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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交往與文化主體意識探討

2016-12-23 13:05鄭晗
青春歲月 2016年22期

鄭晗

【摘要】法律文化是人類社會在幾千年的交流和溝通中發展起來的,法律文化的交往在于創造一種更加規范和合理的法律制度,以服務于人類社會。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空前繁榮,國際國內法律文化交往更加趨于頻繁,在各種文化之間的交往碰撞當中,法律文化主體意識往往作為一個次要元素被法律文化研究者所忽略。其實法律文化交往是不同法律之間的相互借鑒、對照、融合的過程,在這個過程當中,法律文化主體意識是促成法律文化交往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礎。

【關鍵詞】法律文化交往;法律文化主體意識;聯系形態

根據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來看,各種文化之間的交流碰撞是人類社會得以蓬勃發展的前提,多元化文化的形成有利于各種文化之間相互“取長補短”,趨于完備,法律文化亦是如此。法律文化有別于其他領域的文化,其是對社會生活的一種約束和規范,以幫助維系和諧的、有秩序的社會環境。從國際層面來看,國際法律文化的交往直接影響到各國之間的國家關系與國際社會的和平穩定;從國內層面來看,法律文化交流是一個由普遍性到地方性(特殊性)的過程,其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社會環境制定相應的法律,通過法律文化規范不同地區、不同民族之間的社會生活,幫助我國建設法治社會。本文根據法律文化交往的特點及現狀,對法律文化交往和文化主體意識之間的聯系進行探究。

一、法律文化交往

1、法律文化交往的重要性

縱觀人類社會發展歷史,促進人類社會進步的一個主要因素即是文化交往。與科學、藝術、文學等領域的文化交往類似,法律文化交往也是建立在不同文化之間溝通的基礎之上。某一種法律文化的形成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思想觀念、政治制度等多方面的因素相關,因此,法律文化的交往也和其所處的背景之間存在著緊密聯系。一般來說,經濟的交往在各個國家、不同地區之間的交往當中占據主要地位,經濟金融是一個系統性的復雜工作,經濟交往需要維護交往雙方之間的利益,保證交往過程的公平、雙贏。要開展好兩個國家(或者不同地區)之間的經濟交往,就必須依賴法律基礎。由此看來,法律是人類社會交往的輔助性工具,法律文化是產生于人類社會的溝通交流當中的。法律文化交往的重要性不僅是為了保持法律文化的實效性,也是為了更好地服務于人類社會的交往。

2、法律文化交往的形式

根據人類社會法律文化發展的過程來看,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交往形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是法律對照,第二是法律借鑒,第三是法律融合。

(1)法律對照

法律對照是兩種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比較,這也是法律文化交往的第一步。在實際的生活當中,最容易在兩種不同文化之間形成對照的是飲食文化、生活習慣、社會風俗、政治制度等。法律文化作為一種相對隱形的文化,其文化對照不容易為大眾所熟知,不過在法學家的研究當中,法律對照卻是比較不同法律之間的異同點的關鍵步驟。法律文化應用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的法律文化之間對待同一件事物的法律處理可能也是不相同的,法律對照的基礎即是比較不同法律對待相同事物的處理態度。法律對照需要結合不同法律文化所處的社會環境(政治制度、經濟發展、社會風俗)加以考慮,以追求法律對照所產生的最大法律文化交往價值。

(2)法律借鑒

一種法律文化在與另一種法律文化之間相互對照,發現異同之后,其自愿相互學習以發展完善自身法律的過程即是法律借鑒。法律借鑒是不同法律文化得以發展進步的重要前提。一般來說,法律文化之間的相互借鑒是一個長期持續性的過程(人類社會發展是如此),法律文化的形成也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法律借鑒應當充分強調“自愿”,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鑒是雙方的交流互動,在這個過程當中,沒有一個既定組織、權力機構指定硬性要求規定兩種法律文化之間必須進行“法律借鑒”。法律借鑒表現在法律制度的各個方面,例如,民法當中的過錯歸責原則和無過錯歸責原則,公司和證券有關的規則制度,刑法上的犯罪構成理論等。法律文化的發展歷史已經表明,法律借鑒并不會對法律文化主體的正常發展產生太大影響,其是起到一種“添加劑”的作用。

(3)法律融合

法律融合是法律文化交往的結構,一般來說,各種法律文化之間的交往最終都會在促成不同程度上的法律融合。法律融合是法律對照和法律借鑒的最終目標,其是兩種文化之間的相互影響、滲透、結合發展的過程。法律融合的核心仍然是以自身法律文化為基礎,具備明確的法律主體意識,從宏觀角度和法律文化價值取向對法律文化主體加以優化。

二、法律文化主體意識

法律文化主體意識是研究法律文化者的主觀立場和角度,西方法律史學家和比較法學家對此點已經有一套系統性理論。法學文化主體意識給出的定義并不如其他事物的定義十分明確,因為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個寬泛而復雜的系統,因此法律文化交往的主體意識根據法律文化研究者的立場、觀點、判斷和結論等方面都有所差異。西方法律文化主體意識和東方有著不同,西方較早發展現代化制度,因而其現代化的法律文化的成熟度略高于東方法律文化。不過東西方在法律文化主體意識上也存在著共同點——民族國家法律的多元化。每個國家各民族的法律根據其所處環境存在著相似與不同,法律文化研究者正是基于民族法律文化主體意識對法律進行探究和解答的。在法律文化主體意識研究當中,東方學者千葉正士站在東方法律文化交往的主體意識,對此進行了闡述。其擺脫了西方法學者文化主體意識的窠臼,提出了“本土法的統一性”的創新理論,并且詳細闡述了法律的三重結構,對法律交往過程中法律文化主體意識的演變和發展進行了不同層面的分析。

三、法律文化交往與法律文化主體意識的聯系

法律文化交往是促進法律制度健全和發展的重要途徑,法律文化主體意識是保證了“本土”法律文化的主導性,鞏固了法律文化主體。不論是在哪一個法律文化背景之下,只有明確法律文化主體,才能有序并有目的地進行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交往。因此,在法律文化交往過程當中,不僅要強調法律的多元化和法律交往的必然性,更應該重視法律文化主體意識的建立。

四、總結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這句話在法律文化交往當中仍然適用。同時,重視法律文化主體意識,對于法律文化交往的意義也是十分深遠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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