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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2016-12-23 13:35胡鳳婷
青春歲月 2016年22期
關鍵詞:法律解釋模糊性法律適用

【摘要】法律的精髓在于運用,立法者造法的目的在于實踐中能良好的運用法律。但不可忽視的一個問題是,世間百態,造法者不能完全預料到每個案件當中的千奇百態,這是立法的滯后性所導致的。法律的漏洞和法律本身的不確定性、模糊性等特征直接導致法律在實踐中的運用遇到瓶頸,法律解釋油然而生,而且至關重要。

【關鍵詞】法律解釋;法律適用;模糊性;法律漏洞;必要性

當今社會,隨著依法治國戰略的不斷實施,法律作為治國之重器,在社會的各行各業被廣泛運用和普及,現在的法律不再單單是法律從業服務者必須熟知的基本技能,還甚至是農民口中傳頌的權利保障之利器。在法治理念日益高漲的現代社會,法律的實踐尤為重要,法律的解釋作為運用法律的武器,它的必要性可見一斑。

法律解釋指的是由一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為遵守和適用法律,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社會觀念、法學理論對現行的法律規范和條文的含義、內容以及適用的條件等所做的說明。法律適用就是將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規范運用于特定的個案中,在個案中確定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規范固有的一般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因社會生活的千變萬化性所導致的個案復雜多變,往往不能夠輕而易舉地被司法人員運用和實施,這常常需要法律解釋的這個媒介,使得法律規范的含義明顯化、具體化,這是法律適用中至關重要的一環。法律解釋是法律適用的核心,往往因為不同的解釋和不同的解釋方法所呈現出來的不同的案件評價就會大相徑庭,所以無法恰當的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在適用法律的道路中是寸步難行的。

語言是一種表達觀念的符合系統,每個人想要表達愛的方式中,200個人有200個不同的想法,他們會運用更多的語言系統來表達自己的內心關于愛的感受。顯然,社會生活中也不存在完全一模一樣的案件發生,時間萬物是以變化的方式存在的,而這種變化又是無窮的,在無窮的變化當中,事物又呈現一個“靜態”的守恒狀態,在這種守恒中,我們可以用一般來抽象其中的共同點,這便是我們造法者的造法活動。在這種背景下,不難看出,即使世界上不存在兩個完全等同的盜竊、搶劫案件,但是我們可以都稱之為盜竊或搶劫。形容詞和副詞的不同程度的不確定性也是立法者經常運用的造法手段,例如:“情節惡劣”、“嚴重后果”、“主觀惡性”、“不合理”、“明顯低于”等等,所以,最高院通常會為司法實踐中的便利,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其進行相應的程度限制。

立法是一項巨大又艱難的工程,立法者在立法時受環境、水平、背景等因素的影響,他們在創造法律的同時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缺陷和漏洞,加之沒有人能準確預見未來將要發生的各種變化和情之所向,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經驗不斷豐富,很有可能出現個案中法官找不到具體的法律依據的現象。再者法律的穩定性和其與生俱來的威嚴性,也要求法律不允許過于頻繁的修改。這時,就迫切需要法律解釋在彌補這種法律漏洞。法律解釋能夠最大限度的補救成文法的不足、緩解滯后的法律規則與現實中變化的社會生活之間的緊張關系,從而使得法律體系在保持穩定性和統一性的同時,又能對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進行調整。大大的提高了法律的威嚴性和法律適用中的效率。

對法的解釋要理解法的價值。價值指的是客體能夠滿足主體生存和發展需要的一種性能??腕w的這種性能是潛在的,只有在與主體的關系中才能顯現出來。法的價值就是法這種客體對于主體所具有的積極意義,是法對主體需要的滿足及其程度。法律制度的建立起始就是為了保障人類最基本的正義、自由、平等和效率等的價值。法的價值是一個龐大的多元化價值體系,包含著不同的價值準則,每一種價值又有其自身的獨特性。這些價值之間又常常會發生沖突。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多元化,使得我們在每一個個案當中所追求的價值各有所異,不同的法律價值主體有不同的價值愿望,這就給立法、司法等活動帶來一系列的難題。在分析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等方面,我們要根據主管惡性的大小,犯罪結果的利害程度等綜合因素來判斷一個犯罪構成,從而定罪量刑。規則的制定還是修改、移植還是繼承,它的背后必然是立法者對各種價值的選擇和權衡。我們在理解法條的背后,要更多的關注法條背后的價值取向問題,法律的概念或者規范的背后,往往不能直接取得,規范不是簡單的教條,我們要正確的法律解釋活動來理解規則后面的含義。法律的適用絕不是簡單的套用模板,而是法律的精神和價值的運用過程。

結合全文的分析,對成文法的解釋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在有限的知識、社會背景下,不能強迫立法者超越自己的權限去做難以預料的事情。立法者更應注重的是法典的精神和原則的體現。法律有更強的靈活性和包容能力,才能使得法律更具穩定性和權威性,從而更好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參考文獻】

[1] ﹝德﹞卡爾·拉倫茨, 著. 陳愛娥, 譯. 法學方法論[M]. 商務印書館, 2003.

[2] 朱力宇, 主編. 法理學原理和案例教程[M].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6.

[3] 舒國瀅, 王夏昊, 梁迎修, 等. 法學方法論問題研究[M].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6.

【作者簡介】

胡鳳婷(1992—),女,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學法學院2015級法律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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