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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法制建設的自由觀念屏障

2017-01-09 18:10肖燕雄
今傳媒 2016年12期
關鍵詞:新聞自由性質觀念

肖燕雄?

摘 要:任何一部《新聞法》都要解決兩個核心問題:誰可以辦新聞媒體?為什么要辦新聞媒體?也就是新聞自由的主體和功能問題。如何對待新聞自由是我國新聞法制建設的困難所在,而且,困難還不只在于如何處理新聞自由引發的相關矛盾上,還在于如何糾正對新聞自由的性質、主體等根深蒂固的偏識上,如:中國傳統對于自由的認識基本是在精神層面上進行思考;現實社會里,對于新聞自由的主體的認識,一直存在著多種不同的意見。這些自由觀念有違法治精神,制約著中國新聞法制的建設進程。

關鍵詞:新聞法制;新聞自由;觀念;性質;主體

中圖分類號:G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6)12-0004-05

一、引 言

隨著大眾傳媒在社會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人們越發認識到新聞傳播法治之須臾不可無;加之,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重要的領域應該有成文法賦權與限權,因此,人

們很自然地翹首企盼我國以新聞立法為核心的新聞法制建設更上層樓。

但是,新聞立法又是十分繁難的事。魏永征曾提出,在我國現行新聞體制下,制定新聞法存在難以解決的五組矛盾:法的剛性和意識形態的彈性的矛盾;新聞媒介表達功能與社會控制功能的矛盾;權利的普遍性和權力的等級性的矛盾;法的穩定性和輿論導向的隨機性的矛盾;依法行政和隨機調控的矛盾[1]。牛靜則歸納道,我國新聞立法的難點主要集中在新聞自由、媒體創辦和媒體批評(輿論監督)等方面[2]。相類似地,張晶晶也認為,基于實現新聞傳播立法的需求,我們必須首先從思想上和理論上切實澄清三個問題:新聞自由是誰的自由;誰可以辦報;當采訪報道遭遇國家公權力,如何協調[3]。

普遍的觀點都認可,新聞法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平衡保護新聞自由權利和防止濫用新聞自由行為之間的關系,其關鍵詞是:新聞自由。依據此說,并綜合以上研究者的看法,筆者認為,如何措置新聞自由的確是我國新聞法制建設的困難所在,而且,困難還不只在于如何處理新聞自由引發的相關矛盾上,還在于如何糾正對新聞自由的性質、主體等根深蒂固的偏識上。

要討論新聞自由,必須首先將其納入宏觀的“自由”觀念之中思考。

中國新聞法制建設曲曲折折,個中原因多有,有政治、經濟、社會、觀念等方方面面的屏障,如,既有與現存體制相沖突的擔憂,也有與現有法律不協調的規避,更有不能形之于外的觀念性屏障。但是其中歸根結底是觀念性屏障,因為體制和法律是意識形態的表現或結晶,而意識形態都受觀念影響。觀念對于人類文明的重要性,以賽亞·伯林有過很好的強調:“當觀念被那些理應對其保持關注的人——也就是那些受到訓練能夠對觀念進行批判性檢查的人——忽視的時候,它們便可能獲得一種未被制約的動力,對無數變得太激烈以致不受理性批判影響的人產生無法抵擋的力量。約一百年前,德國詩人海涅提醒法國人,不要輕視觀念的影響力:教授在沉靜的研究中所培育出來的哲學概念可能摧毀一個文明。[4]”人是觀念的動物,觀念支配行動,觀念就是行動;文明的秩序正是建立在一系列的觀念基礎之上;觀念可以影響和塑造歷史,進步的觀念帶來好的歷史與現實。就本文而言,影響中國新聞法制文明的是那些根蒂性觀念,其中必然包括國人的自由觀念。下面文章從國人對于自由的性質和主體的認識兩個方面作點粗淺討論。

