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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村資金互助會探究

2017-01-03 22:20金建東張悅吳建鴻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17年2期
關鍵詞:會員資金農民

金建東 張悅 吳建鴻

信用合作是浙江省“三位一體”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產和供銷合作的重要保障??梢哉f,信用合作能否破題關乎“三位一體”改革的成敗。從農業產業來看,農業產業具有高風險、盈利性差等特點,農民普遍面臨資金缺乏問題。信用合作是破解農村資金短缺的重要手段。我們需要承認的是,農村資金互助會不是涉農資金的唯一來源,但相對資金互助社、農村商業銀行等農村金融組織,是內生于農民合作組織,真正具有農有、農享的特性,也具有“益貧”的特性。從這些方面來看,資金互助會對破解三農問題,推進農業現代化,尤其對于浙江省“三位一體”改革和深化供銷社改革都有重要意義。

一、浙江省農民資金互助會主要類型

(一)根據業務運營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三種方式

1、直接發放互助金模式。會員提出互助金申請,農民資金互助會對互助金用途、保證人、還款能力等予以綜合評估核準后予以發放。

2、擔保貸款模式。農民資金互助會將籌集的入會金(互助金)存入與農民資金互助會簽訂合作協議的金融機構(以下稱合作銀行),由合作銀行對農民資金互助會的業務運營進行管理,農民資金互助會為會員在合作銀行的貸款提供擔保。會員需要貸款時,由會員提出申請,經農民資金互助會審核后向合作銀行推薦,合作銀行進行貸前評審、貸款發放和貸后監管。

3、兩者兼有模式。兩者兼有模式指農民資金互助會既直接發放互助金又開展擔保貸款。如義烏市花卉行業資金互助會。該資金互助會于2015年2月成立,共有會員69人,籌資總額1,295萬元。其中,入會金991萬元,互助金304萬元。資金互助會以義烏市花卉行業協會為依托,會員以義烏市范圍內從事花卉苗木種植經營的人員為主,會員間知根知底,入會前再依托合作銀行征信系統再次審核會員資格,信用記錄不良的拒絕入會,有效確保農民資金互助會的安全。該農民資金互助會的互助資金中1,000萬元用于與市農商行貸款擔保,農商銀行以擔保金放大5倍進行授信,解決了會員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目前有10個會員獲得擔保貸款共計3,760萬元。對會員小額、臨時性周轉用款,由農民資金互助會直接向會員提供互助金。

(二)根據服務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兩種模式

1、在單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發起模式。以單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單位,在內部社員間開展信用擔保、社員互保等形式的資金互助。如蒼南縣甌南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會。該資金互助會成立于2014年4月,依托甌南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組建,首批會員102人,入會資金300萬元。該資金互助會僅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進行互助,借款金額在其股金額內實行信用制度,超過股金借款需有本會大股東擔保。會員之間關系緊密,地緣特點明顯,資金用途和會員信用狀況等信息透明,較少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資金風險。截至2015年9月底,吸收會員互助金余額95.55萬元,累計發放72筆,累計發放金額916.1萬元,平均每筆12.72萬元。

2、由多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發起模式。這種由多家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協會)聯合發起組建的資金互助會,由于涵蓋了多家或者多種行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了農民資金互助會在單個行政村或單個行業的限制。如杭州市蕭山區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資金互助會,成立于2015年7月,由蕭山區供銷社牽頭,依托蕭山區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發起組建,首批入會的60名成員都來自聯合會下屬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和供銷社所屬涉農企業,入會資金1,149萬元。其中,入會資金達到50萬元以上的大戶9個,區供銷聯社入會資金100萬元。農民資金互助會社員從事的行業涵蓋種植、養殖和服務等相關領域,避免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會普遍存在的資金閑置期和資金需求期高度集中的局限,有利于資金余缺調劑。

二、農民資金互助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環境尚不配套。一是缺少必要的監管手段?!吨泄舱憬∥憬∪嗣裾P于深化供銷合作社和農業生產經營體制改革構建“三位一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系的若干意見》(浙委發[2015]17號)文件中明確縣級政府為資金互助會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主體,地方金融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監督。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規規范,政府主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很難實施有效監管;二是登記不一致。目前,農村資金互助社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發[2007]7號)文件規定設立,實行工商登記。農民資金互助會則是以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注冊,實行民政登記,農民資金互助會章程內容等與實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要求不相適應;三是稅費優惠政策難落實。農村資金互助社要繳納25%的所得稅、5%的營業稅等相關稅費,而國家對金融機構的優惠政策,比如“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向農戶發放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等相關稅費優惠政策資金互助組織難以享受到?,F在農民資金互助會也面臨要繳納所得稅、營業稅等稅費問題。

