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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婚姻法》中模糊詞及其英譯策略

2016-12-20 22:33顏琪琳
北方文學·下旬 2016年9期
關鍵詞:婚姻法功能

顏琪琳

摘要:本文以中國《婚姻法》為語料,從模糊詞語語義模糊的功能對其進行分類,并借用維米爾及賴斯的功能翻譯理念,總結出了相應的模糊詞翻譯策略以匹配其功能。

關鍵詞:模糊詞語;婚姻法;功能

自然界中,客觀事物本身的模糊性是普遍現象。人們認識事物把握對象時,無法運用語言精而準地定義、指稱或描述現象,表達概念。此兩者本體的模糊與人認識上的模糊產生出了模糊語言。L. Zaden (1965) 是這樣給模糊類(fuzzy class)下定義的:“模糊類是指其界限不是涇渭分明地確定好了的類別”或者說“模糊類是指該類中的成員向非成員的過渡時逐漸的,而不是突然的”也就是說物體從屬于某個集合到不屬于該集合的轉變具有漸進性,絕非突然性。例如我們不可能在老年同中年之間劃一條固定的年齡界限,一邊屬于老年,一邊屬于中年,人的年齡從中年到老年的轉變必定要在這個大概的區間,不會是突然跳躍而變。伍鐵平強調Zaden所指的模糊詞是外延邊界不清,非一刀切,另基于Isreal Scheffler(1979) 的模糊理念,批評了國內外一些學者對于模糊語言學同詞的概括性、歧義性混為一談。伍鐵平(1999)對模糊詞概念進行厘清:模糊詞是指內涵不能確定,外延邊界不清,內含的元素具有不完全歸屬于這個模糊集合的屬性的詞語。如高、矮、胖、瘦、老年、中年等。

而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具有強制性社會行為規范的法律也不乏它們的身影。雖然是以“準確嚴謹”為靈魂的法律語言,其中一些由語言表達的法律問題本身就是模糊的,時而意義就相通,邊界不清。立法上需要這些具有概括性的詞語來包羅眾多的法律現象,還有些由于人們主觀認識的模糊,“輕微的”、“合理的”等模糊限制詞其語義邊界也是模糊的,“留下了廣泛和充分的空間,給執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董曉波,2004)。這些詞在法律條文中隨處可見,不容忽視。故而探討模糊詞在法律條文中的翻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有助于翻譯中恰當地取舍原法律條文語言的模糊性,正確地傳旨達意,最大化法律效力和功能。

一、模糊詞語的分類

伍鐵平(1999)按其是否有上限和下限可分為三種情況。如(1)下限無界限,而有上限的如高個子(人得高度是有限的)和老年(到死為止)。(2)上限無界限,有下限,如嬰兒(從出生算起)等。(3)上下限均無明顯界限,如中年,春夏秋冬等。此種分類非常形象、科學,但不便于翻譯時把握模糊詞,語言的轉換中也會模棱兩可。目的論代表( Reiss, K. & Vermeer, H.,1984) 認為“翻譯策略的選擇應當視譯文目的而定,才能產生功能上可滿足需要的結果”。另外諾德 (Nord, 1991) 也強調“功能是翻譯最為重要的標準”。故本文以中國婚姻法為語料,在上述功能翻譯理論的指導下,按照模糊詞語語義模糊的功能性特征來分:

(一)通俗易懂的模糊詞

人們總是以為法律這樣以精確為生命線的語言必會對一些熟語等避而遠之。其實不然,許多非法律術語中不乏熟語,只是我們習焉不察。在中國婚姻法條例中,比如“感情破裂”、“屢教不改”等。