二、三大國際人權典章中的新聞自由

為了便于對比認識我國流行的自由觀念,在此先行將世界上最有影響的三個國際人權典章中的新聞自由條款羅列出來并作簡要分析。

1948年3~4月,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新聞自由會議通過了“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其中包括美國提出的“國際新聞采訪及傳遞公約”,法國提出的“國際新聞錯誤更正權公約”,英國提出的“新聞自由公約”?!靶侣勛杂晒s”第1條說:“人人有發表或接收各種新聞與意見的自由,并且透過合法媒介收聽或傳遞新聞與意見的自由,而政府也應該讓人民有公平接近使用合法傳播媒介的機會,并且不得干涉人民有關新聞自由的權利,對于新聞采訪的自由亦要尊重?!?/p>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于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該《宣言》并非強制性的國際公約,但是它為之后的兩份具有強制性的聯合國人權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做了鋪墊?!妒澜缛藱嘈浴返?9條內容如下:“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毙侣勛杂稍诼摵蠂鴮徸h之初就被視為個人權利而獲采納,這種自由不問目的,也不言限制,可以在任何空間、以任何媒介實現之,而且可以以積極的姿態去“尋求”消息和思想,進而持有之或表達之。

1950年11月4日,歐洲理事會在羅馬簽署了《歐洲人權公約》,并于1953年9月3日生效。它將“新聞自由”置于第10條:“(一)人人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應當包括持有主張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機構干預和不分國界的情況下,接受和傳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條不得阻止各國對廣播、電視、電影等企業規定許可證制度。(二)行使上述各項自由,因為負有義務和責任,必須接受法律所規定的和民主社會所必需的程式、條件、限制或者是懲罰的約束。這些約束是基于對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為了防止混亂或者犯罪,保護健康或者道德,為了保護他人的名譽或者權利,為了防止秘密情報的泄漏,或者為了維護司法的權威與公正的因素的考慮?!北戎凇妒澜缛藱嘈浴?,本《公約》刪除了積極“尋求”信息和思想的權利,認可各國電子媒體管理的許可證制度,增加了六個方面的限制內容,著意注明“新聞自由”不受公共機構的干預,而非不受政府的干涉。

1966年,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19條說:“(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并為下列條件所必需:(1)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2)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毕啾扔凇稓W洲人權公約》,該《國際公約》重新肯定了《世界人權宣言》中個人“尋求”消息和思想的權利;在限制性內容中則減去了犯罪、泄密和干涉司法公正的事項,因為防止犯罪太過寬泛,防止泄密與積極“尋求”信息有沖突,而新聞報道與司法獨立的關系又太復雜;也刪去了“不受公共機構干預”的表述,可能因為如此點名太過具體,而對媒體的干涉不只來自國家和政府,也不只來自其他公權力部門,如果這么明言,首先忽視了經濟實體的干預,于公共部門不公平,其次表明“新聞自由”似乎只是針對特定對象而言,窄化了其功能。但不管怎樣變化,三大國際人權典章都強調,新聞自由是一種法律權利,其主體是具體的每一個個體(everyone)。

三、中國自由的性質:精神的自由、集體的自由

張佛泉在《自由與人權》中將自由分為兩種,一是指政治方面的保障,是“作權利解的自由”、“基本人權”、“權利學說和制度”等;二是指人之內心生活的某種狀態,是“作內心自由生活解的自由”、“內心自由”等。當代西方學者不主張第二種自由。阿倫特說:“我們首先是在與他人的交往中,而不是在與自我交往中,意識到了自由與自由的對立面。在自由成為一種思想屬性或意志品格之前,它被理解為自由人的身份,這種身份能讓他自由遷徙,走出家門進入世界,在那里用言辭和行動與他人相遇?!薄白杂刹皇且环N意志現象”[5]。第一種自由的確切意義就是:諸權利即諸自由,自由就等于權利。從17、18世紀時始直到現在,“自由”一詞常常被用為“權利”的同義詞,或被用以概括一切已有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具體的,可以列舉的。所以自由不只是紙上的權利,還是一種實際的保證制度?;緳嗬哂卸匦裕核幻媸乾F實,一面是法律準則。就其已“器化”(即“工具化”)來說,基本權利即為現實,就其尚待充實而言,基本權利即為法律準則[6]。