(二)內部管理有待完善。農民資金互助會內生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主要解決農民生產生活資金需求。作為農有、農享的農民金融互助組織,風險防控主要取決于內部治理機制的完善及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從調研來看,農民資金互助會工作人員整體業務能力偏低,部分內部管理控制執行不嚴,運作不夠規范。部分農民資金互助會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逐利沖動”,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突破封閉性原則,引發了較大的經營風險。

(三)資金增值能力不強,經營風險逐步顯現。由于資金規模不大,農民資金互助會運營資金量有限,有的最低資金規模僅有50萬元,盈利能力較弱。對74家農民資金互助會的調查顯示,有46家未填列資產增值情況,另28家農民資金互助會2015年1~9月實現資產增值總額971.78萬元,平均每家僅13.13萬元。其中,資產增值最高的有123.44萬元,最低的1,200元。此外,由于風險防范預警機制尚未建立,再加上全省資金互助會資金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弱,風險防范措施普遍不足。有的農民資金互助會已產生壞賬損失,有的發生資金逾期且數額較大,也有的出現借款展期,存在潛在風險。

三、發展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政策法律保障體系。一是明確農民資金互助會的法律地位。建議有關部門加快對農民資金互助會及其他農民合作金融組織的立法工作,在全國性法律缺失的情況下,先出臺地方法規,填補監管空白;二是農民資金互助會的注冊設立問題。盡管目前農民資金互助會不屬于農村金融機構范疇,但應承認,農民資金互助會實質上是從事資金業務的組織,現行的管理與運行均參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發[2007]7號)文件。同時,農民資金互助會是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民為主體,體現合作制的基本原則。因此,農民資金互助會發展到一定程度,可實行工商登記,與農村資金互助社、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致起來,也有利于農民資金互助會的發展。

(二)規范發展資金互助會。一是穩健發展。要注重把握農民資金互助會發展的基礎條件,以農民專業合作社或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為基礎,選擇具有內生的產生創新發展動力的,有較好產業基礎、帶動力強、誠實守信、管理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農民資金互助會,避免一哄而上,盲目發展。要選好帶頭人,將在當地具有較高帶動力、號召力,農民公認,作風正派、辦事公正,較強為農服務意識,具有一定金融業務知識的人推舉為農民資金互助會的理事長。要把好社員入會關,制定入會的基本條件,加強對申請入會社員的審查,選擇一些誠實經營、信譽良好的社員入會,可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對入會社員的信用審查;二是因地制宜。在辦會形式上,可由單個農民專業合作社或供銷合作社發起組建,倡導由多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發起或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協會)組建。在業務運行模式上,根據農民資金互助會規模、風險控制、運行成本和經營管理等因素,選擇由農民資金互助會直接運營,或是委托合作的金融機構辦理具體業務。在股權結構上,鼓勵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投資入股參與組建農民資金互助會,密切與農民的聯系,有利于供銷社對農民資金互助會的監督與管理;三是規范運行。堅持“三封原則”,農民資金互助會只能在互助會會員間開展資金互助,不得向會員以外的單位及個人吸納和發放互助金。嚴格互助資金用途,按規定使用互助金。規范資金收付規程,要制定互助資金收付操作規程制度,明確操作流程環節和職責,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實行“賬款分離”,農民資金互助會負責業務決策、賬務核算,金融托管機構負責結算、資金托管、借款復核、渠道支付、技術支撐和信息管理。規范收益分配,農民資金互助會吸收和發放互助資金占用使用費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銀行同期存貸款利率,收益分配要量入為出,以豐補歉,在提取風險補償金后,按入會資金和吸納互助金等因素進行分配。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級財稅部門要將稅費減免政策落實到位,確保農民資金互助會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民資金互助會按發放互助資金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用于補充農民資金互助會的風險補償金,并適當安排一定的組建工作經費。另外,相關金融機構要給予利率優惠。

(四)加強專業人員培訓。針對農民資金互助會的管理人員文化程度總體不高,專業技能偏低,工作經驗缺乏的實際情況。有關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經費,定期組織培訓教育,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機制,加強會計、金融、稅收、法律等相關知識教育,著力提高工作人員的金融知識和風險防范意識,逐步規范工作流程。同時,加強對農村信用文化的宣傳教育,增強農民誠實守信意識。

(五)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一是適度規模經營??筛鶕陨斫洜I管理、風險管控等能力,經過監管部門的綜合評估和審批程序,逐步提高農民資金互助會籌資規模,發揮規模效應;二是降低運營成本。本著節儉、精干原則配置經營管理人員,盡可能減少人工經費支出;在確保運營安全和業務開展前提下簡化配置經營設施,不搞高檔裝修,同時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將農民資金互助會辦成類似金融機構的經營網點;三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在滿足生產經營活動資金需求的情況下,互助資金可用于入會社員消費、教育等。對閑置互助資金通過購買理財產品、體系內資金余缺調劑等方式,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

主要參考文獻:

[1]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2015.2.23.

[2]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和農業生產經營體制改革構建“三位一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系的若干意見,2015.9.28.

[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20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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