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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與綜合相結合個稅制度改革中起征點的變革思路

2017-01-10 19:39張奕
財會學習 2016年24期
關鍵詞:單向個稅起征點

張奕

摘要:個稅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中,個稅起征點的調整更是全國人員重點關注的對象。本文首先分析了以往個稅起征點調整中出現的問題,進而探討了歷史個稅改革一度只注重單向調整起征點引起的危害,最后提出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稅制度改革中起征點的變革思路。

關鍵詞:個稅;起征點;單向;變革思路

回顧我們個稅改革的歷史,一直圍繞個稅起征點、費用扣除標準展開。起征點從1980年的800元逐步提高到2011年的3500元,可能在過去收入來源簡單、工資水平低下的時代確實能發揮些作用。但是現在經濟空前發展,人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來源渠道豐富多彩,單向提高起征點只能說是當前代扣代繳個稅征管制度情況下的無奈選擇。

一、個稅起征點改革中出現的問題

(一)個稅改革不應該等于提高起征點

個稅體系是比較復雜的,由征稅對象、征稅內容、稅率梯次、申報單位等組成,起征點只是一個部分。個稅改革應該是個稅體系里面所有要素全部聯動的改革,如果只是抓住起征點做文章,最多只能解決局部或者短期的問題。

(二)個稅起征點全國一刀切,不能體現家庭差異

每個家庭收入情況和負擔情況都不一樣,同一個起征點會出現看似公平實際不公平的現象。據中國國家統計局公布中國的基尼系數2011年為0.477,2012年為0.474,2013年為0.473,2014年為0.469,2015年為0.462[1],說明我國收入差距較大。再比如一個3口家庭,2人有收入,都是3000塊,都不用交稅;另一個家庭只有一人收入5000元,要交稅。另外還沒有考慮贍養老人和撫養小孩的情況,這無疑加劇了家庭負擔,影響了家庭生活質量。

(三)個稅起征點調整只涉及工資、薪金所得,勞務類報酬的起征點31年未變

在過去幾次個稅起征點變更中,一直只涉及工資、薪金所得,未涉及勞務類報酬。其實兩者的主要區別就是看用工人員是否與服務單位存在穩定的、連續的勞動人事關系或者勞動合同關系。用工關系不同,即使賺同樣的錢,交稅也會不同。目前的社會用工形式日趨多元化,以勞務報酬為主要來源的勞動者已經逐步成為勞動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很大一部分沒有技能和學歷背景的低收入人群,他們找不到很好的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僅僅因為與被服務單位之間不存在穩定的、連續的勞動人事關系或勞動合同關系,他們的起征點為勞務報酬的800元,交稅負擔過重,對于他們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單向過分提高起征點帶來的危害

近年來提高個稅免征額成了兩會的高頻詞,更有不少學者專家對提高起征點發出強烈呼聲。但是單向的過分提高起征點能解決問題嗎?

(一)造成經濟不發達地區難以收到個稅

各個省份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人民收入水平也不一樣。如果一度單向提高起征點,比如升到6000元,對經濟欠發達省份的絕大多數的收入水平會在起征點以下,收不到個稅,難以發揮個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二)難以保證異地就業者公平享受政府福利

我國是勞動力流動大國,對很多就業者來說,居住地和戶口所在地是分離的,很多地方要享受到政府提供的福利是以是否在當地繳納個稅和社保為依據的。而單向過分提高起征點,會造成大量在起征點以下的異地就業者無法享受到政府福利。

(三)阻礙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個稅綜合制改革

一個新的稅收改革制度要順利推進,應該以絕大多數納稅人的稅負降低為前提,不然改革阻力巨大。在即將進行的綜合制個稅改革中,會將一個家庭的各種個人免稅額進行匯總,如果現在單向過度提高免征額的話,那就會導致匯總額有可能還沒有提高后的個稅起征點高,稅負不降反升,會導致推進改革的積極性不高。

(四)帶來稅收負擔的累退性

個稅目前實行7級超額累進稅率,目的在于高收入者征高稅,低收入者征低稅或者不征稅。但是如果過度提高起征點后,收入越高的人少繳的稅越多,在調節收入分配上面起到了反作用,具有累退性。比如把現在的起征點由3500元提高到6000元,那么工資薪金為5000元的人不需要繳45元的稅。但對于月收入為9萬元的人來說,應納稅額比起征點為3500元時少繳了1125元。盲目單一的提高起征點絲毫不能解決問題,而且可能把現在的不公平變成更大的不公平。

三、德國思路——按家庭情況設置起征點

德國為了保證稅收公平,主要的做法也是通過調整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來實現。但是與我國有重大區別,德國的起征點是根據不同的家庭情況來確定的,他們把家庭情況分為是否單身、是否有孩子、孩子數量。在德國工資稅率表,將納稅人分為 6 級。其中,單身、離異納稅人屬第1級;符合第 1 級條件的納稅人,如果有撫養孩子,則被列入第2 級;已婚但配偶沒有工作收入的納稅人是第3 級; 已婚且雙方均有收入,收入差距 較小時,屬于第4 級,或者他們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按第3 級 納稅,而另一個則要按第5 級納稅; 對于有兩份以上收入來 源的納稅人,其第一份意外的工資按第6 級納稅。這 6 級 中,第 3 級的納稅額最少,其次是第 2 級、第 1 級和第 4 級、第5 級、第6 級。[4]

