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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權力的分配理論及其歷史發展

2016-12-20 15:56GanpurevDUGARJAV
青春歲月 2016年21期
關鍵詞:分配觀念

Ganpurev+DUGARJAV

【摘要】本文主要講述了政治權力的分配及其發展過程,政治機構的存在及其結構、目的與責任的重要性。實施政治權力的分配,操作影響的機制,怎樣的主題怎樣的權力等問題是政治權力分配的主要問題。

【關鍵詞】政治權力;分配;觀念

有關政治權力分配的理論、方法論在當今政治學作為基礎概念已經過了300余年。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結束時政治權力為何需要分配?可以怎樣分配?等問題一一出現。但是在第17世紀古希臘思想家們在此方面構想了很多。不管怎樣有關政治權力的怎樣分配及方法論,在人類發展史上首次建立政治的古希臘思想不是件偶然的事。提出政治機構及其任務的局限理念的古思想家們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波里比阿等人將政治權力分配的理念處理地很完美。古思想家們記錄出社會層次勞務的分配,政治機構的存在及其結構、目的與責任是至關重要的(D.Lundee jantsan,2002)。

權力與分配是什么意思呢?這個問題是肯定會出來的。蒙語辭典中權力的基本意思是“規范地統治”。政治研究人員對權力的概念是采取決定、實施,必要的話強力實施。權力不管怎樣是有力量的。尤其是政治方面上,管理、給予方向、任務、保護、極限、禁止、強制、命令等對他人影響的機制。而分配一詞是“分配過程,勞務分配,根據工作要求分配”的意思。社會關系中勞務分配是確定的,因此怎樣實施政治權力的分配,怎樣操作影響的機制,怎樣的主題怎樣的權力等問題是政治權力分配的主要問題。

怎樣的權力等問題是政治權力分配的主要問題。

柏拉圖(公元前427-347)認為為了成為“聚集的生物體”的“榜樣社會”,國家起源于勞動分工,因而他將理想國中的公民分為思想家、管理者、武士、勞動者的勞務分配。社會上勞務的適當分配對效率,經營質量,公平道德有著良好的影響。因此政治權利的分配應當合理,并且由政治知識高,經驗豐富的人來擔任政治工作。但是他沒有提及權力的分配,而提出了政治權力擔任的人應當是知識豐富,學過政治管理,貴族身份的人。他提出由政治體制的兩個特點(帝制及民主)混合的公平政治機構。由此可見權力有誰來管理,但沒有提出怎樣分配。

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政治機構的三種元素比柏拉圖更詳細得分別出來的。認為這三種元素的主要運作是社會的平穩狀態,政治機構的形式和效果。政治是細致而又復雜的,內容很多,由相互區別大而又特殊的部分組成的現象的混合體。政治機構的定義:第一,法律談判機構(民會),其任務的實行由自由人民參加;第二,市政及政府機關研究所的有命令權力的碩士;第三,法院。

亞里士多德思想認為政治權利的基礎應由“法律談判”機構保存。由此可見政府執行管理機構的權利比法律談判機構的權利低或與其依賴。領導做出的某個決定不具有常見的特征,而是為了引導法律監管事項的分析,調整來做的。但是重要事件應由市政管理來解決。法律機構的法官人員應從人民當中選出,從案件特征來細分法庭。亞里士多德思想中明確指出當代司法系統應當是專業級法庭。不管怎樣我們理解的權利分配的一些元素是由亞里士多德定義的。但是這些權利不是相互有關聯,監控彼此,平衡服務的形式。權利分配從方法論來講的話是先進理念。權利分配不是系統性的理論,提升當時社會的政治機構,柏拉圖的目是將的勞務分配細致得在政策中實施,為了社會平穩狀態做出有效的政策。

波里比阿(公元前210-128)提供人民自由的最適當的政府機構是領事、參議員、人民會議之間的交流中限制權利,應當相互支持,幫助并公平進行。波里比阿認為政治分配的機構以相互支持,互助形式實施的話會在政治中更有效益,而且也會成為以后社會美好狀態的基礎條件。如果相反的話會管轄另一方的權利。古思想家們認為管理政治的很多形式,應以一個開端性的政治混合形式形成的機構來進行,或者不集中在一個點上,分散著并且相互平等監督,確保政治機構平穩狀態,此思想對現今權利分配理論有著有效的作用。

孔子(公元前551-479)古中國思想家,政治學家曾提出過“河水可以把讓船浮在水面,也可以讓船沉下”。這句名言中有著“人民有必要的話可以把政治權利給與某個人也可以收回來”的概念。給予某個人或機構的權利不是極性的,而是在某段時間內以不同形式監督,轉換的意思。讀者可能認為為什么會強調東方思想家孔子的思想,集中的,有力的,人文的,誠實,知識性的政治思想觀念不是分配在東方思維的機構,而是在指定的對象(領導,官員)給予任務并將政治權利及其性能更加完整的觀念。另一方面,權利根據知識、能力的基礎上,可以轉換到另一個身上,或需要轉換,這解釋了沒有極限權利和無限權利。實施政治權利,參與的官員應當是知識廣泛,道德文明而選出來的人。從這兒可以看出孔子強調出了實施政治權利的社會層次及代表。此層次不是繼承者們,而是非繼承的,受過教育的,以自己的知識能力考試并被選中的人們來形成的。有關政治權利實施由社會中競選出來的人來實施的孔子的此思想觀念與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的觀念原則上來講是相似的,但選擇上是不同的。并且沒有實施政治權利的情況下應該轉給有能力的人。

