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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行政監管研究

2016-12-23 13:45欒曉曉
青春歲月 2016年22期

欒曉曉

【摘要】網絡交易平臺是為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經營者與消費者提供媒介服務的第三方,作為網絡服務的經營者,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理應成為行政監管的對象。但是依附于互聯網的網絡交易本身存在不同于傳統交易的特點,比如技術性與專業性,這為行政監管部門的工作帶來新的挑戰。目前正處于網絡交易平臺快速發展的時期,理清對網絡交易平臺監管中遇到的困難,明確實施行政監管的法律依據,并且采取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能為這一行業的長遠進步奠定良好的政策基礎。

【關鍵詞】網絡交易平臺;行政監管;法律依據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監管法律關系是指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作為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法規以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為行政相對人,對其實施監管所形成的法律關系,該類關系是法律制度在網絡條件下的具體適用。網絡交易平臺監管的對象在本質上與傳統的監管對象并無不同,歸根結底都是盈利性組織或個人,但是網絡交易的監管對象,它實施的違法行為更隱秘,涉及到的地域范圍更廣,因而給傳統的監管模式帶來新的問題和要求。

一、對網絡交易平臺實施監管面臨的困難

1、網絡具有很強的技術性與專業性。網絡交易平臺為經營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和虛擬的交易空間,為消費者提供在線瀏覽商品服務,這些看似簡單的操作背后暗含著復雜的計算機程序,只有受過專門訓練的專業人士才會清楚其中的緣由,而目前的行政主體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難以在技術性與專業性上達到監管網絡交易平臺并發現其違法行為的水平。

2、實施監管的法律依據不夠明確。網絡交易平臺正處于快速發展的上升時期,國家和地方無論在立法上還是政策制定上都對其采取了鼓勵和支持的態度,因此各地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大多是抽象性的進行正面的引導。這樣做的好處是保障了網絡交易平臺的發展,但弊端在于,當網絡交易平臺存在違法經營行為時,卻沒有統一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制。目前對網絡交易平臺實施監管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立法層級不高,各地情況不一,朝令夕改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行政機關實施監管時可能出現無法可依的情形。

3、調查取證的困難。監管部門認定網絡交易平臺有違法行為需要客觀事實依據,但網絡交易平臺以虛擬空間的形式存在,并沒有實際的地點或場所?;ヂ摼W信息通常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的,網絡交易平臺出于安全考慮,通常對這些信息予以加密保護;同時電子數據具有易篡改,易丟失的特點,監管部門在缺乏專業性網絡知識和相關的設備的情況下,想要獲取違法經營的電子證據難度很大。

二、對網絡交易平臺實施監管的措施

1、市場準入監管。市場準入監管是政府管理市場的起點,其基本目標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必須經過工商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網絡交易平臺歸根到底是一個盈利性的企業法人,它的設立與其他企業的設立并無不同。我國對企業設立采取許可登記制,因此網絡交易平臺也必須經過工商行政部門的審批后才能從事平臺服務。此外,網絡交易平臺作為一個網站,借助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設立經營性網站必須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省級電信主管部門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此可知,對網絡交易平臺的市場準入監管比一般企業的監管要更加嚴格,這是由網絡交易平臺的特殊性決定的。

2、建立全國網絡交易平臺監管服務系統。全國網絡交易平臺監管服務系統自2016年7月1日開始運行,該系統建立的目的是對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和在線經營者實施針對性監管,通過智能監控平臺及時發現違法經營行為。該系統具有法律適用的提示功能,對交易平臺和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予以解答,引導被監管對象的合法性經營。在因網絡交易引起的糾紛訴訟中,該系統進行監管過程中獲取的電子數據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實施信用分類監管。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39、40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網絡交易實施監管,并且建立信用檔案,對網絡交易平臺和線上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可以將平臺信用劃分為幾個等級,比如誠信平臺、信用良好平臺、失信平臺等,引導經營者和消費者自行選擇交易的媒介服務。這一措施可以督促網絡交易平臺提升服務水平,加強自身誠信建設,提高市場競爭力并形成良好的行業風氣。

4、對網絡交易平臺的指導和檢查。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是盈利性的經濟實體,需承擔一定的法定義務。隨著網絡交易的不斷發展和立法進程的加快,網絡交易平臺承擔的義務越來越多,越來越具體。比如網絡交易平臺對線上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負有進行形式審查的義務,必須嚴格落實實名制;工商行政部門對線上經營者進行檢查或者給予行政處罰時,平臺必須予以配合;對于消費者發起的投訴,平臺必須認真對待并及時處理等。網絡交易平臺是網絡交易監管的重點,監管部門應當對網絡交易平臺的不適當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指導其運營行為并監督執行。

三、網絡交易平臺監管的立法現狀

2010年6月,商務部頒發了《關于促進網絡購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我國網絡交易快速發展,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健全用戶信息保密措施,完善網絡交易的售后服務體系,嘗試推行先行賠付制度,保障消費者的交易安全。引導網絡交易平臺平穩發展,努力建設安全可信、高效便捷的網絡交易平臺。在其他市場監管部門的配合下,規范網絡交易秩序。

