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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填補“國際私法”管轄權上的“空白地帶”

2016-12-23 18:44楊鍇錚魏莼
人民論壇 2016年28期
關鍵詞:國際私法

楊鍇錚+魏莼

【摘要】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的沖突主要表現為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國際社會歷來對解決管轄權積極沖突努力創造條件。對于消極沖突,主要解決辦法表現為找到跟相關內容連接的法律關系的點,從而可以找到接受訴訟的法院。

【關鍵詞】直接管轄權 消極沖突 不方便法院原則 【中圖分類號】D997 【文獻標識碼】A

直接管轄權和管轄權的消極沖突

國際私法對于“管轄權”的認定是國際社會民商事訴訟中司法機關處理該案件的權限。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指的是一國法院針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處理資格和權力范圍,由于是國際性的法律裁判,需遵循國際私法的原則,根據條約或者相關法律來處理案件。

國際私法上的直接管轄權指的是一國國內法院有無對該涉外民商事案件進行處理的裁判權。由于國際民商事管轄權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國際民商事管轄權一般指的是管轄權的國際沖突,并不是國內的關于管轄權的沖突。實質是對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權的分配。根據國家司法主權原則和自治原則,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有不同的規定。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據相關的條約和準據法會有許多聯系的法律相關點,該法律相關點國家的法院有管轄權。

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的積極沖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院都對同一訴訟主張管轄權。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的消極沖突是指沒有一個國家的法院對同一訴訟主張管轄權,或者排除或者放棄,導致原告不能向任意一個國家的法院起訴的法律后果。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管轄權的積極沖突表現的比較明顯,種類比較多,容易發現問題,所以國際社會對管轄權的積極沖突采取的法律措施比較多。不論是國家間的協議還是國內法對管轄權積極沖突的關注都比較多。但是消極沖突往往不太被重視,對管轄權消極沖突往往寄希望找到與該案件相關法律連接點,進而可以找到法院接受該案件,實現當事人的法律救濟。

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的種類

第一,不方便法院原則不合理運用導致消極沖突。不方便法院原則是本國法院在拒絕管轄涉外民商事案件時采用的原則。其產生被視為是通過靈活的原則解決基于國家私法當中具有涉外民事因素管轄權主體過于寬泛或各個國家的管轄權僵硬規則的實踐矛盾沖突。在許多普通法系國家中運用得比較廣泛,大陸法系國家則較少。但是,在日本司法實踐中有類似于拒絕行使自由裁判權的“特殊情況”的規定。1981年日本建立了國際民商事管轄的“正義和合理”標準。通過對于法院關于管轄權的自由裁量權的賦予,法院可以在認為不便處理和不適合處理該案件時,聲明不接受這種在法院看來不必要的管轄,將案件流通到更適合的法院。

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靈活運用對于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多個利益相關點、管轄法院眾多,多個法院都主張管轄權、一案多告等情況,能起到改善作用。方便案件的流通,將案源引導至適合的管轄法院。這也是對當事人和案件負責的表現。各個法院之間對于管轄權的爭奪和訴訟資源的浪費情況得到一定的調節。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靈活運用的另外一個方面表現在針對私法規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固定法律連接點,而產生必要的司法管轄權有一定的緩和作用。國際民商事案件的處理中,根據條約和法律規定了固定的有關法律連接點必須接受管轄的法院。這樣的規定本意是讓當事人能夠充分的行使自己訴訟權利,但是實踐中,法院和法院之間根據實施情況的比較,有些規定的管轄權法院反而不適合該涉外案件的管轄,不利于該案件的處理。根據不方便法院原則靈活處理管轄權的問題,可以解決這一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間的矛盾。

