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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與實踐的張力:對“案主自決”價值倫理的反思

2016-12-20 15:53黃梅
青春歲月 2016年21期
關鍵詞:案主小英社工

黃梅

【摘要】本文主要從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觀維度,以“案主自決”社會工作價值倫理原則為焦點,分析了案主自決原則在中國內地現實處境中遭遇的阻力,包括案主個人和家庭、法律法規、傳統文化壓力、機構功能等,以此論證中國內地社會工作發展一個長期存在的命題——理論與實踐總是在矛盾、沖突中彰顯出強大的張力。

【關鍵詞】案主自決;價值倫理

社會工作專業有一套必須秉持的價值觀體系是其區別于其他人類服務專業的一個隱性指標,它是整個專業架構、元素組成中最本質、最核心的靈魂。每每在教學和實務中涉及價值觀議題,都會引發一番激烈的沒有終結的爭論。理論與實踐的張力最突出的表現可歸納為四個字:說易行難。本文主要從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觀這個維度,以“案主自決”這個核心的價值倫理原則為焦點,結合社會工作實踐中的各種現象,論述中國內地社會工作發展中一個長期存在的命題——理論與實踐在矛盾和沖突中彰顯出的張力。

“案主自決”是指要確定案主在接受社會工作服務的過程中擁有自由抉擇或決策空間;社工在個案工作過程中,也有相對的義務尊重案主決定或肯定案主需要,并進而引進各項適當的社區資源或倚重案主個人的力量,使案主得以朝向自我引導的方向去發展(Biestek,1975)。在實踐的過程中,常常會出現與這一價值標準之間的張力,如當案主做出的決定不是積極有意義的時候;案主的決定違反法律的時候;案主的決定違背道德倫理的時候;案主的決定超出機構職責范圍的時候,此刻,社工應該如何堅持“案主自決”的原則呢?

忽略案主的自決權,在社會工作實務中是一種極其失職的不當行為,對于社會工作專業使命所主張的社會公平、正義、平等的價值主題而言,是一種侵犯和倒退。過度地替案主做決定,直接的影響就是否定案主的能力感,造就他們更深的無力感,對賦權這個層面的工作沒有一點意義。過度的父權主義,其實是工作員持續地在讓案主面臨被剝奪權力的過程。

一、案例分析

某少女意外懷孕援助中心,該中心旨在引導少女正確對待和處理意外懷孕,為意外懷孕的少女提供心理輔導、專業知識援助以及終止妊娠等專業援助。18歲的高三年級女生小英(匿名)懷孕7個月,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家里只有奶奶和她兩個人。醫生判定胎兒已經成型,讓小英快點做決定,要么生下來,要么做引產手術。小英決定做引產手術,但是醫生要求有成年人在手術單上簽字。小英不敢告訴父母,醫院里不允許同學和朋友簽字,最后小英來到援助中心求助。

1、“案主自決”原則在中國現實環境中所遭遇的局限和阻力。社會工作發生在復雜的社會網絡之中,有相互作用的不同個人和團體。在現實中,案主個體、法律界限、社會現實、機構局限等等復雜因素,往往使專業價值背后的專業理想很難實現。

(1)案主是否具備自決能力。Biestek認為實現案主自決的前提之一是:案主具備做出積極、有意義的決定的能力,其涵義就是“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具備哪些特質的案主才可以“自決”、能夠對自己負責?年齡的某種規定、智力正常、心理正常、行為正常等,這些指標本身就是被某種社會認知建構出來的,其合理性存在爭議和置疑。案例中的小英對“人工流產”這個決定具備負責的能力嗎?她是否是非?!扒宄?、明白、心甘情愿”地做出這個決定?案主符合成年的規定、心智正常、行為正常等指標,但是案主沒有經濟能力去支付手術費用及保障術后的營養需求,也無獨立的場所提供身心康復。

(2)案主自決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Biestek認為實現案主自決的前提條件之二是:符合現行法律法規。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等,沒有對婦女“人工流產”在年齡、孕期等方面提出禁止的明確限定,13至21歲的少女在墮胎之前,不必征求父母的同意。但涉及到引產手術,由于其風險系數高,醫院會要求監護人在病人的手術同意書上簽字才實施手術。如果醫院不執行這個法規,一切結果都由醫院承擔。所以,案主自決會受到法律法規、行業規定的限制?!段闯赡耆吮Wo法》的確宣稱了孩子有隱私權,但卻無具體表述。案主小英雖然已是年滿18歲的法定成年人,但是她仍然不能對自己的行為完全“自決”。

(3)案主自決是否符合道德標準。中國現代社會道德層面對“人工流產”本身并沒有太大爭議,但是對于未婚先孕的少女仍然存在非議、指責等態度和聲音。在本案例中,與“人工流產”相關的道德不是“好”或“不好”的問題,而是怎么看生命這個議題。雖然中國不是天主教或者基督教等主流國家,認為“一切受精形成胚胎”的個體都是要尊重的生命存在,但是,對于已經到了圍產期的胚胎,很多人都會認同它已經是一個生命個體,此時進行引產,無異于謀殺。