自由的基本權利說與個性主義主張有著天然的聯系。J·格雷在《自由主義》一書中標示出自由主義的四個特征是:個體主義、平等主義、普同主義(普世主義)、淑世主義(改善主義)。其中,個體主義這一特征是整個自由主義思想的核心觀念。因此,可以簡單地這么說,自由主義就是一種以個體主義為根本特征的社會價值觀及與此相適應的一套社會政治思想[7]。西方自由主義者主張,自由體現于政治、經濟與思想的“市場”之中,通過三個市場中的制度制衡來保障個人的選擇和發展。密爾由此認為,受法律保護的個性的充分發展乃自由之根本所在。

如果說西方自由傳統取徑于基本權利的法律保護,那么,中國傳統對于自由的認識則基本上在精神層面上思考。張東蓀認為,在一切自由之中,精神的自由是最根本的[8]。1948年,胡適曾批評“中國古人太看重‘自己,‘自然中的‘自字,所以往往看輕外面的拘束力量,故意回到自己內心去求安慰,求自由。[9]”張佛泉也說:“在我國傳統中‘自由終不成法律名詞。第二指稱下的自由觀念,吾人則可謂早已有之?!薄墩撜Z》《中庸》《大學》、佛教禪宗里的“自由”都是指內心生活中的“自由自得”的精神境界、“自由自在”的精神狀態或倫理原則[10]。張氏沒有提及《莊子》,其實《莊子》的“逍遙游”更是古人掙脫外在物役、實現心理超脫的極致表現。道家的無所規范、無拘無束,很能體現一般中國人對自由的理解?!斑@與西方近代那種法治下的自由相距何止千里,難怪孫中山一起抱怨中國人過于自由,一盤散沙?!边@種自由,到晚清轉化為“沖擊網羅”的個人解放訴求,在“五四”則發展為無政府主義的浪漫思潮[11]。近代名人章太炎的一次著名舉動很能看出時人的自由觀念。

在我國近代的新聞自由斗爭中,最有興味的事是南京臨時政府撤銷《民國暫行報律》事件。該報律約法三章的內容是有關新聞雜志出版注冊、煽動危害國家安全、失實侵害公民名譽的事項。即使放在今天來看,它們也是應該入“法”的。章太炎卻對報律大加撻伐,所持理由是:1.美國、法國沒有所謂的報律;2.民國政府的法律百廢待興,卻單單指定報律;3.立法權在國會,不在內務部;4.有關條文過于粗略,如第二、三章的“應得之罪”、“弊害”、“名譽”等沒有確定界限;5.第一章的未呈報則不準發行過于嚴苛[12]。細細對比檢視該報律,除第三條和第五條理由說得過去外,其余的都是錯誤的理由或過高的要求。美法兩國都是憲政國家,言論自由早已入憲,而且美國以判例法為傳統,沒有報律乃是正常;在特殊時期,新聞的作用巨大,新聞就是政治,所以民國政府單單指定報律也是適時且無奈之舉;至于章太炎要求報律在言及“名譽”時要明確區分新聞侵犯公民名譽的法律之責與道德之責,這已經是繞進了法學中的一個亙古的話題,小小報律豈能解決得了?尋繹章太炎這次行為的根源,恐怕是因為其抱持一個“(新聞)自由”就是放任不管的心態,從而對法律存有恐懼與偏見。因為根據當時的實情和在當時的人們看來,任何法律都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法律與政治是名二實一的概念,法律就是統制。這自然與章氏所認定的“自由”就是自我解放、意志自主的人格,存在內在的緊張。他必然要反對包括這一制度在內的所有的法律制度。于是,“新聞自由就是反對外在控制”自然被換算成“新聞自由就是反對(實現統治者意志的)法律”。他不知道自由與法律之間的本真關系。最后,孫中山接受了章太炎的觀點,為了不“使議者疑滿清鉗制輿論之惡政,復見于今”,明令撤銷報律。

