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釋義(之七)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制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確定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制定相應的規范和要求。
本條所指測繪系統是測繪基準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包括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對于一個國家來說,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系統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國家統一測繪基準的體現,是保證測繪工作有效地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的需要。本法第五條規定了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系統,本條依照第五條的原則,對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系統作出了具體規定。
本條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系統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家應當設立全國統一的測繪系統,二是其他組織和個人不能任意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系統。測繪系統既然是各類測繪成果的基準,就不得任意設立,否則將造成測繪成果的混亂,也不利于測繪成果共享和維護國家安全。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已經建立了國家統一的測繪系統,并不斷精化和完善,其中包括天文大地網、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重力基本網、高精度衛星定位控制網。
在大地測量中,通常用中誤差作為衡量測量精度的一種數字標準。大地測量依照不同精度可劃分為若干等級。確定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就是確定大地測量分成若干等級和各個等級的大地測量的允許誤差數值。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由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規定,主要技術內容由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家大地測量基本技術規定》(GB22021—2008)規定,大地測量的實際精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地圖依一定的比例關系,將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表示出來。一個國家往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一些比例尺作為這個國家地圖的基本比例尺,依此比例尺和相應的測繪標準測制的地圖即為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測圖技術標準、編圖技術標準、圖式和比例尺系統測量和編制的若干特定規格的地圖系列。我國目前確定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包括1∶500、1∶1000、1∶2000、1∶5000、1∶1萬、1∶2.5萬、1∶5萬、1∶10萬、1∶25萬、1∶50萬和1∶100萬共11種。
根據本條規定,第一,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等的具體規范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第二,在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具體規范和要求時,應當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
(文章來源:中國測繪宣傳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