例1.《婚姻法》第4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p>

“敬老愛幼”中的“老”與“幼”是年齡模糊詞,何為老?5、60歲還是6、70歲的才算呢,這之間沒有明顯的年齡分界,幼也同樣。該熟語意為“尊敬和供養老人,愛護和撫育子女”,語出《孟子·告子下》:“敬老慈幼,無忘賓旅?!薄熬蠢蠍塾住痹诖藯l文中的使用,因其已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之一,也是社會一直提倡的風尚和倫理關系,便很容易理解這法律字里行間所表達的對家庭成員間的規范,對古代優秀的道德遺產的繼承和發揚。我們把這類基于文化背景中的常識即可理解的修辭性或熟語并具有模糊性的詞語稱為通俗易懂的模糊詞。

(二)語義保護的模糊詞

例2.《婚姻法》第37條(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p>

此處的“必要”與“合理”究竟何時才為必要,超過了協議或原定數額的多少才算作合理的呢?這也就寬限了(離婚后的)子女對于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要求了,是一種語義上對子女的保護。這類模糊詞的使用令法規變得靈活,是便于使法律更好地適應多種變化的形式,也是法官在離婚案件中處理相關問題的自由裁量權使用的一個基礎,此類模糊詞語義上還隱含著對一方的特殊保護(往往是對弱勢群體婦女兒童的保護)。此類詞還有“適當”,“較多”,“以內”……

(三) 涵蓋精簡的模糊詞

誠如前文所述,模糊詞具有概括性。而法律法規正需要這樣具有概括性的詞語來涵蓋描述法律現象等,同時又可以達到精簡語言的目的。于是法律也不免諸如“前款”、“殘害”這些詞,即使它們都會產生內涵、外延邊界不清。因而我們把這類模糊詞叫做涵蓋精簡的模糊詞。

二、模糊詞語的翻譯策略

不少學者提到的模糊詞翻譯策略大多都是模糊轉換為模糊語言,模糊轉換為精確語言,還有省譯等(余富斌,2000;董曉波,2011)。而本文將從與上述模糊詞的語義功能相配的角度提出其相應的翻譯策略。

(一) 顯化策略

對于通俗易懂的模糊詞,我們不難發現它們主要指示的是內容,因此翻譯的過程中也應當闡釋彰顯出模糊詞語所指的內容。宋雷(2008)指出“法律翻譯在很大程度上也等同于法律闡釋”。另鑒于Enrique Alcaraz與Brain Hughes(2002)論述道“譯者有可能在目的語中找到對應且符合法律文本的修辭性語言。然而譯者最明智的選擇還是采取盡可能直白的語言來翻譯而不是冒著帶有高度情感或想象力色彩的詞語與法律正式嚴肅的文體沖撞的危險?!币虼?,翻譯時我們應將這些熟語或修辭性語言轉換為最直白的語言顯化地傳達原語所指內容,此法即稱為顯化策略。

例3. 《婚姻法》第32條(離婚訴訟)規定:“……(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將夫妻之間的感情比作玻璃杯或者其他易碎的物品會破裂。而破裂的形式多樣,程度也不同,是如同玻璃杯那樣破裂還是其他物體的破裂,其性質與效果是不同的,其外延邊界也不清晰。因此破裂一詞是模糊詞。但其目的是易于我們理解夫妻婚姻感情不和以致要離婚的程度,是一組通俗易懂類模糊詞語。此英譯版就很好地用了顯化策略,茲如下:

Other circumstances that have led to the nonexistence of mutual affection as husband and wife.

nonexistence 搭配mutual affection就是“感情破裂”一詞直白的表達,相互情感的不復存在。而不是如有的英文版譯為“the shattering of mutual affection”,此處不同于“感情破裂”在中文中已很好地形成了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慣用表達,作為常識。故而在中文的法律正式文體中也不會突兀,倒是便于大家理解了。而the shattering of mutual affection缺乏英文中的常識性的語義理解環境,反而與整個法律文體的正式性、準確性背道而馳了。因而用顯化策略能有效地將法律中這類通俗易懂的模糊詞表達出來。

(二)順應策略

對于起語義保護作用的這類模糊詞,側重于語用上是否引起了相同的反應,目的語是否也言語留有余地,保護了某一方或法律本身的利益,給了法官自由裁定的空間。因而我們可以運用順應策略,即調整目的語,使其順應此語境(包括語義,文體上)以求得在語用上相同的反應。

