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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實施中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2017-01-21 01:26畢恒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債權股權法律

畢恒

摘 要:債轉股這項制度的實施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解決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矛盾。由于很多國有企業為了更好的發展自身產業不斷的進行擴張,而由于自身資金鏈的緊缺不得不向銀行需求幫助,貸款之后但是由于企業自身經營等等問題導致債務長期無法償還,所以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政府不得不出臺相關的規定,通過將債權轉化為股權的方式,從而更好的解決雙方的債務關系。

關鍵詞:債權;股權;法律

1 我國債轉股發展的過程

在過去我國的經濟制度一直都是計劃經濟體制,在那個特殊的時代背景下,國有企業需要資金援助的時候都是向政府求助,政府會給與一部分的財政撥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是來自于銀行貸款的。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轉變,到了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政府就開始減少對企業的援助,企業的資金大部分都來自于貸款。到了八十年代,就全部變為銀行貸款。雖然企業的資金來源發生了轉變,但是我國國有企業的發展速度并沒有因此加快,反而一直持續原先的低效,落后,企業的負債率居高不下。為了改變這一現狀,政府開始出臺政策,這個時候債轉股政策應運而生。為此還制定了公司法來更好的保護和約束企業的相關行為。我國企業發展有了更好的法律依據。債轉股政策的實行使得企業免去了償還的債務,轉變成分紅,這是得企業的償債能力增加了,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弊端。

2 債轉股業務的認識

對于債轉股公司法是這樣進行定義的,它主要指的就是將企業債券轉變為股權的方式。投資單位和實行債轉股的單位之間的關系也開始發生了轉變。他們有債權轉變成了股權。他們成了企業的股東,對公司的相關業務具有參與權,同時也要依法履行股東要履行的義務。如果企業的經營狀況發生好轉,投資者也可以收回投資。從法律的層面來講,通過把債務轉變為股權,從而改變債務的存在形式。但是股權在一定意義上和企業的經營狀況有著緊密的聯系,風險比較大。它還會受到企業經營成本和相關政策的影響。企業在債轉股過程當中必須要依法形式,確保政策的規范性。我國的銀行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等法律當中對于企業債轉股行為都有相關的規定。但是債轉股還沒有直接的法律,所以風險還是比較大的。我國最開始實行債轉股政策開始于一九九九年。北京建材集團和北京昌隆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簽署的借款協議。但是隨著建材集團經營業績的日益下滑,企業發展越來越不景氣,無法償還債務,為了解決債務糾紛,兩家企業進行了協商,同時根據國家對于債權股的相關規定,開始正式將債務轉變為了債權。這也是我國債轉股政策的首次成功實行。以后案例就開始不斷的增多。二零零九年,北京某水泥生產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欠下中國銀行高達十億人民幣的債務。負債率已經超過了企業的資產總數。高額的負債率下,只有實行債轉權的方式讓銀行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從而不斷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

根據上文的例子我們就可以非常直觀的看出,在我國實行債轉股政策一般都是出于被迫的情況,一般都是由于企業無法償還債務,從而用自己的股權去抵債,使得投資公司擁有企業的股份,成為合法股東,享有企業的一切權益。

3 債轉股業務操作中的法律問題

(一)對外投資的金額與法律規定有不符的情況

我國公司法,對于企業的對外投資有著明確的規定,那就是不得超過自身總資產的一半。目前我國公司法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產有要求,規定在一百億以上。然而如果企業實現債轉股政策的話,對外投資的金額就會超過公司法的要求數額。如果企業接受了債務公司的債權,成為公司股東,同時參與公司的一些事宜,那么也必須出字來支援新公司的經營活動,這樣的金額也會超過規定金額,所以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法律來進一步落實。

(二)缺乏對新組建的公司員工股權問題的具體法律依據

企業在實行債轉股政策之后,資產管理公司開始與債務人一起組成一個新的企業,這時候企業的職工也隨之變成了企業的出資人。這個時候對于職工的出資問題是沒有辦法進行判斷的。所有需要一些法律依據來進行規范。我國有法律規定,企業內部員工可以對公司的股份進行內部的認購,認購之后就變成了企業的合法股東,可以參與企業的分紅等等。同時根據出資比例的多少所享有的權益和履行的義務都是不一樣的。公司成立股東大會,法人任職理事長的職位,出來董事會的一些事宜。但是也有具體的規定那就是公司的總經理不可以同時兼任理事長。職工理事會也不能設置其他的分支機構。從本質上來講,其實職工持股會說白了就是新公司的出資人。但是新的公司在確定股東和投資者的時候要遵循相關的規定。首先來說職工持股會必須是職工自愿出資組建的,同時具有合法性,同時最好有專門的法律來具體的對職工的股權問題進行規定。

(三)對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明確規定

土地是企業發展賴以生存的環境依托,它是企業生存發展經營的場所,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土地使用權。在國有企業的債轉股政策實行之后,企業原本的土地使用權也會隨之規新公司所有。與此同時,我國法律也有專門的規定,那就是企業對于土地的使用權是有償使用的,每年得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不針對這個問題進行具體規定的話,那么企業原本的劃撥的國有土地就會繳納大量的稅金,造成企業資金壓力加大。

(四)債轉股政策實行之后引發的其他問題

我國債轉股雖然實行也有二十多年的時間了,但是很多配套的問題都不完善,所以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就那上文當中提到的北京昌隆資產管理公司為例子,它的一百億元的注冊資金是由政府撥款的,如果該公司對水泥制品公司進行股權收購的話,那么實質是這部分資金都是國家支付的,企業本身沒有任何損失,國家承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這就給政府的財政帶來了巨大的負擔,同時也不符合銀行法的相關規定。我國企業經營過程當中應該自負盈虧,風險自己承擔。同時出現經營不善等情況,要由法人的財產來對經營的失敗買單。債轉股政策的實行所引發出來的問題,可以借鑒一些成功企業的經驗,然后不斷的改善商業模式,從而不斷的降低債轉股過程當中出現的風險。在債轉股的過程中,占有其他企業的股權不是最終目的,真正的目的是通過控制股權開實現自身的利益,收回債權。所以相關的立法機關要不斷的規范和制定配套的法律來不斷的約束和完善企業之間的商業行為。同時要加強市場監督,從而促進企業更健康穩定的發展。

4 結語

雖然債轉股可以緩解一些企業出現的經濟問題,但是也不是一本萬利的,不是所以的企業都適合債轉股的。債轉股的重點企業還是國有和大中型企業,因為他們在國民經濟當中占有的位置比較重要,對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影響程度也比較大,所以,有必要進行重點建設。作為政府,要不斷的完善法律體制,實行好的監督方式,從而不斷的規范企業的發展。通過有效的債轉股方式扭轉企業的經營狀況,更好的促進我國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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