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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

2016-12-15 11:29許林松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處分權當事人

摘 要 伴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借助法律來解決一系列的糾紛問題,做好有效協商解決,杜絕暴力與不良行為等,象征著我國整體法制水平的不斷提高。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民事訴訟實屬常見,主要解決人民群眾間的一些利益與權利糾紛,打造更為科學、融洽的社會環境。民事訴訟法是國家針對一些民事案件審判程序進行規定的一系列法律條文,其屬于我國的基本法。在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處分權問題很是關鍵,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關注,對此,本文就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進行了細致性的分析,以求為后續法律文件的實施鋪平道路。

關鍵詞 民事訴訟法 當事人 處分權

作者簡介:許林松,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四級律師,研究方向: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42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民事訴訟案件層出不窮,為保證科學、公平的解決民事糾紛問題,應依靠民事訴訟的相關法律來規范與約束人民群眾的行為,保證在訴訟系統中當事人能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依照自身的意愿,被賦予自主處分自身的權利。在整個民事訴訟案件中,處分權是當事人所具有的一項基本性權利,其充分體現了法律體系中關于民事處理的原則,即“意思自治”,該原則的主要內涵為當事人享有一定的程序權利與權利支配決定權。然而,在行使處分權時,并不代表完全性的自由,其必須以法律規定為基礎和前提,且不可對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以及他人的基本權益構成損害與威脅,也就是說,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時會受到國家法律的干預。

一、 民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的基本概述

(一)基本內涵

2012年,針對民事訴訟問題,我國新修改了《民事訴訟法》,在《民事訴訟法》中第13條第2款中明確規定,在遵循法律的基礎上,當事人具有處分自身的訴訟權利與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通過該規定能明確了解到,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處分權就是在遵循法律的基礎上,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決定權,可依照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行使自己的實體與程序權利 。所謂的民事訴訟處分權是法律所賦予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性權利,是對當事人權益的有效保護。

由此可見,民事訴訟處分權是一種自由權與支配權 。自由權,就是在遵守法律的條件下,當事人被賦予了針對民事糾紛問題的自由決定權,烘托當事人的主體地位,讓當事人根據自身的意愿與心理需要來行使自己的實體與程序權利。換句話說,當事人具有決定整個訴訟糾紛實施效果的權利,能對訴訟開端、請求、內容、范圍以及結果產生很大的影響,擁有重要的決定權。支配權,主要體現一種控制與掌握性的權利,當事人可依據自身的想法與意愿來開展處理和控制性操作的行為。處分權的實施,賦予了當事人一定的支配權,讓當事人享有支配各類民事訴訟權利的能力 。例如,在發生民事性糾紛時,當事人掌握著主導權,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其具有對起訴權的支配能力;若在訴訟部分,當事人有權將整個訴訟中止。

(二)基本特征

1.平等性:

作為處分權的主體方,當事人包含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與第三人 。這些當事人所具備的訴訟權利是不同的,但是其都享有平等的處分權。所謂的主體平等,歸根究底是國家為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強調“人人平等”而提出的法律規范,當事人都是整個民事糾紛的主體,其擁有的權利、地位是平等的,不可存在權利不均衡分配的情況,否則會失去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2. 廣泛性:

在處分權實施中,當事人擁有訴訟程序權與實體權,程序權包含起訴權、上訴權、撤訴權與申請強制執行權等;而實體權則是當事人具有確定審理主體、范圍的權利,能及時向法律提交申請,此外,當事人還有權追加或放棄訴訟請求等的權利等,可見,處分權具有廣泛性的特點。

3.法定性:

處分權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受到當事人意愿與思想的驅使,但是,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濫用處分權的現象實屬常見,導致處分權出現無序性、雜亂性的問題。處分權并不是絕對意義上的自由,需要受到法律條文的約束和限制。因此,行使處分權時,應具備一定的法定性,及時踐行法律的相關標準,且法律應針對處分權所行使的內容、權限、方式與范圍等進行明確的規定和限制,能及時擺脫處分權所存在的局限性,能保證處分權在規定的情況下得以科學實施,可大大提升法律的尊嚴。同時,在《民事訴訟法》中針對處分權的規定中,要求“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表示處分權具有濃郁的法定性色彩 。

二、 民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實施中的問題思考

(一)處分權實施所引發的問題

首先,在民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實施的過程中,部分當事人為了對法律條文進行規避,對處分權的行使秉持著消極的態度,對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他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導致社會中不和諧因素的出現。此類行為的產生,主要歸結于民事訴訟的特殊性,其屬于中自由權,讓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來決定與行使自身的訴訟權與民事權,勢必會讓一些當事人產生自私的心理,只為自己的利益考慮,無視法律約束與規范,產生一系列的消極行為。處分權的行使,會對民事訴訟中主體的實際利益產生很大的影響,也是部分當事人為考慮自身利益而做出不良行為的主要原因 。