中國知識分子的回到內心畢竟沒有像道家那樣走得太遠,而是最終返回到現實中來。儒家所持的自由觀念的內核是建立在道德基礎上的意志自由,即以陸王心學的“為人由己”(道德自主)來銜接康德的意志自由。比如,20世紀的新儒家就極力主張將“道德自主性”融入到“自由”當中,從道德的“內圣”出發駕馭外在的自由王國,即以“內圣”充實民主、憲政的“外王”。如此,很容易地將個體意志的“自由”對接上了集體主義的“自由”,由個體的精神轉變為集體的虛幻。嚴復在翻譯《群己權界論》時,由于中國傳統語匯里沒有與“個性”、“個體”相對等的詞,就以“特操”一詞置換之?!疤夭佟奔扔袀€別的含義,又有儒家所主張的道德內涵,即,“民少特操,其國必衰”[13]。而且,從個別上升到了一般,其所強調的是后者。梁啟超在《新民說》中指出:“文明自由者,自由于法律之下?!睓嗬c權利相較,產生新法律。但是,他接著又說,法律不是事先制定的規范,而是出自于人人心中的良知,這種良知“保我自由而亦不侵人自由”,法律上的自我治理形同于倫理上的自我克制。而這種自我克制的結果會怎樣呢?有論者說:“他的法律自治主張因此很容易從原先以保障個人自由為要旨,轉成為以爭取群利(遂可能箝制個人自由)為目的;他所理解的法律重要性也常常落在維系群體生活的秩序這一要求上,……簡而言之,梁啟超這里所指出法律的意義,已經從限制個人以求他人自由的保障,轉成為限制個人以求群體的利益。[14]”就連新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胡適都對個體主義的個人自由觀念心懷警惕,表示要反對“獨善的個人主義”,進而提倡過一種立志于社會改造的“非個人主義的新生活”[15]。

張灝認為,從二十世紀轉型時代初期到“五四”時代,國民的個人自覺意識凸現。其表現出為兩方面,一是講自由、服膺自由,二是極端的人本意識。但是,這種個人觀念立刻被激化。就“自由”而言,其激化表現也有二:一是自由觀念被群體意識所滲透而時有集體主義的傾向,二是時人的精神自由觀把個人自由與人格獨立、自尊、自任、自立混為一談。就第一種激化表現來看,“精神我”是“大我”,“軀體我”是“小我”。所以,“精神自由落實地講,常常就是群體自由應該放在第一位,而個人自由應該入在第二位的意思。[16]”奧克肖特指出,集體主義的道德觀,“偏好‘安全勝于‘自由,偏好‘團結勝于‘進取,偏好‘平等勝于‘自主,每一個人都是‘社會的債務人,他們欠了社會永遠無法償還的債,社會因此也成了他們必須‘集體承擔義務的一種象征”[17]。于是,有論者說,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的集體主義要求,“大我之下沒有小我,個人的欲望與利益甚至成為一種原罪”[11]。在這樣的背景下,要想建設以保障公民個人自由為宗旨的新聞法制何其難哉!

四、中國新聞自由的主體:新聞媒體、媒體所有者或其他集體組織

上述國人對于自由的性質的認識決定了我們對新聞自由的主體的認識。

2008年7月3日,就網友普遍關注的為何中國沒有《新聞法》,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在接受強國論壇訪談時說:“世界上多數國家也沒有《新聞法》,為什么?新聞立法的難度是很大的。你是保護公眾的新聞自由、保護新聞工作者的新聞自由還是保護當事者的新聞自由,這個角度是很難選的。[18]”這就道出了新聞法制建設的前提性問題:新聞自由的主體是誰?

我國一著名新聞傳播學者認為,在西方,傳媒的體制基本是私營,因而傳媒是商業的一部分,而且是一種對社會產生巨大精神影響的產業。媒體的新聞自由的主體是誰?根據商業運轉的規則,新聞自由的主體只能是傳媒的老板。在傳媒工作的人,哪怕是總編輯、總經理,其工作性質都是為老板打工,貫徹老板的意志的。記者、編輯需要保護的只是自己的言論自由權,而不是新聞自由權。中國與西方國家不一樣,它的新聞自由的主體是“居民”,上升到國家層面便是公民,這可以從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得知。因為主體不一樣,西方國家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間存在著固有的矛盾,因此,不少學者對此提出了批評[19]。從上文推斷,在作者心目中,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是不同的;西方的新聞自由與中國的新聞自由也不同;新聞自由的主體至少存在如下幾種相區別的對象:新聞媒體所有者、新聞從業者、公民。該學者的觀點代表了國內認識新聞自由的主體的主流看法:新聞自由是新聞媒體的自由。

新聞自由到底是誰的自由?新聞自由的主體是普適固定的,還是會因為國情不同而有區別的?