2013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其中提出了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加強平臺管理的要求,即網絡交易平臺不僅應當規范自身運營,更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對網絡交易的過程履行一定的監管職責,比如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對申請注冊網店的經營者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和審查。這一要求主要是考慮到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在獲取交易對方的信息時存在劣勢,而網絡交易平臺在技術層面更有能力獲取信息,因此這一要求更有助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14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開始實施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網絡交易平臺的監管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根據《辦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網絡交易平臺實施市場準入監管,即開辦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應當進行工商登記并申領營業執照;對網絡交易平臺實施運營監管,包括: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制定平臺內的交易規則,明確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網絡交易平臺發現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工商管理部門并采取技術手段制止該行為;網絡交易平臺應當遵守市場秩序,避免不正當競爭行為;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建立暢通的消費者救濟渠道,及時響應消費者的投訴請求,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等。該《辦法》的規定比較全面、具體,尤其是針對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了專門規定,實踐中可操作性強,為監管部門開展工作提供了比較明確的法律依據。

201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網絡零售第三方平臺交易規則制定程序規定(試行)》規定了交易規則備案制度,即網絡交易平臺制定、修改或者實施基礎規則、責任及風險分擔規則、知識產權保護等規則應當按照規定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對于規則中涉及的責任免除條款等法定情形,商務部門可提出行政指導建議書,網絡交易平臺應當予以改正,拒絕改正的,主管部門可對其做出警告等行政處罰措施。

此外,各地也制定了許多對網絡交易平臺實施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比如:浙江省工商局出臺的《關于促進網絡市場快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為了方便市場準入,網絡交易平臺企業可以使用“電子商務”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行業特點的用語進行工商設立登記等。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五年立法規劃將《電子商務法》列為第二類項目(“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這是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里程碑,表明未來我國電子商務將更加依法有序發展。網絡交易平臺是網絡交易的關鍵要素,我們有理由相信,在經歷了近二十年的發展后,無論在實踐上還是理論上,《電子商務法》將對網絡交易平臺作出更加全面、成熟的規定,并且《電子商務法》屬于人大立法,法律層級較高,將為以后的部門立法以及行政機關的監管工作,提供權威的指導。

四、網絡交易平臺監管的路徑選擇

未來我國對網絡交易平臺實施監管時,應當著重考慮網絡交易的行業特點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將行業自治與政府法治相結合是值得嘗試的做法。

對網絡交易平臺的監管應包括行業自治監管和政府法治監管。行業自治監管是一種社會監管,主要依靠平臺自律和其他社會主體的監督來實現;政府法治監管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平臺實施監管。根據實踐經驗來看,單一的行業自治監管或者政府法治監管均存在一些弊端與不足。行業自治監管使處于該行業的人員或企業出于自律而遵守規則,但如果在一個誠信機制不夠健全的社會,很難保證所有人都始終遵守這些規則,只有行業自治監管,網絡交易平臺難以長遠發展;政府法治監管依靠強制力使特定領域的人遵守規則,但是由于對行業的不夠了解,尤其是面對網絡交易這種發展不夠成熟的市場,政府制定的規則可能并不符合實踐的情況,因此只依靠政府法治監管,可能會出現不適當干預的情況??紤]到政府監管的局限性,應當對行業自治監管采取包容的態度,鼓勵支持行業開展自治監管,這不僅是一條權宜之計,更一個是為未來規制網絡交易平臺立法積累實踐與理論經驗的過程。

至于哪些方面應當實行行業自治監管,目前尚沒有定論,只能說對于網絡交易平臺行業能夠自我調節的方面,應實行自治,在出現“市場失靈”的方面,則需要“政府之手”的干預,實行政府監管。但自治監管不是任意的自治的范圍就是政府容忍的界限,超出了這個范圍,可能導致政府的強制性干預。我國網絡交易平臺的發展仍處于初步階段,發展模式仍需要諸多探索與實踐,政府監管不宜對其進行全方位或者嚴格的干預,否則,不僅沒有起到積極意義,反而阻礙其發展。同時政府可以明確網絡交易平臺實行自治的基本原則,進行抽象的監管,并且參考行業自治經驗,在合適的時機將行業規范上升為立法,政府法治監管與行業自治監管并行,可以實現對網絡交易平臺的有效規制。

網絡交易平臺借助互聯網,可以不受時間、空間限制,突破國家與地區的界限,為各類經營主體和消費主體提供交易平臺服務。努力增強我國網絡交易平臺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是未來我國電子商務行業面臨的嚴峻挑戰與重要機遇。我國政府及相關主體、從業人員必須從政策法律環境、技術、監管等多維度出發考慮,整合有限的社會資源,在注重公平效率基礎上追求規模效應進而降低生產成本,同時加快技術創新,為我國未來網絡交易平臺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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