讓·布丹(1530-1596)16世紀時期為了克服政治動亂問題,法國政治家定出了新的貴族層次。他是一位重視力量聚集的政治觀念者,而且認為政治主權對社會生活,國家發展中有著重要的任務。政治權力的主要特征是其極性,合并性,永久獨立性,沒有對國家及人民進行法律限制的政治權力的高等主權。此高等權力通過政治機構實行,應當是符合對其知識、能力的主體。因此應當是有能力實行政治任務的有權力的機構。

約翰·洛克(1632-1704)認為政治權力是為了滿足基本人權而在一定范圍內限制。洛克認為為了達到這樣的目標,主要工具之一是避免將政治權力聚集在某些人,而是權力的適當分配。洛克提出了將行政權力與立法者分開,立法者應該履行自己提出的法律觀念。鑒于治理國家這個細致而又復雜的工作的分配需求,分出了“立法、行政、聯邦”這三個權力。這些類別是與其執行任務(為了社會利益而立法,對其執行與其他國家建立關系)聯系而提出的。

這些觀念對政治權力分配理論的主要代表孟德斯鳩觀念做出了深刻的影響。

伊曼努爾·康德(1724-1804)從人性方面看的話以暴力形式嘗試知道有關政治方面的問題是錯誤的。人的選擇是無法由自然法來鑒定的,而是由他人興趣來鑒定的,因此政治活動應當是社會交流形式而定出來是更適當的(D.Tsedev,2011)。將行政機關分開的話成為立法、行政、司法,即共和政體,合并的話形成獨裁的組織。有關權力分配的觀念成為了共和體制的特點,社會契約價值在政治圈內可以成為執行標準。但是他強調的不只是具有一個特點的規則形式,而是人們的興趣集中的民主主義、貴族政治混合的政治機構。

查理·路易·孟德斯鳩(1681-1755)提出了有關政治權力分配的系統性理論,是此觀念的經典版奠基人。他曾是法國皇家行政的律師,對政治活動經驗豐富,法律理論知識廣泛的人。而且為了增加理論知識及實踐經驗喜歡在歐洲國家旅游。1729年在英國旅游時便有機會對英國政治結構深入認識并研究。研究了英國憲法帝制政策,政治權力機構的范圍、聯系。根據研究結果1748年推出了“論法的精神”代表作品,英國政府機構為例定出了有關權力分配的理論,從多個方面試圖驗證。有些人認為他受了英國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約翰·洛克的影響。因為有關政治權力分配的觀念也由以上研究家們提出的。

孟德斯鳩認為某個國家正確實行政治權力時,最重要的是滿足政治自由。國家政治自由是指由法律接受調控而受權而接受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實行政治權力,而且不對私人、對象給予限制自由的機會。這樣會實行政治自由的基礎。從這可以看出政治自由在法律范圍內形成權力分配,相互監督而又平等的體質。

孟德斯鳩提出的具有監督性、平穩性的權力分配理論由三重關系形成(John Morrow,1998)。將其以“立法、行政、司法”的三重關系及協調來理解。如果國王立法、將其實行的話,有必要的話司法機關執行權力會怎樣?基本上來講帝制國家就是這樣的。在某種方面上不能猜測這三重關系的實行者要出的失誤或能否做到完美。另一方面上對政治機構給予了過度的任務,其實這可以認為是對政治自由加以限制。因此將這三個權力分配在政治相關機構,以平穩性的、相互控制監督的形式來實行政治自由。

孟德斯鳩提出的有關將政治權力有效分配的理念,在1787年批準實行的美國憲法做出了引用并成為了共和制度建設哲學的基礎。這里強調了共和制度。因為共和制度不是將政治權力給予國王繼承者或有權力的貴族者,而是從所有人民當中選擇出來的代表來執行,親自參與活動。美國憲法里政治首領地位的總統從所有人民當中選舉有關的調整是依據此理論而形成的。為了對總統的權力及任務進行監督,由選舉結果組成的參議院及代表廳來采取活動。立法權力實行的這兩個機構有著代表性的特征,參議院代表土地及聯合國家,代表廳根據人口比例指定相關代表來參與立法設施。但是無論何時為了有機會合理平穩的監督,參議院成員任權時間比國會議員時間要長。為了讓司法權力獨立和自主,讓法官終身任職。孟德斯鳩提出的有政治權力分配的系統性理論及思想,成為了民主主義國家政治實踐的歷史。