筆者的觀點是,新聞自由的最終主體是、且只能是公民,中外皆然。新聞工作者的采訪、編輯自由只是作為公民權利受托方在滿足公民的知情權利,他們的自由歸根結蒂是公民的自由;新聞媒體也能夠享有新聞自由,成為主體,但同樣也是受公民所托,作為與公民一樣的法律主體——法人——在享有權利;新聞傳播活動的相對方,即新聞當事人的免受新聞傳播傷害的權利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而非新聞自由權利;只有當主體被異化后,才導致西方新聞自由的主體變成了媒體所有者,此時的“新聞自由”已經不是新聞自由了,而是謀取私利的自由。

言論自由有廣義、中義、狹義之分。廣義是指表達自由,包括藝術表現自由,不包括游行、結社、集會自由;中義是指口頭和書面表達的自由,包括出版自由;狹義是指口語表達思想、意見的自由。與新聞自由同時并舉的言論自由指的是其狹義層面含義,即談話自由、演講自由、講學自由,顯著特征是口語性。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區別在:載體不同;主體在相同中有不同:一是公民和法人,一是自然人。作為新聞自由的主體常常表現為作為公民權利受托方的個人,也常常表現為媒體,但他或它都要有集體訴求、代表公共利益,而不像言論自由主體那樣可以只代表一己之利。個人言論如果關涉公益,訴諸媒體,基于事實真相進行表達,就是新聞自由的問題了,其個人也就不再只是個人,而是公民了。

記者因個人言論而被老板解雇不是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固有矛盾所致(如上所述,兩者之間本來就不存在所謂的固有矛盾),而是記者言論中的傾向性與老板的一己之利的沖突所致,因為老板為了獲得外來支持必須保證報道的“政治正確性”,而記者的言論也有片面之處。因此,從根本上而言,是兩個不同個體的觀念、訴求之間的沖突,形之于外就是言論間的沖突。這恰是以個人之見和一己之利傷害了新聞自由,即記者的主觀偏頗和老板的事實至上的新聞理念的缺失導致了矛盾升級。正確的做法是,記者應該寫出全面準確的報道,老板應該以報道的事實失據或記者將個人立場帶入報道來處罰員工,而不是以與媒體的立場或價值觀不同為由解雇員工。我們不能將媒體老板看作是新聞自由的主體,更不能將西方媒體老板的做法看作是西方新聞自由的本質,不是西方新聞自由傷害了個人的言論自由,而是罔顧事實的個人意見之間的相互傷害。

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都需要保護,但保護二者所基于的目的不一樣。保護新聞自由的目的是實現公共利益,即以探明真相為手段去實現公益;保護言論自由的目的與追求真理無關,它只有一個目的,即保證每個人能夠發出自己的聲音,保證這個世界永遠有不同的聲音,不希望到了某一天,人們只發出一種聲音,哪怕是公認的“真理之聲”。所以,言論自由更寬松,新聞自由有限制,故需要法律,新聞自由是一個法律概念。

接下來的是,西方的新聞界是如何對抗新聞自由的主體異化為媒體所有者這一現象的呢?于此,新聞自由與內部新聞自由的關系有待破解。新聞自由的相對方是政府、財團、既得利益者、采訪報道對象等。而內部新聞自由是相對媒體老板和媒體所有者而言的新聞從業人員的報道權、編輯權。西方學者提出內部新聞自由的概念以抗爭媒體管理者、所有者的行政權力。內部新聞自由是新聞自由的具體體現,既保護的是新聞自由,也是對個人言論自由的維護。媒體老板不能因為記者、編輯的業務言論忤逆于己而濫用淫威。這樣,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重疊了。這再次證明了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沒有固有矛盾,雙方主體可以合而為一。