其次,處分權無限擴張現象愈發嚴峻,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之中,常常出現當事人擅自行使不屬于自身的權利,出現了權利越級問題。例如,在訴訟實施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調解協議,再次借助“起訴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針對調解書上的相關內容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訴等行為,使得當事人超出了其權利享有范圍,違背了我國在民事訴訟上的法律規范,此類行為都是無效的,不被法律所認可的。

再者,在行使處分權時,存在嚴重的無序性。構建法治性社會,旨在借助國家的法律條文來約束社會中的不道德、不良行為,達到規范公民行為、維護公民利益的目的。在法律系統中,將權利與義務設定為兩項重要內容,及時將公民的利益范圍進行明確劃分,控制好權利行使的邊界,進而規范處分權的行使秩序 。然而,在處分權實施的條件下,人類的文化水平、對事物的認知能力與欲望存在差異,使得人們在行使權利時出現無目的、無方向性的問題,權利行使的秩序性缺失。

(二)引發問題的主要成因

在民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實施的過程中,常常出現一系列的問題與缺陷,導致此類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為一些當事人對處分權進行濫用,旨在從中獲得一定的利益,進而滿足人們的生產生活需要。處分權給予當事人諸多自由支配的權利,很多當事人往往會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而濫用職權。例如,在訴訟時,對撤訴權進行濫用,原告常常會將對自身不利的案件采取多次起訴的方法予以實施,常常出現撤訴后再起訴的情況,會對被告形成心理上的打擊,還會嚴重浪費訴訟資源。此外,還對管轄異議權進行濫用,被告若覺得自身可能敗訴,會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而會產生故意拖延訴訟的情況。

此外,為了遏制處分權,國家提出了一系列的干預手段,但是仍舊還存在缺陷,制約著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行為,產生了諸多的不和諧音符,影響著社會的安定與和諧。

三、民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的相關建議

(一)當事人方面改革

為保證民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實施的效果,應禁止出現管轄異議權的過渡濫用。在舊的《民事訴訟法》中第38條規定,當事人被賦予了管轄異議權,若法院未能對此異議進行審查與核實后就進行裁定,無法開展后期的實體審理。出現此類情況,被告可能會敗訴,此時,一些被告為了拖延訴訟的時間,會提出管轄異議權,使得訴訟資源被嚴重浪費。

面對此項問題,筆者認為,若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權,要現以立法方式對可提起管轄異議權的情況與條件進行列舉,要求當事人必須提交管轄異議權的說明書,保證各方面都要符合法律規定,才可對異議進行全面的審查。

強化對當事人惡意撤訴行為進行規范。在《民事訴訟法》的第145條規定,在開展宣判之前,原告在申請撤訴時,是否被準許,需要法院進行裁定。法院在對當事人撤訴申請進行審查時,僅僅以影響國家、集體與他人權益作為衡量指標,缺乏合理性。在開展實踐操作中,若發生原告撤訴行為,且并未對各方的利益構成威脅,也為對法律問題進行規避,是借助撤訴再起訴的方法來讓被告形成訴累,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夠明確。對于此項問題,個人認為,原告在開展撤訴時,法院要對原有要件進行審查時,還要尊重被告,了解到被告的意見,只有在被告也同意撤訴的條件下才能準予原告進行撤訴。

(二)優化與革新國家干預體系

對處分權干預問題,應及時對“法律規定的范圍”進行改革,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與民事權利時,必須建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而第13條的“法律規定的范圍”將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范圍限定的更為狹小,會對當事人處分權產生過度限制的情況,會對當事人權利與支配情況產生很大的威脅。針對此項問題,個人建議將“法律規定的范圍”一詞進行刪除,要么就對該項司法解釋進行更為寬范的理解,避免對當事人的處分權進行過分性的限制。此外,還應對協議管轄范圍進行擴大,規范民事訴訟的流程與程序,合理控制的管轄區域,保證處分權的合理化開展。

四、結語

綜上所述,作為我國法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是主要表現形式,主要解決民事相關的糾紛問題,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我國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不斷的完善與修改,尤其是處分權問題變得非常重要。面對民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問題,應全面推動法律文件與政策改革,及時對公權力進行約束,優化司法實踐體系,及時解決司法實踐中所存在的缺陷,提高民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效果與價值。

注釋:

劉鎮.論民事訴訟二審中當事人撤訴權的法律規制.濮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5(6).73-76.

黃維智、鄒德光.論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權與當事人處分權的沖突及其協調.社會科學研究.2014(1).86-90.

閆麗娟.論民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3(2).194-195.

李浩.處分原則與審判監督——對第7號指導性案例的解讀.法學評論.2014(6).145-152.

胡玉榮.民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制度研究——試論民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的理論更新.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5).38-41.

黃生林、王武良、朱再良、孫遠、陳雷.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問題研究.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6).109-113.

韓香.論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限制與糾正——兼論我國民事訴訟處分原則規定的完善.理論界.2011(8).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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