提一些有關政治權力分配的現代問題。當今民主主義國家實行權力分配,并開始接受基于政治系統相互監督并平穩原則的機制。政治權力分配理論實行的機會,與政治體質及政治建設形式是有關的。權力的分配使政治權力分配良好的機構的效果增加,為了防止出現限制政治自由的事件而采取有監督性地,平穩性的原則。因此可以從民主制國家的政治機構看到或評價權力的分配。

政治研究理論中主要趨勢將政治體制分為極權主義、民主主義、獨裁主義。另一方面根據權力的分配有著第二個趨勢。第二個趨勢中將其主要分為單人機構、多人機構(Congelton,2001)。單人機構應具備做出政治決定、執行并獨立實行的條件,而且具備有效體制的屬性。而多人機構實施權力時具有代表性,采取合作原則做出決定并執行任務,因此政治過程中體現著多方面的思想觀念(Josep M.Colomer,177)。這兩個政權由舊的及過渡的憲法帝制,政治權力監督滿足平等的議會體制(認為主要分為議會或總統體制)來代表。

繼承國王權力的憲法帝制具備著單人機構的主要特征,與實施選舉結果的立法權力機構建立一定的關系。這種混合體制形式在1791年法國憲法中體現,XIX世紀澳大利亞,成為了比利時,巴西,德國,挪威,葡萄牙,瑞典等國家的政治結構模式。單人機構體制特點屬于當今總統及半總統式國家的政治系統特征。例如,總統制國家及議會分別進行選舉并執行,而且單獨實行立法權力??偨y權力是平穩性的,與議會制國家的總理權力有區別??偨y是國家元首,武裝部隊總指揮官,有權力否決議會批準的法律,因此是成為政治范圍內有力、有影響的法律依據。單人機構優勢在北美及拉美的阿根廷,巴西,哥倫比亞,墨西哥,委內瑞拉,哥斯達黎加等20多個國家,亞洲的南韓,印度尼西亞等國家將總統體制選為國家政治系統。

與選舉結果出來的議會權力義務擴展的歷史轉變的同時XIX世紀尾英國威斯敏斯特模式經典議會形成了。議會的建設是在英國將國王權力限制,將議會權力擴展的近500年的歷史過程的結果。也有說法是第一次的民主(代議制民主)政權例子。將其定義為多人機構,由選舉結果出來的議會來派遣執行權力的總理,對政府內閣權利義務進行監督規定。這樣來限制國王的權力,將其保持國家元首象征性實行權力義務的身份。當今一半的民主政權國家選擇了議會政策。這里英國式君主立憲制的包括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丹麥,日本,荷蘭,新西蘭,挪威,西班牙,瑞典;具有共和國特征的議會制的包括奧地利,捷克,愛沙尼亞,芬蘭,德國,希臘,匈牙利,印度,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南非,瑞士。

民主政權國家的政府設施如果具有聯邦共和國特征的話,不管議會式還是總統體制,議會有兩個廳。這種情況上議會大廳是滿足聯邦國家平等的代表,議會小廳是滿足有關人口數代表的立法機構。

不管這些國家具有單人或多人機構的政府結構特征,但分配了立法,行政、司法權力。因為古希臘思想家們下定了基礎,復興時期尾端西方思想家系統性處理的政治權力分配理論,基于滿足政治自由,滿足社會美好狀態的政治體制,民主憲法原則,共和國家性質。

文章尾部簡單再次說一下政治權力分配理論基礎及其發展過程。政治權力分配觀念的基礎由古希臘思想家們提出,考慮到了社會關系中的勞務分配,其效率和正面影響。勞務分配是將管理安排做到完善有效而出來的,而且政治權力分配理念是將一定的權力給予有知識,能力,在一定的特權內完美執行的勞務分配而出來的。古希臘思想家強調了政治是正義,應該有能力滿足社會美好狀態,為了做到這樣,將政治權力分配在有關機構范圍。雖然沒有提出有關怎樣分配的系統性意見,但是有關政治權力分配的古思想家們的觀念成為了當今的政治權力分配理論的基礎。

從這以后17世紀后古希臘思想家們的政治哲學在復興時期西方政治理念上得到了一席位置。17世紀有影響力的政治家托馬斯·霍布斯,約翰·洛克在社會交流上看重權力和自由使用在政治權力上,而且這個應成為社會合同。約翰·洛克將政治權力分配在立法、行政、聯邦權力的3個機構上,其觀念發展并成為了孟德斯鳩的政治哲學理論。但是孟德斯鳩理論的不只是根據以前的思想家們的觀念,是根據當時英國政治結構,整政治過程和經驗而提出來的。孟德斯鳩理論成為了史上第一個民主制國家美國的憲法基礎。從這開始民主制國家政治結構不管是總統制,半總統制還是議會制,將政治權力分配在立法,行政,司法機構上,相互監督,平等,滿足政治自由而使用。

【作者簡介】

Ganpurev DUGARJAV,蒙古國農業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畢業于莫斯科經濟大學的外國語學院和奧地利維也納外交學院,政治學碩士學位和公共學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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