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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作者·編者·
關于醫學論文中的作者署名
我國著作權法公布以來,已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作為醫學科技期刊必須嚴格執行著作權法。為此,本刊對作者署名的有關要求重申如下。
作者署名的意義和應具備的條件:
(1)署名的意義:①標明論文的責任人,文責自負;②醫學論文是醫學科技成果的總結和記錄,是作者辛勤勞動的成果和創造智慧的結晶,也是作者對醫學事業作出的貢獻,并以此獲得社會的尊重和承認的客觀指標,是應得的榮譽,也是論文版權歸作者的一個聲明;③作者署名便于編輯、讀者與作者聯系,溝通信息,互相探討,共同提高。作者姓名在文題下按序排列,排序應在投稿時確定,在編排過程中不應再作更改。作者單位名稱及郵政編碼腳注于同頁左下方。
(2)作者應具備下列條件:①參與選題和設計,或參與資料的分析和解釋者;②起草或修改論文中關鍵性理論或其他主要內容者;③能對編輯部的修改意見進行核修,在學術界進行答辯,并最終同意該文發表者。以上3條均需具備。僅參與獲得資金或收集資料者不能列為作者,僅對科研小組進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列為作者。其他對該研究有貢獻者應列入志謝部分。對文章中的各主要結論,均必須至少有1位作者負責。在每篇文章的作者中需要確定1位能對該論文全面負責的通信作者。通信作者應在投稿時確定,如在來稿中未特殊標明,則視為第一作者為通信作者。第一作者與通信作者不是同一人時,在論文首頁腳注通信作者姓名和郵箱。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應附本人親筆簽名同意在本刊發表的函件。集體署名的論文于文題下列署名單位,與文末列整理者姓名,并于論文首頁腳注通信作者姓名和郵箱。集體署名的文章必須將對該文負責的關鍵人物列為通信作者。通信作者只列1位,由投稿者決定。
本刊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