四、分類與綜合相結合個稅制度改革中起征點的變革思路

思路一:參考國外做法,賦予地方個稅起征點“自由裁量權”

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月薪5000元扣除房租和吃飯穿衣等必須支出,日子可能過得非常緊巴。而在三四線城市,月薪達到4000元,日子可能就已經比較滋潤悠閑了。[3]所以在個人所得稅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過程中,學者建議針對各地物價情況差異較大的情況,對于個人所得稅這樣一個純粹的地方稅種,國家可考慮給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權。這樣地方就可以適當增加一定的減除費用內容。

思路二:個稅起征點應與地區CPI、地區物價水平掛鉤,建立個稅起征點浮動機制

近年來,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的上漲幅度都在10%以上,居民消費價格也在連年上漲,其中2011年上漲5.4%,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漲幅也都超過了2%,2015年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CPI)比上年上漲1.4%。[2]另外,全國各地區物價上漲的幅度又呈現出巨大的差異性,同樣的收入在北上廣深可能連生活都困難,可是在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城市可以生活得非常好。北上廣深連房租都付不起還需要繳稅,但中西部地區雖然減少了部分收入,卻不至于影響生存。

個稅起征點沒有充分考慮各地區生活資料的不同上漲趨勢,沒有考慮各地區教育、醫療、撫養、贍養的不同消費水平,直接導致本來可以免予繳納個稅的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勞動者被動進入個稅納稅者行列,生活負擔加重了。建議稍微提高個稅起征點,并逐步建立與地區物價水平、通脹系數相掛鉤的個稅浮動機制。

思路三:調整個稅起征點時與房價掛鉤

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至今,各地區房地產業發展極不均勻,各地區的商品房價格也表現出明顯的地區差異。表1我截取了最具代表的6個城市做說明。

可以看出,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的地區,商品房平均價格越高。東部地區的商品房價格明顯高于中西部地區。北京高居各地之首,與二三線城市的房價相比相差甚大。

而在眾多支出中,住房支出又是最重要的,支出最大的,最能影響人們生活質量的。因此,如果很難對各地區各種消費支出做定量分析,很難使個稅起征點與各地綜合消費支出掛鉤,那是不是可以先以各地房價做試點,先讓起征點與房價掛鉤起來。相對來說,房價比各種消費支出更容易掌控。

思路四:起征點和綜合制改革兩手同時推進

一方面,從2011年的3500到現在,連續5年的時間里起征點都沒有變化。而在這5年里面,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上漲幅度都在 10%以上,城鎮居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資源如房價節節攀升,養老、 醫療、教育等費用絕大部分由家庭承擔,讓不少工薪階層難堪重負。顯然,提高個稅免征額,是大勢所趨。實質就是為工薪階層直接減負,有利實現稅負公平。但是通過上面的分析又不能一度地只提高起征點。

另一方面,人們收入來源渠道越來越多樣化,工資薪金所得在個人所得中比重越來越小,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卻呈上升趨勢;另外,由于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繳稅比例已遠超其他所得繳稅比例,使那些收入渠道單一,主要依靠工資薪金收入的工薪階層納稅人稅負相對較重?,F行的個人所得稅“分類所得稅”計稅模式越來越難以真正實現稅負公平。

所以正確的辦法是,一邊讓個稅起征點不斷“與時俱進”,一邊加快“綜合所得稅”改革進程。根據經濟發展、物價水平的變化調整起征點的同時,應根據應稅者家庭收入、消費情況、家庭負擔來推進綜合制改革。

思路五:大幅度調整單一來源的勞務報酬者的個稅起征點

上面我們已分析工資薪金的起征點已經多次調整,可勞務報酬的個稅起征點是上世紀80年代制定的,三十多年來,經濟發展、物價上漲、社會用工形式日趨多元化,一直保持800元的起征點確實有點偏低。

尤其對僅僅因為與被服務單位之間不存在穩定的、連續的勞動合同雇傭關系而作為勞務報酬計征的群體來說,沒有工資收入,只有一處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收入金額相對較少、收入來源單一、收入穩定性差,納稅起征點明顯偏低,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稅負偏重的問題。

這種稅負不公現象損害了這一類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因此,為保障勞動者的公平權益,應提高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使之與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一致,確保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在納稅上的平等。

參考文獻:

[1]唐小飛.我國個稅改革對社會公平影響的研究[J] .宏觀經濟研究,2013(03).

[2]馬光榮.個人所得稅改善中國收入分配了嗎——基于對1997-2011年微觀數據的動態評估[J].中國社會科學,2013(06).

[3]李國鋒.個稅起征點改革對納稅能力的影響:基于居民收入分布的估算[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15(08).

[4]崔霞.新一輪個稅改革的現實約束與理性選擇[J].經濟問題,2016(06).

[5]薛峰.再議個稅改革方向[J].大眾理財顧問,2015(12).

(作者單位:廣東羅定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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