例4.《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p>

此“重大”也是模糊詞。何為重大過錯,現實生活中雖可有上限,但難有下限,難以一標準來劃分“較嚴重過錯”與“重大過錯”。法規故意模糊,具有明顯的語義保護的功能,《婚姻家庭法》解釋此條文“體現了在離婚問題上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同時對非軍人一方離婚請求權的一種限制性規定……對穩定軍心,鞏固部隊、國防、保護社會主義建設主力軍具有重要意義,也符合國家、人民的利益”(楊大文,2006)。

鑒于“重大過錯”此語義保護作用,唯有軍人過錯程度十分嚴重方可批準離婚。big mistakes和serious faults都不足以表達非常嚴重的過錯。serious在《牛津詞典》(第6版)的相關解釋:bad or dangerous。而對于grave的解釋:(formal) very serious and important; giving you a reason to feel worried. 可見grave在表示“嚴重”時要高于serious。故選用grave faults。對于這類有語義保護作用的模糊詞,我們不能簡單地用英文中相應的近義詞來轉換,還需要順應其功能特征,考量是否會引起同樣的法律效應,故采用順應策略。

(三)對等策略

對于涵蓋精簡的模糊詞語,在選取具有概括性的詞以轉換的同時,不能忽略語言形式的對等,這也是語言精簡功能的重要體現。我們需用對等策略,盡可能求得目的語與源語內容、形式的對等。

例5. 《婚姻法》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旁系血親指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所謂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親屬,再向下數兩代”(出自百度百科)。親屬稱謂也是伍鐵平(1999)探討的重要模糊詞,其包涵的所指也是模糊不清的,此“旁系親屬”就是一例。英譯是collateral relatives。雖形式對等,且collateral很好地傳達了“旁系”,但relatives指親屬之意,包括血親和姻親。應參見:

“A marriage shall be null and void on the ground of kindred or affinity as provided in Schedule 5.按照附表5的規定屬血親或姻親關係的婚姻,即屬無效?!币韵愀邸痘橐龇ā罚℉K Marriage Ordinance Section 27 Invalid Marriages(1))

其中kindred表示血親,affinity表示姻親。故而運用“對等”策略,概括性的詞語也應包涵同樣的語義,為了法律的精確性,不該輕易放大原語的語義。故而建議譯為collateral kindred。如此,其語義、形式都做到了對等。

三、結語

模糊詞的翻譯根據功能性的特征的不同采取相應的策略時可以較好地展現其模糊詞語的功能與實現法律效力。但除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使用上述方法處理以使翻譯更為準確之外,譯者還要重視法律術語的約定俗成及復雜多變性。比如“專門地”,其英文就有專門的源于拉丁文中的ad hoc?!胺尚g語在不同的法域可能會有些差別,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的是完全的所有權;而在國際法中,指的是主權?!保ɡ铥?,2005)其實一些邏輯連接詞也會帶來模糊,也是難點,比如“或”在漢語中就有等同、選言、聯言還有或然性推理四種邏輯關系,比較復雜。本文囿于篇幅,未予以討論。真正做好法律翻譯,理論與實踐兩者要相得益彰,必須還需具備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相當的翻譯技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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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eiss,K.& Vermeer,H. Grundlegung einer allgemeinen Translationstheories[M]. Tübingen: Niemeyer Press,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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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L.A.Zaden. Quantitative Fuzzy Semantics[J].Information Sciences.1971(2):160.

[5]陳忠誠&吳娟. 婚姻法兩種英譯之比較[J]. 現代外語,1992(1):61-66.

[6]董曉波.法律文本翻譯[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1.

[7]李麗.法律英語詞匯的特點及其翻譯[J].中國科技翻譯,2005(3):16.

[8]伍鐵平.模糊語言學[M].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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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富斌.模糊語言與翻譯[J].外語與外語教學,2000 (10):49-52.

[11]中國法制出版社編.民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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