漸成熟,法律關系類型特定化——制定專門法律予以規制。如今,眾籌融資在我國的發展已經趨于穩定,但對眾籌出資人的權益保護意識卻才剛剛起步,故現階段應當以對現行法的解釋為重點,逐漸摸索制定專門立法的方式和途徑。

(一)消費者視角下眾籌出資人權益保護

2014年3月15日,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實施。在修訂的過程中,一部分法學專家、學者建議修改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將金融消費納入其中,研究意見也認為金融領域原則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不宜排除,但最終未對消費者的定義進行更改。但從法律解釋學的視角看,公益眾籌和獎勵眾籌的出資人,投入資金獲得一定的商品或服務用于生活需要,與交易相對人相比處于弱勢地位,符合“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特性和立法目的,應當視為消費者。同時,新消法關于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出現瑕疵,舉證責任倒置情形的適用,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減輕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若及于獎勵眾籌給予出資者的回報商品或服務,即會大幅增加其勝訴幾率,維權途徑也會更加順暢。

(二)《證券法》對股權、債券眾籌投資者的保護

依《證券法》設立的自律組織——證券業協會,于2014年12月18日公布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合格投資人”制度,即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僅為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通過限定資格的方式保障出資人權益。但投資人門檻過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眾籌行業發揮作用的廣度。倒不如借鑒美歐的做法,降低投資人的準入門檻,轉而對其投資額度進行限制,從而更好的平衡權益保護與眾籌發展的關系。另外,新《證券法》的修訂已經提上了日程,對于眾籌出資人來說,明確“一行三會”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監管分工,避免出現管理重疊和真空,也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界定證監會對于股權眾籌、債券眾籌的監管范圍,不但能夠拓寬出資人的維權渠道 ,也能使各機關各司其職,更好的監督和管理。

(三)《合同法》對眾籌出資人的保護的輔助作用

眾籌交易行為是典型的商事活動,出資人、眾籌平臺、融資方是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聯系起來的商事關系,有商人的地方就有契約,故《合同法》對于眾籌出資人權益保護起著重要的輔助作用。如前所述,眾籌融資關系中至少包含兩類合同,一類是界定融資者與眾籌平臺權利義務關系的居間合同,另一類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附生效要件的買賣合同。根據居間合同的有關規定,作為居間商的眾籌平臺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服務,第三方直接與委托人簽訂協議,基于合同的相對性,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與眾籌平臺無關。然而,出資人往往是出于對眾籌網站的信任才進行投資,不與項目融資方直接接觸,若融資者使用不實宣傳等欺詐手段,投資者很難從此處獲得賠償。因此,在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的附生效要件的合同中,眾籌平臺應當充當類擔保的角色,使其參與到買賣合同中來,督促其履行監督義務,保障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五、結語

出資人權益保護是眾籌發展的核心問題,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一方面,它是公民參與經濟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另一方面,保障和平衡各方利益是眾籌行業穩定有序發展的前提。從長遠看,出資人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才能對金融市場有信心,從而推動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創新發展。眾籌出資人保護之路道阻且長,維權體系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本文僅僅是對這一問題的簡單梳理,望拋磚引玉,共同為眾籌出資人權益保護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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