但是,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運用也存在不合理之處。在國際社會中,各個國家為維護司法主權,國家間簽訂條約和協議對解決管轄權的積極沖突有較大的裨益。消極沖突中,往往因為秉承保護本國利益的角度,對該案件拒絕管轄。比較典型的就是知識產權這種受地域限制較大的權利受到侵害時,一國法院對于侵犯他國知識產權的案件會使用不方便法院原則拒絕管轄。知識產權的案件往往表現為侵權之訴。國際私法中沖突法一般原則對于侵權之訴的態度是以侵權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法院。這樣規定并不無道理,無論是因為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還是便于該案件細節了解和方便取證,都以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為宜。不過在英美法系國家,對于處理此種侵權之訴往往根據不方便法院原則拒絕行使管轄權。一般來說,這種知識產權糾紛會因此表現為管轄權的消極沖突。例外的是侵權行為地和知識產權授予地同時都在該國,這時會因為知識產權授予地在該國,該國法院必須管轄,從而不會造成沒有法院管轄的狀態。其他情況下,侵權之訴管轄權往往表現為消極沖突。

第二,積極沖突轉化為消極沖突。一般民商事管轄權沖突往往表現為積極沖突,各個國家也為解決積極沖突創造了許多條件。積極沖突產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因為國家主張自己的司法主權,對與本國有密切法律聯系點的涉外民事法律案件表現出司法管轄的意圖。沖突法規定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另外一個導致積極沖突的原因。國際民商事關系中當事人可以根據合意選擇某一法院進行管轄,根據沖突法的一般原則也會規定不同類型的案件的相關管轄法院。原告選擇的法院可能遭到被告反對;原告可能在多個不同地區的法院提起了同一案件的訴訟,這些原因會導致管轄權沖突。由于某種案件的特殊性很可能還有平行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沖突。所以,積極沖突無處不在。

國際民商事管轄權的消極沖突主要指的是對于涉外民事案件沒有法院管轄,屬于管轄上的空白地帶。不過這屬于法律上規定的消極沖突,在司法實踐上還表現為法律對該涉外民事案件規定了管轄權屬法院,或者說已經可以從相關的法律連接點找到理論上可以接受該案件管轄的法院,形成管轄權的積極沖突。不過在積極沖突過程中很有可能會造成最終沒有法院符合管轄的要求,變成消極沖突的結果。

解決民商事管轄權沖突的對策

一是對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做出限制。為了防止國家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拒絕行使如知識產權侵權之訴糾紛的管轄權,導致某種類型的案件不能被管轄,當事人利益可能受損的情況,對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利用應該做出一定的限制。對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作出的限制主要針對如果不方便法院是最終的救濟途徑,但不方便法院拒絕接受訴訟,從而導致當事人的法律救濟無法實現的情況。針對此種情況,應該規定如果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該法院必須確定當事人能夠找到其他法院接受該案件的管轄,不能掐斷當事人的訴訟救濟方式。同時,為了防止出現第二次的消極沖突,其他的能夠接受管轄的法院必須具有管轄權,而且與該案件有更密切的聯系,防止因某種私因或保護主義而出現的濫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情況出現。

二是對積極沖突轉化為消極沖突作出救濟。積極沖突轉化為消極沖突的原因很多,法律規則的沖突或者是人為原因都有可能導致該種情況的發生。積極沖突轉化成消極沖突和不方便法院原則的不合理適用有比較明顯的區別。前者主要是來自于險象環生的復雜國際私法環境的法律沖突,后者主要是管轄法院的自主選擇行為。積極性沖突轉化成消極沖突實際上是積極沖突的一種特殊的情況。當事人從能擁有許多可選擇性訴訟救濟的方式變成了缺乏訴訟救濟途徑的狀態。為了實現當事人的訴訟救濟途徑,理應在國際民商事訴訟中設立一定的法律條款,起到不讓當事人訴訟救濟愿望落空的作用。主要是規定一個除了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的管轄權法院外,設定一個無論何種情況下都有義務接受當事人訴訟的法院。根據國際民商事沖突的實踐狀況來看,一般以規定當事人本國法院必須接受管轄為宜。因為本國法院出于對本國國民利益的保護和司法主權的維護,能夠接受這一合情合理的安排,為當事人提供最底線的法律救濟途徑。這樣就能避免訴訟無處可提的尷尬局面,是法律調節社會功能的成功實踐。

(作者單位:中共張家口市委黨校統戰理論教研室)

【參考文獻】

①王淑敏、王秀芬:《論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的消極沖突》,《當代法學》,2004年第6期。

責編/高驪 肖晗題(見習) 美編/ 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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