如果將新聞自由的主體定為新聞媒體、媒體所有者或新聞工作者,那就會從源頭上阻斷了許多人的新聞自由權利,就真正變成經典馬克思主義者所批判的那樣,新聞自由變成了金錢的奴隸(因為在資本主義國家,只有有了金錢才可能創辦媒體),新聞自由變成了新聞從業資格掌控者手中的玩物。新聞自由權利應該是指公民的參與權(包括媒體創辦權、接近權)、知情權、表達權(包括自媒體上的表達)、監督權。其中媒體創辦權是基礎性權利,其他權利是其自然延伸。新聞法首先要解決的就是該權利如何落實,亦即新聞自由的主體如何落實。如,1988年出臺的三個《新聞法》草案的主要不同就是“誰可以辦報”。新聞出版署文稿規定:“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另一方案還包括其他公民集體),可以申請創辦新聞報社、通訊社、新聞期刊社、新聞圖片社?!鄙虾N母逡幎ǎ骸皣覚C關、政黨、社會團體、科學教育文化機構及其他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均可申請或聯合申請出版報刊?!敝袊缈圃盒侣勓芯克霸嚁M稿”規定:“新聞機關的創辦,由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事業企業組織,以及公民團體進行。報紙、期刊的創辦也可由自然人進行。[3]”比較可以看出,中國社科院的文本認為,一般民眾和個體都可以創辦報刊,這與其他兩家的新聞自由的觀念存在一定差距。目前,這種認識差距仍然存在,而且越拉越大,突破這一觀念屏障必須假以時日。

職是之故,新世紀之初,曾經參與上述最后一個《新聞法》“試擬稿”制訂的學者孫旭培也只能說:我國的新聞自由以“漸進”為好,“漸進”就是在不斷擴大社會主義民主的進程中,逐步提高新聞出版自由度。我們既要樹立目標模式,又要考慮過渡模式,即設計出一步一步接近目標的途徑、步驟和方法。根據憲法關于公民有言論、出版自由的規定,我們可以確立這樣的目標:公民可以從事新聞出版活動。但從過渡模式看,不妨提出:在一些大城市中,可以創辦幾家有別于機關報的公共報紙,這種報紙不是對某一機關負責,而是對憲法和法律負責[20]。其根本想法就是試圖擴大新聞媒體的創辦主體,逐步落實新聞自由權利。

五、結 語

通過上面的討論可知,三大國際典章談及新聞自由的主體時用的都是單數人稱代詞(everyone),它們明確,新聞自由的行使不受時空限制,也一般不明言它的對立方,以便擺脫所有外來束縛。之所以如此,其觀念性根源是,西方新聞自由的基礎理論是基本人權,其基本功能是發現真理和真相;其最終主體只能是公民個人,作為法人的媒體也可以是其主體,但只有當它成為公民的代表時,才能以這種主體面目出現(正如政府是人民的受托對象一樣)。而促生西方新聞自由這兩個特征的是,自由的個人主義或社群主義性質。不管是個人主義還是社群主義,它們都以保護個性鮮明、不能見同于多數的個體為出發點。但是,要履行好這種個人權利的保護角色殊為不易,西方先哲基于悲觀主義人性論和懷疑主義認識論的前提,主張通過訂立法律制度明確相關權利并劃出外來干預絕對不能觸碰的領域,這樣才能很好地保證弱勢的個人擁有自由的空間。而中國人的自由及新聞自由觀念是:自由是精神的自由、集體的自由,其主體是新聞媒體所有者。如果我們認可世界三大人權典章的基本理念,希望融進世界秩序并進而發揮積極影響,那么我們未來的新聞法制建設就應該以國際上通行的新聞自由觀念為基礎去奠定法律精神、搭建法律框架,同時,自由的性質應該是可以法律化的自由,而不能是與法律不能通約的精神自由;其主體也不應該還在反復爭論之中而遠未取得共識。但是,通觀這些方面,我國傳統的自由觀念為我們法制建設豎立的是一堵多么厚實而牢固的屏障!

林毓生教授提出一個觀點:“借思想文化以解決問題?!痹谒磥?,“要振興腐敗沒落的中國,只能從徹底改變中國人的世界觀和完全重建中國人的思想意識著手”?!斑M一步設想,實現文化改革——符號、價值和信仰體系的改革的最好途徑是改變人的思想,改變人對宇宙和人生現實所持的整個觀點,以及改變對宇宙和人生現實之間的關系所持的全部概念,即改變人的世界觀?!盵21]誠如林毓生所言,文化改革的根本希望正維系于觀念的改變,但是,法律、政策等容易改變,可以說要改就改,而觀念卻不易變。這就需要我們認真探索改變觀念的途徑。當然,這已是另外一個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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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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