(4)自決是否符合機構的功能。本案例中,相關機構如案主所在學校和援助中心的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規范將給社工施加無形的壓力。學校作為一個教書育人的地方,不能容許女生“未婚先孕”事件的發生。一旦出現迅速解決為妙,以免對其他學生造成不良影響,敗壞學校在社會和家長中的名聲。本案例中,援助中心社工聯絡了學校和家長,幫助案主順利完成引產手術和術后康復,符合了學校的隱性利益,獲得學校對此的“獎勵”——不追究及保密,并給予康復假期。相反,如果案主的自決違背了學校利益,可能面臨被“勸退”等懲罰風險。援助中心雖然是一個獨立的社會服務機構,但其不能冒觸犯法律、校規和家庭監護權等風險,社工不能完全尊重案主希望援助中心提供“在父母和學校不知曉的情況下完成引產手術”的自決。

2、在中國現實處境下,案主為什么不能做出“生下孩子”的決定?這是因為社會政治現實環境限制了“案主自決”,“非婚生育”的婦女始終承受社會輿論的重壓,往往生存在社會的夾縫中,面臨著一系列涉及法律、道德、心理、醫療等各種難題。

從法律法規來看,中國對于“未婚生育”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但是現實中未婚生育的婦女們往往遭遇計劃生育指標、孩子戶口(交罰款)、上學讀書、婦女的就業保障權利等限制。從社會政治和法律的角度看,“非婚生育”將帶來一系列知情權、繼承權、撫養權、贍養權等問題。

從倫理的角度看,中國傳統向來重視“家庭”,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只有在完整家庭秩序中成長的孩子,其心智發展才能趨向健康,人格發育才能趨向完備,人生歷程才能趨向完整。一些心理學家在研究報告里指出,“非婚生育”的孩子易性別錯亂,產生異性癖、同性戀,人格發生偏差等。這種認為“缺少一方的家庭就不能使孩子很好地成長”的社會認知,使單親家庭中成長的孩子往往被貼上心理人格不健全的“社會標簽”,影響女性的生育自決。

二、關于“案主自決”的反思

1、現代社會的“理性”判斷所帶來的局限。在中國內地目前的現實下,對于案主自決這個價值倫理原則,不但受到社會大眾對于專家權威的依賴心理的影響,還受到傳統文化的制約。具體表現在,案主的自決不僅僅要考慮到自身的真實想法和需求,還要考慮到家庭、家族、社區、工作單位、朋友圈子等人際關系因素。面子、顏面、丟臉、集體利益的維護等都使“自決”很難真正實現。

2、社會工作的本質包含著道德和價值的實踐,而非單純的技術層次。社會工作乃是透過人際關系的技巧,促進個人、家庭、小組及社區的功能和福祉。社會工作不單是“怎樣”做事的專業,還充滿著“一個人應該如何被人對待”的價值和理想。社工要在眾多可能性中“協助”案主找出什么是值得選擇的目標,以及如何達到最好的生活狀態。在本案例中,社工將處遇的重心放在“問題的解決”上,而忽略了社會工作是一個負載著價值的專業,將社會工作的輔導方法完全當作一種任務式的工具,忽略了對案主的“真正理解”,更沒有協助案主“尋找生命的另一種可能性”。案主在后來的生活中雖然沒有明顯的“不妥”,但是不知道她是否從創傷中真正“痊愈”。

3、社工本身的局限影響專業關系的真實和有效。社工在案例中的行動反映出一種狹隘的專業關系,過度認同機構價值,認為只有符合機構功能和利益的案主才是需要服務的對象,只有暴露出來的問題才是需要處理的工作,尚未察覺案主是否處于其他的危機狀態,沒有提供預防的服務。

4、賦權是增加案主自決能力的一種必然途徑。社工應當在擁有適當的資源狀況下,為案主創造合適的資源,以增加其對于解決問題的能力和生活方式的選擇,這是對案主自決的一種尊重。專業目標背后是要以一個“更宏觀”、“更有意義”的方式宣導社會福利制度的完善,呼吁社會包容度的增加。社會宣導、社會行動無疑充滿著激烈的矛盾和沖突,且具有挑戰和風險,但是社會工作專業最本質的使命在于實現人類社會的公平正義,社工需要在實務中反思自身是否越來越妥協現實中的太多限制。

【參考文獻】

[1] Biestek Felix P. Client self-determination, in Self-determination in Social Work: A Collection of Essayson Self-determination and Related concepts by Philosophers and Social Work Theorists[M].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75:36-55.

[2] 徐 ?震, 李明政. 社會工作倫理[M]. 臺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2:10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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